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
负责中,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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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86)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银基集团控股有限公 司(「本公司」)谨 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 日(星期二)
下午三时三十分假座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港丽酒店7楼景雅厅举行本公司
股 东(「股东」)之股东特别大 会(「股 东特别大 会」),以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本公司
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 案(不 论有否修 订):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批准、确认及追认银基贸易发展(深圳)有限公司(「银基深 圳」)(作为买
方)与 贵州鸭溪窖酒销售有限公司(「贵州鸭溪」)(作为供应商)就 购买及
供应鸭溪窖白酒系列52度白酒产品(「该等产品」)於二零一七年二月
十四日订立由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开始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为期三年之经销合同(「2017经销合同」)(注 有「 A 」字样之副本已呈交股
东特别大会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以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 (b) 批准、确认及追认银基深圳根据2017经销合同向贵州鸭溪购买该等产品, 追溯自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 日及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年度上限(不包括增值税)分别人民币170,000,000元、人民币205,000,000元及人民币250,000,000元;及
(c)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董事」)为着或有关执行2017经销合
同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或使其生效而采取一切彼�u彼等认为必须、应
当或合宜之行 动。」
2. 「动议
(a)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因行使根据经更新计划授权(定义见下文)授
出之购股权而将予发行之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根据本公司於二零零九
年二月二十日采纳之购股权计划(「购股权计划」)(如有)可能授出的任
何购股权所涉及之股份数目上限予以更新,条件为在股份数目上限获
更新後根据购股权计划可能授出的购股权所涉及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
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经 更新计划授权」);及
(b)授权董事在遵守上市规则之前提下采取有关行动及签立有关文件以使
到经更新计划授权生效、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不超过经更新计划授权
之购股权,以及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因有关购股权获行使而配发、发
行及处理股份。」
承董事会命
银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黄兴强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注册办事处: 总办事处及
CricketSquare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HutchinsDrive 香港
P.O.Box2681 夏�U道16号
GrandCaymanKY1-1111 远东金融中心
CaymanIslands 18楼1802-03室
附注:
1.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任何股东,均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为其受委代表,
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倘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则须注明每名
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及类别。
2.代表委任表格须由授权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之授权代表签署,如授权人为法团,则须盖上
法团印监,或由负责人、授权代表或经授权之其他人士签署。
3.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届时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
代表委任表格将作已撤回论。
4.如属联名股东,则任何一位联名股东均可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就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其为
惟一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联名股东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 则仅在本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中就有关联名股份名列首位的联名股东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5.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 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 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按意愿 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6.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梁国兴先生(主席)、王晋东先生及章美思女士;
非执行董事武捷思先生及陈�鸿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洪瑞坤先生、马立山先生及
李国强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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