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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PHOTOVOLTAICS GROUPLIMITED
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6)
须予披露交易
成立合夥企业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招联绿奕与普通合夥人订立合夥协议,内容有关成立合夥企业。合夥企业之资本承担总额为人民币601,000,000元,其中招联绿奕及普通合夥人将根据合夥企业之资金需要分阶段但无论如何不迟於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分别以现金出资人民币600,000,000元及人民币1,000,000元。
由於至少一项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於25%,故根据合夥协议成立合夥企业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合夥协议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招联绿奕与普通合夥人订立合夥协议,内容有关成立合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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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协议之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订约方 (a) 普通合夥人:浙银协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合夥企业之普通
合夥人)
(b) 招联绿奕(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作为合夥企业之有限合夥
人)
出资 合夥协议项下之合夥企业出资总额为人民币601,000,000元,其中招联
绿奕将出资人民币600,000,000元,而普通合夥人将出资人民币1,000,000
元。
合夥企业之出资乃由招联绿奕与普通合夥人按公平磋商并经参考(其
中包括)合夥企业之预测资金需要後厘定。
出资付款 招联绿奕及普通合夥人将根据合夥企业之资金需要分阶段但无论如
何不迟於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现金出资。
本集团拟以其内部财务资源及�u或债务融资为出资提供资金。
合夥企业之资料 合夥企业之业务范畴包括:(i)投资专门建造新能源发电站(包括非化
石形式能源发电,例如风能、光能、水能及生物质能)之新能源项目公
司;及(ii)投资与新能源相关之科技,例如高效发电站及移动电源充电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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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益摊分 根据合夥协议,合夥企业之任何损益将由合夥人按彼等已向合夥企业
支付之出资总额比例摊分或承担。然而,其有限合夥人将予承担之任
何亏损将限於有限合夥人向合夥企业出资之金额。
合夥人可按合夥协议之条款或彼等之间之协定增加彼等向合夥企业
作出之出资。
合夥企业之管理 普通合夥人将负责行政职能及管理合夥企业。
合夥企业将成立投资委员会,其将负责就投资、撤出投资、投资後管
理及其他重大事宜作出决定。投资委员会将由三(3)名成员组成,其中
两(2)名将由招联绿奕委任及其中一(1)名将由普通合夥人委任。
管理费用 於合夥企业年期内,普通合夥人将有权收取合夥企业缴足资本总额
0.5%之年度管理费。
订立合夥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董事会相信,合夥企业将为本集团提供平台,以获取及维持先进科技及开发夥伴之丰富资源,并接触、探索及寻求符合本集团长期企业策略之相关或互补业务之新投资及合作机会。监於上文所述,董事相信,合夥协议之条款乃按公平基准订立,并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
一般资料
本集团之资料
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而本集团主要从事太阳能发电站开发、投资、营运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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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联绿奕为於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其主要从事太阳能技术及设备研发以及提供有关太阳能发电站之顾问及设计服务。
普通合夥人之资料
普通合夥人为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拥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资格。普通合夥人主要从事提供有关私募股权投资、上市公司私人配售、合并及收购基金、量化交易投资及地方政府之行业整合基金等不同资本市场服务。
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普通合夥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 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至少一项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於25%,故根据合夥协议成立
合夥企业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以下所载之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指 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
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普通合夥人」 指 浙银协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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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合夥企业」 指 丝路新能源基金(有限合夥),将根据合夥协议成立之有限合夥
企业,该名称须待工商部门批准後,方可作实
「合夥协议」 指 招联绿奕与普通合夥人就成立合夥企业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
三月十六日之合夥协议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招联绿奕」 指 常州市招联绿奕新能源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并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代表
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
李原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李原先生( 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卢振威先生、李宏先生及邱萍女士;非执行董事姚建年院士及唐文勇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关启昌先生、严元浩先生、石定寰先生及马广荣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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