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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股東大會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告 兹通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ChongqingRural Commercial BankCo., Ltd.*(「本 行」)谨订於2017年5月5日(星期五)上午9时30分假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6号本行4楼大会议室举行本行2016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度股东大会」)。 2016年度股东大会详情如下: 一. 2016年度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 本行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 2017年5月5日(星期五)上午9时30分,会期预计为半天 (三)会议地点 中国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6号本行4楼大会议室 (四)2016年度股东大会举办方式 现场会议、投票表决 二. 2016年度股东大会主要内容 (一)将於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之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审议并批准本行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并批准本行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并批准本行2016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4. 审议并批准本行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 审议并批准本行2017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6. 审议并批准本行2016年度报告; 7. 审议并批准聘请本行2017年度外部审计师及厘定其酬金的议案; 8. 建议选举陈建伟先生为本行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9. 建议选举赖生平先生为本行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0. 建议选举罗宇星先生为本行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1. 建议选举宋清华先生为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2. 审议并批准建议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 审议并批准建议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 审议并批准建议修改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涉及摊 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15. 审议并批准建议发起设立直销银行子公司的议案。 特别决议案 16. 审议并批准建议发行金融债券的议案; 17. 审议并批准建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8. 审议并批准建议定向增发内资股的议案: 18.1.股票种类和面值 18.2.发行数量 18.3.发行对象 18.4.定价方式 18.5.发行方式 18.6.募集资金用途 18.7.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 18.8.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19. 审议并批准建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定向增发内资股有关事 宜的议案; 20. 审议并批准建议延长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 效期的议案; 21. 审议并批准建议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授权期的议案。 (二)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报事项 1. 听取本行2016年度独立非执行董事述职报告; 2. 听取本行2016年度三农金融服务工作报告。 代表董事会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Rural CommercialBankCo.,Ltd.* 董事长兼执行董事 刘建忠 中国重庆,2017年3月21日 附注: 1.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除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 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2016年度股东大会上的议案均会以投票方式表决。有关表决 结果的公告将会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登载於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行网站 (www.cqrcb.com)。 2. 为厘定股东出席2016年度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资格,尚未登记为H股股东的股份持有人 务请於2017 年4月3日(星期一)下午4时30分前将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达本行H股股份过 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本行将於2017年4月5日(星期三)至2017年5月5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3. 董事会建议按照每股人民币0.20元(含税)向全体股东派发2016年现金股息,共人民币18.60 亿元(含税)。该股息分配方案将提请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如该建议於2016年度股东大会上获得批准,股息将派发予於2017年5月16日(星期二)名列本行股东名册的内资股股东和H股股东。上述建议派发的股息均以人民币计值,以人民币向内资股股东发放,以港币向H股股东发放,以港币发放的股息计算汇率以本行2016年度股东大会宣派股息日(2017年5月5日,包括当日)之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平均汇率中间价为准。 (1) 对内资股股东 本行将於2017年5月11日(星期四)至2017年5月16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日)期间暂停办理内资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对於2017年5月16日(星期二)名列内资股股东名册的自然人股东,本行将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内资股法人股东则自行申报缴纳。 未确权内资股股东的股息暂由本行保管,待确权後再进行派发。 (2) 对H股股东 本行将於2017年5月11日(星期四)至2017年5月16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日)期间暂停 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若本行H股股东欲确定收取建议分派的现金股息的资格,须於2017年5月10日(星期三)下午4时30分前将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交回本行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 建议派发末期股息、代扣代缴境外非居民个人�u企业股东股息所得税事宜: 非居民企业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於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8]897号)的相关规定,对於2017年5月16日(星期二)名列本行H股股东名册的非 居民企业股东,本行将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依照税收协议的规定办理。 非居民个人股东 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1]348号文件,本行须为非居民H股个人股东代扣代 缴非居民个人所得税,根据非居民H股个人股东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议及内地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i) 对与中国订立低於10%税率的协议国家的非居民H股个人股东,由本行代为办理 享受有关协议待遇的申请。 (ii) 对与中国订立10%税率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非居民H股个人股东,本行将按10% 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iii) 对与中国订立高於10%低於20%税率的协议国家的非居民H股个人股东,本行将 按协议实际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iv) 对与中国没有税收协议的国家及其他情况的非居民H股个人股东,本行将按20% 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行将以2017年5月16日(星期二)本行H股股东名册所记录H股个人股东的登记地址为基准来认定H股个人股东的居民身份。若本行H股个人股东的居民身份与登记地址不一致,H股个人股东须於2017年5月10日(星期三)下午4时30分前通知本行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并将相关证明文件提交本行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对於因本行H股股东身份未能及时确定或不准确确定而引致任何申索或对於代扣机制的任何争议,本行概不负责。 (3) 港股通投资者 对於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联交所本行H股股票(「港股通」),本行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港股通H股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行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H股股票投资者。 港股通H股股票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於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 照个人投资者徵税。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及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日期等时间安排与本行H股股东一致。 4. 凡有权出席2016年度股东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可委派一名或多名(如其所持股份多 於一股)代表出席大会并於会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惟倘委派一名以上的代表,则须指明每一名受委代表所代表的股份类别及数量。 5. 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任代表,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如 股东为法人,代表委任表格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以书面形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如代表委任表格由股东的代理人签署,则授权此代理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内资股股东最迟须於2016年度股东大会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将代表委任表格及经公证人证明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送达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地址为中国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6号,邮编:400020)方为有效。H股股东必须於2016年度股东大会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将上述文书於同一期限内送达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阁下填妥及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届时仍可亲身出席2016年度股东大会及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而委任代表的文书将被视作已撤回论。 6. 拟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在2017年4月15日(星期六)之前,将每份 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知随附的回执以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方式交回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如为内资股股东)或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如为H股股东)。 7. 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中国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6号 邮编:400020 联络人:张女士、郑女士 电话:(8623) 67637929、(8623) 67637766、(8623) 61110841 传真:(8623) 67637932、(8623) 61110844 8. 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在出席2016年度股东大会时须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 9. 2016年度股东大会预计需时半天,股东(亲身或委派的代表)出席2016年度股东大会费用皆 需自理。 於本通告日期,本行执行董事为刘建忠先生及谢文辉先生;本行非执行董事为何志明先生、孙力达先生、段晓华先生、陈晓燕女士及温洪海先生;及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孙立�煜壬�、殷孟波先生、袁增霆先生及曹国华先生。 * 本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持有B0335H250000001号金融许可证,并经重庆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6129728J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行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并非一家认可机构,不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及不获授权在香港经营银行�u接受存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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