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阁下的股票经纪
或其他注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的旭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
函及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方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
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方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
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IFIHoldings (Group) Co.Ltd.
旭辉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884)
发行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及
重选退任董事的建议
及
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旭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
假座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香港港丽酒店7楼显利厅举行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
大会(定义见本通函第1页),召开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载於本通函第
十三至十七页。兹随附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无论阁下能否出席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务请阁下按照随附代表委任表
格印备的指示,尽快填妥表格且不迟於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於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填妥及交回代
表委任表格後,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目录
页次
释义................................................................ 1
主席函件
1. 绪言...................................................... 4
2. 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5
3. 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5
4. 重选退任董事.............................................. 6
5. 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 6
6. 应采取的行动.............................................. 6
7. 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 6
8. 推荐意见.................................................. 7
附录一-说明函件................................................ 8
附录二-拟重选连任的董事详情................................... 11
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3
释义
於本通函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
五)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
香港港丽酒店7楼显利厅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
或其任何续会
「组织章程细则」 指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更改的本公
司组织章程细则
「联系人士」 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相同涵义
「董事会」 指董事会
「公司法」 指开曼群岛公司法第22章及其任何修订本或其
他法定修改
「本公司」 指旭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一年五月
二十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受豁免有限公
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指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及
就其刊发前确定其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後实际
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C1�C
释义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购回授权」 指建议於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上向董事授
出的一般授权,以於购回决议案所载期间行
使本公司权力购回於购回决议案获通过日期
的已发行股份总数最多10%的股份
「购回决议案」 指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6项普通决议
案所载建议普通决议案
「人民币」 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更改的香港
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普通股,或,
倘本公司股本曾拆细、削减、合并、重新分类
或重组,则本公司普通股本的股份组成部份
或因本公司股本可能不时进行拆细、削减、合
并、重新分类或重组而对面值产生的调整
「股东」 指股份登记持有人
「股份发行授权」 指建议於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上向董事授
出的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於第5项普
通决议案中建议普通决议案所载的期间配发、
发行及处理於批准股份发行授权决议案获通
过日期的已发行股份总数最多20%的股份
「购回股份条例」 指上市规则所载规管於联交所作第一上市的公
司於联交所购回其本身证券的有关条例
�C2�C
释义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 指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公布之公
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
他方式更改)
「%」 指百分比
�C3�C
主席函件
CIFIHoldings (Group) Co.Ltd.
旭辉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884)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林中先生(主席) P.O.Box309
林伟先生(副主席) UglandHouse
林峰先生(行政总裁) GrandCaymanKY1-1104
CaymanIslands
独立非执行董事:
顾云昌先生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张永岳先生 香港
陈伟成先生 金钟道88号
太古广场一座
20楼
2002�C2003室
敬启者:
发行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及
重选退任董事的建议
及
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阁下提供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及有关将於二零
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若干普通决议案的更多资料,包括但不限於(a)向董
事授出股份发行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股份发行授权;及(b)重选愿意重选连任
的退任董事,并徵求阁下於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有关上述事项的相
关普通决议案。
�C4�C
主席函件
2.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股东通过授予董事一般授权的普通决议案,
董事可行使本公司权力发行股份。该授权将於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失效。董事拟徵求阁下批准於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授出的股份发行
授权。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包括6,756,021,600股股份。待批准股
份发行授权的决议案通过後,并假设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至决议案通过当日期
间已发行股份并无变动,於决议案通过当日根据股份发行授权予以发行的股份
数目最多将为1,351,204,320股股份,相当於通过该决议案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不
超过20%。
此外,另一决议案亦将向阁下提呈,以供批准透过增加股份总数扩大股份
发行授权,而董事可根据股份发行授权配发及发行该等股份,其数量相当於根据
购回授权购回的股份数量。
股份发行授权及扩大股份发行授权的详情,分别载於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
大会通告第5及7项决议案所载的普通决议案。
3.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股东通过授予董事一般授权的普通决议案,
董事可行使本公司权力购回股份。该授权将於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失效。董事拟徵求阁下批准於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建议上授出的购回授权。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包括6,756,021,600股股份。待批准购
回决议案通过後,并假设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至购回决议案通过当日期间已发
行股份并无变动,於购回决议案通过当日根据购回授权予以购回的股份数目最
多将为675,602,160股股份,相当於通过购回决议案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
10%。
根据购回股份条例规定提供购回授权必要资料的说明函件载於本通函附录一。
�C5�C
主席函件
4.重选退任董事
董事会目前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执行董事,即林中先生、林伟先生
及林峰先生;及三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即顾云昌先生、张永岳先生及陈伟成先生。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16.18条,林中先生及林峰先生将於二零一七年股东周
年大会轮值退任,并合资格且愿意重选连任。
有关建议於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重选的退任董事详情载於本通函附录二。
5.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提呈有关批准(其中包括)股份发行授权、
购回授权、扩大股份发行授权及重选愿意重选连任的退任董事的普通决议案。二
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十三至十七页。
就董事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股东须就於二零
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放弃投票。
6.应采取的行动
随函附奉适用於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的代表委任表格。无论阁下能
否出席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代表委任表格印备的指示,尽快填妥表格且不迟於二
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的香
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号合和中心17M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二
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7.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13.6条,於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股东表决
的所有决议案须按股数投票方式决定。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5)条所指
定方式公布投票结果。
�C6�C
主席函件
8.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向董事授出股份发行授权、购回授权、扩大股份发行授权及重选
愿意重选连任的退任董事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的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
全体股东於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赞成所提呈的有关决议案,以使其
生效。
此致
列位股东台照
承董事会命
旭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林中
谨启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C7�C
附录一 说明函件
本附录为购回股份条例规定的说明函件,向阁下提供必要资料,以供考虑
批准购回不超过於购回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10%的股份的建议。
1.股本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包括6,756,021,600股股份。
待购回决议案获通过後,并假设於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前不再发行或
购回股份,则本公司将可根据购回决议案购回最多675,602,160股股份,相当於於
通过购回决议案日期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10%。
2.购回的理由
尽管董事目前无意购回任何股份,但董事认为购回授权符合本公司及其股
东整体最佳利益。视乎当时市况及资金安排,有关购回可提高本公司的资产净值
及�u或每股盈利,并仅会於董事认为有关购回将对於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有利的情
况下方会进行。
3.购回资金
购回股份时,本公司仅可动用全部按照其组织章程大纲、组织章程细则、适
用香港法例,以及开曼群岛公司法及适用法律可合法作此用途的现金流量或营
运资金支付。
相对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年报所载经审核财务报
表所披露的状况,倘於建议购回期间任何时间全面行使购回授权,或会对本公司
的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倘购回授权对本公司的营
运资金需求或资本负债水平有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建议行使购回授权。
�C8�C
附录一 说明函件
4.股价
截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於联交所成交股份的最高及最低价载列
如下:
股份成交价
年份 月份 最高价 最低价
港元 港元
二零一六年 三月 1.93 1.55
四月 2.03 1.76
五月 1.88 1.67
六月 2.00 1.80
七月 2.03 1.88
八月 2.55 1.98
九月 2.70 2.37
十月 2.47 2.15
十一月 2.35 2.17
十二月 2.30 1.96
二零一七年 一月 2.23 2.07
二月 2.68 2.16
三月(由三月一日起直至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3.10 2.56
5.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将根据购回授权、上市规则、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
组织章程细则、适用香港法例、开曼群岛公司法及适用法律行使本公司权力作出
购回。
董事及其彼等的紧密联系人士(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据董事所知)(定义见
上市规则)现时概无意於股东批准购回授权後根据该授权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
出售任何股份。
倘股东批准购回授权,概无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知会本公
司彼等目前有意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出售股份或承诺不会向本公司或其附属
公司出售股份。
�C9�C
附录一 说明函件
6.收购守则及公众持股量的影响
倘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权力购回股份导致一名股东於本公司之表决权所占权
益比例增加,则该项增加将按收购守则规则第32条视为一项收购。因此,一名股
东或一批一致行动的股东可取得或巩固本公司控制权及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第
26条及第32条提出强制收购建议。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及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336条所存置主要股
东名册的股份权益,本公司执行董事兼主席林中先生於合共3,441,169,646股股份
中拥有权益,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50.93%。该等3,441,169,646股股份包括由林中先
生持有的6,456,000股股份及林氏家族信托持有的2,259,037,975股股份组成,当中
林中先生为共同创立人之一,而1,175,675,671股股份由SunSuccessTrust持有,当
中林中先生为唯一创立人。本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林伟先生於合共2,910,990,534
股股份中拥有权益,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43.09%。该等2,910,990,534股股份包括
由林氏家族信托持有的2,259,037,975股股份,当中林伟先生为共同创立人之一,
而651,952,559股股份由林伟先生全资拥有的公司卓骏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执行
董事兼行政总裁林峰先生於合共2,464,708,555股股份中拥有权益,占已发行股份
总数约36.48%。该等2,464,708,555股股份包括由林氏家族信托持有的2,259,037,975
股股份,当中林峰先生为共同创立人之一,及205,670,580股股份由Sun-Mountain
Trust持有,当中林峰先生为唯一创立人。因此,林中先生、林伟先生及林峰先生
有权共同控制行使合共4,298,792,785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投票权约63.63%。
根据有关股权及倘根据购回授权董事行使全部权力购回股份及假设於二零
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前并再无发行或购回任何股份,林中先生、林伟先生及林峰
先生共同於本公司的权益将增加至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70.70%。除上述者外,董
事目前并不知悉因任何根据购回授权进行的购回後而将导致收购守则项下的任
何後果。
董事将尽力确保不会过度行使购回授权而导致公众持有的股份数目减少至
低於已发行股份总数25%的公众持股量百分比。
7.本公司购回的股份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本公司并无在联交所或其他交易所购回任
何股份。
�C10�C
附录二 拟重选连任的董事详情
以下为根据组织章程细则於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建议重选董事的简介
资料。就有关於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下列董事而言,除以下所载资料
外,并无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的规定予以披露,亦无
任何其他事项须提呈股东注意:
林中先生,48岁,本公司的创办人、执行董事兼主席。林中先生於房地产行
业拥有约26年经验。彼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日获委任为董事,现任本公司提名
委员会主席及薪酬委员会委员,亦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及本集团若干附属公司
的董事。彼於二零一三年获委任为上海市人口福利基金会副会长、全国房地产商
会联盟副主席及其上海商会名誉会长、於二零一四年获委任为上海市房地产行
业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副会长及上海新沪商联合会轮值主席,及於二零一六年获
委任为上海市�建商会名誉会长及上海市厦门商会会长。林中先生毕业於厦门
大学,并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彼亦获长江商学院颁发行政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
位。林中先生为林伟先生及林峰先生的兄弟。林中先生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茂福
投资有限公司(「茂福」)及鼎昌有限公司的董事。
林中先生作为执行董事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任期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
二十三日起为期三年,且已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重续三年。彼亦须根
据组织章程细则在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轮值退任及重选。林中先生於截至二零
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获得总薪金人民币2,740,000元,其中包括基本薪金
及津贴人民币2,641,000元及退休福利供款人民币99,000元,但於该年度并无收取
任何董事袍金。林中先生的董事薪酬由董事会根据本公司薪酬委员会的建议,参
考其於本公司的职责及责任及以其职位的当时市场薪酬厘定。
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林中先生於6,456,000股股份,及透过全
权信托於3,434,713,646股股份中拥有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林中先生(i)并无於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
职位;(ii)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
或控股股东概无关连;(iii)并无持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股份权益;
及(iv)过往三年并无於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林中先生确认,并无有关其重选董事的其他资料根据
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须知会股东及本公司或须予以披露。
�C11�C
附录二 拟重选连任的董事详情
林峰先生,41岁,本公司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彼亦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及
本集团若干附属公司的董事。林峰先生於房地产行业拥有约17年经验。彼於二零
零一年加入本集团及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日获委任为董事。彼目前担任全国
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副会长、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委员、上海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
员、上海市工商联合会(商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长宁区工商业联合会(商会)
常务委员、上海市普陀区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上海市普陀区人大代表、中国城
市房地产开发商业策略联盟总裁联席会轮席主席及旭辉慈善基金常务理事。林
峰先生毕业於厦门大学,并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亦获UniversityofDundee颁发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林峰先生为林中先生及林伟先生的兄弟。林峰先生为本公司
的主要股东茂福的董事。
林峰先生作为执行董事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任期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
二十三日起为期三年,且已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重续三年。彼亦须根
据组织章程细则在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轮值退任及重选。林峰先生於截至二零
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获得总薪金人民币5,582,000元,其中包括基本薪金
及津贴人民币3,293,000元、以股本权益结算并以股份付款人民币579,000元、酌情
花红人民币1,611,000元及退休福利供款人民币99,000元,但於该年度并无收取任
何董事袍金。林峰先生的董事薪酬由董事会根据本公司薪酬委员会的建议,参考
其於本公司的职责及责任及以其职位的当时市场薪酬厘定。
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林峰先生拥有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获
授之购股权以认购5,800,000股股份的权益,并透过全权信托於2,464,708,555股股
份中拥有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林峰先生(i)并无於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
职位;(ii)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
或控股股东概无关连;(iii)并无持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股份权益;
及(iv)过往三年并无於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林峰先生确认,并无有关其重选董事的其他资料根据
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须知会股东及本公司或须予以披露。
�C12�C
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IFIHoldings (Group) Co.Ltd.
旭辉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884)
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旭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
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香港港丽酒店7楼显利厅举
行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书及独立核数师
报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每股人民币11.50分(相当
於13港分)的末期股息(以现金支付,可选择以股代息);
3. 重选董事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本公司全体董事的酬金;
4. 重新委任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
董事会厘定核数师的酬金;
5.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动议:
(a)在本决议案(c)段的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
所」)证券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在有
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的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额外股份(「股份」)或可转换为
股份的证券,以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
及期权(包括但不限於认股权证、债券及可转换为股份的债务证
券);
�C13�C
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可能需
於有关期间或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及期权
(包括但不限於认股权证、债券及可转换为股份的债务证券);
(c)董事依据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
论依据期权或以其他方式)的股份总数(除因(i)供股(定义见下文);
或(ii)根据本公司於本决议案当日发行的任何认股权证或其他证
券( 附有认购或购买股份或以其他方式转换为股份的权利)的条
款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或(iii)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行使认购权;
或(iv)授出或发行股份或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权利的任何以股代息
计划或相似安排而发行的股份以外),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
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倘任何股份於本决议案通过後分
别合并为较小或分拆为较大数目的股份,则有关股份总数将就此
予以调整),而上述批准须相应地受此限制;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起至下列各项中较早日期
止的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ii)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及任何适用法律规定须举行本公司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之日;
(iii)本决议案的授权经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
撤销或更改之日;及
�C14�C
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供股」指在董事指定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
册的股东提出按其当时持股比例发售股份的建议,惟董事可就零
碎配额或任何经考虑适用於本公司的任何地区的法例或当地任
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的任何限制或责任後,
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6.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动议:
(a)在本决议案(b)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符合一切
适用法律及�u或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的规定情况下,
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的一切权力,以在联交所
购回股份;
(b)本公司依据本决议案(a)段批准将购回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
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10%(倘任何股份於本决议
案通过後分别合并为较小或分拆为较大数目的股份,则有关股份
总数将就此予以调整),而上述批准须相应地受此限制;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至下列各项中的较早日期
止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ii)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及任何适用法律规定须举行本公司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之日;及
(iii)本决议案的授权经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
撤销或更改之日。」
�C15�C
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7.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动议待上文第5项及第6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根据上文第5项
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於董事根据该一般授权可能配发及
发行或同意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总数中,加入相当於根据第6项普通决
议案所授权利由本公司购回的股份总数的数目,惟该股份数目不得超
过上述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倘任何股份
於本决议案通过後分别合并为较小或分拆为较大数目的股份,则有关
股份总数将就此予以调整)。」
承董事会命
旭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林中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附注:
(a)凡有权出席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派一名或以上(如
股东持有多於一股股份)人士为受委代表代其出席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及投票。
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但须代表股东亲身出席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
(b)倘属本公司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该等联名持有人其中任何一人均可亲身或委
派受委代表就有关股份在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
的人士;惟若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
会,则仅该名於本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就有关股份排名较先的联名持有人,方有权单
独就有关股份在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
(c)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
件经公证核实的副本),须不迟於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
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於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d)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i)确定出席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资格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二)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星
期五)(包括首尾两日)停止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期间将不会登记股份过
户。为确定有权出席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股东身份,所
有附有相关股票的股份过户文件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星期四)下午四
时三十分前呈交予本公司於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办理登记。
�C16�C
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i)确定获派建议末期股息的资格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四)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星
期五)(包括首尾两日)停止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期间将不会登记股份过
户。为符合资格收取建议末期股息,所有附有相关股票的股份过户文件须於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呈交予本公司於香港的
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办理登记。
(e)关於本通告第3项普通决议案,退任并愿意重选连任为本公司董事(即林中先生及林
峰先生)的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的致股东通函附录二。
(f)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13.6条,於股东大会上提呈本公司股东表决的所有决议
案须按股数投票方式决定。
�C17�C
旭辉控股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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