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告 之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公告全
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IMPERIAL PACIFIC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博 华 太 平 洋 国 际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号:1076)
自愿公告
博 华 太 平 洋 国 际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 本 公 司 」 , 连 同 其 附 属 公 司 统 称「 本 集 团 」 ) 董 事
( 「董事」 ) 会 ( 「董事会」 ) 谨此宣布,本公司 ( 作为发行人 ) 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
一 日 完 成 发 行 本 金 总 额 5 千 万 美 元 於 二 零 一 九 年 到 期 年 利 率 7.8 % 之 无 担 保 票 据
( 「票据」 ) 予 Inventive Star Limited。
Inventive Star Limited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 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 ( 「上市规则」 )),因此票据乃由本公司关连人士向本集团提供之财务资助,
并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然而,由於票据并非以本集团任何资产作抵押,加上
董 事 认 为 票 据 乃 按 一 般 ( 或 更 优 惠 ) 之 商 业 条 款 订 立 , 故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14A .90
条,票据获全面豁免遵守股东批准、年度审阅及一切披露规定。票据之条款乃按
公平磋商基准厘定。董事认为票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而发行票据符合本公司及
其股东整体利益。
此乃本公司作出之自愿公告。
承董事会命
博华太平洋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蔡灵丽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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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蔡灵丽女士及Xia Yuki Yu女士;非执行
董事Eugene Raymond Sullivan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Robert James Woolsey先生、
伍海于先生、曹汉玺先生及李国梁先生。
本公告之中英文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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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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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华太平洋
2017-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