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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THCHINAHOLDINGSCOMPANYLIMITED
00413
关连交易
提供贷款
绪言
谨此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刊发有关按先前贷款协议而提供贷款之关连交易。根据先前贷款协议,各方同意,其中包括,裕满(作为借款人)将於期满日或以前向辉力(作为贷款人)付还先前贷款协议项下之尚欠款项。按先前贷款协议向裕满作出之贷款的利息按最优惠利率计算。前述之尚欠款项於本公告日期约为75,500,000港元。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辉力与裕满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辉力同意根据贷款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其中包括裕满要在期满日前向辉力付还累欠利息)向裕满授出贷款75,500,000港元。该项贷款之目的乃为先前贷款协议项下之本金再融资。该项贷款预期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或之前提取。
贷款协议之主要条款
贷款协议之主要条款如下:-
1. 日期 :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2. 贷款人 : 辉力,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3. 借款人 : 裕满,为南华资产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4. 贷款本金 : 75,500,000 港元
5. 年期 : 由提取该项贷款日期起计三(3)年
6. 目的 : 为先前贷款协议下之尚欠本金再融资
7. 利息 : 最优惠年利率(现时之年利率为5%)
8. 付还 : 将於下列日期(以较早者为准)付还:-
(一) 於提取贷款日期起计三(3)年;
(二) 借款人以其本身意见认为其具有财务能力
付还全部或部分欠款之日期;及
(三) 应贷款人要求即时付还全部或部分欠款。
进行该项贷款之理由及对本公司之裨益
该项贷款可为本集团提供利息收入,而该项贷款之用途乃为先前贷款协议下之尚欠本金再融资。
本公司之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相信贷款协议之条款属一般商业条款、公平及合理,签订贷款协议乃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本公司之资料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从事玩具、电子玩具、鞋类及皮革制品之制造和贸易、物业投资及发展以及农林业务。
借贷人之资料
裕满为一间於香港成立之有限公司。其亦为南华资产(一间於创业板上市之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之含义
吴先生为本公司及南华资产之主席、执行董事及主要股东,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章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章,吴先生为本公司及南华资产各自之关连人士。因此,该项贷款根据上市规则第14A.25条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23条构成本公司及南华资产各自之关连交易。
此外,张赛娥女士(「张女士」),RichardHowardGorges 先生(「Gorges 先生」)
及罗裕群先生(「罗先生」)均为本公司及南华资产各自之执行董事。吴旭洋先生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及南华资产之非执行董事。吴旭茉女士(「吴女士」)为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及南华资产之执行董事。梁家栋博士测量师(「梁博士测量师」)均为本公司及南华资产各自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监於以上所述,吴先生(彼於贷款协议中拥有重大利益)及本公司及南华资产各自董事会的其他共同董事,即张女士、Gorges先生、吴女士、吴旭洋先生、罗先生及梁博士测量师没有参与两间公司各自董事会就贷款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之审议,并已於本公司及南华资产相关董事会议中放弃就有关决议案投票。吴旭峰先生为吴先生之联系人,亦没有参与就贷款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之审议,并已於本公司之董事会议中放弃就有关决议案投票。
根据上市规则,该项贷款构成之关连交易涉及之适用百分率均低於5%,故根据
上市规则14A.76条,该项贷款仅须遵守上市规则中之申报及公告规定,并获豁
免遵守股东批准之规定。由於本公司所提供之财务资助属一般商业条款,且毋需以南华资产的资产作抵押,故对南华资产而言,该关连交易获豁免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88条所载的一切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释义
在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其旁列之涵意:
「累欠利息」 指 根据先前贷款协议之条款按78,000,000 港元之本
金以最优惠年利率计算之利息;
「联系人」 指 具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赋予之涵意;
「本公司」 指 SouthChinaHoldingsCompanyLimited南华集团控
股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获豁免
有限公司及其普通股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
号:00413);
「关连人士」 指 具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赋予之涵意;
「创业板」 指 联交所创业板;
「创业板上市规则」指 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r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该项贷款」 指 载於贷款协议之75,500,000港元本金之贷款;
「贷款协议」 指 辉力(作为贷款人)及裕满(作为借款人)就该
项贷款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订立之贷款协
议;
「期满日」 指 日期为根据先前贷款协议,不迟於提取贷款起计
三(3)年,即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吴先生」 指 吴鸿生先生,本公司及南华资产之主席、执行董
事及主要股东;
「百分率」 指 具上市规则赋予之涵意;
「辉力」 指 辉力投资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
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先前贷款协议」 指 辉力(作为贷款人)及裕满(作为借款人)於二
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订立,有关辉力向裕满授出
78,000,000港元贷款之贷款协议;
「最优惠年利率」 指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不时所引用的最优惠
贷款年利率;
「南华资产」 指 SouthChinaAssetsHoldingsLimited南华资产控股
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获豁免有
限公司及其普通股於联交所创业板上市(股份代
号:08155);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指 具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赋予之涵意;
「主要股东」 指 具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赋予之涵意;
「裕满」 指 裕满投资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
公司,为南华资产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及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SouthChinaHoldingsCompanyLimited
南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RichardHowardGorges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董事为(1)执行董事:吴鸿生先生、张赛娥女士、RichardHoward Gorges先生、吴旭峰先生、吴旭洋先生及罗裕群先生;(2)非执行董事:吴旭茉女士及DavidMichaelNorman先生;及(3)独立非执行董事:赵善真先生、梁家栋博士测量师、李远瑜女士、谢黄小燕女士及叶�f奇先生太平绅士。
南华集团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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