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告 的 内 容 概 不 负 责 , 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 , 并 明 确 表 示 , 概 不 对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倚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川 河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於 香 港 注 册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号 : 281)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业绩公告
川河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局(「董事局」) 宣布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
称指为「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已审核综合业绩,连同二
零一五年度同期之比较数字如下:
综合损益表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附注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经营收益总额 4及5 633,532 401,178
收入 4及5 3,681 1,955
销售成本 (1,046) (581)
_______ _______
毛利 2,635 1,374
可供出售投资之股息收入 38,220 19,118
其他收入 12,802 20,909
销售费用 (64) (104)
行政费用 (12,102) (12,449)
汇兑亏损 (10,571) (14,305)
待售投资收益净额 101,220 13,278
_______ _______
132,140 27,821
应占联营公司业绩 187,883 141,306
_______ _______
除税前溢利 6 320,023 169,127
税项 7 (14,173) 5,463
_______ _______
年度溢利 305,850 174,590
年度溢利分配如下:
本公司权益持有人 305,586 174,126
非控股股东权益 264 464
_______ _______
305,850 174,590
每股盈利(港仙) 9
- 基本 11.71 6.68
2
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年度溢利 305,850 174,590
_______ _______
其他全面收益(开支) :
可重新分类至损益表的项目
可供出售投资公平值变动时产生之收益(亏损) 147,022 (21,512)
换算下列各项产生之汇兑差额:
- 其他海外业务 (10,930) (12,137)
- 一家联营公司 (55,701) (40,257)
_______ _______
年度其他全面收益(开支) 80,391 (73,906)
_______ _______
年度全面收益总额 386,241 100,684
全面收益(开支) 总额分配如下:
本公司权益持有人 386,684 101,005
非控股股东权益 (443) (321)
_______ _______
386,241 100,684
3
综合财务状况表
於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注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非流动资产
物业、厂房及设备 6,337 7,385
投资物业 28,563 28,563
於联营公司之权益 921,610 859,425
递延税项资产 15,324 16,245
可供出售投资 10 556,689 334,880
_________ ________
1,528,523 1,246,498
_________ ________
流动资产
待售物业 18,089 20,325
待售投资 11 27,369 433,437
其他应收账款及预付款项 24,358 21,842
现金及银行结余 1,152,132 697,398
_________ ________
1,221,948 1,173,002
_________ ________
流动负债
应付贸易账款、其他应付账款及预提款项 12 19,606 20,611
应付税项 101,063 109,051
_________ ________
120,669 129,662
_________ ________
流动资产净值 1,101,279 1,043,340
_________ ________
总资产减流动负债 2,629,802 2,289,838
资本及储备
股本 442,244 442,244
储备 2,124,370 1,789,857
_________ ________
本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权益 2,566,614 2,232,101
非控股股东权益 10,238 10,681
_________ ________
总权益 2,576,852 2,242,782
__________ _________
非流动负债
递延税项负债 52,950 47,056
__________ _________
2,629,802 2,289,838
4
附注:
1. 董事局辖下之审核委员会已审阅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财务报
表。
2. 综合财务报表编制基准
本综合财务报表按历史成本基准编制,惟若干金融工具按公平值计算除外,并按照香港会计
师公会颁布之《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以及遵照《 香港公司条例》 (第622章) (「《 公司条
例》 」 ) 有关编制综合财务报表的规定。此外,综合财务报表载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证券上市规则》 所规定之适用披露事项。
於本全年业绩初步公告中载有之有关截至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
财务资料并不构成本公司於该等年度之法定年度综合财务报表,惟该等财务资料均摘录自该
等综合财务报表。根据《公司条例》第436条规定而披露关於此等法定财务报表的进一步资
料如下:
根据《公司条例》第662(3)条及附表6第3部的规定,本公司已递交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财务报表予公司注册处处长,并将於适当时间递交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财务报表。
本公司之核数师已就两个年度之综合财务报表发出报告书,该核数师报告书并无保留意见,
亦无提述任何其在无提出保留意见下强调须予注意事项,亦不包含《公司条例》第406(2)、
407(2)或(3)条项下之声明。
3. 应用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於本年度,本集团已采纳以下由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修订本�s
《 香港会计准则》 第1号(修订本) 披露主动性
《 香港会计准则》 第16号及第38号(修订本) 澄清可接受的折旧及摊销方法
《 香港会计准则》 第16号及第41号(修订本) 农业:生产性植物
《 香港会计准则》 第27号(修订本) 独立财务报表的权益会计法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修订本) 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周期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的年度改进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第11号(修订本) 收购合资经营权益的会计处理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第10号、第12号 投资实体:应用综合报表的例外情况
及《 香港会计准则》 第28号(修订本)
应用以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修订本对本集团於本会计期间或过往会计期间之综合财务报
表之数值及其披露并无重大影响。
本集团尚未提早应用以下已颁布但尚未生效之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第9号 金融工具1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第15号 来自客户合约收益和相关修订1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第16号 租赁2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第2号(修订本) 股权支付交易的分类及计量1
5
3. 应用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C 续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第4号(修订本) 将《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第9号「金融工具」
与《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第4号
「保险合约」 一并应用1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第10号及 投资者与其联营公司或合资企业间
《 香港会计准则》 第28号(修订本) 资产出售或投入3
《 香港会计准则》 第7号(修订本) 披露主动性4
《 香港会计准则》 第12号(修订本) 就未变现亏损确认递延税项资产4
1 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或其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
2
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或其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
3 於将厘定之日期或其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
4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或其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引入了有关财务资产、财务负债、一般对冲会计法及财务资产减
值的分类及计量之新规定。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范畴内之所有已确认之财务资产,其後均按摊销成本或公平值计
量。具体而言,根据商业模式以收取合约现金流量为目的而持有的债务投资,及仅为支付本
金及未偿还本金之利息而产生合约现金流量之债务投资,一般於其後的会计期末按摊销成本
计量。以商业模式持有之债务工具,其目的为同时收回合约现金流量及出售财务资产,以及
具备合约条款令於特定日期产生之现金流量仅为支付本金及未偿还本金之利息的债务工具,
一般透过按公平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之方式计量。所有其他债务投资及股本投资均於其後的
会计期末按其公平值计量。此外,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本集团可在不可撤回之
情况下选择在其他全面收益中呈列权益投资的其後公平值变动(待售投资除外),并一般只
在综合损益表中确认股息收入。
本公司董事预期於未来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可能对本集团之可供出售投资的分类
及计量造成影响。然而,本集团未能提供此等影响的合理估计,直到完成详细评估後。对於
本集团其他财务资产及财务负债,应用该准则对综合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之机会甚低。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已颁布并制定一项单一全面模式供实体用作将自客户合约所产
生之收益入账。於《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生效後,其将取代现时载於《香港会计准则》
第18号「收入」、《香港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约」及相关诠释之收入确认指引。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之核心原则为描述实体确认向客户转让承诺货品或服务之收入
款项,应为能反映该实体预期就交换货品及服务所有权获得之代价。具体而言,该准则引入
五个确认收入之步骤:
第一步 : 识别与客户订立之合约
第二步 : 识别合约中之履约责任
第三步 : 厘定交易价
第四步 : 将交易价分配至合约中之履约责任
第五步 : 於实体完成履约责任时确认收入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实体於完成履约责任时确认收入,即於特定履约责任相
关之商品或服务之「控制权」转让予客户时。《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已就特别情况之
处理方法加入更明确指引。此外,《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规定作出更详尽之披露。
6
3. 应用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C 续
於二零一六年,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对《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第15号之澄清,内容有关识别
履约责任、主事人与代理人的考虑及许可证应用指引。
本公司董事预期,於日後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可能会因确认收入之时间可能受
影响而对呈报金额造成影响及须作出更多有关收入之披露事项。然而,本集团未能对《香港
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之影响作出合理估计,直到完成详细评估後。
本公司董事预期应用其他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对本集团之业绩及财务状况并
无重大影响。
4. 经营收益总额及收入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出售物业 3,207 904
出租物业 474 1,051
________ ________
收入 3,681 1,955
出售待售投资之销售收益 573,615 372,545
可供出售投资之股息收入 38,220 19,118
待售投资之股息收入 18,016 7,560
________ ________
经营收益总额 633,532 401,178
7
5. 分类资料
本集团根据主要营运决策者,即本公司之执行董事,所审阅之有关集团资源分配及表现评估
之资料而作出之营运及报告分类如下:
物业发展及投资 - 出售及出租物业
证券买卖及投资 - 买卖待售投资及可供出售投资
物业发展及投资 证券买卖及投资 总计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二零一六年
经营收益总额 �C 分类收入 3,681 629,851 633,532
业绩
分类溢利 1,131 139,028 140,159
其他收入 12,802
不予分类开支 (20,821)
应占联营公司业绩 187,883
________
除税前溢利 320,023
二零一五年
经营收益总额 �C 分类收入 1,955 399,223 401,178
业绩
分类(亏损)溢利 (2,071) 30,712 28,641
其他收入 20,909
不予分类开支 (21,729)
应占联营公司业绩 141,306
________
除税前溢利 169,127
除分类收入与综合损益表中的报告收入之呈列方式不同外,报告分类之会计政策与本集团之
会计政策相同。分类收入与本集团收入3,681,000港元(二零一五年:1,955,000港元)之对
账详情载於附注4。分类溢利(亏损) 指各分类业绩,并没有计入中央行政成本(包括用作
企业功能之租赁土地及楼宇之折旧) 、董事薪酬、应占联营公司业绩及其他收入。此乃向执
行董事报告资源分配及业绩评估之计量。
8
5. 分类资料 �C 续
主要产品及服务收入
以下为本集团主要产品及服务收入之分析: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出售物业 3,207 904
出租物业 474 1,051
______ ______
3,681 1,955
地区分类资料
本集团之业务位於香港、澳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内地」)。
本集团以物业出售及出租之所在地区之对外销售收入详列如下。有关按资产所在地(包括联
营公司营运之地区) 划分之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递延税项资产及可供出售投资)资料亦详列
如下:
对外销售收入 非流动资产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香港 ― ― 453 604
澳门 ― ― 34,442 35,338
内地 3,681 1,955 921,615 859,431
______ 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3,681 1,955 956,510 895,373
6. 除税前溢利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除税前溢利已扣除(计入) :
物业、厂房及设备之折旧 1,047 1,047
售出�M撇销物业、厂房及设备之收益 ― (4)
利息收入 (12,696) (18,834)
9
7. 税项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本期税项:
香港利得税 2,790 2,080
内地企业所得税 1,202 2,436
内地土地增值税 650 178
内地股息扣缴税 3,500 8,509
澳门所得补充税 ― 376
过往年度(超额) 不足拨备:
香港利得税 (2) (5)
内地股息扣缴税 ― (9,049)
澳门所得补充税 ― 6
_______ _______
8,140 4,531
递延税项(抵免) 6,033 (9,994)
_______ _______
本年度税项(抵免) 总额 14,173 (5,463)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香港利得税所使用之税率为年度应课税溢利的16.5%
(二零一五年:16.5%) 。
澳门所得补充税乃按应课税收入的12%徵收(二零一五年:12%) 。
於内地之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所得税率为25%(二零一五年:
25%)。
8. 股息
董事建议派付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0.05港元(二零一五
年:0.02港元) ,合共约130,428,000港元。惟须待股东於应届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方可作
实。
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已派发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0.02港元合
共约52,171,000港元予股东。
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已派发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0.02港元合
共约52,171,000港元予股东。
9. 每股盈利
每股基本盈利乃根据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溢
利305,586,000港元(二零一五年:174,126,000港元)及年内之已发行股数2,608,546,511股
(二零一五年:2,608,546,511股) 计算。
由於该两个年度内并无已发行可摊薄普通股,故并无呈列每股摊薄後盈利。
10
10. 可供出售投资
於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可供出售投资包括: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上市投资:
- 於香港上市之股本证券 516,000 334,880
非上市股本投资 40,689 ―
__
______ _______
556,689 334,880
於报告期末,所有可供出售投资以公平值列账,公平值未能可靠地计量的非上市股本投资
除外。该等上市股本投资之公平值乃参考所报之市场价格而厘定。
非上市股本投资为投资於私人企业。该等投资按报告期末的成本减去减值计算。因为合理
公平值估计的范围十分大,本公司董事认为其公平值未能可靠地计量。
11. 待售投资
於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香港上市之待售投资按行业分类之分析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15,732 42,288
地产建筑业 8,751 287,200
金融业 2,219 14,802
综合企业 667 40,032
资讯科技业 ― 49,115
_______ _______
27,369 433,437
12. 应付贸易账款、其他应付账款及预提款项
在应付贸易账款、其他应付账款及预提款项内包括应付贸易账款22,000港元(二零一五年:
24,000港元),而其於报告期末之账龄分析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零至三个月 22 ―
一年以上 ― 24
________ ________
22 24
11
末期股息
董事局建议派付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0.05港元(二零一
五年:每股0.02港元)。末期股息将向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星期二) 下午四时三十分
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派付,有关建议尚待股东於本公司应届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
股息单预期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星期四) 寄发予股东。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星期四) 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二零一七年度股东周
年大会」)。为确定可出席二零一七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的资格,本公
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五) 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星期四) (包括首尾
两天)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为确保有权出席二零一七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并在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
票必须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送抵香港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22楼,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可享有建议之二零一六年度末期股息权益之记录日期及时间为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星期
二) 下午四时三十分。为确保享有建议之末期股息,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
不迟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送抵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
秘书商务有限公司之上述地址办理登记手续。
概览
董事局欣然呈报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股东应占除税後综合溢
利为305,586,000港元(二零一五年:174,126,000港元)及每股基本盈利为11.71港仙(二
零一五年:6.68港仙)。
本集团於回顾年度之综合溢利主要来自本集团应占一家联营公司之业绩。该联营公司於上
海市从事物业发展及投资业务,而本集团应占该联营公司之溢利为187,883,000港元(二
零一五年:141,306,000港元)。
此外,於回顾年度内,本集团本身之经营业绩有所增长,主要归因於香港之证券买卖及投
资业务所致。本集团於其待售证券投资录得收益净额为101,220,000港元(二零一五年:
13,278,000港元)及收取来自长期证券投资之股息收入为38,220,000港元(二零一五年:
19,118,000港元)。
另外,於回顾年度内,本集团於上海市之物业发展及投资业务产生之毛利录得增加至
2,635,000港元(二零一五年:1,374,000港元)。
12
除本集团主要业务之业绩外,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度收取利息收入12,696,000港元(二零
一五年:18,834,000港元),另录得汇兑亏损10,571,000港元(二零一五年:14,305,000
港元),此主要来自人民币贬值对於香港之现金结余之影响。管理层已於二零一六年下半
年对在香港之人民币现金结余比重作调整,并预期於二零一七年度之汇兑亏损将大幅减
少。
因此,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股东应占除税後综合溢利与二零一
五年同期比较增长约75.50%。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股东应占权益总额为2,566,614,000港元(二零一
五年:2,232,101,000港元),而每股约为0.98港元(二零一五年:0.86港元)。
业务回顾
本集团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主要业务为物业发展及投资,以及证券
买卖及投资。
於二零一六年度,於香港之证券买卖及投资业务为本集团之经营收益总额贡献约99.42%,
并产生分类溢利139,028,000港元(二零一五年:30,712,000港元)。分类溢利主要来自
出售待售证券投资,而股息收入为第二大来源。
本集团之附属公司於上海市从事之物业发展及投资业务占本集团之经营收益总额之余下
约0.58%。於回顾年度之分类收入有所增加,且录得分类溢利1,131,000港元(二零一五年:
亏损2,071,000港元)。
上海张江微电子港有限公司(本集团於上海市从事物业发展及投资业务之联营公司)为本
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溢利之主要来源,并为本集团贡献
187,883,000港元之重大溢利(二零一五年:141,306,000港元)。
物业发展及投资
除於上海市之物业发展及投资业务外,本集团於澳门持有一项投资物业及少量可供出售物
业。於回顾年度内,於澳门之物业组合并无产生收入。
上海大道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大道置业有限公司(「大道置业」)为本公司拥有93.53%权益之附属公司,在其位於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张江园区」)之唯一住宅发展项目(即汤臣豪庭)中
拥有三百多个停车位。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大道置业之经营收入仅源
自出售及出租上述停车位,占本集团之经营收益总额约0.58%。大道置业就停车位之销售
收入及毛利均有所增长,惟由於在二零一五年下半年向其股东分派溢利後现金结余减少,
其於回顾年度内之利息收入与二零一五年同期相比有所减少。因此,经计及其利息收入
後,大道置业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录得除税前溢利约5,330,000港元
(二零一五年:9,750,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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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张江微电子港有限公司
本集团於上海张江微电子港有限公司(「微电子港公司」)之注册资本中持有37%权益。
微电子港公司主要於上海市从事住宅、办公楼及商业物业发展及投资。位於上海市奉贤区
之住宅发展项目已於二零一六年下半年整体落成,於向买家交付已售单位後,相关销售所
得款项可於二零一六年度之全年业绩中确认。此外,微电子港公司自张江园区之物业发展
及投资业务产生收入。因此,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微电子港公司录得
溢利增加至507,793,000港元,而本集团应占溢利为187,883,000港元(二零一五年:
141,306,000港元)。
位於上海市奉贤区之发展项目
微电子港公司已於二零一六年下半年於上海市奉贤区之一幅土地上完成开发一个住宅及
商业发展项目。该项目包括20幢十一层至二十一层高之公寓楼房、一幢十层高之商用办公
大楼、地下停车场及配套用房。
该住宅项目名为汤臣臻园,共有1,244个住宅单位,经调整後之可销售总楼面面积约为
144,100平方米。该等住宅单位已悉数签约出售。微电子港公司已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起
开始向买家交付已售出之住宅单位,因此部分销售所得款项已於二零一六年度之业绩中确
认。该项目为微电子港公司於回顾年度之主要收入来源,占微电子港公司营业额约87.52%。
总楼面面积约11,000平方米之商用办公大楼保留作租赁用途。
张江汤臣豪园
微电子港公司已分四期完成在张江园区内之住宅发展项目,名为张江汤臣豪园。所有被划
作销售用途之住宅单位均已售出。
微电子港公司保留约65,400平方米之住宅楼面面积作租赁用途,并持有一千多个停车位作
销售用途。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租出所有可供租赁之住宅房间,且微电子港
公司於回顾年度已出售五百多个停车位。该项目占微电子港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度之营业额
约5.79%。
张江微电子港
微电子港公司保留於张江园区内之张江微电子港中七幢办公大楼作租赁用途。於二零一六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商业及办公室用途之可供租赁总楼面面积约90,200平方米已全部租
出,对微电子港公司於回顾年度之营业额贡献约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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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传奇
於张江园区之商业广场张江传奇(前称上海传奇)提供总楼面面积约26,300平方米作租赁
用途,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租用率约为97%。该商业广场产生之收入占微电子
港公司於回顾年度之营业额约1.09%。该商场之租户以从事餐饮业为主,占已租赁面积约
53%,而娱乐业务乃第二大主要租户,占已租赁之面积约26%。
此外,微电子港公司於张江园区内拥有一幅地块面积约15,000平方米之土地储备,以作为
商业广场第二期发展之用。
证券买卖及投资
本集团投资多项香港上市证券作买卖及长期投资。证券买卖及投资业务乃本集团於回顾年
度之经营收益总额及经营溢利两者之主要来源。
待售证券投资
本集团之所有待售证券投资均於香港上市。於二零一六年度,来自待售证券投资之收入占
本集团之经营收益总额约93.39%。收入来自出售所得收益总额573,615,000港元及股息收
入18,016,000港元。经计及根据适用会计准则计量之待售证券投资之公平值变动而产生之
未变现亏损约230,000港元後,於回顾年度录得待售证券投资收益净额101,220,000港元
(二零一五年:13,278,000港元)。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待售证券投
资公平值总额为27,369,000港元,占本集团总资产约1.00%,而按行业分类之分析载於前
述综合财务报表附注11。
可供出售投资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持有汤臣集团有限公司(「汤臣集团」)之全部已
发行股份中11.66%权益,以作为一项长期投资及该投资之公平值为516,000,000港元,占
本集团总资产约18.76%。汤臣集团为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及主要於内地从事物业发展及投资
以及款客及消闲业务。本集团已收取汤臣集团之二零一五年度中期股息38,220,000港元
(二零一五年:19,118,000港元),占本集团於回顾年度之经营收益总额约6.03%。此外,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汤臣集团之证券投资之公平值变动所产生之未变现收益
147,022,000港元根据适用会计准则计入本集团之投资重估储备内。预期於汤臣集团之证
券投资将於未来提供稳定股息收入及潜在资本增值。
此外,大道置业已於上海市成立一家全资附属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000元)以
从事投资管理业务。於回顾年度末,该附属公司於多家非上市合夥企业及公司投资合共
40,689,000港元(占本集团总资产约1.48%) 作为长期投资,其於各实体持有少於10%权
益。该等投资均於二零一六年作出,於回顾年度内并未产生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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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回顾
流动资金、融资及盈利能力
本集团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资本架构并无变动,而本集团於回顾年
度之营运业务及投资所需资金主要来自手头现金以及营运及投资业务之收入。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现金及现金等值项目为1,152,132,000港元。於
回顾年度内,本集团自其营运及投资业务分别产生现金流入净额476,946,000港元及
42,051,000港元。经计及本集团派付股息52,171,000港元後,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现金流入净额为466,826,000港元(二零一五年:27,764,000港元)。
二零一六年内之现金结余增加乃主要来自待售证券投资之出售所得款项以及收取本集团
之联营公司-微电子港公司之股息所致。
本集团於报告期末并无借贷(二零一五年:无)。在本集团之负债中,约69.50%须於报告
期末起计一年内支付,而余额为有关本集团之联营公司-微电子港公司之未分派盈利之递
延税项负债。
此外,本集团并无任何有关物业发展开支之已订约但未於二零一六年度财务报表中拨备之
资本承担(二零一五年:无)。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录得流动比率10.13倍(二零一五年:9.05倍)及
资本负债比率(即负债总额对本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权益之比率) 6.76%(二零一五年:
7.92%)。流动比率上升乃主要由於收取来自本集团之联营公司-微电子港公司之股息所
致,而资本负债比率下降乃主要由於本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权益增加及应付税项减少所
致。
於回顾年度内,本集团录得股本回报率(即本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溢利净额对权益之平均
数之比率) 12.74%(二零一五年:7.89%)。股本回报率上升主要归因於本集团之待售证
券投资之变现收益及本集团应占联营公司之溢利增加所致。
资产抵押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并无任何资产已予以抵押(二零一五年:无)。
汇兑风险
本集团大部份资产及负债乃以人民币列值,而资产可充分偿付负债。人民币贬值可能对本
集团之业绩及资产净值造成负面影响。然而,本集团所有其他资产及负债均以港元或澳门
币列值。因此,本集团预期汇兑风险可予控制。
或然负债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并无任何或然负债(二零一五年: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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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景
本集团将继续以物业发展及投资业务以及证券买卖及投资业务作为其主要营运业务。
在内地提供予中产阶层之住宅物业以及商业及办公楼物业为本集团之目标业务分类。本集
团预期其联营公司-微电子港公司之物业发展及投资业务将继续为本集团於二零一七年
之主要溢利来源。由於上海市奉贤区之住宅项目-汤臣臻园向买家交付已售单位後,其出
售所得款项将获确认,故预期该项目将成为微电子港公司之主要收入来源。
预期环球及香港金融市场在二零一七年仍相对波动。管理层将密切关注市场状况,并於管
理本集团之证券买卖及投资组合时继续审慎行事,以为股东带来最大回报。本集团将物色
适当机遇以扩大其在房地产行业之投资,并将旨在投资於高收益之上市证券以取得稳定经
常性收入及长期资本升值。
此外,澳门政府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公布《�胱斜鼻�都市化整治计划修订》之规划大纲,
其中涵盖本集团旗下位处该地段之投资物业。本集团将就其投资物业继续探索及评估不同
的可行性计划,以在适当时机实现其发展潜力。
购买、出售或赎回上市证券
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内,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概无购买、出售或
赎回本公司之上市证券。
企业管治常规
董事局已检讨本公司之企业管治常规,并认为本公司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及直至本全年业绩公告之日期一直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附录十四所载之《企业管治守则》(「该《守则》」)内之守则条
文,惟下文所述者除外:
(a) 有别於该《守则》之守则条文第A.4.1条之要求,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不论独立
与否) 均无指定任期,然而,彼等须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之规定,
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至少每三年退任一次,且须获重选始可连任;
(b) 根据本公司之《 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任何就填补董事局临时空缺而获董事局委任
之本公司董事,其任期直至本公司下一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而并非根据该《守则》
之守则条文第A.4.2条所要求,须在彼获委任後之本公司首次股东大会上退任。此
安排除了确保遵守《上市规则》附录三外,获董事局委任之新董事(为填补临时空
缺或是新增成员)与轮值告退之现任董事将同於有关年度之股东周年大会上进行重
选,遂令重选董事之运作更为顺畅一致。此外,股东周年大会以外之其他股东大会
只会专注按《 上市规则》考虑及审批须予公布/关连交易或其他公司行动,从而提
升处理企业事项的程序时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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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本公司并没有根据该《守则》之守则条文第A.5.1条之规定成立主要由独立非执行
董事组成之提名委员会,因本公司认为物色具备合适才干及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
及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时,需清楚明了本公司之架构、业务策略及日常运
作,故执行董事的参与至为重要。因此,仍由董事局整体负责每年检讨董事局的架
构、人数及组成,并审议董事委任及重新委任事宜,且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
性;及
(d) 虽然本公司之公司秘书并非按该《守则》之守则条文第F.1.1条之规定为本公司之
雇员,但任职者参与及熟悉本公司的日常事务。公司秘书服务乃由本公司之核心关
连人士按成本基准透过共用行政服务之方式向本公司提供。
登载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业绩及年报
本 全 年 业 绩 公 告 於 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之 披 露 易 网 站
(http://www.hkexnews.hk),以及於本公司之网站 (http://www.rivera.com.hk) 上登
载,而本公司之二零一六年度年报亦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底前登载於上述网站及寄发予本
公司股东。
代表
川河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局
非执 行 主 席
葛培健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董 事 局 共 九 位 成 员 , 包 括 一 位 非 执 行 主 席 ( 葛 培 健 先 生 ) ; 四 位 执 行 董
事 ( 徐 枫 女 士 、 汤 子 同 先 生 、 王 法 华 先 生 及 范 素 霞 女 士 ) ; 一 位 非 执 行 董 事 ( 宋 四 君 先
生 ) ; 及 三 位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 梁 荣 基 先 生 、 章 宏 斌 先 生 及 薛 兴 国 先 生 ) 。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業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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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河集团
2017-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