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
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本公布仅供参考,不 拟 亦并不构成或涉及在任何司法权区 收 购、购买及认购联合要约人
或本公司之任何证券之要约或收购、购买或认购联合要约人或本公司之任何证券之邀
请,亦 非 任 何表决或批准之招揽,而 且不应於任何司法权区在与适用法律相抵触之情况
下出 售、发行或转让联合要约人或本公司之证 券。
罗苏先生、
GUANGXINALUMINIUM 罗日明先 生、
(HK)LIMITED 廖玉庆先 生、 XINGFAALUMINIUM
香港广新铝业有限公司 罗用冠先生 HOLDINGSLIMITED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及 兴发铝业控股有限公司
林玉英女士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 号:98)
联合公布
有关根据公司法第86条
由联合要约人透过协议安排
将兴发铝业控股有限公司私有化
之附有前提条件之建议
及
建议撤销上市地位
进一步延长寄发计划文件之时间
联合要约人已向执行人员提出申 请,而执行人员已授出同意,将寄发计划文件之最後
时间延长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建议之详细时间表将载於计划文件及将由联合要约人及本公司於寄发计划文件後作出
之公布内。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 意,实施建议仍须待条件达成或获豁 免(如适用 )後,方 可作
实,因此建议未必一定实施而计划亦未必一定生效。因此,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
公司证券时务请谨慎行事。如 任何人士对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其股票经
纪、银行经理、律 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绪言
谨此提述(i)兴发铝业控股有限公 司(「本公 司」)、香港广新铝业有限公司、罗 苏先 生、罗
日明先生、廖玉庆先生、罗用冠先生及林玉英女士(统称「联合要约人」)联合刊发之日期
为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之公布(「联合公布」),内容有关根据开曼群岛法例第22章
(一九六一年法例 三 )(经综合及修订)公司法第86条透过协议安排将本公司私有化之附
有前提条件之建议;及(ii)本公司与联合要约人联合刊发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之公布(「延 迟公 布」),内容有关延长寄发计划文件之时间。除 另有界定者外,本 公布所
用之词汇与联合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进一步延长寄发计划文件之时间
诚如延迟公布所述,联合要约人已向执行人员提出申请,而执行人员已授出同意,将寄发
计划文件之最後时间延长至前提条件获达成後之七日内或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以
较早者为准 )(「第一次延 长」)。前提条件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获达成。因 此,
计划文件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诚如联合公布进一步所述,建议及计划仅将在(其中包括)计划於法院会议上获批准後
生效。法 院要求的其中一项程序是,联 合要约人须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交计划文件的最
新稿以供开曼群岛大法院在进行法庭聆讯前审议,以便其发出召开法院会议之指 示。於
申请第一次延长时,原 预计倘前提条件能在二零一六财政年度内不久获达 成,则法院程
序可於第一次延长期限内完成。然 而,由於达成前提条件的期限明显较原先预计为长而
只能於二零一七年三月获满足,致使计划文件内的财务资料需要更新载入截至二零一六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财务资料(「二 零一六年财务资 料」),从而须编制最新稿的
计划文件提交予法院,以 便可开展法院程序。
由於二零一六年财务资料於本联合公布日期仍未刊发,而为能符合开曼群岛大法院之时
间表,联合要约人已向执行人员提出申请,而 执行人员拟授出同意,将 寄发计划文件之
最後时间由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延迟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 日。
建议之详细时间表将载於计划文件及於寄发计划文件後将由联合要约人与本公司作出
之公布 内。
警告: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实施建议仍须待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 )後,方可作
实,因此建议未必一定实施而计划亦未必一定生效。因此,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
司证券时务请谨慎行事。如任何人士对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 问,应谘询其股票经纪、
银行经 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 问。
承董事会命 罗苏先生 承董事会命
香港广新铝业有限公司 罗日明先生 兴发铝业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 廖玉庆先生 主席
刘立斌 罗用冠先生 刘立斌
林玉英女士
香 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於本公布日期,广 新 铝 业之董事为刘立斌先 生、淡 念阳先生及赵兰女士以及广新控股之
董事为黄平先 生、张秀中 先 生、伍亮先 生、陈雄溢先生及吴晓晖女士。
广新铝业及广新控股之董事共同及个别对本联合公布所载资料(与本集团及其他联合要
约人有关者 除 外 )之 准 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
知,本联合公布内所发表意见(本集团及其他联合要约人所发表者除外)乃经审慎周详
考虑後始行作出,且 本 联合公布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 使 本联合公布所载任何陈述
有所 误 导。
罗苏先生对本联合公布所载资料(与本集团及其他联合要约人有关者除外)之准确性承
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所深知,本联合公布内所发表意见(本
集团及其他联合要约人所发表者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始 行 作 出,且本联合公布并
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 使 本 联合公布所载任何陈述有 所 误 导。
罗日明先生对本联合公布所载资料(与本集团及其他联合要约人有关者除外)之准确性
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所深知,本联合公布内所发表意见
(本集团及其他联合要约人所发表者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始行作出,且本联合公布
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 使 本联合公布所载任何陈述有所误导。
廖玉庆先生对本联合公布所载资料(与本集团及其他联合要约人有关者除外)之准确性
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所深知,本联合公布内所发表意见
(本集团及其他联合要约人所发表者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始行作出,且本联合公布
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 使 本联合公布所载任何陈述有所误导。
罗用冠先生对本联合公布所载资料(与本集团及其他联合要约人有关者除外)之准确性
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所深知,本联合公布内所发表意见
(本集团及其他联合要约人所发表者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始行作出,且本联合公布
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 使 本联合公布所载任何陈述有所误导。
林玉英女士对本联合公布所载资料(与本集团及其他联合要约人有关者除外)之准确性
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所深知,本联合公布内所发表意见
(本集团及其他联合要约人所发表者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始行作出,且本联合公布
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 使 本联合公布所载任何陈述有所误导。
本公司董事共同及个别对本联合公布所载资料(与联合要约人有关者除外)之准确性承
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本联合公布内所发表意见
(联合要约人所发表者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始行作出,且本联合公布并无遗漏任何
其他 事 实,致使本联合公布所载任何陈述有所 误 导。
於本公布日期,本 公司董事会包括以下成员:
执行 董 事: 刘立斌先生(主席)
罗苏先生(荣誉主席)
罗日明先生(行政总裁)
廖玉庆先生
戴锋先生(财务总监)
罗用冠先生
王志华先生
非执行董事: 陈胜光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 事: 陈默先生
何君尧先生
林英鸿先生
梁世斌先生
替任 董 事: 黄兆麒先生作为刘立斌先生之
替任董事(投资总监)
聯合公佈 有關根據公司法第86條 由聯合要約人透過協議安排 將興發鋁業控股有限公司私有化 之附有前提條件之建議 及 建議撤銷上市地位 進一步延長寄發計劃文件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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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发铝业
2017-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