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所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81)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康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7年4月11日(星期二)上午
10时正假座香港金钟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10楼统一会议中心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本公司之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1.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First KindInternationalLimited(「FirstKind」)与
本公司订立日期为2016年2月6日之股份购回协议(「股份购回协议」,
其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送呈股东特别大会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
签署以资识别),内容关於本公司拟向First Kind购回146,140,200股本
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购回股份」),建议总
代价为560,739,947.40港元(「股份购回」);
(b) 批准股份购回及根据股份购回协议拟进行之交易;及
(c) 授权本公司董事(「董事」)作出其认为必要、适宜或权宜之一切有关
行动及事宜并签立一切有关文件,藉以落实股份购回协议及据此拟进
行之交易并使之生效。」
普通决议案
2. 「动议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规则26豁免注释1,批准豁免安郁宝先
生、黎倩女士及杨惠波先生及与彼等一致行动之人士(「一致行动集团」)因股份购回可能导致须向一致行动集团尚未拥有或同意将收购之本公司全部股份提出强制性全面收购建议之责任(「清洗豁免」)之有关条款,及授权董事作出其认为必要、适宜或权宜之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并签立一切有关文件,藉以使与上述事项有关之任何事项生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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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待股份购回协议完成後,授权董事派发本公司特别股息每股0.1港元,及作
出其认为必要、适宜或权宜之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并签立一切有关文件,藉以使与上述事项有关之任何事项生效。」
承董事会命
康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安郁宝
谨启
香港,2017年3月20日
注册办事处: 中国主要营业地点:
CliftonHouse 中国广州
75FortStreet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
POBox1350 东鹏大道71号
GrandCaymanKY1-1108
CaymanIslands
附注:
1. 为厘定本公司股东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资格,本公司自2017年4月6日(星期 四)至
2017年4月11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内不会进行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未登记之股份持有人须确保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 同有关股票,必须於2017年4月5日(星期三)下午4时30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证券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m,以办理登记手续。
2.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受
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须亲身出席以代表股东。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
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在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於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
之香港证券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届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在会上投票。
4. 倘为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於大会就该等股份投票(不论亲
身或委派代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则排名最先者方有权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以於本公司股东名册中就有关联名持有股份名列首位者为准。
5. 本通告所载决议案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以投票方式表决。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安郁宝先生、黎倩女士及朱荃教授;非执行董事王顺龙先生及林盛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苏元福先生、冯仲实先生及成欣欣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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