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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G LEE PROPERTYINVESTMENTS LIMITED
永利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6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永利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一)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三十三号中港城皇家太平洋酒店海景翼大堂高座黄庭厅III举行股东周年大 会(「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普通决议案:
1. 省览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及
董事局与独立核数师之报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0.01港元;
3. 重选周彩花女士为本公司之董 事(「董事」);
4. 重选谢国生博士为董事;
5. 重选崔志仁先生为董事;
6.授权董事局(「董事局」)根据服务合约或委聘书,厘定董事截至二零一七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酬金。授予董事之花红须经董事局大比数票数决定, 惟於任何一个财政年度向全体执行董事支付之花红总额不得超过相关年度本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综合除税後溢利之20%;及
* 仅供识别
7.续聘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公司之独立核数师及授权董事局厘定独立
核数师之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8. 「动议:
(a)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局於有关期间(定义
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
外股份,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项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本决议案(a)段所述之批准乃授权董事局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可能 须於有关期间届满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董事局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可能予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
置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予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 置(不论根据
购股权或其他方式而配发 者)之本公司股份(「股份」)数目,不得超过以
下两者总和:
(aa) 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股份数目之20%;及
(bb)(倘董事获本公司股东另一决议案授权)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後,本
公司购回之股份数目(最高数目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
行股份数目之10%),
惟就(i)供股(定义见下文);(ii)根据本公司发行之任何认股权证或可兑
换为股份之任何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或兑换权;(iii)行使当时为向本公
司及�u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高级职员、雇员或其他合资格参与者授出
或发行股份或可购买股份之权利而采纳之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而授
予之任何购股权;或(iv)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以配发及发行股份取代
全部或部份就股份派付之现金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或(v)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授出特别权额而配发之股份除外,而根据本决
议案(a)段作出之授权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百慕达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
「供股」指於董事局於指定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
册之本公司股东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发售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或
发售或发行认股权或其他赋予权力认购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之证券(惟
董事局有权就零碎股权,或在顾及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例或当地任
何认可管制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而产生之限制或责任後,作
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取消或其他安 排)。
「股份」须(就本决议案所提述之授权而言)指倘若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
日之已发行股份在其後任何时间合并或拆细成为较小或较大数目之股
份时而可能调整之有关数目股份。」
9. 「动议:
(a)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无条件批准董事局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
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便根据一切适用法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经不时修改)并在其规限下於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股份於其上市并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
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或以其他方式收
购本公司本身之股份;
(b)本公司於有关期间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可以购回或以其他方式收
购或同意将予购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购之股份最高数目,不得超过本公
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之10%,而根据本决议案(a)段
作出之授权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百慕达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
「股份」须(就本决议案所提述之授权而言)指倘若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
日之已发行股份在其後任何时间合并或拆细成为较小或较大数目之股
份时而可能调整之有关数目股 份。」
10. 「动议待上述第8项及第9项决议案获通过後,将本公司根据上述第9项决议案
授予董事局之授权所购回之股份总数,加入董事局根据上述第8项决议案可
予以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予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之股份总
数。」
承董事局命
永利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吴浩然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九龙观塘
敬业街55号
皇廷广场11楼J室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House
2ChurchStreet
HamiltonHM11
Bermuda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本公司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派其他人士为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投票。
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派一位或多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及投票。
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
2. 倘为本公司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 人,则任何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有
关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多於一位联名持有人出席任何大会,则高级
人士之投票(无论亲自或委派代表)须予以接纳,而其他联名持有人无投票权,就此而言,
高级人士须根据就联名持有股份而在股东名册上登记之排名次序厘定。就本公司细则而言,
身故股东之多名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应被视为任何有关股份之联名持有人。
3.委派代表之文据及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 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
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名列文据之人士拟投票之大会或其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
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
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股东於递交委任代表之文据後,仍可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
会及在会上投票,於此情况,委任代表之文据将被视为已撤回论。
於本公布刊登日期,董事会包括四名执行董事周彩花女士、黄少华女士、王敏莉
女士及雷兆峰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蓝章华先生、谢国生博士及崔志仁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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