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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I Holdings (Group) Co. Ltd.
旭辉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884)
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旭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星
期五)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香港港丽酒店7楼显利厅举行
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1.省览及考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书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宣派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每股人民币11.50分(相当於13
港分)的末期股息(以现金支付,可选择以股代息);
3.重选董事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本公司全体董事的酬金;
4.重新委任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
会厘定核数师的酬金;
5.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动议:
(a)在本决议案(c)段的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证券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在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的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
每股面值0.10港元的额外股份(「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以及
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及期权(包括但不限於
认股权证、债券及可转换为股份的债务证券);
�C1�C
(b)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可能需於有
关期间或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及期权(包括但
不限於认股权证、债券及可转换为股份的债务证券);
(c)董事依据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
依据期权或以其他方式)的股份总数(除因(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
根据本公司於本决议案当日发行的任何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附有认
购或购买股份或以其他方式转换为股份的权利)的条款行使认购权或
换股权;或(iii)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行使认购权;或(iv)授出或发行
股份或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权利的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相似安排而发
行的股份以外),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0%(倘任何股份於本决议案通过後分别合并为较小或分拆为较大数
目的股份,则有关股份总数将就此予以调整),而上述批准须相应地
受此限制;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起至下列各项中较早日期止的
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ii)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及任何适用法律规定须举行本公司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之日;
(iii)本决议案的授权经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
或更改之日;及
「供股」指在董事指定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
股东提出按其当时持股比例发售股份的建议,惟董事可就零碎配额
或任何经考虑适用於本公司的任何地区的法例或当地任何认可监管
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的任何限制或责任後,作出其认为必
要或权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C2�C
6.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动议:
(a)在本决议案(b)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符合一切适用
法律及�u或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的规定情况下,於有关
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的一切权力,以在联交所购回股份;
(b)本公司依据本决议案(a)段批准将购回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本决
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10%(倘任何股份於本决议案通过後
分别合并为较小或分拆为较大数目的股份,则有关股份总数将就此
予以调整),而上述批准须相应地受此限制;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至下列各项中的较早日期止期
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ii)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及任何适用法律规定须举行本公司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之日;及 (iii)本决议案的授权经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 或更改之日。」7.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动议待上文第5项及第6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根据上文第5项普通 决议案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於董事根据该一般授权可能配发及发行或 同意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总数中,加入相当於根据第6项普通决议案所授权 �C3�C 利由本公司购回的股份总数的数目,惟该股份数目不得超过上述决议案
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倘任何股份於本决议案通过後
分别合并为较小或分拆为较大数目的股份,则有关股份总数将就此予以
调整)。」
承董事会命
旭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林中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附注:
(a)凡有权出席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派一名或以上(如
股东持有多於一股股份)人士为受委代表代其出席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及投票。受
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但须代表股东亲身出席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
(b)倘属本公司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该等联名持有人其中任何一人均可亲身或委派受
委代表就有关股份在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的人士;
惟若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则仅该名
於本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就有关股份排名较先的联名持有人,方有权单独就有关股份在二
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
(c)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经
公证核实的副本),须不迟於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
时前送达本公司於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
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d)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i)确定出席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资格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二)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五)
(包括首尾两日)停止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期间将不会登记股份过户。为确定
有权出席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股东身份,所有附有相关股票
的股份过户文件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呈交予本
公司於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
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办理登记。
(ii)确定获派建议末期股息的资格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四)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五)
(包括首尾两日)停止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期间将不会登记股份过户。为符合
资格收取建议末期股息,所有附有相关股票的股份过户文件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
二十六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呈交予本公司於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
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
室,办理登记。
�C4�C
(e)关於本通告第3项普通决议案,退任并愿意重选连任为本公司董事(即林中先生及林峰先
生)的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的致股东通函附录二。
(f)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13.6条,於股东大会上提呈本公司股东表决的所有决议案须
按股数投票方式决定。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林中先生、林伟先生及林峰先生;以
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顾云昌先生、张永岳先生及陈伟成先生。
�C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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