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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表明不会就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 责 任。 新煮意控股有限公司 FOOD IDEA HOLDINGS LIMITED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 号:8179)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新煮意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星 期 三 )上 午 十 时 三十 分假座香港金钟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10楼3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 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 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 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一般及无 条件批准本公司董 事(「董事」)於 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d)段)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 力,以 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额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 出将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 议及购股权(包括债券、认 股权证、债 权证及 附带权利可认购或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其他证券 ); (b) 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 )内 作 出 或 授 出将或可能须於有 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 议及购股权(包括债券、认 股权证、债 权证及 附带权利可认购或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其他证券 );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或发 行(不论是否根据购 股权或其他方式而配发或发 行 )之 股本面值总额,惟不包括根据以下情况配发及发行 之股份:(i)供股(定义见下文(d)段 );或 (ii)根 据 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 获行使;或(iii)根据不时生效之细则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之 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或(iv)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股份之任何证 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转换权发行之任何股 份,不得超过下列两者之总 和: (i) 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 之20%;及 (ii)(倘董事获本公司股东透过另一项普通决议案授权)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 後根据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之决议案所购回之任何本公司股本之面值(最多 为本公司於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之已发行股本总面值百分之十); 而根据本决议案(a)段授出之授权须相应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 自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者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时; (ii) 细则或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 满;或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之授权当 日; 「供股」指於董事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照彼 等当时持有之股份比例发售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附带权利可认购 股份之其他证券(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份,或经顾及香港境外任何司法权区之法例, 或香港境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下任何限制或责 任,或厘定 是否存在该等限制或责任或存在程度可能涉及之开支或延 误,而取消若干股东在此 方面之权利或作出董事认为必需或权宜之其他安排)。」 2. 「动议重选黄恺宇先生为执行董 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薪 酬。」 代表董事会 新煮意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黄恺宇 谨启 香 港,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注册办事 处: 香港主要营业 地 点: CricketSquare 香港 HutchinsDrive 湾仔 POBox2681 轩尼诗道338号 GrandCayman 北海中心 KY1-1111 6楼A室 CaymanIslands 附注︰1.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派另一名人士作为其受委代表出席大会及代表其 於会上投 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 委代表毋须为本公 司股 东。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副本,必须於大会或续会之指定 举行时间不少於48小时前,送 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之办事处,地 址为香 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方为有效。3.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於该情况下,委任受委 代表之文据将被视作已撤回 论。4. 倘属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 任 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就有关股份投票,犹 如 其为唯一有权投票 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 仅 排名较 先者之投票将获接纳,而 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将不予接 纳。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以本公司股东名册上之 排名先後次序厘定。5. 随函附奉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 格。6. 於股东特别大会上之任何表决须以投票表决方式进 行。7. 代表委任表格须由委任人或其以书面正式授权之授权人签 署。倘 委任人为公司,则 代表委任表格须加盖公 司印监或经由公司负责 人、授权人或其他获授权人士签 署。8. 於本通告日期,董 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黄恺宇先 生、刘兰英女士及余嘉豪先生,及 独立非执行董事李富 扬先 生、关伟贤先生及谭诺恒先 生。本通告的资料乃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董事愿就本通告之内容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 任。董 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 认就其等所深知及确信,本 通告所载之资料於所有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整,且 无 误导或欺骗成 份,亦 无遗漏任何其 他 事 项,以致本通告所载任何陈述或本通告产生 误 导。本通告将 自 其 刊 发 日 期 起 於 创 业 板 网 站 http://www.hkgem.com「最 新 公 司 公 告」一 页 内 至 少 保 留七天以及刊载於本公司网站http://www.foodidea.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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