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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华大酒店投资 顺豪物业投资 顺豪控股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01) (股份代号:219) (股份代号:253)
主要及关连交易 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 主要及关连交易
联合补充公布
成立合营公司
以收购ROSEWOODHOTELGEORGIA
终止该合营公司收购协议
兹提述顺豪控股、顺豪物业及华大酒店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有关主
题事项之联合公布。
倘进一步出资被该等公司之独立股东否决,则合营公司收购协议之各订约方同意采纳一项新的交易架构透过股份回购以解除根据合营公司之合营关系。根据新的交易架构,该合营公司收购协议已即时终止,而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已签订该股份回购协议。
根据该股份回购协议,倘该等公司之独立股东於该等股东特别大会上否决进一步出资,则合营公司将会以代价1港元向显俊回购该回购股份。
在完成该股份回购後,合营公司将成为华大酒店之全资附属公司。该收购将构成该等
公司之交易。由於根据上市规则计算有关该收购之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少於100%,该进一步收购构成该等公司每间公司之主要交易,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须遵守申报、公布及股东批准规定。
终止该合营公司收购协议
兹提述顺豪控股、顺豪物业及华大酒店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有关主题
事项之联合公布。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联合公布所界定者具相同
涵义。
1
如联合公布所披露,根据该合营公司收购协议,倘进一步出资之决议案不获该等公
司之各自独立股东通过或被否决,则显俊将会出售而Babenna将会购买显俊於合营公司之权益连同显俊股东贷款。该合营公司收购协议之目标为倘进一步出资被该等公司之独立股东否决,华大酒店将会独自进行该收购而代替与郑��俊先生合作经营。
於本公布日期,经已成立合营公司,总已发行股份及股本分别为2股及2港元。合营公司(拥有买方100%权益),由Babenna(华大酒店之全资附属公司)拥有50%股权及由显俊(郑��俊先生拥有100%权益之公司)拥有50%股权。经进一步商讨後,倘进一步出资被该等公司之独立股东否决,则该合营公司收购协议之各订约方同意采纳一项新的交易架构透过股份回购以解除根据合营公司之合营关系。根据新的交易架构,该合营公司收购协议已即时终止,而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已签订该股份回购协议由起生效(「股份回购协议」)。
股份回购协议
该股份回购协议之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 :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订约方 : (i) 合营公司(即帆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买方
(ii) 显俊作为卖方
将会回购之股份 : 由显俊所持有帆达发展有限公司之股份1股(「回购股
份」)
代价 : 1港元
其他条款 : 合营公司将会补偿显俊及/或郑��俊先生就促成股东协议及
其项下所拟之交易及该收购而引致之所有合理的附带费
用。合营公司将会於该股份回购完成时,以对额形式偿还
显俊股东贷款之尚未清还余额(按下文之释义)。
先决条件 : 根据该股份回购协议购回该回购股份(「股份回购」)须
待该等公司之独立股东於该等公司即将召开之该等股东特
别大会(「该等股东特别大会」)上否决进一步出资,方
会落实。
终止 : 倘该等公司之独立股东於该等股东特别大会上批淮进一步
出资,则该股份回购协议将会自动终止。
2
完成 : 须待上文所载之先决条件达成後,该股份回购将於该等股
东特别大会日期起计两个月内完成(或经订约方同意之较
後日期)。合营公司将会遵守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622章)之股份回购程序使该股份回购生效。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合营公司於股份回购前并非该等公司之附属公司,根据上市规则不论该收购或该股份回购并不构成交易,因此,由合营公司向显俊作出该股份回购亦并不构成该等公司之关连交易。
在完成该股份回购後,合营公司将成为华大酒店之全资附属公司。该收购将构成该等公
司之交易。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计算有关该收购之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少於100%,该收购构成该等公司每间公司之主要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须遵守申报、公布及股东批准规定。倘在(i)该等公司不能获得独立股东批准进一步出资;及(ii)该股份回购经已完成的情况下,则将会於该等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普通决议案寻求该等公司之个别股东有条件地批准该收购。郑��文先生及其关连人士除了透过该等公司拥有权益之外,於该收购中并无拥有重大权益,郑先生并不需要放弃投票。郑��文先生控制顺豪控股71.17%股权,彼已表明其将於顺豪控股股东特别大会上促使其控制之公司投票赞成该收购。顺豪控股控制顺豪物业62.02%股权,将於顺豪物业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赞成该收购。顺豪物业於华大酒店拥有71.09%股权,将於华大酒店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赞成收购。
有关该股份回购及该收购之进一步详情将会载列於给该等公司之通函内。
承董事会命 承董事会命 承董事会命
华大酒店投资 顺豪物业投资 顺豪控股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主席 主席 主席
郑��文 郑��文 郑��文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於本公布日期,该等公司之各自董事会成员包括两名执行董事,即郑��文先生及许永浩先生;
一名非执行董事,即吕冯美仪女士;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郭志�鱿壬�、陈俭辉先生及许坚兴先生。
3
聯合補充公佈,成立合營公司以收購ROSEWOOD HOTEL GEORG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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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酒店
2017-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