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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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GOLDIN PROPERTIES HOLDINGS LIMITED
高银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83)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刊发
有关本公司可能私有化的公告
及
恢复买卖
兹提述高银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所刊发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的公告,
内容有关本公司股份(「股份」)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上午九时正起短暂停牌,以待本
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刊发属内
幕消息性质的公告。
本公告由本公司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
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
文刊发。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获董事会主席兼执行董事潘苏通先生(「潘先生」,即
本公司控股股东高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的唯一最终实益拥有人)告悉,彼拟透过提呈
自愿性有条件现金要约收购除其及与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或同意收购股份以外的所有
已发行股份的方式将本公司私有化(「建议」)。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3,将提呈相若要约以
注销本公司所有尚未行使购股权。建议须待(其中包括)就实施建议所需资金与银行签立
融资文件後方可最终厘定。
建议未必最终厘定及要约未必作出。倘若建议落实,潘先生并无计划维持股份於联交所
上市。因此,建议可能导致本公司私有化并自联交所上除牌。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
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C1�C
於本公告日期,潘先生透过其个人身份及其所控股的公司持有合计2,301,636,998股股
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4.42%。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本公司将每月刊发载有建议进展的公告,直至公告根据收购守则
规则3.5作出要约的确切意愿或不进行建议之决定为止。本公司将根据收购守则及�u或上
市规则(视乎情况而定)於适当时候或必要的时候另行刊发公告。
本公司相关证券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拥有3,573,129,237股已发行股份以及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授出
的尚未行使购股权可赋予其持有人认购合计51,381,475股新股份。於本公告日期,除前
述者外,本公司并无其他已发行相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
交易披露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2,谨此提醒本公司的联系人(包括於本公司有关证券持有5%或以上
权益的本公司股东)及潘先生须根据收购守则的规定披露彼等就本公司任何有关证券进
行之交易。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11全文转载如下:
「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及的范围
内,确保客户知悉规则22下联系人及其他人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这些客户愿意履行这些
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
者注意有关规则。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有关证券的交易的总值
(扣除印花税和经纪佣金)少於100万元,这规定将不适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自营买卖商、联系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责任,不论
交易所涉及的总额为何。
对於执行人员就交易进行的查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易的人
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行人员提供该
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份。」
为免生疑虑,前文所载述执行人员的涵义具有收购守则赋予该词的涵义,即证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委员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或该执行董事的任何代表。
�C2�C
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之要求,股份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上午九时正起於联交所短暂停牌,以待
刊发本公告。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股份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时正起於联
交所恢复买卖。
承董事会命
高银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陈淑贤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四名执行董事,即潘苏通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周晓军先
生、丁广沅先生及李华茂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黎志坚先生、吴丽文博士
及郑君威博士。
全体董事共同及个别就本公告所载资料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
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本公告内所发表之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始行达致,且本公
告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足以令本公告任何声明产生误导。
�C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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