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
公司资料报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资料报表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
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资料报表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
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公司名称: 比优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普通股): 8053
本资料报表列载若干有关上述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该公司」)的资料。该等资料乃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而提供,旨在向公众提供有关该公司的资料。该等资料将会在互联网的创业板网页展示。本资料报表不应视作有关该公司及╱或其证券的完整资料概要。
本报表的资料乃於 2016年11月25日 更新。
A. 一般资料
注册成立地点 : 开曼群岛
在创业板首次上市日期 : 2004年8月6日
保荐人名称 : 不适用
董事及监事姓名 : 马强-执行董事
熊泽科-执行董事
刘发利-执行董事
丁宝山-执行董事
秦春红-执行董事
恩和巴雅尔-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琳-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塔林-独立非执行董事
主要股东及其各自於该公司: 股东 股份数目 持股百分比
的普通股及其他证券的权益
耀洋控股有限公司 1,209,329,665 37.39%
(附注)
附注:耀洋控股有限公司由董事会主席及执行董事马强先生全资实益拥
有。
在联交所创业板或主板上市: 不适用
而与该公司属同一集团的公
司的名称
财政年度结算日 :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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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oyalBankofCanadaTrustCompany(Cayman)Limited
4thFloor,RoyalBankHouse
24SheddenRoad,GeorgeTown
GrandCaymanKY1-1110
CaymanIslands
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干诺道中68号华懋广场2期11楼A室
网址 : www.pizugroup.com
股份过户登记处 : 主要股份登记处:ButterfieldFundServices(Cayman)Limited
ButterfieldHouse,
68FortStreet,P.O.Box705
GeorgeTown,GrandCayman,
CaymanIslands
香港股份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铺
核数师 : 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香港干诺道中111号永安中心25楼
B. 业务活动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主要专注经营与矿产资源有关的贸易业务及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相关的业务,以及提供放债业务。
C. 普通股
已发行普通股数目 :3,234,719,852股
已发行普通股面值 :每股0.01港元
每手买卖单位(股份数目) :20,000股
其他证券交易所(该普通股份亦於:不适用
其上市)的名称
D. 认股权证
证券代号 : 不适用(非上市)
每手买卖单位 : 不适用
届满日 : 不适用
行使价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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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股比率
(倘认股权证以换股权的币
值计算则不适用) :不适用
尚未行使的认股权证数目 :不适用
因尚未行使的认股权证获行
使而须予发行的股份数目 :不适用
E. 其他证券
任何已发行的其他证券的详情。
(上文C所述的普通股及上文D所述的权证但包括授予行政人员及/或雇员的期权)。
於2015年7月28日,本公司发行本金为港币83,700万元,并於2018年7月30日到期的零息可换股
债券,按每股0.36港元(可予调整)作爲换股价转换成不多於2,325,000,000股每股港币0.01元的本
公司普通股股份。
(如属在创业板或主板上市证券,请注明证券代号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该普通股份於其)上市的名称)
不适用
如有任何已发行的债务证券获担保,请填写担保人的名称。
不适用
责任声明
公司於本声明日期的在任董事(「董事」)谨表示共同及个别对本资料报表所载资料(「该等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其所知及所信,该等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乃属真确、完整、及并无误导,亦概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使该等资料有失实或误导成份。
董事亦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於之前刊发的表格内所载的任何详情不再准确後於合理而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提交经修订的资料报表。
董事确认本交易所对该等资料概无任何责任,并承诺弥偿本交易所因为或由於该等资料而承担的一切责任或蒙受的一切损失。
签署:
马强先生(执行董事) 熊泽科先生(执行董事)
刘发利先生(执行董事) 丁宝山先生(执行董事)
秦春红女士(执行董事) 恩和巴雅尔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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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张琳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塔林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
附注
(1) 本资料报表须由或根据授权书代表公司每名董事签署。
(2)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52条,公司必须於之前刊发的表格内所载的任何详情不再准确後於
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本交易所(按本交易所不时所指定的电子格式)提交经修订的资料报表及提交经每一位董事或代表每一位董事正式签署的文件。
(3) 向交易所提交本表格的同时,请将副本传真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2815-9353)或其不时指定的其
他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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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优集团
2016-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