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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SCEPROPERTYHOLDINGSLIMITED
中骏置业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966)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骏置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星期
五下午四时正假座香港中环干诺道中5号香港文华东方酒店二楼召开股东周
年大会,以考虑并酌情办理以下普通事项:
1.省览及批准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核数师」)
报告;
2.宣派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3.考虑分别以独立决议案重选本公司各退任董事,并授权董事会(「董事会」)
厘定各董事薪酬;
4.考虑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
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薪酬;
及以考虑(如适合)以普通决议案通过下列决议(不论有否修定):
5. 「动议:
(a)受下文(c)段所规限,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所
有其他适用法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d)段)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
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额外股份(「股份」),以及作出或授予将会或可能
需要行使有关权力的要约、协议或选择权(包括认股权证、债券及可转
换为股份的债权证);
�C1�C
(b)上文(a)段所述批准应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作出或授予於有关期间结
束後将会或可能需要行使有关权力的要约、协议或选择权( 包括认股
权证、债券及可转换为股份的债权证);
(c)董事根据上文(a)段所述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
否根据选择权或透过其他方式)及发行的股份的总数目,除根据以下
各项外:
(i)供股(定义见下文(d)段);
(ii)行使根据本公司不时采纳的购股权计划或当时有效的类似安排授
出的购股权;
(iii)规定按照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 」)及不时有效的
其他相关法例配发及发行股份替代股份的全部或部份股息的以股
代息或类似安排;或
(iv)於根据本公司的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股份的任何证券的条款行使
认购权或转换权时发行股份;
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总数目的20%,且该
批准应作相应限制;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以下时间(以较早
者为准):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的期间届满;或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改根据本决议案
授出的授权之日。
「供股」指按照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份或任何类别
的股份的持有人於该日持有的股份的比例,向彼等发售股份或发售或
发行认股权证、选择权或附带权利可於董事指定的期间公开认购股份
的其他证券( 惟董事可就零碎权益,或顾及适用於本公司的任何司法
权区的法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出董事
可能认为必须或权宜的排除或其他安排)。」
�C2�C
6. 「动议:
(a)受下文(b)段所规限,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
间( 定义见下文(c)段),按照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监会」)及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的规则及规例、开曼群岛法例第
22章公司法(一九六一年法例3,经综合及修订)及就此不时修订的所有
其他适用法律,在联交所或股份上市并就此获证监会及联交所认可的
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股份(「股
份」); (b)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所述批准可於有关期间购回或同意购回的股份 的总数目,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总数目的 10%,且该批准应作相应限制;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以下时间(以较早 者为准):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的期间届满;或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改根据本决议案 授出的授权之日。」 �C3�C7. 「动议待上文第5项及第6项决议案通过後,扩大根据上文第5项决议案授
予本公司董事(「董事」)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额外股份的一般无条件
授权,增加本公司根据上文第6项决议案授出的权力购回的本公司股份的
数目,惟增加的数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目的10%,该数额可
能获董事按照本公司根据上文第6项决议案所获授权购回本公司股份总
数目所要求的数额的有关一般授权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
承董事会命
中骏置业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黄朝阳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香港营业地点:
香港
九龙观塘
鸿图道57号
南洋广场1606室
附注:
1.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大会」))及在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以书面形式委派一名
或(倘股东持有本公司两股或以上股份(「股份」))多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受
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如属股份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在会上就所持股份
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的人士,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
则只有於股东名册排名首位的联名持有人方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
3.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授权的代表亲笔签署,如委任人为公司,则须加盖
公司印监,或由正式获授权的行政人员或代表亲笔签署,并连同已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
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副本交回本公司之香港
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且无论如何必须早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即二零一七年五月
十日星期三下午四时前)交回,方为有效。
4.为厘定股东符合出席大会的资格,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至二零一七年五月
十二日(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登记,期间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出
席大会的资格,所有股份过户文件及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下午四时三十
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证券登记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
1712�C1716号�m)。
�C4�C
5.为厘定股东符合获取於第2项决议案所通过的拟派末期股息的资格,本公司将於二零
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登记,期间不
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获取拟派末期股息的资格,所有股份过户文件及有关
股票必须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证券登记处(地
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号铺)。
6.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
该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撤销。
7.现正就上文第5及第7项决议案徵求本公司股东批准,以给予董事配发及发行股份的一般
授权。董事目前并无计划发行任何新股份,惟不包括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经本公司
股东批准的以股代息计划所发行的股份。
8.董事谨此就上文第6项决议案声明彼等将在其认为对股东有利的情况下行使该决议案所
授权力购买股份。
9.本文内所有时间及日期均指香港本地时间及日期。
於本通告刊发日期,董事会包括五名执行董事黄朝阳先生、陈元来先生、郑
晓乐先生、黄攸权先生及黄伦先生,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丁良辉先生、吕
鸿德先生及戴亦一先生。
�C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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