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之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LINKINTERNATIONALGradientcolordefinitioninCMYK HOLDINGSTypographiclogo LIMITED
普 汇 中 金 国 际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C18
C18 C26
M95 M95 M86
Y85 Y85 Y80
(K於90百慕达注K册8成立之有限K 6公9司)
(股份代号:0997)
Location:70%
有关建议收购中汇环球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之全部股权及应付股东贷款而发行可换股债券
之主要及关连交易
之补充契约
兹提述普汇中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 司」)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刊发之公布
(「该 公布」),内容关於(其中包 括)收购事项及债券发行。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
布所用之词汇与该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由於目标集团各成员公司之股权已予抵押,作为卖方以独立财务机构(「贷款人」)
为受益人提供借贷之抵押 品(「股份抵押」),经 本公司与卖方进一步磋商後,收购
协议和贷款购买及融资协议之订约方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联交所交易时段
结束後)签立补充契约(「补充契约」),修订收购协议和贷款购买及融资协议之若
干条款,以落实(其中包括)完 成需待解除股份抵押後方可作实,而将予发行之可
换股债券须由目标集团各成员公司股权之股份抵押作为担保。有关补充契约之详
情载列如下:
* 仅供识别
1.先决条件
收购协议和贷款购买及融资协议各自须待达成下列先决条件後,方告完成:
(i)贷款人以获买方信纳之形式及内容解除股份抵押;及
(ii) (a)待售股份之股份抵押;(b)中国附属公司直接控股公司(其为目标公
司之直接全资拥有附属公司)(「香 港附属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之股份
抵押;及(c)中国附属公司全部缴足注册资本之股份抵押分别获买方、
目标公司及香港附属公司以将委任之抵押代理为受益人正式签立,作
为履行可换股债券还款责任之担保。
2.最後截止日期
收购协议和贷款购买及融资协议各自之最後截止日期须由二零一七年三月
三十一日押後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3.可换股债券
本公司将发行之可换股债券(包括收购事项之股份代价债券以及贷款购买及
融资协议项下之贷款代价债券及融资债券)须由目标集团各成员公司股权之
股份抵押作为担保,并可以50,000港 元(而非10,000,000港元)之 倍数悉数或
部份自由转换。
除上文所述者外,收购协议和贷款购买及融资协议之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包括
可换股债券条 款)须 维持不变,并继续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承董事会命
普汇中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李伟斌先生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四名执行董事,即李伟斌先生、萧伟业先生、林
淑玲女士及刘智杰先生;一名非执行董事,即冯秀梅女士;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
董事,即何锺泰博士、黎家凤女士及陈婵玲女士。
普汇中金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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