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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La Chapelle Fashion Co., Lt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6116)
公告
建议重选及委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更换职工代表监事及监事会主席
建议重选第三届监事会若干监事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
13.51(2)条刊发。
建议重选及委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根据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会」)的任期将於2017年5月8日届满。根据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及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建议第三届董事会须由十二名董事(「董事」)组成,并建议包括三名执行董事、五名非执行董事及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经考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後,建议重选邢加兴先生、王勇先生及王文克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的执行董事、重选李家庆先生、陆卫明先生、曹文海先生、王海桐女士及罗斌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的非执行董事以及重选陈杰平博士及陈永源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此外,董事会亦建议委任张泽平先生及张毅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有关张泽平先生及张毅先生(即拟获委任为第 �C1�C
三届董事会之新董事)的履历载於本公告附录一。提名委员会已检讨第三届董事会成员
的建议组成,认为董事会的建议组成符合公司章程、适用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
定,亦合乎本公司的需要。
根据公司章程,建议重选及委任董事须获得本公司股东(「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批准。有关建议将提呈予本公司於2017年5月12日举行的应届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供股东审议及批准。第三届董事会的任期将自股东周年大会结束起计三年。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文,第二届董事会全体董事须继续按照适用法律及法规履行其董事职责,直至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的重选及委任於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生效为止。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毛嘉农先生及陈巍先生已通知董事会,由於彼等各自已连续六年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务,彼等将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於选举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生效时,退任其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务。毛嘉农先生及陈巍先生已确认与董事会之间并无意见分歧,亦无有关其退任之其他事宜须提呈股东及联交所垂注。
待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重选及委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後,本公司将与各建议董事订立一份服务合同。第三届董事会各董事的薪酬将由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授权董事会厘定,过程中会参照彼等各自的经验、担任董事所需承担的职务、职责以及当时市况,且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条文以及本公司的相关薪酬政策。
更换职工代表监事及监事会主席
董事会宣布,谢宏女士(「谢女士」)向本公司提出辞去本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之职务,以投入更多时间於彼个人事务。本公司於2017年3月10日举行的职工代表会议(「职工代表会议」)上选举了程方平先生(「程先生」)为本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於2017年3月16日,监事会已审议及批准谢女士的辞任,亦批准委任程先生为监事会主
席。程先生作为职工代表监事及监事会主席任期至第二届监事会届满之日,并将於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後继续担任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与股东周年大会选举的监事及其他职工代表监事组成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到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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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会议上,本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吴金应先生(「吴先生」)获重选为第三届职工代表监事,与程先生及股东周年大会选举的监事组成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到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程先生及吴先生各自并无就获选或重选(视乎何者适用而定)为职工代表监事与本公司订立任何服务合约。程先生及吴先生将按其各自於本公司的职务获发薪酬,包括职位薪金、表现挂�h薪金及福利。薪酬将按照本公司职工的薪酬管理制度厘定。
有关程先生的履历及彼获委任有关的详情载於本公告附录二。
谢女士亦确认与董事会或监事会之间并无意见分歧,亦无有关其辞任之其他事宜须提呈本公司股东或联交所垂注。董事会谨此感谢谢女士於任内对本公司作出宝贵的贡献,并欢迎程先生及吴先生获选及重选加入监事会。
建议重选第三届监事会若干监事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届监事会的任期将於2017年5月8日届满。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监事会建议第三届监事会须由五名监事(「监事」)组成,包括一名股东代表监事、两名职工代表监事及两名独立监事。根据公司章程,建议重选股东代表监事及独立监事一事须经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批准,方告作实,而职工代表监事则於职工代表会议上获选。
监事会建议重选杨琳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的股东代表监事,并重选张学庆先生及张涛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独立监事。有关建议将提呈股东周年大会以供股东审议及批准。股东如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及独立监事的任期将自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起为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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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文,第二届监事会全体监事须继续按照适用法律及法规履行其监事职责,直至第三届监事会成员的选举生效为止。
待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重选及委任杨琳女士、张学庆先生及张涛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後,本公司将与各建议监事订立一份服务合同。第三届监事会各监事的薪酬将由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授权董事会厘定,过程中会参照彼等各自的经验、担任监事所需承担的职务、职责以及当时市况,且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条文以及本公司的相关薪酬政策。
一般资料
本公司将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股东寄发一份通函,其中内容包括建议重选及委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以及建议重选第三届监事会若干监事的详情。
承董事会命
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
邢加兴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2017年3月16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邢加兴先生、王勇先生及王文克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李家庆先生、陆卫明先生、曹文海先生、王海桐女士及罗斌先生;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毛嘉农先生、陈杰平博士、陈巍先生及陈永源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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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建议委任新董事之简历
张泽平先生,43岁,2008年9月至今担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及副教
授。彼先前曾於2006年6月至2008年7月担任中国驻马其顿共和国大使馆领事部负责人。
此外,彼於2003年5月至2006年6月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并於1997年7月至2000年9月担任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基础教育学院英语讲师。
张泽平先生自2015年3月起一直担任昆山协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泽平先生於1997年获得中南民族大学英国语言文学学士学位。彼分别於2003年及2007年获得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及博士学位。於2014年,彼获得厦门大学法学博士後学位。由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彼为纽约大学访问学者。
除上述所披露者外,张泽平先生确认,於本公告日期:(1)彼并无担任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任何其他职位,且於过去三年并无担任任何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职务;(2)彼与本公司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及(3)彼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关法团(定义见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的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并无持有任何权益或视为持有权益。
张泽平先生确认,彼已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规定的独立性准则。本公司已评估其独立性且认为彼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的独立性指引,彼根据指引的条款为独立个体。
除上文披露者及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概无其他与委任张泽平先生有关之事宜须敦请股东或联交所垂注,亦无其他有关张泽平先生的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予以披露。
张毅先生,48岁,2015年6月至今担任杜邦防护解决方案Nomex全球业务总裁。彼先前
曾於2012年至2015年担任杜邦防护技术的亚太区业务总裁、2011年至2012年担任该公司的亚太区销售总监及於2008年至2011年担任该公司的全球战略总监。此外,彼亦於2001年至2007年担任杜邦帝人薄膜合资企业的北美业务总监及於1998年至2001年担任霍尼韦尔国际的生产运营经理。张毅先生曾分别於2013年至2014年、2011年至2013年及2008年至2009年任杜邦帝人薄膜合资企业、杜邦朝日纤维合资企业及麦哲伦国际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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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毅先生於1990年获得浙江大学化学工程学士学位。彼亦於1998年获得佐治亚理工学院聚合物研究博士学位,并於2003年获得弗吉尼亚州立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除上述所披露者外,张毅先生确认,於本公告日期:(1)彼并无担任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任何其他职位,且於过去三年并无担任任何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职务;(2)彼与本公司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及(3)彼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关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的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并无持有任何权益或视为持有权益。
张毅先生确认,彼已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规定的独立性准则。本公司已评估其独立性且认为彼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的独立性指引,彼根据指引的条款为独立个体。
除上文披露者及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概无其他与委任张毅先生有关之事宜须敦请股东或联交所垂注,亦无其他有关张毅先生的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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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新任职工代表监事之简历
程方平先生,42岁,於2017年3月1日加入本公司,自当日起任本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加入本公司前,彼於2012年9月至2017年2月曾任上海华拓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彼亦於2011年2月至2012年8月任职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於2009年3月至2011年1月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於2006年7月至2009年2月任人力资源经理及薪酬福利经理。此外,彼亦於2004年4月至2006年3月任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人力资源部副经理、於2000年11月至2004年3月任薪酬福利经理以及於1998年7月至2000年10月任大连分局人事专员。
程先生於1998年获得东北财经大学投资经济管理专业学士学位。
除上述所披露者外,程先生确认,於本公告日期:(1)彼并无担任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任何其他职位,且於过去三年并无担任任何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职务;(2)彼与本公司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及(3)彼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关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的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并无持有任何权益或视为持有权益。
除上文披露者及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概无其他与委任程先生有关之事宜须敦请股东或联交所垂注,亦无其他有关程先生的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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