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表明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verbright Bank Company Limite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18)
关於A股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公告
兹提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16年6月7日、2016年11月1日、2017年1月13日、2017年1月19日、2017年2月28日及2017年3月9日发布的公告、2016年6月15日及2017年2月11日发布的股东通函(「过往披露」),内容关於本公司拟於中国境内发行总额为人民币300亿元的A股可转债。除非文义另有所指,过往披露所界定词汇在本公告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欣然宣布,有关本次发行A股可转债的条款及安排的详情已经载於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指定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路演公告」、「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亦请参阅本公司当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网站(www.hkexnews.hk)刊登的相应的海外监管公告。
本次A股可转债发行的基本情况概述如下:
1、 证券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经可转债换股产生的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
2、 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300亿元。
基於人民币4.36元的初始转股价格,上述全部可转债将可以转为6,880,733,944股A股。
3、 发行数量:
30,000万张(3,000万手)。
4、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100元�u张,按面值发行。
5、 可转债基本情况:
(1) 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17年3月17日至
2023年3月16日。
(2) 票面利率:第一年0.2%、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
1.8%、第六年2.0%。
(3) 债券到期偿还: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後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以本次发
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05%(含最後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兑付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4) 付息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
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7年3月17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发行人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後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发行人股票的可转债,发行人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後计息年度的利息。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 初始转股价格:4.36元�u股。(不低於募集说明书公告前三十个交易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以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6) 转股起止日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後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
到期日止(即2017年9月18日至2023年3月16日止)。
(7) 信用评级:AAA。
(8) 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9) 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6、 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网下申购日为2017年3月17日(T日)。
7、 发行对象:
(1) 向发行人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17年3月16
日,T-1日)收市後登记在册的发行人A股股东。
(2) 网下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
法律法规允许申购的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机构投资者。
(3) 网上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上交所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
资基金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4) 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发行对象将不会包括本公司的董事及监事。
(5) 本次可转债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下或网上申购。
8、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全额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後登记在册的原A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後余额部分(含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的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与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购不足300亿元的部分由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包销。
9、 发行地点:
(1) 网上发行地点:全国所有与上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2) 网下发行地点:在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处进行。
10、锁定期: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可转债上市首日即可交易。
11、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300亿元的部分由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余额包销。联席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承销协议的约定,将不会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的余额包销)及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2、上市安排:
发行人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後尽快向上交所申请上市,办理有关上市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13、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 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4.36元�u股,不低於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以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2) 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後,当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初始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
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P1为调整後转股价。
14、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於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後的转股价格应不低於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後的转股价格不得低於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转股价格调整日前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後调整後的交易日按调整後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15、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可转债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後,对所剩可转债不足转换为1股股票的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後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利息。
16、赎回条款:
(1) 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後五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05%(含最後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 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於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 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後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若在前述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後的交易日按调整後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7、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如本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本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本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可转债的权利。持有人在回售条件满足後,可以在本公司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或未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本次回售权。除此之外,可转债不可由持有人主动回售。
18、转股後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发行人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9、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用於支持未来业务发展,在可转债转股後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於补充本公司核心一级资本。
20、其他事项
於本公告日期收市後,本公司的A股股价为人民币4.23元,H股股价为港币3.92元。
本公司於2014年12月23日於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及类别股东会议上提呈全体及类别独立股东并已获独立股东批准通过境内优先股发行方案。截至2016年8月,本公司上述优先股发行已全部完成并收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00亿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後,已全部用於补充本公司其他一级资本。除上述优先股发行外,本公司於紧接本公告日期前过去十二个月并无实施任何股本集资活动。
代表董事会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唐双宁
中国北京
2017年3月14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张金良先生、马腾先生及李杰女士;非执行董事为唐双宁先生、高云龙先生、章树德先生、李华强先生及赵威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乔志敏先生、谢荣先生、霍霭玲女士、徐洪才先生、冯仑先生及王立国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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