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须予披露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贷方与客户A、客户B及客户C
(作为借方)订立一份贷款协议,据此,贷方同意向借方授出贷款金额。
於订立新贷款协议前,贷方与客户B及客户C已订立两份前贷款协议。
由於上市规则第14.06条就授出贷款金额所列之其中一个适用百分比率超出5%
但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之规定,提供财务资助构成本公司之须
予披露交易。
新贷款协议
日期 :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贷方 : 华多利资本有限公司,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借方 : 客户A、客户B及客户C
贷款金额 : 3,900,000港元
利息 : 年利率30厘
贷款期 : 一个月,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七日届满
还款 : 借方须於到期日清还偿还利息及本金
用途 : 其私人用途
抵押品 : 独立物业估值师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对位於香港的
一项工业物业B进行估值,厘定估值约为10,500,000港元。
该等物业现时於法定押记/按揭下之没有未偿还金额。
提供前贷款
於二零一六年三月至二零一七年二月期间,贷方向客户B及客户C已授出两笔
贷款。该等贷款协议的概要载列如下:
贷款协议A
日期 : 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
贷方 : 华多利资本有限公司,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借方 : 客户B及客户C
贷款金额 : 800,000港元
利息 : 年利率30厘
贷款期 : 六个月,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届满
还款 : 借方须於每月偿还利息而本金於到期日清还
用途 : 其私人用途
抵押品 : 独立物业估值师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对位於香港的
一项工业物业A进行估值,厘定估值约为4,000,000港元。
贷款协议A的本金及利息已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根据贷款协议B提取贷款
後悉数偿付。
贷款协议B
日期 :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贷方 : 华多利资本有限公司,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借方 : 客户B及客户C
贷款金额 : 800,000港元
利息 : 年利率30厘
贷款期 : 五个月,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届满
还款 : 借方须於每月偿还利息而本金於到期日清还
用途 : 其私人用途
抵押品 : 独立物业估值师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对位於香港的
一项工业物业A进行估值,厘定估值约为4,000,000港元。
贷款协议B的本金及利息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悉数偿付。
有关新贷款信贷风险的资料
新贷款全部以借方提供的一项工业物业作为抵押,总贷款对估值比率为约
37.14%,此乃基於独立物业估值师就新贷款的抵押物业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所厘定价值计算。
作出有关新贷款基於(i)本集团对借方的财政实力和还款能力作出的信贷评估;及(ii)借方所提供作为抵押品的物业全部位於香港的黄金地段。本集团於评估有关贷款风险的过程中经考虑以上所披露的因素後,认为向借方作出有关贷款涉及的风险对本集团而言属可接受。
提供该贷款之资金来源
授予借方之贷款金额乃由本集团之内部资源拨付。
有关借方之资料
客户A为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客户B及客户C为个人。客户B及
客户 C 是本集团旧客户,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得悉及确信,各
借款人为独立第三方,且与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概无关连。
贷款金额为有抵押及按年利率30厘计息,厘定该利率所参考之因素包括(其中
包括):(i)本集团与其他客户之通常惯例:及(ii)香港法例第 163 章《放债人条
例》第24条项下之例。
订立财务资助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於香港从事放债业务、投资控股及买卖及分销汽车。董事认为订立贷款协议符合本集团日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上市规则的涵义,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董事认为,贷款协议之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因此订立贷款协议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一般事项
由於上市规则第14.06条就授出贷款金额所列之其中一个适用百分比率超出5%
但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之规定,提供财务资助构成本公司之须予
披露交易。
释义
於本公布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借方」 指 客户A、客户B及客户C
「本公司」 指 华多利集团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已发行股份於主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彼等所深知、得悉及
确信,属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之人士
或公司连同其/彼等之最终实益拥有人
「贷方」 指 华多利资本有限公司,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上市规则
「贷款协议A」 指 贷方与客户B及客户C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订立的
贷款协议,其详情於「贷款协议A」一节列示
「贷款协议B」 指 贷方与客户B及客户C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订立
的贷款协议,其详情於「贷款协议B」一节列示
「贷款金额」 指 贷方根据贷款协议授予借方3,900,000港元之贷款金额
「新贷款」 指 贷方根据一份贷款协议向借方提供3,900,000港元的有
抵押贷款
「新贷款协议」 指 贷方与借方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订立之协议
「股东」 指 股份之持有人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1港元之普通股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华多利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董事总经理
陈进财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由执行董事陈进财先生、陈钊然先生及卢素华女士(Ms.LoSoWa
Lucy,前称卢素华女士(Ms.LuSuHua)),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叶家强先生、林劲恒博
士及张文富先生组成。
<上一篇 有關進一步收購南京寶澤股權投資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目標股權之須予披露交易
下一篇> (1)經修訂自願有條件證券交換要約 (2)非常重大收購事項; (3)發行新股份之特別授權; (4)關連交易 ; (5)進一步延遲寄發要約文件及通函 及 (6)股份恢復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