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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
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布仅供参考,不拟亦并不构成或涉及在任何司法权区收购、购买及认购联合要约人
或本公司之任何证券之要约或收购、购买或认购联合要约人或本公司之任何证券之邀
请,亦非任何表决或批准之招揽,而且不应於任何司法权区在与适用法律相抵触之情况
下出售、发行或转让联合要约人或本公司之证券。
GUANGXIN ALUMINIUM
(HK) LIMITED
香港广新铝业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罗苏先生、
罗日明先生、
廖玉庆先生、
罗用冠先生
及
林玉英女士
XINGFA ALUMINIUM
HOLDINGS LIMITED
兴 发 铝 业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8)
联合公布
有关根据公司法第86条
由联合要约人透过协议安排
将兴发铝业控股有限公司私有化
之附有前提条件之建议
及
建议撤销上市地位
达成前提条件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广新铝业已就其透过计划进行之投资获得广东国资委之
相关批准及有关监管机关之批准或备案。因此,联合要约人确认,实施建议及计划之前
提条件已获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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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实施建议仍须待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 後,方可作
实,因此建议未必一定实施而计划亦未必一定生效。因此,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
公司证券时务请谨慎行事。如任何人士对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其股票经
纪、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绪言
谨此提述(i)兴发铝业控股有限公司( 「 本公司」)、香港广新铝业有限公司、罗苏先生、罗
日明先生、廖玉庆先生、罗用冠先生及林玉英女士(统称「 联合要约人」) 联合刊发之日期
为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之公布( 「 联合公布」),内容有关根据开曼群岛法例第22章
(一九六一年法例三)(经综合及修订) 公司法第86条透过协议安排将本公司私有化之附
有前提条件之建议( 「 建议」);及(ii)本公司与联合要约人联合刊发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
二月十三日之公布,内容有关建议之最新进展情况。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布所用之词
汇与联合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达成前提条件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广新铝业已就其透过计划进行之投资获得广东国资委之相
关批准及有关监管机关之批准或备案。因此,联合要约人确认,实施建议及计划之前提
条件已获达成。
寄发计划文件
诚如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之联合公布所述,联合要约人已向执行人员提出申
请,而执行人员已授出同意,将寄发计划文件之最後时限延迟至前提条件获达成後之七
日内或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以较早者为准)。前提条件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
日获达成。因此,计划文件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建议之详细时间表将载於计划文件及於寄发计划文件时作出之公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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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实施建议仍须待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 後,方可作
实,因此建议未必一定实施而计划亦未必一定生效。因此,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
司证券时务请谨慎行事。如任何人士对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其股票经纪、
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承董事会命
香港广新铝业有限公司
董事
刘立斌
罗苏先生
罗日明先生
廖玉庆先生
罗用冠先生
林玉英女士
承董事会命
兴发铝业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刘立斌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於本公布日期,广新铝业之董事为刘立斌先生、淡念阳先生及赵兰女士以及广新控股之
董事为黄平先生、张秀中先生、伍亮先生、陈雄溢先生及吴晓晖女士。
广新铝业及广新控股之董事共同及个别对本联合公布所载资料(与本集团及其他联合要
约人有关者除外) 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
知,本联合公布内所发表意见(本集团及其他联合要约人所发表者除外) 乃经审慎周详
考虑後始行作出,且本联合公布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联合公布所载任何陈述
有所误导。
罗苏先生对本联合公布所载资料(与本集团及其他联合要约人有关者除外) 之准确性承
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所深知,本联合公布内所发表意见(本
集团及其他联合要约人所发表者除外) 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始行作出,且本联合公布并
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联合公布所载任何陈述有所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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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日明先生对本联合公布所载资料(与本集团及其他联合要约人有关者除外) 之准确性
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所深知,本联合公布内所发表意见
(本集团及其他联合要约人所发表者除外) 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始行作出,且本联合公布
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联合公布所载任何陈述有所误导。
廖玉庆先生对本联合公布所载资料(与本集团及其他联合要约人有关者除外) 之准确性
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所深知,本联合公布内所发表意见
(本集团及其他联合要约人所发表者除外) 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始行作出,且本联合公布
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联合公布所载任何陈述有所误导。
罗用冠先生对本联合公布所载资料(与本集团及其他联合要约人有关者除外) 之准确性
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所深知,本联合公布内所发表意见
(本集团及其他联合要约人所发表者除外) 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始行作出,且本联合公布
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联合公布所载任何陈述有所误导。
林玉英女士对本联合公布所载资料(与本集团及其他联合要约人有关者除外) 之准确性
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所深知,本联合公布内所发表意见
(本集团及其他联合要约人所发表者除外) 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始行作出,且本联合公布
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联合公布所载任何陈述有所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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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以下成员:
执行董事: 刘立斌先生 (主席)
罗 苏先生 (荣誉主席)
罗日明先生 (行政总裁)
廖玉庆先生
戴 锋先生 (财务总监)
罗用冠先生
王志华先生
非执行董事: 陈胜光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 默先生
何君尧先生
林英鸿先生
梁世斌先生
替任董事: 黄兆麒先生作为刘立斌先生之
替任董事 (投资总监)
本公司董事共同及个别对本联合公布所载资料(与联合要约人有关者除外) 之准确性承
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本联合公布内所发表意见
(联合要约人所发表者除外) 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始行作出,且本联合公布并无遗漏任何
其他事实,致使本联合公布所载任何陈述有所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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