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布 之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概 不 对 因 本 公 布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依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Asia Cement (China) Holdings Corporation
亚 洲 水 泥 (中 国)控 股 公 司
(於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743)
公 司 秘 书 及 授 权 代 表 辞 任
亚 洲 水 泥 (中 国) 控 股 公 司 ( 「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 「 董 事 会」) 谨 此 宣 布,卢 伟 杰 先 生
( 「 卢 先 生」)因 开 展 其 他 事 业 机 会,已 辞 任 本 公 司 之 公 司 秘 书、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上 市 规 则 ( 「 上 市 规 则」)第 3.05条 规 定 之 本 公 司 授 权 代 表 及 根 据 香
港 法 例 第 622章 《公 司 条 例》接 受 香 港 法 律 程 序 文 件 或 通 知 之 本 公 司 授 权 代 表,
自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起 生 效。
卢 先 生 确 认,彼 与 董 事 会 之 间 并 无 任 何 意 见 分 歧,亦 无 其 他 有 关 其 辞 任 之 事 宜
须 敦 请 本 公 司 股 东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垂 注。
本 公 司 正 在 物 色 适 当 人 选 尽 快 填 补 因 卢 先 生 辞 任 所 造 成 有 关 遵 守 上 市 规 则 第
3.28条 规 定 本 公 司 之 公 司 秘 书、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3.05条 之 本 公 司 授 权 代 表 以 及
代 本 公 司 於 香 港 接 收 传 票 及 通 知 的 授 权 人 士 等 之 空 缺。本 公 司 将 就 有 关 委 任
另 行 刊 发 公 布。
承 董 事 会 命
亚 洲 水 泥 (中 国)控 股 公 司
主 席
徐 旭 东
香 港,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於 本 公 布 日 期,执 行 董 事 为 张 才 雄 先 生、徐 旭 平 先 生、吴 中 立 博 士、张 振 �� 先
生、林 �N 章 先 生 及 吴 玲 绫 女 士;非 执 行 董 事 兼 主 席 为 徐 旭 东 先 生;及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为 詹 德 隆 先 生、李 高 朝 先 生、王 伟 先 生 及 王 国 明 博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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