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
其他持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GroundInternationalDevelopmentLimited广泽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股
份全部出售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
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注册证券机构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
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通函之全部或任
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通函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Ground Interna
tional Development
Limited广泽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任何证券之邀请或要约。
GROUNDINTERNATIONALDEVELOPMENT LIMITED
广泽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89)
根据特别授权认购新股份
及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董事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5至15页。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中环康乐广
场1号怡和大厦24楼2418室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16至17页。随
函附上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是否能够出席股东特别大会
并於会上投票,务请按照随附代表委任表格印列之指示填妥代表委任表格并尽快且
无论如何不迟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
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视乎情况而定),并 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视作已撤销。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目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5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16
释义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及用语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营业日」 指在香港之持牌银行於其整个正常营业时间内开
门营业之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香港公
众假期)
「美成」 指美成集团有限公司,於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
立之有限公司,由崔女士实益及全资拥有
「本公司」 指 GroundInternationalDevelopmentLimited广泽国
际发展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
989)
「完成」 指 根据该等认购协议完成认购
「完成日期」 指 认购将於所有先决条件达成後之第三个营业日(或
与相关该等认购协议之订约方可能协定之其他
日 期)完 成
「先决条件」 指 该等认购协议所载完成之先决条件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抚松项目」 指於中国抚松县开发长白山广泽果松小镇国际度
假村,有关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
六月三十日之通函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释义
「独立第三方」 指独立於及与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及彼等各自
之关连人士并无关连之人士及彼等各自之联系
人或(视情况而定)彼等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及彼
等各自之联系人
「家译」 指家译投资有限公司,於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
立之有限公司,由崔女士实益及全资拥有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指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即本通函刊发日期前
确定本通函内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後实际可行
日期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最後截止日期」 指二零一七年四月三十 日(或与相关该等认购协议
之订约方可能协定之其他日期)
「主板」 指联交所管理及营运之主板
「柴女士」 指柴�L女士,为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主席,亦为崔
女士之母亲
「崔女士」 指崔薪瞳女士,为执行董事及董事会副主席,亦
为柴女士之女儿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东特别大会」 指本公司将举行及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
虑及酌情批准订立该等认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
行之交易(包 括授出特别授权以配发及发行认购
股份)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5港元之普通股
释义
「股东」 指 股份之持有人
「特别授权」 指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向股东寻求之授权,以授
权董事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人甲」 指於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
「认购人乙」 指於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
「认购人丙」 指於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
「认购人丁」 指身为中国居民之个人
「认购人戊」 指身为中国居民之个人
「认购人己」 指身为中国居民之个人
「认购人庚」 指身为中国居民之个人
「该等认购人」 指认购人甲、认购人乙、认购人丙、认购人丁、认
购人戊、认购人己及认购人庚之统称
「认购协议甲」 指本公司与认购人甲就相关认购而订立日期为二
零一七年一月九日之有条件认购协议(经日期为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之延长函件所修订及补充)
「认购协议乙」 指本公司与认购人乙就相关认购而订立日期为二
零一七年一月九日之有条件认购协议(经日期为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之延长函件所修订及补充)
「认购协议丙」 指本公司与认购人丙就相关认购而订立日期为二
零一七年一月九日之有条件认购协议(经 日期为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之延长函件所修订及补充)
「认购协议丁」 指本公司与认购人丁就相关认购而订立日期为二
零一七年一月九日之有条件认购协议(经 日期为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之延长函件所修订及补充)
释义
「认购协议戊」 指本公司与认购人戊就相关认购而订立日期为二
零一七年一月九日之有条件认购协议(经 日期为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之延长函件所修订及补充)
「认购协议己」 指本公司与认购人己就相关认购而订立日期为二
零一七年一月九日之有条件认购协议(经 日期为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之延长函件所修订及补充)
「认购协议庚」 指本公司与认购人庚就相关认购而订立日期为二
零一七年一月九日之有条件认购协议(经 日期为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之延长函件所修订及补充)
「该等认购协议」 指本公司分别与七名认购人各自就相关认购而订
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之七份独立有条
件认购协议(经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之七
份独立延长函件所修订及补充)
「认购价」 指 每股认购股份1.20港元之认购价
「认购」 指该等认购人各自根据该等认购协议认购认购股
份
「认购股份」 指根据该等认购协议将由该等认购人认购之合共
471,450,000股新股份,各 为「认 购股份」
「%」 指 百分比
为方便说明,除另有所指,本通函内港元换算为人民币乃根据汇率人民币1.000
元兑1.112港元换算。有关换算不应诠释为任何金额已经、可以或可能按该汇率或任
何汇率换算。
董事会函件
GROUNDINTERNATIONALDEVELOPMENT LIMITED
广泽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89)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柴�L女 士(主 席) ClarendonHouse
崔薪瞳女士(副主席) 2ChurchStreet
王广会先生(行政总裁) HamiltonHM11
黄炳兴先生 Bermuda
独立非执行董事: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陈育棠先生 香港湾仔
梅建平先生 港湾道26号
项强先生 华润大厦
13楼1305室
敬启者:
根据特别授权认购新股份
及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绪言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及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之公告,
董事会在当中公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七名认
购人分别订立共七份独立的该等认购协议,据此,本公司已有条件地同意配发及发
行而该等认购人已有条件地同意认购合共471,450,000股认购股份,认购价为每股认购
股份1.20港元。
董事会函件
该等认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包括认购及授出特别授权以配发及发行
认购股 份)须 待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取得股东批准,方可作实。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其中包括)(i)该等认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 易(包
括认购及特别授权以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之进一步资料;及(ii)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
通告,连同代表委任表格。
根据特别授权认购新股份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联交所交易时段 後),本公司分别与该等认购人各自订
立该等认购协议。根据该等认购协议,本公司已有条件地同意配发及发行而该等认
购人亦已有条件地同意认购合共471,450,000股认购股份,认购价为每股认购股份1.20
港元。
除该等认购人之身份及该等认购人各自将认购之认购股份数目外,该等认购协
议各自之条款大致上相同。下文载列该等认购协议之主要条款。
该等认购协议之主要条款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
认购协议甲之订约方
(i)本公司;及
(ii)认购人甲。
认购人甲为於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认购人甲之主要业务为投
资控股。
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彼等所知、所悉及所信,认购人甲及其最终实
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且独立於每名其他该等认购人及彼等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如
适 用)。
认购协议乙之订约方
(i) 本公司;及
(ii) 认购人乙。
董事会函件
认购人乙为於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认购人乙之主要业务为投
资控股。
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彼等所知、所悉及所信,认购人乙及其最终实
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且独立於每名其他该等认购人及彼等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如
适 用)。
认购协议丙之订约方
(i) 本公司;及
(ii) 认购人丙。
认购人丙为於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认购人丙之主要业务为投
资控股。
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彼等所知、所悉及所信,认购人丙及其最终实
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且独立於每名其他该等认购人及彼等之最终实益拥有 人(如
适用)。
认购协议丁之订约方
(i) 本公司;及
(ii) 认购人丁。
认购人丁为中国居民。认购人丁之职业为商人。
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彼等所知、所悉及所信,认购人丁为独立第三方,且独立於每名其他该等认购人及彼等之最终实益拥有 人(如 适用)。
认购协议戊之订约方
(i) 本公司;及
(ii) 认购人戊。
认购人戊为中国居民。认购人戊之职业为商人。
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彼等所知、所悉及所信,认购人戊为独立第三方,且独立於每名其他该等认购人及彼等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如适 用)。
董事会函件
认购协议己之订约方
(i)本公司;及
(ii)认购人己。
认购人己为中国居民。认购人己之职业为商人。
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彼等所知、所悉及所信,认购人己为独立第三方,且独立於每名其他该等认购人及彼等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如适 用)。
认购协议庚之订约方
(i)本公司;及
(ii)认购人庚。
认购人庚为中国居民。认购人庚之职业为商人。
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彼等所知、所悉及所信,认购人庚为独立第三方,且独立於每名其他该等认购人及彼等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如适 用)。
认购股份
该等认购人各自已有条件地同意认购而本公司亦已有条件地同意根据该等认购
协议之条款及条件按下表配发及发行相关数目之认购股份:
认购人 认购股份数目
认购人甲 133,099,000
认购人乙 133,099,000
认购人丙 133,099,000
认购人丁 64,331,000
认购人戊 2,607,000
认购人己 2,607,000
认购人庚 2,608,000
471,450,000
董事会函件
认购股份相当於(i)本公司於该等认购协议日期之现有已发行股本约20.48%;
(ii)本公司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之现有已发行股本约20.47%;及(iii)本公司经配发及发
行认购股份而扩大後之已发行股本 约16.99%(假设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与完成日期期间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并无其他变 动)。
认购价
认购价为每股认购股份1.20港元。471,450,000认购股份之总面值为23,572,500港元。
认购价较:
(i)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九 日(为 该等认购协议日 期)联 交所所报之股份收市价每
股1.50港元折让20%;
(ii) 於紧接该等认购协议日期前连续最後五个交易日联交所所报之股份平均收
市价每股1.50港元折让20%;及
(iii)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联交所所报之股份收市价每股2.00港元折让40%。
假设所有认购股份获全数认购,则认购所得款项总额将为565,740,000港元。扣
除认购伴随之所有相关成本及开支(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费用及开销)约750,000港元後,
所得款项净额将约为564,990,000港元,即每股认购股份之净认购价约为1.198港元。
认购价乃由本公司与该等认购人各自经参考股份当期市价及近期成交表现,按
公平原则进行磋商後达致。董事认为认购价及该等认购协议之条款为公平合理,并
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为数565,740,000港元之总认购价将由该等认购人於完成日 期(按 彼等获分配认购
股份数目之比例)支付。
认购股份之地位
认购股份於缴足及配发及发行後,将彼此间及与认购股份配发及发行日期之已
发行股份在各方面享有同等权益,包括於完成日期後宣派或派付之所有股息或作出
或拟作出之分派。
董事会函件
先决条件
各相关认购须待以下条件在各方面达成後,方告完成:
(a)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已批准认购股份上市及买卖;
(b)本公司已就该等认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取得所须取得之一切必要
同意及批准;
(c)该等认购人已就各自之该等认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取得所须取得
之一切必要同意及批准;及
(d)股东(惟 根据上市规则或其他适用法例及规例须放弃投票者除 外)於股东特
别大会上通过所需决议案,以批准该等认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包括授出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之特别授权。
倘先决条件未有於最後截止日期或之前达成,则相关认购协议将告结束及终止(惟涉及终止、费用、公告、通知及管辖法律及司法管辖权之条文将於终止後仍然生效),本公司及有关该等认购人一概毋须根据有关认购协议承担任何义务及责任(惟 因先前之任何违反行为而产生之任何责任除外)。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 期,本公司尚未向联交所呈交认购股份上市及买卖之申请。
先决条件(a)将於获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後获达成。先决条件(b)关於获取本公司获
取董事会批准。先决条件(c)关於该等认购人就跨境汇款到香港(如适用)获取批准,
相关该等认购人(身为自然人之该等认购人除外)获取相关董事会批准。於最後实际
可行日期,先决条件(b)已获达成。先决条件(c)将於最後截止日期或之前获达成。先
决条件(d)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获股东通过决议案後获达成。
为免生疑问,各该等认购协议之间并非互为条件。
董事会函件
完成
认购将於所有先决条件达成後之第三个营业日(或与相关该等认购协议之订约
方可能协定之其他日 期)完 成。
特别授权
认购股份将根据於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之一项特别授权而配发及发行。
上市申请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认购股份上市及买卖。
进行认购之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本集团主要从事物业发展及管理(包 括规划、设计、预算、许可经营、合约招标
及合约管理)、物 业投资以及提供电信零售及管理服务。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之公告(「框架协议公 告」)所披露,得惠
有限公司(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就可能收购两间於中国成立之公司(「目标公司」)之股权(「可能收购事项」)订立框架协议,主要目的是收购一间主要於中国提供担保服务之中国公 司(「目标附属公司」),目 标附属公司之股权由各目标公司分别拥有70%及30%。有关其他详情,请参阅框架协议公告。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一直对目标公司及目标附属公司之业务及财政状
况进行尽职审查。根据本公司目前可得资料,董事估计,可能收购事项之代价应不少
於约人民币455,000,000元。公开招标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开始,并由该开始
日期起计一直维持40个营业日。本公司现正编制公开招标文件,并将於二零一七年三
月二十七日或之前呈交。倘本集团於公开招标成功中标,本集团将需要足够资金来
完成可能收购事项,经与卖方进行初步讨论後,预计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底或之前支
付代价,惟须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待本通函所述之先决条件(如适用)获达成後方可
作实,本公司拟将认购所得款项净额用作支付可能收购事项之代价。
诚如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之中期报告所披露,中国吉林省
小微融资业於二零一六年迅速发展,本公司正寻求机会将业务发展及拓展至小微融
资领域,藉此与本公司现有业务发挥潜在协同效益,同时为股东带来更多价值。董事
董事会函件
认为,可能收购事项符合本公司之发展策略,并为本公司之投资良机。因此,除可能
收购事项外,本集团正积极於小微融资领域中寻求董事认为对本集团业务发展有利
之其他潜在目标。倘无法落实可能收购事项,且本集团并无识别其他合适之收购目标,本集团拟将认购所得款项净额当中(i)约189,000,000港元(相当於约人民币170,000,000元)作偿还部分本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00元之银行贷款(用作发展抚松项目),其中人民币120,000,000元及人民币50,000,000元将分别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及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五日到期;及(ii)余额约376,000,000港元作支付抚松项目部分发展成本(发 展成本估计合共约为人民币564,500,000元,预计将於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支付)。
完成认购後对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影响
紧随完成後(假设所有认购
股份获悉数认购及最後实际
可行日期至完成日期期间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并无任何变动)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股份数目概约百分比(%)
美成(附注1) 558,020,694 24.23 558,020,694 20.12
家译(附注1及2) 1,143,000,000 49.64 1,143,000,000 41.20
公众股东
认购人甲 �C �C 133,099,000 4.80
认购人乙 �C �C 133,099,000 4.80
认购人丙 �C �C 133,099,000 4.80
认购人丁 �C �C 64,331,000 2.32
认购人戊 �C �C 2,607,000 0.09
认购人己 �C �C 2,607,000 0.09
认购人庚 �C �C 2,608,000 0.09
其他公众股东 601,629,306 26.13 601,629,306 21.69
总计 2,302,650,000 100.00 2,774,100,000 100.00
附注:
1. 美成及家译均由崔女士全资及实益拥有,而崔女士为执行董事兼董事会副主席以及柴女士(执
行董事兼董事会主 席)之 女儿。
2.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家译亦持有(i)本金额为500,000,000港元之可换股债券(可兑换为
588,235,294股股份,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25.55%);及(ii)3,739,352,941
股可换股优先股(可兑换为3,739,352,941股股份,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
约162.39%)。可换股债券及可换股优先股之主要条款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
三十日之通函内。
3. 上表所载之若干百分比数字或经约整。因此,总计所示之数字未必是其上数字之算术总和。
董事会函件
於过去十二个月之集资活动
以下为本公司於紧接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过去12个月之集资活动:
初步公告日期集资活动 所得款项净额 拟定所得款项用途 实际所得款项用途
二零一六年 七名认购人按认购价每 约171,440,000港元 本集团一般营运资金 当中100,000,000港元用
八月五日 股认购股份1.01港元认 (详见本公司日期为作本集团之行政及营
购170,000,000股股份,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 运开支,如薪金及专业
认购已於二零一六年九 日之公告) 费用;
月十三日完成
当中约56,000,000港元
用作本集团之财务成
本,如银行贷款及其他
贷款之利息;及
当中约15,440,000港元
用作其他行政开支(上
述行政开支除外)。
二零一六年 七名认购人按认购价每 约129,630,000港元 支付就抚松项目产生当中约30,580,000港元
八月五日 股认购股份1.00港元认 或将产生之开发成本用作支付就抚松项目
购130,000,000股股份, (定义见及详见本公产生之开发成本。
认购已於二零一六年 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
十一月三日完成 十月十四日之通函)
二零一六年 认购本金额为40,000,000 40,000,000港元 支付就抚松项目产生 尚未动用
八月五日 港元之可换股债券,认 或将产生之开发成本
购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 及偿还部分为开发抚
月二日完成 松项目作出之现有借
贷(详见本公司日期
为二零一六年十月
十四日之通函)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本公司於紧接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12个月内并无进行任何
其他涉及其股本证券发行之集资活动。
董事会函件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星期 四)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中环康
乐广场1号怡和大厦24楼2418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召开大会之通告载於本通函,会
上将提呈决议案以供考虑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该等认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
易(包括认购及授出特别授权以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将根据上
市规则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
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载於本通函第16至17页。本通函随附股东特别大会适
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
按其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并尽快及无论如何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
之指定举行时间不少於48小时前交回下列地点:
(i)於主册登记之股东:本公司主要股份过户登记处MUFG Fund Services
(Bermuda)Limited之办事处,由RBCCorporateServicesHong KongLimited
代转,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51楼;及
(ii)於香港分册登记之股东: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雅柏勤有限公
司之办事处,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填妥及交回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
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并於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
回论。
推荐建议
经考虑本文所载之理由,董事认为该等认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 易(包 括认
购及授出特别授权以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之条款为属於一般商业条款、公平合理,
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
董事会函件
责任声明
本通函乃遵照上市规则提供有关本集团之资料,董事对本通函所载资料共同及
个别承担全部责任。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
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且并无遗漏其他事项,致
使本通函所载任何声明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此致
列位股东台照
及列位本公司购股权及可换股优先股持有人 参照
代表董事会
GroundInternationalDevelopmentLimited
广泽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主席
柴�L
谨启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GROUNDINTERNATIONALDEVELOPMENT LIMITED
广泽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89)
兹通告Ground Inte
rn
ational Development Limited广泽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本公 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中环康
乐广场1号怡和大厦24楼2418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 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
将会以本公司普通决议案之形式提呈之决议 案(不 论有否修 订):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批 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七名独立的个人�u公司(作为认
购人)(「该等认购人」)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有关认购
471,450,000股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5港元之新普通股(「认购股份」)之
七份独立的认购协议(经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之七份独立延长函件
所修订及补充,「该等认购协议」)(分别注有「A」、「B」、「C」、「D」、「E」、
「F」及「G」字样之该等认购协议各自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
签以资识别)以 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b)批准待相关该等认购协议所载之先决条件达成後,根据该等认购协议之条
款及条件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
(c)授予本公司董事(「董 事」及 各为「董 事」)特别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根据
相关该等认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而有关认购股份彼
此之间及与本公司於配发及发行日期已发行之所有缴足普通股在所有方面
将具有同等地位。上述特别授权独立於且不会影响或撤回於通过本决议案
前不时授予董事之任何一般或特别授权;及
(d) 授权任何一名或以上董事采取彼等认为就该等认购协议或其项下拟进行之
任何交易及其附带之所有其他事宜或相关事宜而使之生效而言属必要、恰
当、适宜或合宜之一切有关行动及事项,以签署及执行所有其他文件(及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在其上加盖本公司之钢印(如必须))及采取有关措施,并同意及就与之有
关或相关之任何事宜作出变动、修订或豁 免。」
承董事会命
GroundInternationalDevelopmentLimited
广泽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主席
柴�L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注册办事处: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ClarendonHouse 香港湾仔
2ChurchStreet 港湾道26号
HamiltonHM11 华润大厦
Bermuda 13楼1305室
附注:
1.除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其 可委任超过两名委任代表)外,凡有权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
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派不超过两名身为自然人之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委任代
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核实
副本,须尽快及无论如何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於48小时前,
按下列地址送达本公司之主要股份过户登记处或股份过户登记分处,方为有效:
(i)於百慕达主册登记之该等股东:本公司之主要股份过户登记处MUFG FundServices
(Bermuda) Limited,可交RBCCorporateServicesHongKongLimited之办事处(地址为
香港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51楼)代 转;及
(ii)於香港分册登记之该等股东: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之
办事处,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3. 倘为任何本公司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该等联名持有人之任何一位可亲自或委派代表就该
本公司股份於大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但倘该等联名持有人超过一位出席
大 会,则排名靠先持有人之投票(无论亲自或委派代表投 票)须获接纳,而 其他联名持有人
之投票则作废,就此而言,排名先後须按联名持有人就联名持有而於股东名册之排名先後
次序厘定。
4.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於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撤回论。
5.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於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将以股数
投票表决。
6.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载有上述决议案进一步资料之通函,可索取印刷本或登入联
交所网站www.hkex.com.hk及本公司网站www.ground-international.com阅览。
7.於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柴�L女士、崔薪瞳女士、王广会先生及黄炳兴先生及独立非执
行董事为陈育棠先生、梅建平先生及项强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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