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PowerNewEnergyDevelopmentCompanyLimited
中国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735)
正面盈利预告
董事会欣然公布,根据本集团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的初步评估,本集团预期截至2016年12月
31日止全年所录得之净溢利,较2015年同期有大幅增长。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须注意,以上陈述并无根据《收购守则》作出报告,且并不符合《收购守则》规则10所规定之标准。因此,彼等於依赖陈述以评估任何可能要约之利弊及/或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第13.09条而作出。
本公告乃由中国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而作出。
正面盈利预告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公布,根据本集团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的初步评估,本集团预期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全年所录得之净利,较2015年同期有大幅增长。(「陈述」)
根据目前可获得的资料,董事会认为,预期本集团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全年净溢利与2015年同
期比较有所增长的主要原因是由於(i)2016年度天然气发电、垃圾发电、光伏发电均有新投产项目,
特别是天然气发电项目全面投入商业运行,是国家电投装机规模最大,单机容量最高的燃气发电机组,亦是广东省及东莞市的重点建设专案,投产後实现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行,为本公司收入、利润做出了积极贡献;(ii)天然气价格成本降低,降幅较大,带来较高增长盈利;(iii)海南海口二期垃圾环保发电项目按计划於年初投产,为本公司利润带来较好的增加;及(iv)水力发电专案,地区降雨量受气候影响,和来水量有明显的增长,水情良好,发电量录得显着升幅,令水电利润同比增加。
由於本公司仍在编制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全年之业绩,本公告所载的资料仅基於本公司管理层
目前可获得的资料之初步评估,而不是基於经本公司核数师审核或审阅的任何数据或资料。本集团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全年之业绩预期将於2017年3月公布。
收购守则的含义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5年12月30日及2016年1月8日有关本公司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订立
谅解备忘录的公告。正如日期为2016年1月8日的公告中披露,按照《收购及合并守则》(「《收
购守则》」),本公司现正处於要约期。根据《收购守则》,陈述构成溢利预测。陈述并不符合《收购守则》规则10所规定之标准及需由财务顾问及核数师报告,并必须连同以上的报告全部於下一份寄发予本公司股东(「股东」)的可能要约相关文件内重申(「股东文件」)。然而,经谘询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後,陈述获准毋须全面遵守《收购守则》而刊发,原因是刊发陈述的唯一原因乃适用法律及规例所规定(而非本公司建议刊发陈述),考虑到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刊发陈述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在遵守《收购守则》规则10.4所载申报规定时确实面临实际困难。
陈述将根据《收购守则》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作出报告,而该等报告将载入下一 份股东文件。然
而,倘於寄发下一份股东文件前刊发本集团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全年之业绩公布(预期於2017
年3月刊发)及相关业绩连同财务报表注释载入下一份股东文件,则不再需要作出该等报告。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须注意,陈述并无根据《收购守则》作出报告,且并不符合《收购守则》规则10
所规定之标准。因此,彼等於依赖陈述以评估任何可能要约之利弊及�u或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
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中国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王炳华
主席
香港,2017年3月14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4 名执行董事,为王凤学先生、赵新炎先生、何红心先生及齐腾云先
生;3名非执行董事,为王炳华先生、毕亚雄先生及邬汉明先生;以及4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朱嘉荣先
生、李方博士、黄国泰先生及伍绮琴女士。
本公司各董事共同及个别就本公告所载资料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
就彼等所深知,本公告内所发表之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始行达致,且本公告并无遗漏其他事实,
足以令本公告任何声明产生误导。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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