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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LUE PARTNERS GROUP LIMITED
惠理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之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代号:806)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惠理集团有限公 司(「本 公司」)谨 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四 日(星期 四 )下 午二时三十分
於香港中环夏悫道十号和记大厦五楼CliftonsHongKong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讨论下列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核
数师报 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及特别股息。
3. (A) 以独立决议案分别重选下列人 士:
(i)区景麟博士为本公司执行董 事;
(ii)洪若甄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 事;及
(iii)陈世达博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B) 厘定董事的薪酬。
4. 续聘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 金。
5. 作为特别事 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 案:
(A)「动议:
(a)在下文(c)段的规限 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 期 间(定义见下文)行使
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法定而未发行股份,并就
此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 议、协议及认股权;
(b)上文(a)段所述的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需要或可能需要於
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 议及认股 权;
(c)董事根据上文(a)段的批准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的股本面值总额,
不包括根 据:
(i)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 );
(ii)根据本公司认股权计划行使认股 权;及
(iii)依照本公司的细则实行的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以 配发股份方
式代替本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
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 份(「股份」)总数 的20%。倘
任何股份合并或拆细於其後生效,根据上文(a)段批准可予发行之股份之最高数
目於紧接该等合并或拆细前与紧随其後占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比应相同,
而根据该等批准授出的权力须相应调 整;及
(d)就本决议案而 言:
「有关期 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三者中最早发生者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本决议案所赋予的授权於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股东以普通决议案予以撤销
或修订时;
(iii)本公司的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
限届满时;及
「配售新股」乃指在董事指定的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股份 或其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的持股比例提出的配售股份建议(惟董事 有权就零碎股权或就任何相关司法权区的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 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出其认为必要或适宜的豁免或其他安 排 )。」;(B)「动议:
(a)在下文(b)段的规限下,一 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
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购回其股份,惟 须遵照适用法例的规定;
(b)根据上文(a)段的批准予以购回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
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倘任何股份合并或拆细於其後生效,根据上文
(a)段批准可购回之股份之最高数目於紧接该等合并或拆细前与紧随其後占已
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比应相 同,而根据该等批准授出的权力须相应调 整;及
(c)就本决议案而 言,「有关期 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三者中最早发
生者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本决议案所赋予的授权於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股东以普通决议案予以撤销
或修订时;及
(iii)本公司的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
限届满时。」;
(C)「动议待载於召开本大会通告(「通 告」)的第5(A)及5(B)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 大通
告第5(A)项决议案所指的一般授权,於董事根据该项一般授权可能配发及发行或同
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总数上,加上相当於本公司根据通告第5(B)项
决议案所指的授权已购回的股份总数的款额,惟该款额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
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 的10%。」;
(D)「动议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根据本公司新认股权计划(「新认股权计划」)(副
本已提呈大 会,并由主席签署以资识别 )授 出的任何认股权获行使时可予发行的股
份(占本决议案通过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的上市及买卖後,於该大
会当日批准及采纳新认股权计 划,以及授权本公司董事授出认股权,据 此配发及发
行本公司股 份,并 作出或属必要或适合之所有相关行动并订立所有相关 交 易、安排
及协议,以 使新认股权计划全面生 效。」
承董事会命
惠理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张广志
香港,二 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注册办 事 处: 香港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 地 点:
CricketSquare 香港
HutchinsDrive 中环干诺道中四十一号
POBox2681 盈置大厦九楼
GrandCaymanKY1-1111
CaymanIslands
附 注:
1. 凡有权出席本公司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任何股东,均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作为代表代其出席,并於会上代其
投票。
2. 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委任代表的文件须由委任人或获委任人以书面正式授权的授权人亲笔签署,
如委任人为公司,则 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由公司负责人、授 权代表或获正式授权的其他人士亲笔签署。如 属
由负责人代表法团签署的委任代表文件,则除非有相反指示,否则假定该负责人已获正式授权代表法团签
署该委任代表文件,而 毋须出示进一步证 明。
3.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倘董事会要求)已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 )或 经签署证明的该等文件的
副本,须 於 委任文件所示姓名人士拟投票的大会或其续会的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48)小时 前(即二零一七
年五月二日(星期二)下午二时三十分或之前 )(或倘若於大会或其续会後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则最迟须於进行表决指定时间二十四(24)小时前 ),送 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
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一百八十三号合和中心二十二楼,否 则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无 效。
4.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 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 票,惟在此情况 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
销论。
5. 如属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彼为该等股份的
唯一有权投票者,惟 倘 若超过一位联名持有人出席任何会议,则 只 会接纳排名首位的股 东(不论亲身或委
派代表出席)的投 票。就此而言,排 名先後乃按股东名册中有关联名股份持有人的排名次序而定。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拿督斯里谢清海、苏俊祺先生、区景麟博士及
洪若甄女士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陈世 达 博 士、LeeSiangChin先生及大山宜男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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