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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OUNDINTERNATIONALDEVELOPMENT LIMITED
广泽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89)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GroundInternationalDevelopmentLimited广泽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
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中环康乐广场1
号怡和大厦24楼2418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会」),以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将会
以本公司普通决议案之形式提呈之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七名独立的个人�u公司(作为认购人)
(「该 等认购人」)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有关认购471,450,000股本公
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5港元之新普通股(「认购股 份」)之七份独立的认购协议
(经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之七份独立延长函件所修订及补 充,「该 等认
购协议」)(分 别注有「A」、「B」、「C」、「D」、「E」、「F」及「G」字样之该等认
购协议各自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以及其项下拟
进行之交易;
(b) 批准待相关该等认购协议所载之先决条件达成後,根据该等认购协议之条款
及条件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
(c)授予本公司董事(「董事」及各为「董事」)特别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根据
相关该等认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而有关认购股份彼此
之间及与本公司於配发及发行日期已发行之所有缴足普通股在所有方面将具
有同等地位。上述特别授权独立於且不会影响或撤回於通过本决议案前不时
授予董事之任何一般或特别授权;及
(d)授权任何一名或以上董事采取彼等认为就该等认购协议或其项下拟进行之任
何交易及其附带之所有其他事宜或相关事宜而使之生效而言属必要、恰当、
适宜或合宜之一切有关行动及事项,以签署及执行所有其他文 件(及在其上
加盖本公司之钢印(如必须))及采取有关措施,并同意及就与之有关或相关
之任何事宜作出变动、修订或豁免。」
承董事会命
GroundInternationalDevelopmentLimited
广泽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主席
柴�L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注册办事处: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ClarendonHouse 香港湾仔
2ChurchStreet 港湾道26号
HamiltonHM11 华润大厦
Bermuda 13楼1305室
附注:
1.除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其 可委任超过两名委任代表)外,凡有权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
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派不超过两名身为自然人之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委任代
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核实
副本,须尽快及无论如何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於48小时前,
按下列地址送达本公司之主要股份过户登记处或股份过户登记分处,方为有效:
(i)於百慕达主册登记之该等股东:本公司之主要股份过户登记处MUFG FundServices
(Bermuda)Limited,可交RBCCorporateServicesHongKongLimited之办事 处(地 址为
香港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51楼)代 转;及
(ii)於香港分册登记之该等股东: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之
办事处,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3.倘为任何本公司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该等联名持有人之任何一位可亲自或委派代表就该
本公司股份於大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但倘该等联名持有人超过一位出席
大会,则排名靠先持有人之投票(无论亲自或委派代表投票)须获接纳,而其他联名持有人
之投票则作废,就此而言,排名先後须按联名持有人就联名持有而於股东名册之排名先後
次序厘定。
4.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於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撤回论。
5.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 所」)证券上市规则,於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将以股数
投票表决。
6. 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载有上述决议案进一步资料之通函,可索取印刷本或登入联
交所网站www.hkex.com.hk及本公司网站www.ground-international.com阅览。
7.於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柴�L女士、崔薪瞳女士、王广会先生及黄炳兴先生及独立非执
行董事为陈育棠先生、梅建平先生及项强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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