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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shang Bank Corporation Limited*
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698及4608(优先股))
独立非执行董事、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及
人事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委员辞任生效
兹提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日期为2016年5月23日的公告(「该公
告」),事关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冯炜权先生(「冯先生」)因希望投放更多时间於其他事务,已向本行提交辞呈,辞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及人事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委员职务。其辞任原定将於本行正式委任其继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之日起生效。
近日,冯先生向本行董事会(「董事会」)提出,希望其辞任能尽快生效。鉴於此,董事会宣布,自2017年3月20日起,冯先生不再担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及人事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委员,其辞任立即生效。
冯先生确认,彼与董事会并无意见分歧,亦并无与其辞任有关的其他事项敦请本行股东或债权人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垂注。
冯先生任内贡献良多,董事会谨此向冯先生致以衷心感谢。
董事会知悉,在冯先生辞任生效後,本行人事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委员将降至6
人,当中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将降至3人,不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25条及上市规则附录14企业管治守则(「企业管治守则」)第A.5.1条要求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的要求。
董事会将尽其所能尽快物色适当人选填补有关空缺,以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遵守上市规则和企业管治守则。
承董事会命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李宏鸣
中国安徽省合肥市
2017年3月20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行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李宏鸣、吴学民及慈亚平;非执行董事张飞飞、祝九胜、钱力、芦辉、赵宗仁、乔传福及高央;独立非执行董事欧巍、戴根有、王世豪、张圣怀及朱红军。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并非一家认可机构,并非
受限於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监督,及不获授权在香港经营银行�u接受存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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