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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270)
於2017年3月20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投票表决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该等决议案已於2017年3月20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表决方式正式通过。
兹提述粤海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1月19日的公告,以及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2月24日之通函(「通函」)所载有关本公司的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及重选董事事宜。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的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本公司於2017年3月20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上,有关(i)批准收购、特别授权、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所有交易(「第1项决议案」);及(ii)重选蔡勇先生为董事(「第2项决议案」)(刊载於通函内的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普通决议案(统称「该等决议案」)以投票表决方式正式通过。
於股东特别大会当日,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数目为6,264,931,421股。
就第1项决议案,诚如通函所载,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任何有权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且於收购中拥有重大权益之董事,以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合共持有本公司3,428,911,137股,相当於本公司於股东特别大会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约54.73%)已於第1项决议案放弃投票。因此,赋予独立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第1项决议案之股份总数为2,836,020,284股,相当於本公司於股东特别大会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约45.27%。
就第2项决议案,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之股份总数为6,264,931,421股。
就各董事所深知,除上述披露者外,概无其他股东根据《上市规则》规定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概无股份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但根据《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须於会上放弃投票赞成任何该等决议案。概无股份赋予股东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但只可投票反对任何该等决议案。
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获委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点票事宜担任监票员。股东特别大会上所投票表决的该等决议案的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票数
普通决议案(附注) (概约%)
赞成 反对
1. 批准收购、特别授权、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 1,634,687,316 259,830,982
行之所有交易。 (86.29%) (13.71%)
2. 重选蔡勇先生为董事。 5,166,946,329 132,976,148
(97.49%) (2.51%)
附注:该等决议案全文刊载於通函内的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由於该等决议案已获超过 50%之票数赞成,该等决议案获正式通过成为普通决议
案。
承董事会命
主席
黄小峰
香港,2017年3月20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由四名执行董事黄小峰先生、温引珩先生、何林丽屏女
士和曾翰南先生;六名非执行董事蔡勇先生、吴建国先生、张辉先生、赵春晓女士、
蓝汝宁先生和李伟强先生;以及五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陈祖泽博士、李国宝博士、
冯华健先生、郑慕智博士和胡定旭先生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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