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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9 通告

第一次提醒 本公告及通告乃重要文件,务请即时垂注,惟并不构成对下述交易所买卖基金单位的购入、购买或认购邀请或要约 如 阁下对本公告及通告或所需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的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会计师或其他财务 顾问。 如 阁下已出售或转让 阁下在沪深金融ETF所持有的所有基金单位,阁下应立即将本公告及通告交给买方或受让人或 经手处理有关销售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人再转交买方或受让人。 重要提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对本公告及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陈述,并表明拒绝就由於本公告及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贝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管理人」)对本公告及通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於刊发之日承担全部责任,并确认在已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据其所知及所信,本公告及通告於刊发之日并没有遗漏其他事实,以致其任何申述具有误导成分。 证监会认可不等如对计划作出推介或认许,亦不是对计划或其表现的商业利弊或价值作出保证,更不代表计划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许计划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iShares 安硕亚洲信托基金(「信托基金」) (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 获认可之香港伞子单位信托基金) iShares安硕沪深A股金融指数ETF*(*此基金为一只合成交易所买卖基金) (股份代号:2829)(「沪深金融ETF」) 有关建议停止交易、终止、 自愿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之公告及 通告以及特别大会通告 重要提示:强烈建议投资者考虑本公告及通告的内容。本公告及通告乃重要文件,务请即时垂注。其内容有关沪深金融ETF的建议停止交易、建议终止、建议撤销认可资格及建议除牌(「建议」)的事宜。管理人经考虑相关因素後,当中特别包括沪深金融ETF相对较小的资产净值(有关因素详情见下文第1条),建议就沪深金融ETF寻求终止、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 除非沪深金融ETF的资产净值於本公告及通告日期至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期间的任何日期跌至低於10,000,000 美元等值的港元(如下文进一步说明),否则建议须经基金单位持有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举行的特别大会(「大会」)上通过决议(如随附的大会通告(「特别大会通告」)所载)批准後才可实行。决议必须由在赞成及反对决议的总票数中持有75%或以上票数的基金单位持有人通过。有关大会的详情,请参阅随附的特别大会通告。 投资者须注意: (A) 倘沪深金融ETF的资产净值於本公告及通告日期至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即於大会建议日期不少於21日前) 期间的任何日期跌至低於10,000,000美元等值的港元,管理人将取消大会并根据信托契据第35.7(b)条行使其 权力透过向基金单位持有人发出不少於三个月通知终止沪深金融ETF。在此情况下,管理人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 二十四日或之前发布公告,就有关取消通知基金单位持有人(「取消公告」),并其後就根据信托契据第35.7(b)条 行使其权力终止沪深金融ETF发布公告,当中载列下列日期:不准许透过任何参与证券商於一手市场增设基金单 位的起始日期、最後交易日、停止交易日、分派记录日、末期分派日及终止日; (B)倘沪深金融ETF的资产净值於截至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仍高於10,000,000美元等值的港 元,大会将如期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举行,基金单位持有人将於会上就决议投票。为免生疑,即使沪深金融ETF的资产净值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後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大会日期)前跌至低於10,000,000美元等值的港元,大会将如期举行,给予基金单位持有人机会就决议投票。管理人将於大会後尽快且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公告大会结果(「结果公告」)。 倘基金单位持有人於大会上批准建议,管理人将终止沪深金融 ETF。在此情况下,不准许透过任何参与证券商於 一手市场增设基金单位的起始日期、最後交易日、停止交易日、分派记录日、末期分派日及终止日如本公告及 通告第3.3条所载。 其後为落实建议而会发生的事件载列如下: 自停止交易日起:(i)沪深金融ETF的基金单位将不再进行交易,亦不能赎回沪深金融ETF的基金单位;(ii)管理 人将开始变现沪深金融ETF的所有资产,因此沪深金融ETF将不再追踪基础指数,亦将无法达致其追踪有关基础 指数表现的投资目标;(iii)沪深金融ETF将不再向公众推广;及(iv)沪深金融ETF将主要持有现金,且沪深金融 ETF将仅会以有限方式营运; 管理人将於谘询沪深金融 ETF 的核数师後,宣布向截至分派记录日仍维持投资者身份的投资者派发末期分派(有 关进一步资料,请参阅下文第4.2条),预期末期分派将於末期分派日或前後支付。根据管理人於本公告及通告 日期可得之资料,管理人认为於末期分派後将不太可能作出进一步分派。然而,在不太可能的情况下若在末期分派後作出进一步分派,管理人将发布公告通知相关投资者; 在信托人与管理人已达成沪深金融 ETF 不再存有任何未偿还的或有或实际负债或资产的意见之日,信托人与管理 人将开始完成沪深金融ETF的终止事务(即终止日); 自停止交易日起直至至少终止日为止期间,管理人将维持沪深金融 ETF 的证监会认可地位及在香港联交所的上市 地位(及沪深金融ETF将继续遵守守则及信托契据以及适用法例及规例),并在香港联交所批准後,预期除牌将 与撤销认可资格同时或大约同时生效; 管理人预期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将於终止日或终止日不久後进行(请注意:任何此前向投资者发行的沪深金融 ETF产品文件,包括章程,应保留仅供个人使用,不能用於公开传阅);及 投资者应注意下文第7.1条所载的风险因素(包括流动性风险、CAAP提前赎回及回购风险、基金单位按折价或溢 价买卖及市场作价者失效的风险、自本公告及通告日期至最後交易日止期间的追踪误差风险、资产净值下调风 险、无法追踪基础指数风险、缺乏投票权风险、变现CAAP风险及延迟分派风险)。投资者在买卖沪深金融ETF 基金单位或就其持有的沪深金融ETF基金单位决定行动步骤前,应审慎行事并谘询其专业及财务顾问。 中国资本增益税- 於本公告及通告日期,就沪深金融ETF而言:(i)管理人自所有CAAP发行人获悉,其已向中国税务机构就其 相关中国资本增益税报税以供评估及中国税务机构已完成有关评估;(ii)管理人已与所有CAAP发行人协定并 结算中国资本增益税责任;及(iii)因此,管理人就其考虑专业税务意见後所知所信,认为沪深金融ETF并无 进一步中国资本增益税责任。 如决议在大会上未获通过,倘沪深金融ETF之所有已发行基金单位之总资产净值低於10,000,000美元等值之港元, 管理人保留权利根据信托契据第35.7(b)条终止沪深金融ETF。在此等情况下,管理人须向基金单位持有人发出通知,确定上述终止生效之日期(该日期不应少於发出通知後三个月内)。 管理人将承担自本公告及通告日期直至并包括终止日所有与建议及大会相关的成本及开支(与沪深金融 ETF 资产变现(即CAAP变现)有关的交易成本及任何税款等正常营运开支除外,该等正常营运开支将由沪深金 融ETF承担,亦即由其基金单位持有人承担)。管理人将密切监控局势,致力按沪深金融ETF及其基金单位 持有人的利益并考虑成本後,以有序的方式实行变现CAAP。在考虑有关成本时,管理人将致力确保有关 成本就(i)拟於终止日前终止沪深金融ETF的意向及(ii)当时市场情况而言乃属合理。 谨此促请股票经纪及财务中介机构: 将本公告及通告(包括特别大会通告)之副本转交予其持有沪深金融ETF的基金单位之客户,并尽快告知其有关 本公告及通告之内容; 为其拟出售沪深金融ETF的基金单位之客户提供方便;及 就任何基金单位的出售提供服务时,如有任何适用的较早的交易截止时间、额外费用或收费及╱或其他条款及 条件,请尽快通告其客户。 如投资者对本公告及通告之内容有任何疑问,应联络其独立财务中介机构或专业顾问以寻求其专业意见,或直接向管 理人查询(有关进一步资料,请参阅下文第13条)。 管理人将每星期向投资者发出提示公告,就建议及大会(包括最後交易日、停止交易日及分派记录日)通知及提醒投资者,直至取消公告(如有)日期或大会日期为止。另外,管理人亦将於适当时候再发出公告,按照适用的监管规定及适当之情况就末期分派日、终止日、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的日期以及末期分派之後还有否进一步分派通知投资者。 管理人对本公告及通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确认在已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据其所知及所信,本公告及通告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使其任何申述具有误导成分。 除另行定义外,本公告及通告所使用之词汇及表达与在章程中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信托基金及沪深金融ETF之管理人贝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管理人」)宣布建议沪深金融ETF寻求终止、自愿撤销认 可资格及除牌。建议沪深金融ETF的终止、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须经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最後批准,并仅将於信托人与管 理人达成沪深金融ETF不再存有任何未偿还的或有或实际负债或资产的意见之後才会进行。 1. 特别大会 1.1 除非沪深金融ETF的资产净值於本公告及通告日期至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期间的任何日期跌至低於10,000,000 美元等值的港元,否则建议须经基金单位持有人通过特别大会通告所载的决议。 阁下如欲亲自出席将於二零一七 年三月二十日举行之大会及╱或在大会上投票及╱或委任代表出席大会以代表 阁下投票,请参阅下文第8.3条。决 定有权投票的沪深金融ETF的基金单位实益拥有人的记录日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如大会须延期进行,记录日将 顺延至原定记录日之後大约15日,而管理人收到的所有大会投票将无效,且将不会结转至延期大会。倘大会因没有足够的法定人数须延期进行,则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延期大会的基金单位持有人将为法定人数。有权於延期大会上投票的基金单位持有人均须在延期大会上再行投票。管理人将在适当时候就延期大会(如有)的详情向基金单位持有人发出通知。 1.2 可能取消大会 根据信托契据第35.7(b)条,倘沪深金融ETF之所有已发行基金单位之总资产净值低於10,000,000美元等值之港元, 管理人可全权决定终止沪深金融ETF。因此,投资者须注意: (A) 倘沪深金融ETF的资产净值於本公告及通告日期至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即於大会建议日期不少於21日前) 期间的任何日期跌至低於 10,000,000美元等值的港元,管理人将取消大会并根据信托契据第35.7(b)条行使其权 力透过向基金单位持有人发出不少於三个月通知终止沪深金融ETF。在此情况下,管理人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 二十四日或之前发布取消公告,就有关取消通知基金单位持有人及其後将就根据信托契据第35.7(b)条行使其权 力终止沪深金融ETF发布公告。 (B) 倘沪深金融ETF的资产净值於截至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仍高於10,000,000美元等值的港 元,大会将如期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举行,基金单位持有人将於会上就决议投票。为免生疑,即使沪深金 融ETF的资产净值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後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大会日期)前跌至低於10,000,000美元等值的港元,大会将如期举行,给予基金单位持有人机会就决议投票。管理人将於大会後尽快且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发布结果公告,公告大会结果。 如决议在大会上未获通过,倘沪深金融ETF之所有已发行基金单位之总资产净值低於10,000,000美元等值之港元, 管理人保留权利根据信托契据第35.7(b)条终止沪深金融ETF。在此等情况下,管理人须向基金单位持有人发出通知,确定上述终止生效之日期(该日期不应少於发出通知後三个月内)。 1.3 成本 管理人将承担自本公告及通告日期直至并包括终止日所有与建议及大会相关的成本及开支(与沪深金融ETF资产变现 (即CAAP变现)有关的交易成本及任何税款等正常营运开支除外,该等正常营运开支将由沪深金融ETF承担,亦即由 其基金单位持有人承担)。如章程所披露,提前赎回CAAP可能会产生成本,有关成本将由沪深金融ETF(亦即由其 基金单位持有人)承担-请参阅下文第7.1条「CAAP提前赎回及回购风险」的风险因素。管理人将密切监控局势,致力 按沪深金融ETF及其基金单位持有人的利益并考虑成本後,以有序的方式实行CAAP变现。在考虑有关成本时,管理 人将致力确保有关成本就(i)拟於终止日前终止沪深金融ETF的意向及(ii)当时市场情况而言乃属合理。 2. 建议终止沪深金融 ETF、停止交易及变现资产 2.1 建议终止沪深金融ETF 根据信托契据第35.11条,如有关终止的特别决议(即在赞成及反对决议的总票数中获75%或以上多数票通过的决议) 获得通过,沪深金融ETF 可随时终止。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沪深金融ETF的资产净值及每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分别为97,728,647港元及13.96 港元 (分别相当於 12,596,495美元及1.80美元*)。 *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美元兑港元的指示汇率:7.7584 管理人在考虑到投资者的整体利益、沪深金融ETF目前资产净值相对较小及交投量偏低等相关因素後,认为建议终止 沪深金融ETF将符合沪深金融ETF投资者之最佳利益。因此,管理人建议基金单位持有人通过决议,以於信托人与管 理人达成沪深金融ETF 不再存有任何未偿还的或有或实际资产或负债的意见之日终止沪深金融ETF。 2.2 建议停止交易 倘(i)如上文1.2(A)条所述,大会取消及管理人行使其权力终止沪深金融ETF,或(ii)大会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举 行,且基金单位持有人於大会上批准建议,管理人将终止沪深金融ETF。管理人将向香港联交所申请自停止交易日 起,沪深金融ETF的基金单位在香港联交所停止交易。管理人将自停止交易日起行使其於信托契据第9.5条下之投资 权力,将沪深金融ETF之全部资产变现。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倘建议於大会上获批准)或有关管理人根据信 托契据第35.7(b)条行使权力终止沪深金融ETF之公告内所公布之替代日期(倘大会取消)起,将不准许透过参与证券 商进一步增设基金单位。 管理人届时将於末期分派日或其前後就沪深金融ETF作出末期分派。因此,最後交易日将为投资者按照现行日常交易 安排在香港联交所买卖沪深金融ETF的基金单位的最後日期。 倘若本第2.2条所述的日期有任何变动,管理人将会登载公告,通知投资者有关更新日期。 为免生疑,沪深金融ETF的参与证券商将继续被允许赎回沪深金融ETF基金单位直至最後交易日。 投资者应注意,投资者不能直接於一手市场向沪深金融ETF赎回基金单位。仅参与证券商可向管理人递交赎回申请,而参与证券商可自行为其客户设定申请程序及早於章程订明之客户申请截止时间。投资者应向参与证券商查询有关截止时间及客户受理程序及要求。 2.3 对建议变现资产之影响 CAAP包括沪深金融ETF之大部分资产,因此,变现沪深金融ETF之资产将涉及CAAP之变现。变现CAAP的有关成本 将由沪深金融ETF承担,亦即由其基金单位持有人承担。如章程所披露,提前赎回CAAP可能会产生成本,有关成本 将由沪深金融ETF(亦即由其基金单位持有人)承担-请参阅下文第7.1条「CAAP提前赎回及回购风险」的风险因素。 管理人将密切监控局势,致力按沪深金融ETF及其基金单位持有人的利益并考虑成本後,以有序的方式变现沪深金融 ETF之资产。在考虑有关成本时,管理人将致力确保有关成本就(i)拟於终止日前终止沪深金融ETF的意向及(ii)当时市场情况而言乃属合理。 假设建议进行(无论由於管理人取消大会及根据信托契据第35.7(b)条行使其权力终止沪深金融ETF或由於在大会上 批准建议),在沪深金融ETF的资产变现後,沪深金融ETF将主要持有来自CAAP变现所得收益之现金。因此,自停 止交易日起,沪深金融ETF将不再追踪其基础指数,亦将无法达致其追踪基础指数表现的投资目标。 3. 停止交易日之後会如何 3.1 停止交易日之後的即时情况 假设建议进行(无论由於管理人取消大会及根据信托契据第35.7(b)条行使其权力终止沪深金融ETF或由於在大会上 批准建议),自停止交易日起,沪深金融ETF的基金单位将在香港联交所停止买卖,这意味投资者将仅可於最後交易 日(即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倘大会通过决议)或管理人就根据信托契据第35.7(b)条行使其权力终止沪深金融 ETF发布之公告内所示之替代日期(倘大会取消))(包括该日)前在香港联交所买卖基金单位,而自停止交易日起将不 可在香港联交所买卖基金单位。 3.2 自停止交易日起至终止日期间 假设建议进行(无论由於管理人取消大会及根据信托契据第35.7(b)条行使其权力终止沪深金融ETF或由於在大会上 批准建议),管理人将於谘询沪深金融ETF的核数师後,就沪深金融ETF向於分派记录日仍投资於沪深金融ETF的投 资者(「相关投资者」),即该等并无在最後交易日或之前出售其於沪深金融ETF的基金单位的投资者,宣布末期分派。 预期末期分派将於末期分派日或前後支付。 於终止日(预期将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倘大会通过决议)或管理人就根据信托契据第35.7(b)条行使其权力终 止沪深金融ETF发布之公告内所示之替代日期(倘大会取消)或前後),管理人及信托人将开始完成沪深金融ETF之终 止事务。 自停止交易日起直至至少终止日为止期间,沪深金融ETF将继续拥有香港联交所上市地位,及沪深金融ETF将仍获证 监会认可并将继续遵守守则、信托契据及适用法例及法规,惟其将仅以有限方式营运(如下文第5.2条所述)。 经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分别批准後,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将於终止日或终止日不久後进行。管理人预期(受限於香港联交所批准),除牌将仅会於撤销认可资格的同时或大约同时发生。 建议终止、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将须在支付所有未偿还费用及开支(有关进一步资料,请参阅下文第6条)、清偿沪 深金融ETF 所有未偿还负债以及获得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最终批准後方可进行。 在撤销认可资格後,沪深金融ETF将不再受证监会监管。任何此前向投资者发行的沪深金融ETF产品文件,包括章 程,应保留仅供个人使用,不能用於公开传阅。此外,股票经纪、财务中介机构及投资者不得向香港公众人士传阅 与沪深金融ETF 有关的任何推广或其他产品文件,因此举可能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 3.3 重要日期 A. 预计大会之预期重要日期将如下: 寄发本公告及通告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星期五) 倘沪深金融ETF的资产净值於该日前跌至低於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 10,000,000美元等值的港元,管理人取消大会的最後日 期 投资者须截至该日按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星期一) 记录仍为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义登记 及在中央结算系统持有基金单位的实益拥有人,将有权 出席大会并於大会上投票的日期(「记录日」)* 大会*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星期一)上午十时正 公告大会结果*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二)上午八时三十 分之前 * 倘大会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或之前并无取消。 B. 倘大会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或之前并无取消且基金单位持有人於大会上批准建议: 自该日起不能进一步增设基金单位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星期三) 在香港联交所买卖基金单位的最後一日及参与证券商赎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回基金单位的最後一日(「最後交易日」) 基金单位在香港联交所停止买卖(「停止交易日」)及不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四) 能进一步赎回基金单位,即管理人开始变现沪深金融 ETF的全部资产及沪深金融ETF不能再跟踪其基础指数 的同一日 投资者须截至该日按香港结算记录仍为以香港中央结算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星期二) (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义登记及在中央结算系统持有基金 单位的实益拥有人,才有权获得末期分派及进一步分派 (如有)(「分派记录日」) 於谘询沪深金融ETF 的核数师後,向於分派记录日仍持 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星期五)或前後 有基金单位的投资者支付末期分派(「末期分派日」) 终止沪深金融 ETF(「终止日」)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五)或前後,即管 理人与信托人达成沪深金融ETF不再存有任何未偿 还的或有或实际资产或负债的意见之日。 沪深金融ETF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五)或前後,即证 监会及香港联交所分别批准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 之日。 管理人预期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将於终止日或终 止日不久後进行。 C. 倘大会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或之前被取消,且管理人根据信托契据第35.7(b)条行使其权力终止沪深金融 ETF,则B. 所列日期将不适用及管理人将公布管理人就根据信托契据第35.7(b)条行使其权力终止沪深金融ETF 发布之公告内所示之替代日期。 管理人将自本公告及通告日期起至取消公告(如有)日期或大会日期止每星期发出提示公告,就建议及大会(包括最後交易日、停止交易日及分派记录日)通知及提醒投资者。另外,管理人亦将於适当时候再发出公告,按照适用的监管规定及适当之情况就末期分派日、终止日、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的日期以及末期分派之後还有否进一步分派通知投资者。倘本节所述日期有任何变动,管理人将刊发公告通知投资者。 谨此促请所有股票经纪及财务中介机构将本公告及通告之副本连同任何其他公告转交予其投资於沪深金融ETF的基金单位的客户,并尽快告知本公告及通告以及任何其他公告之内容。 4. 投资者於最後交易日或之前可能采取的行动 4.1 於直至(及包括)最後交易日为止的任何交易日在香港联交所买卖 於直至(及包括)最後交易日为止的任何交易日,投资者可继续於香港联交所的买卖时段内按照日常交易安排按当时 市价在香港联交所买卖其在沪深金融ETF的基金单位。沪深金融ETF的市场作价者将继续按照香港联交所的交易规 则,就沪深金融ETF 履行其市场作价的功能。 投资者应注意,股票经纪或其他财务中介机构可就於香港联交所出售沪深金融ETF的基金单位对投资者收取经纪费, 而基金单位的买卖双方将各须支付交易徵费(沪深金融ETF的基金单位价格的0.0027%或其他适用比率)及交易费(沪 深金融ETF 的基金单位价格的 0.005%)。 在香港联交所购买或出售沪深金融ETF的基金单位毋须缴付香港印花税。 沪深金融ETF 的基金单位的成交价可能低於或高於沪深金融ETF的每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4.2 於最後交易日後持有基金单位 假设建议进行(无论由於管理人取消大会及根据信托契据第35.7(b)条行使其权力终止沪深金融ETF或由於在大会上 批准建议),就於最後交易日後仍持有沪深金融ETF的基金单位的相关投资者而言,管理人将於谘询沪深金融ETF的 核数师後,就该等相关投资者宣派末期分派。每名相关投资者将可获得款额相等於沪深金融ETF的当时资产净值按照 其於分派记录日所占沪深金融ETF的权益比例而派发的末期分派(「末期分派」)。沪深金融ETF当时的资产净值将为 上文第2.3条所述沪深金融ETF资产变现所得净收益的总值。 就沪深金融ETF向每名相关投资者支付的末期分派预期於末期分派日(预期将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倘大会通过决 议)或管理人就根据信托契据第35.7(b)条行使其权力终止沪深金融ETF发布之公告内所示之替代日期(倘大会取消) 或前後)存入其财务中介机构或股票经纪在中央结算系统开设的账户。管理人将於适当时候发出进一步公告,就沪深 金融ETF的末期分派的准确支付日期以及就沪深金融ETF的每基金单位的末期分派额通知相关投资者。管理人预期或预计在末期分派後将不会作出进一步分派。然而,在不太可能的情况下若在末期分派後作出进一步分派,管理人将发布公告通知相关投资者。 重要提示:投资者应留意及考虑下文第7.1条载列的风险因素,并在出售沪深金融ETF的任何基金单位前谘询其专业 及财务顾问。倘投资者於最後交易日或之前任何时间出售其於沪深金融ETF的基金单位,则在任何情况下该投资者 将无权就任何已售出的沪深金融ETF的基金单位享有沪深金融ETF的末期分派的任何部分。因此,投资者在买卖沪深 金融ETF的基金单位或就其於沪深金融ETF的基金单位决定行动步骤前,应审慎行事并谘询其之专业及财务顾问。 5. 开始停止交易的後果 5.1 沪深金融ETF继续存续 沪深金融ETF将维持其证监会认可地位及其香港联交所上市地位,直至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之时为止。撤销认可资格 及除牌将於终止沪深金融ETF後尽快进行。 在信托人与管理人达成沪深金融ETF不再存有任何未偿还的或有或实际资产或负债的意见之时,管理人与信托人将完 成建议终止程序,管理人将就沪深金融ETF 分别向证监会申请撤销认可资格并向香港联交所申请完成除牌手续。5.2 沪深金融ETF的有限营运 自停止交易日起直至撤销认可资格为止之期间,沪深金融ETF(i)将继续遵守守则、信托契据及适用法例及法规及 (ii)将仅会以有限方式营运,原因是自停止交易日起,沪深金融ETF将不会再有任何基金单位的买卖,沪深金融ETF 亦将不会有任何投资活动。 谨请相关投资者联络其股票经纪或财务中介机构,核实其是否需就其在停止交易日至其停止持有基金单位日期的期 间持有沪深金融ETF的基金单位承担任何费用或收费(包括托管费)。 6. 成本 如上文第4.1条所示,投资者的股票经纪或财务中介机构可就任何於最後交易日或之前出售沪深金融ETF的基金单位 的任何指示徵收若干费用及收费。 所有参与证券商赎回沪深金融ETF的基金单位将均须缴付沪深金融ETF之章程内列明的费用及成本。参与证券商可将 该等费用及成本转嫁予有关投资者。参与证券商亦可收取处理任何赎回要求的费用及收费,如此亦将增加赎回成 本。投资者应向参与证券商查询有关费用、成本及收费。 管理人将承担自本公告及通告日期直至并包括终止日所有与建议及大会相关的成本及开支(与沪深金融ETF 资产变现 (即CAAP变现)有关的交易成本及任何税款等正常营运开支除外,该等正常营运开支将由沪深金融ETF承担,亦即由 其基金单位持有人承担)。管理人将继续收取管理费,直至并包括末期分派日。为完整性起见,倘於末期分派日後再作出进一步分派,管理人将仅收取截至末期分派日(包括该日)的管理费。 仅供 阁下参考,章程中所披露的沪深金融ETF的每年经常性开支*为1.07%。 * 经常性开支比率乃根据沪深金融ETF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开支计算得出,以沪深金融ETF 资产净值的百分比表示。 管理人预期沪深金融ETF的终止将不会影响上文所披露的经常性开支比率。请注意,为完整性起见,上文所示的经常 性开支比率乃按照证监会有关通函下的指引计算,并不包括以下与沪深金融ETF终止有关的成本及开支(有关成本及 开支将由沪深金融ETF承担,亦即由其基金单位持有人承担):(i)正常营运开支,如交易成本(包括与CAAP变现有关 的成本)及(ii)与沪深金融ETF的资产变现有关的任何税款。 於本公告及通告日期,沪深金融ETF概无任何未摊销的初步开支或或有负债(如未决诉讼)。 7. 其他事项 7.1 建议停止交易、建议终止沪深金融ETF及建议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的其他影响 鉴於本公告及通告及建议停止交易、建议终止沪深金融ETF及建议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投资者应注意及考虑以下各项风险: 流动性风险-自本公告及通告日期起,在香港联交所买卖沪深金融ETF的基金单位可能出现流动性欠佳的情况。 CAAP提前赎回及回购风险-CAAP是由交易对手发行的证券,目的在於用合成方法复制A股投资。由於CAAP的合 成性,该等CAAP的提早赎回可能会产生成本(其中包括,如沪深金融ETF被终止的情况),该等成本可能显着高於相 关A股的交易成本,尤其在市场高度波动的时候。该等成本亦可随时间变化而显着变化。影响该等成本变化的因素包 括A股市场波动,外汇市场波动以及与於到期日前赎回CAAP相关的成本,例如与CAAP相关的对冲平仓的成本。该 等成本或会因市场情况的变动而变动,并在管理人的控制之外。因此,倘沪深金融ETF终止,则向投资者支付由变现沪深金融ETF的CAAP投资产生的所得净现金款项(如有)可能与A股的相关价值相差甚远,从而导致投资者亏损。基金单位按折让或溢价买卖及市场作价者失效的风险-尽管直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该日)前,市场作价者将继续按照香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就沪深金融ETF履行其为市场作价的功能,沪深金融ETF的基金单位可在极端市场情况下以比较其资产净值折让的价格交易,此乃由於在建议公布後,大部分投资者或计划出售其於沪深金融ETF的基金单位,但市场中未必有很多愿意购入该等基金单位的投资者。另一方面,沪深金融ETF的基金单位亦可能以溢价的价格交易,原因是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倘建议於大会上获批准)或有关管理人根据信托契据第35.7(b)条行使权力终止沪深金融ETF之公告内所公布之替代日期(倘大会取消)起将不会再增设新基金单位,因此,该等基金单位的供需失衡情况或会较平日更为严重。在该等极端市场情况下,市场作价者未必能有效地进行其市场作价的活动,以为沪深金融ETF的基金单位在香港联交所买卖提供流动性。因此,自本公告及通告日期起直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该日),沪深金融ETF的基金单位的价格波动或会高於平日。 自本公告及通告日期起至最後交易日止期间的追踪误差风险-沪深金融ETF的规模有可能在最後交易日前大幅缩减。 这或会损害管理人实现沪深金融ETF投资目标的能力,并导致重大的追踪误差。在极端情况下,倘沪深金融ETF的规 模缩减至管理人认为继续投资於市场并不符合沪深金融ETF的最佳利益,则管理人可决定将沪深金融ETF的全部或部 分投资转换为现金或存款,以保障沪深金融ETF投资者的利益。 资产净值下调风险-经济环境、消费模式及投资者期望的转变,可能对投资的价值产生重大的影响,证券的价值或 会大幅下跌。 无法追踪基础指数的风险-管理人拟於停止交易日起将沪深金融ETF持有的所有CAAP变现。其後,沪深金融ETF的 资产将主要为现金。沪深金融ETF将仅以有限方式营运。因此,自停止交易日起,沪深金融ETF将不再追踪其基础指 数,亦将无法达致其追踪基础指数表现的投资目标。 缺乏投票权的风险-只有於记录日被确定为沪深金融ETF的基金单位实益拥有人的投资者才有权在大会上投票。然 而,由於基金单位的买卖将从记录日起一直延续至大会日期,於记录日之後但大会日期之前购入基金单位的投资者将无权在大会上投票。相反而言,於记录日之後但大会日期之前出售基金单位的投资者将仍然有权在大会上投票。 变现CAAP风险-尽管沪深金融ETF持有之CAAP可能上市,惟CAAP并无活跃之二手市场。此外,管理人可能须与 各CAAP发行人协定,在任何情况下,管理人将不会销售任何CAAP予(i)任何台湾人士,或(ii)任何中国人士、中国 公司、中国银行或与CAAP相关A股之发行人之内部人士,或(iii)投资CAAP之资金产生自或源自中国之投资者,或(iv)任何其他未经CAAP发行人同意的当事人。此外,倘存在市场干扰事件或对冲干扰事件阻碍CAAP发行人变现相关对冲权益,管理人变现沪深金融ETF持有的CAAP的能力可能受到影响。 延迟分派的风险-假设建议进行(无论由於管理人取消大会及根据信托契据第35.7(b)条行使其权力终止沪深金融ETF 或由於在大会上批准建议),管理人拟将沪深金融ETF的全部资产变现,其後在可行情况下尽快作出末期分派。然 而,管理人未必能及时将沪深金融ETF的所有资产变现(例如,请参阅「变现CAAP风险」)。在此情况下,向相关投资 者支付末期分派或会延迟。 投资者亦请注意沪深金融ETF章程中披露的风险(见章程「风险因素」一节),包括「投资者以溢价购买风险」。 7.2 税务影响 根据管理人对於本公告及通告日期有效的法例及惯例的理解,由於信托基金及沪深金融ETF乃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条获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因此沪深金融ETF源自变现其资产的溢利可获豁免香港利得税。 就分派沪深金融ETF的溢利及╱或资本的范围内,投资者一般毋须就末期分派缴付香港利得税。对在香港从事贸易、专业或业务的投资者而言,倘源自赎回或出售基金单位的溢利乃产生於或源自该等於香港的贸易、专业或业务,且基金单位属投资者的收益资产,则有关溢利或须缴付香港利得税。 投资者应就其个别税务状况谘询其专业税务顾问。 7.3 关连人士的交易 除下段所披露者外,概无任何管理人及╱或信托人*的关连人士涉及任何与沪深金融ETF有关的交易,或於沪深金融 ETF中持有任何权益。 * 请注意,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滙丰」)作为参与证券商,为信托人的关连人士,其可能不时持有沪深金 融ETF大量的基金单位。在透过本公告及通告知悉建议後,滙丰可决定藉在香港联交所出售基金单位或在一手 市场赎回基金单位而出售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滙丰对基金单位的任何出售乃管理人无法控制,此举或会大 幅减低沪深金融ETF的规模,损害管理人实现沪深金融ETF投资目标的能力,并导致重大追踪误差。请参阅上 文第 7.1 条「自本公告及通告日期起至最後交易日止期间的追踪误差风险」。 8. 程序 8.1 特别大会 除非沪深金融ETF的资产净值於本公告及通告日期至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期间的任何日期跌至低於10,000,000 美元等值的港元,否则建议须经基金单位持有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举行的大会上通过决议(如随附的特别大会 通告所载),批准终止沪深金融ETF、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後才可实行。 通过决议的法定人数为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并已登记为持有不少於当时所有已发行基金单位的四分之一的基金单位持有人。倘大会因没有足够的法定人数须延期进行,则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延期大会的基金单位持有人将为法定人数。 决议必须由在赞成及反对决议的总票数中持有75%或以上票数的基金单位持有人通过。信托人、管理人或其各自的 任何关连人士均不可就其实益拥有的基金单位就建议投票,因为上述人士或其关连人士於决议中拥有重大权益。此外,由信托人或管理人(视情况而定)及其各自的任何关连人士实益拥有的所有基金单位就确定是否构成法定人数的一切目的而言均无须予以理会,犹如该等基金单位当时并未发行一般。 根据管理人截至本公告及通告日期为止的理解,信托人、管理人及其各自的任何关连人士为须於进行表决时弃权的人士,且其基金单位就确定是否构成法定人数的目的而言均无须予以理会,犹如该等基金单位当时并未发行一般。 8.2 建议 管理人认为建议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因此推荐投资者投票赞成决议。 8.3 须采取的行动 阁下如欲投票及╱或亲自出席大会及╱或委任代表出席大会以代表 阁下投票,倘 阁下於中央结算系统持有投资 者参与账户,且於记录日在该账户持有 阁下的基金单位, 阁下须依循程序(A);或倘 阁下的基金单位於记录日 由或经由身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 阁下的经纪或托管人持有,阁下须依循程序(B)。 程序(A) 如 阁下以个人名义在中央结算系统持有账户,香港结算将就大会通知 阁下。 阁下如欲投票但不拟出席大会,只须於中央结算系统截止日或之前指示香港结算是否拟投票赞成或反对决议。 香港结算将按照 阁下意愿代表 阁下投票。 阁下如欲亲自投票或委任代表出席大会以代表 阁下投票,须通知香港结算,表示 阁下或 阁下代表(视情况 而定)拟出席大会并在大会上投票。 阁下须於中央结算系统截止日或之前给予通知。香港结算将委任 阁下或 阁下代表(视情况而定)就 阁下持有的基金单位担任其公司代表,然後向管理人及过户登记处提供将出席大 会及在大会上投票的公司代表的名单。 阁下或 阁下代表(视情况而定)的名字必须列於香港结算的名单, 阁下或 阁下代表(视情况而定)才获准出席大会。 程序(B) 如 阁下透过身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经纪或托管人持有基金单位,香港结算只会就大会通知 阁下的经纪 或托管人。 其後 阁下的经纪或托管人应就大会通知 阁下。如 阁下并未从 阁下的经纪或托管人知悉大会的事情,建 议 阁下联络 阁下的经纪或托管人。 阁下如欲投票但不拟出席大会,只须於 阁下的经纪或托管人决定的限期或之前指示 阁下的经纪或托管人是 否拟投票赞成或反对决议。 阁下的经纪或托管人应随後与香港结算作出安排,按照 阁下意愿代表 阁下投 票。 阁下如欲亲自投票或委任代表出席大会以代表 阁下投票,须通知 阁下的经纪或托管人,表示 阁下或阁 下代表(视情况而定)拟出席大会并在大会上投票。 阁下须於 阁下的经纪或托管人决定的限期或之前给予通 知。 阁下的经纪或托管人应随後与香港结算作出安排,将 阁下或 阁下代表(视情况而定)的名字加进出席 大会的公司代表的名单。然後香港结算将向管理人及过户登记处提供该名单。阁下或 阁下代表(视情况而定) 的名字必须列於香港结算的名单,阁下或 阁下代表(视情况而定)才获准出席大会。 请注意,不论阁下依循程序(A)或程序(B)行事, 阁下或 阁下代表(视情况而定)能否出席大会,将视乎香港结 算是否接获有关 阁下拟亲自出席大会或委任代表出席大会(视情况而定)的通知而定。由香港结算制备的给予通知 列明有意亲自出席大会或委任代表出席大会(视情况而定)的公司代表的名单,将具有决定性,即未列於名单上的人士将不获准出席。这表示任何人士能否参加大会并非由管理人或信托人及过户登记处可以控制。 决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进行投票时,每名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的基金单位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每一基金单位享有一票投票权。 结果公告将於举行大会之後不久登载於管理人的网址 www.blackrock.com/hk及香港交易所的网址。 9. 如决议在大会上未获通过会如何 如决议在大会上未获通过,倘沪深金融ETF之所有已发行基金单位之总资产净值低於10,000,000美元等值之港元, 管理人保留权利根据信托契据第35.7(b)条终止沪深金融ETF。在此等情况下,管理人须向基金单位持有人发出通知,确定上述终止生效之日期(该日期不应少於发出通知後三个月内)。 10.取消大会 请注意,倘沪深金融ETF的资产净值於本公告及通告日期至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即於大会建议日期不少於21日 前)期间的任何日期跌至低於10,000,000美元等值的港元,管理人将取消大会并根据信托契据第35.7(b)条行使其权 力终止沪深金融ETF。在此情况下,管理人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或之前发布取消公告,就有关取消通知基金 单位持有人。在此情况下,管理人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前发布取消公告,就有关取消通知基金单位持有 人,及其後将就根据信托契据第35.7(b)条行使其权力透过向基金单位持有人发出不少於三个月通知终止沪深金融ETF发布公告。 11. 中国资本增益税 兹提述管理人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作出之公告(「资本增益税公告」)。 如资本增益税公告所载,管理人正就CAAP发行人对归属於买卖与沪深金融ETF持有的CAAP关连之A股的已变现资 本收益所作预扣款项与各CAAP发行人联络,以确定与中国税务机构最终确定CAAP发行人的中国资本增益税责任时 有否(i)任何CAAP发行人须向沪深金融ETF缴纳的超额款项;或(ii)任何沪深金融ETF须向CAAP发行人缴纳的差额。 亦如资本增益税公告所载,当与各CAAP发行人完成对账程序,视乎沪深金融ETF之税务拨备多於或少於可归於沪深 金融ETF 的中国资本增益税款项,沪深金融ETF 之资产净值可能作出若干重大(正面或负面)调整。 於本公告及通告日期,就沪深金融ETF而言:(i)管理人自所有CAAP发行人获悉,其已向中国税务机构就其相关中国 资本增益税报税以供评估及中国税务机构已完成有关评估;(ii)管理人已与所有CAAP发行人协定并结算中国资本增 益税责任;及(iii)因此,管理人就其考虑专业税务意见後所知所信,认为沪深金融ETF并无进一步中国资本增益税责 任。 12. 备查文件 信托契据的副本可於管理人办事处免费索阅,每套文件副本可以150 港元向管理人购买。(i)信托基金及沪深金融ETF 的经审核账目及未经审核半年度报告及(ii)章程的副本可由管理人免费提供。 13. 查询 倘 阁下对本公告及通告有任何疑问,请迳向 阁下的股票经纪或财务中介机构提出,或於办公时间(香港法定假日 除外)致电(852)39032823或电邮至iSharesAsiaEnquiry@blackrock.com 与管理人联络。 管理人对本公告及通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确认在已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据其所知及所信,本公告及通告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使其任何申述具有误导成分。 贝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 作为信托基金及沪深金融ETF的管理人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14. 释义 於本公告及通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CAAP 指 以美元为单位之中国A股连接产品,即为具章程所述之特点与(a)基础指数所挂鈎或不 挂鈎之A股;或(b)基础指数挂鈎之衍生工具(例如认股权证、票据或参与证明)。 CAAP发行人 指 已同意向沪深金融ETF发行及回购CAAP之具规模的财务机构。 取消公告 指 具有本公告及通告第2页所界定的涵义。 中央结算系统 指 香港结算设立及运作之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或香港结算或其继任者运作之任何接替系 统。 中央结算系统截止日指 香港结算透过中央结算系统的管道通知的日期,该日为在中央结算系统持有个人账户的 投资者可指示香港结算其是否拟投票赞成或反对决议的最後一日。 资本增益税 指 资本增益税。 守则 指 证监会颁布之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经不时修订或取代)。 关连人士 指 具有守则订明的涵义,於本公告及通告日期,就一间公司而言,指: (a) 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该公司普通股本的20%或以上的任何人士或公司,或能够直 接或间接行使该公司总投票权的20%或以上的任何人士或公司;或 (b) 符合 (a)项所述其中一项或全部两项规定的人士或公司所控制的任何人士或公司; 或 (c) 与该公司同属一个集团的任何成员;或 (d)在(a)、(b)或(c)项所界定的公司及该公司的关连人士的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 撤销认可资格 指 由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6条对沪深金融ETF及其发售文件撤销认可资格。 除牌 指 沪深金融ETF从香港联交所除牌。 分派记录日 指 旨在厘定有权获得沪深金融ETF末期分派及沪深金融ETF进一步分派(如有)的沪深金 融ETF的基金单位实益拥有人之日,即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倘大会通过建议)或管理 人就根据信托契据第35.7(b)条行使其权力终止沪深金融ETF发布之公告内所示之替代 日期(倘大会取消)。 特别大会通告 指 本公告及通告所载的大会通告。 末期分派 指 具有上文第4.2条赋予该词的涵义。 末期分派日 指 沪深金融ETF作出末期分派之日,预期将为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或前後(倘大会通过建 议)或管理人就根据信托契据第35.7(b)条行使其权力终止沪深金融ETF发布之公告内所 示之替代日期(倘大会取消)。 香港结算 指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或其继任者。 最後交易日 指 在香港联交所买卖沪深金融ETF的基金单位的最後一日及参与证券商赎回沪深金融ETF 的基金单位的最後一日,即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倘大会通过建议)或管理人就根 据信托契据第35.7(b)条行使其权力终止沪深金融ETF发布之公告内所示之替代日期(倘 大会取消)。 管理费 指 於章程中披露的管理费。 管理人 指 贝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或其继任者。 市场作价者 指 香港联交所批准可於香港联交所二手市场为沪深金融ETF的基金单位作价之经纪或证券 商。 大会 指 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举行的信托基金及沪深金融ETF的特别大会,除非管理人於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或之前取消(如本公告及通告所述)。 参与证券商 指 就沪深金融ETF而言,任何获香港结算认可(或已委任代理人,其获香港结算认可)为 中央结算系统的直接结算参与者或全面结算参与者(定义见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 及已签订参与协议的持牌经纪或证券商。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 政区。 建议 指 有关终止沪深金融ETF及自愿寻求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的建议。 章程 指 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沪深金融ETF综合章程(包括产品资料概要),经不 时补充。 记录日 指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即厘定有权投票的沪深金融ETF的基金单位实益拥有人的日 期。 相关投资者 指 具有上文第3.2条赋予该词的涵义。 决议 指 特别大会通告所载的特别决议。 结果公告 指 具有本公告及通告第2页所界定的涵义。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其继任者。 证监会 指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或其继任者。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终止日 指 信托人与管理人达成沪深金融ETF不再存有任何未偿还的或有或实际资产或负债的意见 之日,预期将为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或前後(倘大会通过建议)或管理人就根据信 托契据第35.7(b)条行使其权力终止沪深金融 ETF发布之公告内所示之替代日期(倘大会 取消)。 停止交易日 指 沪深金融ETF的基金单位在香港联交所停止买卖之日,即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倘 大会通过建议)或管理人就根据信托契据第35.7(b)条行使其权力终止沪深金融ETF发布 之公告内所示之替代日期(倘大会取消)。 信托契据 指 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北亚有限公司(现称为贝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与信托人於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就构成信托基金所达成的iShares安硕亚洲信托基金之信托契 据,经不时修订。 信托人 指 滙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或其继任者。 基础指数 指 沪深300金融指数。 基金单位 指 就沪深金融ETF而言,代表沪深金融ETF 之不可分割之股份。 基金单位持有人 指 沪深金融ETF的基金单位持有人。 特别大会通告 iShares 安硕亚洲信托基金 (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 获认可之香港伞子单位信托基金) iShares安硕沪深A股金融指数ETF*(*此基金为一只合成交易所买卖基金) (股份代号:2829)(「沪深金融ETF」) 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信托基金及沪深金融ETF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时正在香港中环花园道3号冠君大厦16楼举行特别大会 (「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 特别决议 动议批准: (i) 终止沪深金融ETF; (ii)在(i)达成的前提下,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6条自愿撤销沪深金融ETF及其发售文件的认可资格;及 (iii)在(i)及(ii)达成的前提下,自愿撤销沪深金融ETF的基金单位(「基金单位」)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 的上市地位; 并授权管理人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将上述予以实行。 通过特别决议的法定人数为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并已登记为持有不少於当时所有已发行基金单位的四分之一的基金单位持有人。 特别决议必须由在赞成及反对特别决议的总票数中持有75% 或以上票数的基金单位持有人通过。 阁下如欲出席大会及╱或在大会上投票,请参阅公告及通告第8条「程序」一节。 贝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 作为信托基金及沪深金融ETF的管理人 香港,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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