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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告 的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 并 明 确 表 示,概 不 对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倚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川 河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於 香 港 注 册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 股 份 代 号 : 281)
正 面 盈 利 预 告
本公告 乃本公司根据《 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 XIVA 部 及《 上市规则》
第 13.09 (2)(a) 条而 发 出 。
董事局 谨此 知会股 东及有 意投 资者, 根据初 步估 计, 预 期本集 团截
至二零 一 六 年 十二 月三十 一 日 止 年度 之 除税 後 综合 溢 利 将较二 零一
五 年同期 之 1.75 亿港元 录得大幅 增长 约 75 % 。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
本公告 乃川河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 」 , 及 当 连同其附属公司 时 统称
「 本集团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 571 章)第 XIVA
部及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 》」) 第
13.09 ( 2 ) (a) 条而发出 。
本公司董事局(「 董事局 」)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 股东 」)及有意投
资者, 预期 本集团 截至 二零一 六 年 十二 月三十 一 日止 年度 之 除税後综
合 溢利 将较二零一 五 年同期 之 1.75 亿港元 录得大幅 增长 约 75% 。
预期本集团 在回顾 年度 内 之 业绩 上调乃主要 归因 於 变现 本集团 持有之
待售证券 及收 取 其 证券投资之股息 收入 两者所产生之大额收益 所致 。
此外,本集团之一家 联营公司 在上海市奉贤区之住宅发展项目 落成及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起 分阶段 交付 已 售 单 位 予 买家 後 可 确认销售收
益,故预期本集团应占该联营公司之溢利会有所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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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於 本 公 司 现 时 仍 在 整理 本 集 团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二 月 三 十 一 日止
年度 之 全年 业绩,故本公告所载资料仅以本公司 参考现有资料及 根据
未 经 本 公 司 核 数 师 确 认 或 审 核 之 本 集 团 综 合 管 理 账 目 所 作 出 之 初 步
估计为依据。本公司预期於二零一 七 年 三 月 中 旬 公告 本集团截至二零
一 六 年 十二 月三十 一 日止 年度 之 经 审核综合 全年 业绩之详情。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
川河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局命
执行董事
徐 枫
香港,二零一 七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董 事 局 共九 位 成 员,包 括 一 位 非 执 行 主席 ( 葛 培 健 先 生 ); 四 位
执 行 董 事( 徐 枫 女 士、汤 子 同 先 生、 王法华 先生及 范素霞 女 士 );一 位 非 执 行 董
事( 宋 四 君 先 生 );及 三 位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梁 荣 基 先 生、 章 宏 斌 先 生 及 薛 兴 国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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