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
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
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不拟亦并非构成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任何购买或认购要约人或中铝矿业任何证券的要约或购
买或认购要约人或中铝矿业任何证券的邀请或成为其中一部分,或不拟亦并非构成任何表决或批准的招揽,
而且不应在与适用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於任何司法管辖区出售、发行或转让任何中铝矿业证券。
Aluminum Corporation of
China Overseas Holdings Limited
Chinalco Mining
Corporation International
( 中 铝 海 外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 中 铝 矿 业 国 际 )
( 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 ( 根据开曼群岛法例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3668)
联合公告
(1)要约人透过协议计划方式 (根据 《公司法》第86条)
建议私有化中铝矿业
及
(2)建议撤销中铝矿业股份的上市地位
进一步延迟寄发计划文件的时间
要约人的财务顾问
兹 提 述 中 铝 矿 业 国 际 ( 「 中 铝 矿 业」 ) 与 中 铝 海 外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 要 约 人」 ) 於 2016年 9 月 23 日
刊发的联合公告 ( 「该公告」 ) ,内容有关 ( 其中包括 ) 要约人根据 《公司法》第 86条透过协议计
划方式建议将中铝矿业私有化,以及中铝矿业与要约人於 2016年 10月 14日就有关延迟寄发
计划文件的时间刊发的联合公告 ( 「延迟公告」 ) 。除文义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
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 1 –
诚如延迟公告所披露,根据 《收购守则》规则 8.2,要约人已申请及执行人员已表示会考虑给
予 同 意 将 寄 发 计 划 文 件 的 期 限 由 2016 年 10 月 14 日 延 迟 至 2016 年 11 月 25 日 。 执 行 人 员 亦 於
2016年 10月 17日发出的同意函中,已给予同意延迟有关期限。因此,计划文件应於 2016年
11月 25日或之前寄发。
诚如该公告及延迟公告所进一步披露,该建议及计划仅会在计划於法院会议上获得批准後
方告生效。大法院须举行聆讯以发出关於召开法院会议的指示。由於需要更多时间以确定
聆讯日期及落实将载於计划文件的资料 ( 包括中铝矿业独立财务顾问函件 ) ,已经向执行人
员提出同意申请,而执行人员亦已表示会考虑给予同意,将寄发计划文件的期限由 2016年
11月 25日进一步延迟至 2016年 12月 30日。
该建议的详细时间表将载於计划文件及由中铝矿业及要约人於寄发计划文件时刊发的公告
内。
警告:
中 铝 矿 业 股 东 及 潜 在 投 资 者 务 请 注 意 , 实 施 该 建 议 及 计 划 须 待 条 件 获 达 成 或 豁 免 ( 按 适 用
者 )後 , 方 可 作 实 , 故 该 建 议 未 必 一 定 实 施 而 计 划 亦 未 必 一 定 生 效 。 因 此 , 中 铝 矿 业 股 东
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中铝矿业证券时务请谨慎行事。任何人士对应采取的行动如有疑问,
应谘询其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承董事会命
中铝海外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
葛红林
承董事会命
中铝矿业国际
董事长
刘建平
香港, 2016年 11月 25日
於本公告日期,要约人的董事为葛红林先生、刘才明先生、王军先生、蔡纯先生及于红卫女士。
要约人的董事对本公告所载资料 ( 有关中铝矿业集团者除外 ) 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
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本公告内所发表的意见 ( 中铝矿业集团所发表者除外 ) 乃经审慎周详考虑
後始行作出,且本公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公告内任何陈述有所误导。
– 2 –
於本公告日期,中铝的董事为葛红林先生、余德辉先生、张富生先生、孙又奇先生、张晓鲁女士、赵小刚先
生及袁力先生。中铝的董事对本公告所载资料 ( 有关中铝矿业集团者除外 ) 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
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本公告内所发表的意见 ( 中铝矿业集团所发表者除外 ) 乃经审慎周详考
虑後始行作出,且本公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公告内任何陈述 ( 有关中铝矿业集团者除外 ) 有所误
导。
於 本公 告日 期 ,中 铝矿业 的执 行 董事 为刘 跃 伟先 生及 高 立东 先生 , 中铝 矿 业的 非执 行 董事 为刘 建 平先 生 ( 董
事长 ) 、栾书伟先生、刘洪均博士及汪东波博士,及中铝矿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为 Scott Mc Kee Hand先生、
Ronald Ashley Hall先生、黎日光先生及 Francisco Augusto Baertl Montori先生。 .
中铝矿业的董事对本公告所载有关中铝矿业集团的资料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
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本公告内由中铝矿业集团所发表的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始行作出,且本
公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公告内任何陈述有所误导。
– 3 –
中铝矿业国际
03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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