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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6 年12 月31日止年度全年業績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 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CANVESTENVIRONMENTALPROTECTIONGROUP COMPANYLIMITED 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81)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全年业绩公告 摘要 财务摘要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16 2015 变动 收入(千港元) 1,653,552 1,184,536 +39.6% 其中:售电及垃圾处理收入 (千港元) 775,590 581,128 +33.5% 毛利(千港元) 589,289 439,324 +34.1% EBITDA(千港元) 702,869 511,844 +37.3% 年内利润(千港元) 400,018 288,895 +38.5% 本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利润(千港元) 400,018 272,001 +47.1% 每股基本盈利(港仙) 19.8 13.6 +45.6% 拟派每股末期股息(港仙) 1.6 �C 不适用 经营项目所得现金(千港元)(1) 460,909 311,530 +48.0% 附注: (1)经营项目所得现金为年内经营活动所产生�u使用的现金净额,不计及在BOT安排下用作 建设若干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经营现金净额。 �C1�C 运营摘要 年内,本集团无害化处理垃圾2,369,146吨。本集团利用绿色能源发电量 962,916,000千瓦时,节约标准煤338,456吨,减排二氧化碳843,771吨。 於2016年1月,科维订立有关收购兴义100%股权的协议。其在贵州省兴 义市根据BOT特许经营权营运一间垃圾焚烧发电厂。 於2016年3月,科维有条件获授北流垃圾焚烧发电厂的BOT特许经营权。 於2016年5月,本集团透过向本公司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及现时股东 之一惠能配发及发行34,235,294股普通股,集资净额111.4百万港元。 於2016年8月,本集团与对手方订立管理协议,据此,本集团将会负责管 理中山广业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建设及营运。 於2016年10月,科维有条件获授陆丰垃圾焚烧发电厂的BOT特许经营权。 於2017年1月,本公司与中银粤财及粤财国际订立战略合作协议。 於2017年2月,本集团宣布将透过向上实控股旗下的附属公司配发及发 行300,000,000股普通股,集资净额1,018.1百万港元。 於2017年3月,科维有条件获授广东省信宜市垃圾焚烧发电厂的BOT特 许经营权。 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董事会欣然公布本集团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 经审核业绩。 �C2�C 主席报告 致各位尊贵股东: 本人欣然代表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呈报本集团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本年度」)的理想业绩。 垃圾焚烧发电是我国高度扶持的行业,回顾相关政策,於2016年12月,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颁布《「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设施建设规划》,为垃圾焚烧发电市场设下更高的目标。当中,2020年全国城镇 生活垃圾处理的焚烧目标比率由2015年的31%提升至54%,尤其是广东省(不包 括深圳)的目标日垃圾焚烧发电处理量,更由2015年每日处理18,400吨大幅增至 2020年每日处理73,000吨,使广东省成为最高增长潜力的垃圾焚烧发电市场之 一。作为广东省最大的非国有垃圾焚烧发电业务营运商,我们热切期盼新的市 场机遇,并有信心我们将会直接受益於这强而有力的政策。 除了市场机遇增多外,中国政府亦强调垃圾焚烧发电行业长期持续发展的重 要性。於2016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及环境保护 部联合发布《关於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意见》」), 强调各方面的重要性:(1)加强焚烧设施选址管理;(2)建设高标准清洁焚烧项 目;(3)加强统筹项目发展;及(4)加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管理及监管。我们相 信,这《意见》明确表达中央政府对於发展清洁及可持续的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 高度支持及决心。 自上市後,我们一直积极寻求策略性合作夥伴,以提升我们的竞争优势。於2017 年初,我们与中银粤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中银粤财」)及粤财 控股香港国际有限公司(「粤财国际」)达成战略合作协议。粤财国际的母公司,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粤财控股」)为广东省人民政府直属的金融控股 集团,且由广东省财政厅进行管理和支援。我们相信,与粤财控股的合作将大 大增加我们的竞争优势,并为我们於广东省的业务发展和管理提升带来重要 价值。 �C3�C 於2017年2月,粤丰环保与策略性投资者-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上实控股」) 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订立一项认购协议,以每股3.5港元的认购价向其发行 300,000,000股新股,所得款项净额约为1,018.1百万港元。由於上实控股的控股股 东为上海市人民政府辖下最大的海外综合性企业,是次组成战略合作夥伴可 利用双方於项目、技术、管理和财务资源优势,进一步促进粤丰环保的增长及 发展。 财务表现 於本年度,本集团的收入按年增长39.6%至1,653.6百万港元,本公司权益持有人 应占利润按年增长47.1%至400.0百万港元。有关增长主要由於(i)营运产能增加 令售电及垃圾处理费收入增加(其中包括:科伟垃圾焚烧发电厂於2015年8月完 成技术改造後开始营运);以及(ii)若干BOT项目产生的建设收入增加。 本集团经总体考虑其发展计划及股东的投资回报後,董事会建议派发截至2016 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每股普通股1.6港仙(2015:无)。如获股东批准, 2016年全年合共派息每股2.7港仙。 业务回顾 粤丰环保是中国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中高速增长的企业之一。经过两年时间,我 们的项目由上市时的4个增加至2016年底的12个(包含管理协议项目),而且我 们同期内已签订、公布及管理中的每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则由6,900吨增 至18,340吨。 於本年度,粤丰环保成功扩大其项目组合,加入了5个新项目,包括(1)东莞粤 丰扩充产能,其每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增加1,200吨;(2)收购贵州省兴义市 一间垃圾焚烧发电厂,其每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达1,050吨;(3)取得北流垃 圾焚烧发电厂的BOT特许经营权,其每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达1,050吨;(4) 取得陆丰垃圾焚烧发电厂,其每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达1,600吨;及(5)订立 中山广业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及营运的管理协议,其每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能力达1,040吨。於2016年,本集团已签订的每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合共增 加5,940吨(包括管理协议项目),为未来二至三年的持续发展及稳健增长奠定了 稳固的基础。 展望 我们预见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在未来会蓬勃增长,而我们近期与粤财控股及上 实控股建立的策略性夥伴及合作关系,不但大大提升我们的资本状况,并能帮 助我们在广东省及全中国获得更多潜在项目。我们将继续与不同的潜在战略 合作夥伴洽谈,以提升我们的市场竞争力。凭藉我们稳健的业务基础、技术及 营运效率方面的竞争优势,粤丰环保将继续扩大其项目组合,以进一步巩固其 行业领先地位,实现可持续增长并为我们的股东创造最大的价值。 �C4�C 此外,深港通(深圳及香港股票市场之间的跨境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於2016 年底推出,粤丰环保是当中合资格股票之一。展望未来,粤丰环保将分配更多 资源,加强其与中国投资者的关系,以及积极参与更多投资者会议及研讨会, 务求与投资者维持有效的沟通。 本人谨代表董事会衷心致谢各位股东、商业夥伴及各持份者的鼎力支持,并且 由衷感谢全体员工的辛勤奉献。 主席 李咏怡 香港,2017年3月22日 �C5�C 综合损益表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16年 2015年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收入 2 1,653,552 1,184,536 销售成本 3 (1,064,263) (745,212) 毛利 589,289 439,324 一般及行政费用 3 (122,904) (111,646) 其他收入 4 82,593 49,158 其他(亏损)�u收益―净额 5 (1,626) 4,325 经营利润 547,352 381,161 利息收入 6 4,426 11,897 利息费用 6 (88,905) (63,271) 利息费用―净额 (84,479) (51,374) 除所得税前利润 462,873 329,787 所得税费用 7 (62,855) (40,892) 年内利润 400,018 288,895 以下各项应占: 本公司权益持有人 400,018 272,001 非控制性权益 �C 16,894 400,018 288,895 每股盈利 ―基本(每股以港仙呈列) 8 19.8 13.6 ―摊薄(每股以港仙呈列) 8 19.8 13.6 �C6�C 综合全面收益表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16年 2015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年内利润 400,018 288,895 其他全面亏损: 已重新分类或其後可能重新分类至损益的项目 货币换算差额 (172,366) (109,761) 年内其他全面亏损,扣除税项 (172,366) (109,761) 年内全面收入总额 227,652 179,134 以下各项应占: 本公司权益持有人 227,652 162,161 非控制性权益 �C 16,973 年内全面收入总额 227,652 179,134 �C7�C 综合资产负债表 於12月31日 2016年 2015年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资产 非流动资产 土地使用权 140,441 153,642 物业、厂房及设备 1,201,711 964,989 无形资产 2,630,441 1,914,654 长期按金及预付款项 9 295,186 119,892 合同工程的应收客户总金额 10 820,862 511,595 5,088,641 3,664,772 流动资产 存货 761 472 应收账款及票据 9 114,334 86,578 合同工程的应收客户总金额 10 55,981 38,026 其他应收款项、按金及预付款项 9 139,307 72,373 受限制存款 42,927 156,56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618,953 449,136 972,263 803,145 总资产 6,060,904 4,467,917 权益 本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权益 股本 20,342 20,000 股份溢价 1,195,835 1,084,780 其他储备 477,532 542,876 保留盈利 1,029,334 686,745 2,723,043 2,334,401 非控制性权益 �C �C 总权益 2,723,043 2,334,401 �C8�C 於12月31日 2016年 2015年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负债 非流动负债 银行借款 1,634,549 1,098,852 可换股贷款 11 407,935 �C 其他应付款项 12 145,333 37,300 递延政府补助 36,789 56 其他非流动负债 2,954 2,708 递延所得税负债 251,649 209,373 2,479,209 1,348,289 流动负债 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12 568,452 461,003 银行借款 276,837 321,043 当期所得税负债 13,363 3,181 858,652 785,227 负债总额 3,337,861 2,133,516 总权益及负债 6,060,904 4,467,917 流动资产净值 113,611 17,918 总资产减流动负债 5,202,252 3,682,690 �C9�C 附注: 1 编制基准 本公司的综合财务报表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香港财务报告准 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及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要求编制。该等综合财务报表已按历 史成本常规法编制。 编制符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综合财务报表需要使用若干关键会计估计,同时亦需要管 理层在应用本集团会计政策的过程中作出判断。 会计政策和披露的变动 (a)本集团已采纳的新订和已修改的准则 本集团已於2016年1月1日或之後开始的财政年度首次采纳下列准则修订: 收购共同营运权益之会计处理-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的修订; 澄清折旧和摊销的可接受方法-香港会计准则(「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香港 会计准则第38号的修订;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2012-2014周期的年度改进;及 披露倡议-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的修订。 除上文所载者外,於2016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其他新订或已修改的香港财务报告准 则对本集团并无影响。 (b)尚未采纳的新订准则及诠释 多项新订准则以及对准则及诠释的修订於2016年1月1日之後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且未有於编制综合财务报表时采纳。该等准则及修订预期不会对本集团的综合财 务报表构成重大影响,惟下文所载者除外: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 此项新准则针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计量和终止确认,并引入套期会计的 新规定和金融资产的新减值模型。 本集团不预期新指引会对其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有重大影响。由於新规定仅影 响被指定为按公允价值透过损益入账的金融负债的会计处理,而本集团并无任何 该等负债,这将不会对本集团的金融负债的会计处理有任何影响。终止确认规则引 自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及计量」,没有任何变动。 �C10�C 新减值模型要求按预期信贷损失(ECL)确认减值拨备,而非仅发生的信贷损失(根据 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其适用於按摊销成本分类的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且其变 动计入其他全面收益(FVOCI)计量的债务工具、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 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下的合同资产、应收租赁款、贷款承担和若干财务担保合 同。尽管本集团尚未详细评估新模型将如何影响其减值拨备,但有可能导致提早确 认信贷损失。 新准则亦增加了披露规定和列报的改变。预期将改变本集团有关其金融工具的披 露性质和范围,尤其是在新准则采纳的年度内。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必须在2018年1月1日或之後开始的财政年度起应用。根据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过渡性条款,只容许就2015年2月1日前开始的年度报告 期分阶段提早采纳。在该日後,新规则必须全数采纳。本集团不打算在强制性日期 前采纳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 香港会计师公会已发布收入确认的新准则。此将取代香港会计准则第18号(涵盖出 售货品和提供服务合同)和香港会计准则第11号(涵盖建造合同)。新准则的原则为 收入於货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至客户时确认。此准则容许全面追溯采纳或经修 改追溯方式采纳。 管理层现正评估应用新准则对集团财务报表的影响,并已确定下述处理很可能受 到影响: 服务收入-采纳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或会导致确认独立履约责任,这有 可能影响收入的确认时间; 履行合同时产生的若干成本的会计处理-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目 前被支销的若干成本可能需要确认为资产;及 退货权-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要求在资产负债表内独立呈报从客户收回 货品的权利和退款责任。 现阶段,本集团未能估计新准则对集团财务报表的影响。本集团将在未来十二个月 对影响作出更详细的评估。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必须在2018年1月1日或之後开始的财政年度采纳。目前, 本集团预计不会在生效日期前采纳此准则。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将导致差不多所有租赁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经营租赁 与融资租赁的划分已被删除。根据该新准则,资产(该租赁项目的使用权)与支付租 金的金融负债将被确认。唯一例外者为短期和低价值租赁。 对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将不会有重大改变。 此准则将主要影响集团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於资产负债表日期,集团有不可取消 的经营租赁承担9,580,000港元。然而,集团仍未厘定该等承担将导致资产和负债就 未来付款确认的程度,以及将如何影响集团的利润和现金流量分类。 �C11�C 若干承担或会涉及短期和低价值租赁之例外情况,同时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6号,部分承担可能不符合租赁的定义。 此新准则必须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後开始的财政年度采纳。目前,本集团预计不会 在生效日期前采纳此准则。 没有其他尚未生效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诠释预 期会对本集团有重大影响。 2 收入及分部资料 本集团执行董事被视作主要经营决策者。执行董事审阅本集团的内部报告以评估表现及 分配资源。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执行董事认为本集团的营运以单一分部经营及 管理-垃圾焚烧发电(「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及营运(2015年:相同)。因此并无分部资 料呈列。 本集团主要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内,本集团的全部 收入均在中国产生且绝大部份的非流动资产均位於中国(2015年:相同)。 本集团的收入分析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16年 2015年 千港元 千港元 电力销售收入 519,386 376,211 垃圾处理费 256,204 204,917 由建设-经营-移交(「BOT」)安排产生的建设收入 843,760 583,328 由BOT安排产生的财务收入 34,202 20,080 1,653,552 1,184,536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约448,485,000港元的收入来自最大单一客户,占本集团总收 入的27%,由电力销售收入贡献;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约280,272,000港元来自第二 大客户,占本集团总收入的17%,其中约272,639,000港元由建设收入贡献及约7,633,000港 元由财务收入贡献;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约271,496,000港元来自第三大客户,占 本集团总收入的16%,由建设收入贡献。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约600,799,000港元的收入来自最大单一客户,占本集团总收 入的51%,其中约583,328,000港元由建设收入贡献而约17,471,000港元由财务收入贡献;截 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约366,984,000港元来自第二大客户,占本集团总收入的31%,并 由电力销售收入贡献。 �C12�C 3 按性质划分的费用 计入销售成本以及一般及行政费用的费用分析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16年 2015年 千港元 千港元 煤炭 1,655 3,378 燃料 811 2,248 维护成本 48,587 29,153 环保费用 85,364 57,764 核数师酬金 2,977 2,880 雇员福利费用 113,743 84,980 购股权开支 �C 5,834 折旧及摊销 ―土地使用权 3,619 3,843 ―物业、厂房及设备 70,305 47,184 ―无形资产 77,167 67,759 经营租赁租金 8,816 7,238 就建设BOT项目确认的建设成本(计入销售成本) 703,131 486,106 4 其他收入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16年 2015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增值税退税(附注(i)) 39,790 44,785 管理收入(附注(ii)) 35,112 �C 政府补助 533 595 其他 7,158 3,778 82,593 49,158 附注: (i) 该金额指本集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於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享有的增值税退税。收取有关退税概无附带尚未达成条件及其他或然 事项。本集团概不保证未来将继续收取该等退税。 (ii)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管理收入来自本集团主要管理人员担任董事的公司。 5 其他(亏损)�u收益―净额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16年 2015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汇兑(亏损)�u收益―净额 (1,935) 4,602 出售物业、厂房及设备的收益�u(亏损) 309 (277) (1,626) 4,325 �C13�C 6 利息收入及费用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16年 2015年 千港元 千港元 银行借款利息费用 (84,126) (80,136) 可换股贷款推算利息费用 (28,214) �C (112,340) (80,136) 减:於合资格资产资本化的金额 23,435 16,865 (88,905) (63,271)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4,426 11,897 利息费用―净额 (84,479) (51,374) 7 所得税费用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16年 2015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即期所得税 中国企业所得税 33,454 16,027 香港利得税 �C �C 即期所得税总额 33,454 16,027 递延所得税 29,401 24,865 所得税费用 62,855 40,892 截至2016及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於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须就估计应课税利润按 16.5%税率缴纳香港利得税。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由於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 司并无任何应课税利润,故并无就香港利得税计提拨备(2015年:相同)。 截至2016及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於中国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须就产生自或源自中国 的应评税利润按25%税率缴税,惟以下各项除外: (i)东莞科维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科维」)已获得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奖励批准, 其项目於2011年至2013年三个年度获免徵中国企业所得税,且於随後2014年至2016 年三个年度获减半徵收税款。因此,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科维的适用税率为 12.5%(2015年:12.5%)。 (ii)东莞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东莞粤丰」)已获得企业所得税奖励批准,其项目於 2013年至2015年三个年度获免徵中国企业所得税,且於随後2016年至2018年三个年 度获减半徵收税款。因此,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东莞粤丰的适用税率为12.5% (2015年:0%)。 �C14�C (iii)东莞市科伟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科伟」)已获得企业所得税奖励批准,其项目於2015 年至2017年三个年度获免徵中国企业所得税,且於随後2018年至2020年三个年度获减 半徵收税款。因此,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科伟的适用税率为0%(2015年:0%)。 (iv)湛江市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湛江粤丰」)已获得企业所得税奖励批准,其项目 於2016年至2018年三个年度获免徵中国企业所得税,且於随後2019年至2021年三个 年度获减半徵收税款。因此,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湛江粤丰的适用税率为0% (2015年:25%)。 (v)黔西南州兴义市鸿大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兴义鸿大」)已获得企业所得税奖励批准, 其项目於2015年至2017年三个年度获免徵中国企业所得税,且於随後2018年至2020 年三个年度获减半徵收税款。因此,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兴义鸿大的适用税 率为0%。 8 每股盈利 (a)基本 每股基本盈利乃按本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年内利润除以年内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 平均数计算。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16年 2015年 本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利润(千港元) 400,018 272,001 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目(千股) 2,020,766 2,000,000 每股基本盈利(港仙) 19.8 13.6 (b)摊薄 每股摊薄盈利乃假设所有潜在摊薄普通股已转换下,调整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 均数计算。 本公司拥有2类(2015年:2类)具潜在摊薄效应的普通股:购股权及可换股贷款(2015 年:超额配股权(「超额配股权」)及购股权)。就超额配股权而言,已根据尚未行使超 额配股权所附带的认购权货币价值计算可按公平值(按本公司股份由2015年1月1日 至2015年1月16日(超额配股权失效日期)止期间的平均市场股价厘定)购入的股份数 目。就购股权而言,已根据未行使购股权所附认购权之货币价值计算可按公平值(按 期间的平均市场股价厘定)购入之股份数目。按上述方式计算所得股份数目会与假 设超额配股权及购股权获行使而应已发行的股份数目作出比较。可换股贷款乃假 设已转换为普通股,而年内利润已经调整以抵销可换股贷款的利息费用。 �C15�C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内每股摊薄盈利与每股基本盈利相同,乃由於转换与未 行使购股权及可换股贷款有关之潜在普通股将会对每股基本盈利产生反摊薄影响。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内每股摊薄盈利与每股基本盈利相同,乃由於转换与超 额配股权及购股权有关之潜在普通股将会对每股基本盈利产生反摊薄影响。 9 应收账款及票据、其他应收款项、按金及预付款项 於12月31日 2016年 2015年 千港元 千港元 非流动资产 投资按金 228,060 62,067 物业、厂房及设备预付款项 59,883 56,208 租赁按金 1,617 1,617 其他预付款项 5,626 �C 295,186 119,892 流动资产 应收账款 110,980 86,578 应收票据 3,354 �C 按金及预付款项 4,053 5,686 其他应收款项 59,827 2,190 可收回增值税 75,427 64,497 253,641 158,951 548,827 278,843 本集团授出的信贷期一般为30天。按发票日期计算的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如下: 於12月31日 2016年 2015年 千港元 千港元 一个月内 33,841 43,532 一至三个月 41,374 34,169 三至六个月 25,943 7,691 六个月以上 9,822 1,186 110,980 86,578 �C16�C 10合同工程的应收客户总金额 本集团若干附属公司与中国地方政府机关(「授出人」)订立服务特许经营安排。根据服务 特许经营安排,本集团须於特定期间内设计、建设、营运及管理位於中国的垃圾焚烧发 电项目。授出人保证,根据服务特许权安排,本集团将会收取最低年费。 於12月31日 2016年 2015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已产生合同成本加已确认利润 915,596 553,225 减:进度款 (38,753) (3,604) 合同工程净额 876,843 549,621 代表: 合同工程的应收客户总金额 -非即期 820,862 511,595 -即期 55,981 38,026 876,843 549,621 该等金额尚未到期支付,并将以服务特许经营安排营运期间产生的收入偿付。 11可换股贷款 於2016年4月28日,国际金融公司(「国际金融公司」)向本公司发放本金金额为465,012,000 港元之可换股贷款。国际金融公司有权於发放日期後及到期日前随时将可换股贷款全部 或任何部分未偿还本金转换为每股面值0.01港元的缴足普通股。转换价初步为每股3.91 港元,惟可根据可换股贷款协议作出惯常调整。於本公告日期,调整转换价为每股3.89港 元。 本集团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相关开支)为457,658,000港元。 可换股贷款之主要条款及条件如下: (i)利息 可换股贷款之未偿还本金将按年利率2%计息。 (ii)转换价 转换价初步为每股3.91港元,惟可根据可换股贷款协议作出惯常调整。於本公告日 期,调整转换价为每股3.89港元。 (iii)到期日 可换股贷款的到期日为2021年4月27日。 �C17�C (iv)还款 可换股贷款未偿还本金须连同赎回溢价(如有)於到期日偿还。 赎回溢价由国际金融公司就获偿还或提前偿还可换股贷款本金可获得每年最少7% 内部回报率而计算,有关计算由发放日起至有关偿还日止期间。 可换股贷款已确认作为权益部份及负债部份如下: -权益部份包括国际金融公司在到期日前随时以转换价将可换股贷款转换为本公司 普通股的选择权的公允值。 -负债部份最初按其公允值确认,及其後按摊销成本计量。 可换股贷款的变动载列如下: 负债部份 权益部份 总计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可换股贷款於2016年4月28日发放 385,688 71,970 457,658 推算利息费用 28,214 �C 28,214 已支付利息 (5,967) �C (5,967) 於2016年12月31日 407,935 71,970 479,905 由2016年4月28日(发放日)至2016年12月31日,概无可换股贷款获转换。 12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於12月31日 2016年 2015年 千港元 千港元 非流动负债 其他应付款项(附注) 145,333 37,300 流动负债 应付账款 64,476 49,642 预提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附注) 503,976 411,361 568,452 461,003 713,785 498,303 附注:结余主要包括应计员工成本及其他员工福利、建设应付款项及应付增值税。 �C18�C 基於发票日期的应付账款账龄分析如下: 於12月31日 2016年 2015年 千港元 千港元 一个月以内 37,672 34,192 一至两个月 13,376 2,914 两至三个月 2,720 3,187 三个月以上 10,708 9,349 64,476 49,642 13股息 董事会建议派发截止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普通股1.6港仙(2015年:无), 合共32,548,000港元(2015年:无)。所宣派之末期股息金额乃基於本公告刊发当日(即2017 年3月22日)之已发行普通股数目2,034,235,294股计算。 根据本公司於日期为2017年2月17日之公告披露之认购协议所载之条款及条件(「认购」) 及假使认购股份获悉数认购,本公司将於认购完成後合共发行最多300,000,000股新普通 股。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数目将会增加至2,334,235,294股。倘认购於厘定收取上述末期股 息之资格之记录日期前进行及完成,认购股份之持有人将有权收取末期股息,而本公司 之末期股息将为每股普通股1.6港仙,按照本公司认购完成後之已发行股份数目(假设认 购股份获悉数认购即为2,334,235,294股),合共37,348,000港元。 待股东在本公司将於2017年6月16日(星期五)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预计末期股息 将於2017年7月7日(星期五)向2017年6月27日(星期二)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派发。 拟派股息不作为应付股息於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财务报表中反映。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宣派每股普通股中期股息1.1港仙(2015年:无),合共 22,377,000港元(2015年:无)。 �C19�C 14资产负债表日後事项 (i)於2017年1月,本集团与中银粤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及粤财控股香港 国际有限公司(合称「粤财合作方」)订立不具法律约束力的战略合作协议。根据该协 议,(一)粤财合作方须协助本公司拓展业务,获取新的项目来源;全力协助本公司 取得广东省内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协作方式不限於与广东省内各地级市政府机 关和其他相关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或合作备忘录等;(二)粤财合作方将全面支持本 集团的业务发展,包括协调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旗下公司受托管理的相 关政策性基金(包括但不限於公共私营合作制项目相关基金及广东丝路基金等), 在符合基金投资方向的前提下,对本集团的项目融资作出支持;及(三)本公司拟与 粤财合作方联合成立清洁环保项目产业基金以全面支持本集团的项目技术改造及 业务发展。 (ii)在2017年2月,本公司与宏扬控股有限公司订立一项认购协议,据此,本公司有条件 同意发行,而宏扬控股有限公司有条件同意认购300,000,000股普通股,认购价为每 股3.5港元。认购事项的所得款项净额将约为1,018,100,000港元。於本公告日期,该交 易尚未完成。 (iii)於2017年3月,本集团获信宜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授予广东省信宜市垃圾焚烧 发电厂的BOT特许经营权,并已就此方面订立框架协议。 �C20�C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年内,中国持续稳步发展,环保问题备受关注,依旧为中国的重要课题之一。 随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处理城市生活垃圾,中国计 划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及运输能力,涵盖更多城市及乡镇,并计划於2020 年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焚烧渗透率,以及实施更严格的排放标准。上述所有措施 将有利於垃圾焚烧发电行业长远发展。 整体表现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团收入为1,653.6百万港元(2015年:1,184.5百 万港元),较2015年增长39.6%。经营利润及年内利润分别为547.4百万港元(2015 年:381.2百万港元)及400.0百万港元(2015年:288.9百万港元),分别增长43.6%及 38.5%。本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利润为400.0百万港元(2015年:272.0百万港元), 较去年增长47.1%。每股基本盈利为19.8港仙(2015年:13.6港仙)。 年内,本集团无害化处理垃圾量约为2,369,146吨。本集团利用绿色能源发电 962,916,000千瓦时,节约标准煤338,456吨,减排二氧化碳843,771吨。 提升处理能力 营运中的处理能力 於2016年,本集团营运中的每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从5,400吨上升至7,600 吨,增长41%。 总处理能力 截至2016年底,我们的12个营运中、已签订、已公布及管理协议项下项目的每 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达18,340吨。随着有条件获授位於广东省信宜市的垃 圾焚烧发电项目,本集团的总处理能力将进一步增加至19,090吨(包括管理协议 项目)。 项目 整体 於2016年,本集团加入了5个项目,令营运中、已签订、已公布及管理协议的项 目增加至合共12个。每日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增加5,940吨至18,340吨。於2016年, 本集团的业务地域范畴已涵盖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及贵州省。 �C21�C 於2016年,科伟垃圾焚烧发电厂、科维垃圾焚烧发电厂及东莞粤丰垃圾焚烧发 电厂均继续为本集团作出巨大贡献。湛江垃圾焚烧发电厂投入营运後亦开始 为本集团带来经营利润。 广东省 於2015年1月,本集团接获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的通知,科伟垃圾焚烧发电 厂可将已安装每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额外扩充1,500吨。相关扩充的建设 工程正在进行,预期将於2017年上半年开始试营运。 东莞粤丰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扩充工程正在进行,预期将於2017年下半年开始试 营运。 本集团持有特许经营权,可於广东省清远市建造一间垃圾焚烧发电厂。清远垃 圾焚烧发电厂仍在规划中。 湛江垃圾焚烧发电厂於2016年4月开始试营运并开始为本集团贡献经营利润。 於2016年8月,本集团与对手方订立管理协议,据此,对手方委托本集团管理中 山广业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建设及营运。该项目仍在建设中。有关进一步详情, 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8月22日的公告。 於2016年9月,本集团中标陆丰垃圾焚烧发电厂,并就此与陆丰市住房和城乡 规划建设局订立合同。本集团正就该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有关进一步详情, 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0月3日的公告。 於2017年3月,本集团获授位於广东省信宜市的垃圾焚烧发电厂的BOT特许经 营权并就此订立框架协议。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3月6 日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 来宾垃圾焚烧发电厂自2016年3月起进行技术改造,预期将於2017年下半年开 始试营运。北流垃圾焚烧发电厂正在建设中。 贵州省 於2016年1月,科维以代价人民币110,000,000元(约130,900,000港元)收购兴义100% 股权。兴义目前於贵州省兴义市营运一家垃圾焚烧发电厂。有关交易已於2016 年8月大致完成。有关兴义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充工程的筹备工作已经开展。 �C22�C 下表载列各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营运详情: 地点项目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16年 2015年 科伟垃圾焚烧发电厂(附注2) 垃圾处理 所收到城市生活垃圾量(吨) 700,530 201,152 所处理城市生活垃圾量(吨) 692,449 191,706 发电 发电量(兆瓦时) 299,275 89,000 售电量(兆瓦时) 264,672 78,500 售电量与发电量比率(附注1) 88.4% 88.2% 科维垃圾焚烧发电厂 垃圾处理 所收到城市生活垃圾量(吨) 580,020 576,207 所处理城市生活垃圾量(吨) 575,539 577,611 发电 发电量(兆瓦时) 252,761 249,476 售电量(兆瓦时) 225,606 221,272 省 售电量与发电量比率(附注1) 89.3% 88.7% 东广 东莞粤丰垃圾焚烧发电厂 垃圾处理 所收到城市生活垃圾量(吨) 693,884 711,935 所处理城市生活垃圾量(吨) 684,986 683,011 发电 发电量(兆瓦时) 279,639 297,322 售电量(兆瓦时) 243,794 261,140 售电量与发电量比率(附注1) 87.2% 87.8% 湛江垃圾焚烧发电厂(附注3) 垃圾处理 所收到城市生活垃圾量(吨) 325,481 不适用 所处理城市生活垃圾量(吨) 316,474 不适用 发电 发电量(兆瓦时) 98,736 不适用 售电量(兆瓦时) 83,358 不适用 售电量与发电量比率(附注1) 84.4% 不适用 �C23�C地点项目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16年 2015年 来宾垃圾焚烧发电厂(附注4) 区 垃圾处理 治 所收到城市生活垃圾量(吨) 176,934 54,873 自 所处理城市生活垃圾量(吨) 23,398 52,230 族壮 发电西广 发电量(兆瓦时) 9,662 21,399 售电量(兆瓦时) 7,067 15,568 售电量与发电量比率(附注1) 73.1% 72.8% 兴义垃圾焚烧发电厂(附注5) 垃圾处理 所收到城市生活垃圾量(吨) 86,673 不适用省 所处理城市生活垃圾量(吨) 76,300 不适用州贵 发电 发电量(兆瓦时) 22,843 不适用 售电量(兆瓦时) 18,326 不适用 售电量与发电量比率(附注1) 80.2% 不适用 垃圾处理 所收到城市生活垃圾量(吨) 2,563,522 1,544,167 所处理城市生活垃圾量(吨) 2,369,146 1,504,558计总 发电 发电量(兆瓦时) 962,916 657,197 售电量(兆瓦时) 842,823 576,480 售电量与发电量比率(附注1) 87.5% 87.7%附注1:发电量与售电量的差异源於各项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内部用电及输电损耗。附注2:科伟垃圾焚烧发电厂自2014年4月起暂停营运以进行技术改造,并於2015年8月恢复试 营运。附注3:湛江垃圾焚烧发电厂於2016年4月开始试营运。附注4:来宾垃圾焚烧发电厂被收购後,其业绩自2015年8月14日起入账列为本集团业绩的一 部分。来宾垃圾焚烧发电厂於2016年3月起暂停营运以进行技术改造。附注5:兴义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收购事项已於2016年8月大致完成,其业绩自2016年8月31日起 入账列为本集团业绩的一部分。 �C24�C收入 年内,本集团收入达1,653.6百万港元,较2015年的1,184.5百万港元增长39.6%,主 要由於营运能力增加令售电及垃圾处理费收入增加,其中包括科伟垃圾焚烧 发电厂於2015年8月完成技术改造後开始营运,以及若干BOT项目产生的建设 收入增加。 下表载列於截至2016年及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收入明细: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16年 2015年 千港元 百分比 千港元 百分比 售电收入 519,386 31.4% 376,211 31.8% 垃圾处理费收入 256,204 15.5% 204,917 17.3% 由BOT安排产生的建设收入 843,760 51.0% 583,328 49.2% 由BOT安排产生的财务收入 34,202 2.1% 20,080 1.7% 总计 1,653,552 100.0% 1,184,536 100.0% 下表载列於截至2016年及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按地区划分的收入明细: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16年 2015年 千港元 百分比 千港元 百分比 广东省 1,135,065 68.6% 1,171,617 98.9% 广西壮族自治区 417,304 25.2% 12,919 1.1% 贵州省 101,183 6.2% �C �C 总计 1,653,552 100.0% 1,184,536 100.0% 销售成本 销售成本主要包括燃料成本、维护成本、折旧及摊销、雇员及相关福利费用、 环保费用和建设成本。 年内,销售成本从2015年的745.2 百万港元增加42.8%至 2016年的1,064.3百万港元, 增加主要由於建设成本、折旧及摊销以及更多营运中的发电厂导致营运成本上 升。尤其是建设成本从2015年的486.1百万港元增加至2016年的703.1百万港元, 占2016年总销售成本的66.1%。 �C25�C 毛利及毛利率 於2016年,本集团的毛利达589.3百万港元,较2015年的439.3百万港元增加34.1%。 毛利增加主要由於若干BOT项目产生的毛利,以及营运产能增加(包括科伟垃 圾焚烧发电厂於2015年8月完成技术改造後开始营运)而产生的营运贡献所致。 下表载列於截至2016年及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按性质划分的毛利: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16年 2015年 千港元 百分比 千港元 百分比 售电及垃圾处理营运 414,458 70.3% 322,022 73.3% 由BOT安排产生的建设服务 140,629 23.9% 97,222 22.1% 由BOT安排产生的财务收入 34,202 5.8% 20,080 4.6% 总计 589,289 100.0% 439,324 100.0% 本集团毛利率从2015年的37.1%下降至2016年的35.6%。该下降主要由於营运成 本增加导致营运中的发电厂毛利率下降及BOT项目的建设收入的毛利率较售 电及垃圾处理营运的毛利率低所致。 下表载列於截至2016年及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各垃圾焚烧发电厂产生而按性 质划分的毛利率: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16年 2015年 毛利率 毛利率 售电及垃圾处理营运 53.4% 55.4% 由BOT安排产生的建设服务 16.7% 16.7% 由BOT安排产生的财务收入 100.0% 100.0% 本集团毛利率 35.6% 37.1% 一般及行政费用 一般及行政费用主要包括行政人员的雇员及相关福利费用、营销、招待及差旅 费用、折旧及摊销、办公室租金、安保费用、办公室费用及其他。 �C26�C 年内,一般及行政费用由2015年的111.6百万港元增加10.1%至2016年的122.9百万 港元。费用增加主要由於营运中的发电厂增加所致。 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退税、管理收入、政府补助及其他。年内,其他收入 由2015年的49.2百万港元增加68.0%至2016年的82.6百万港元。其他收入上升主 要来自管理项目收取的管理收入。 其他亏损�u收益-净额 其他亏损�u收益净额主要指汇兑亏损�u收益净额。年内,录得其他亏损净额1.6 百万港元,而於2015年的其他收益净额为4.3百万港元,主要由於人民币贬值的 影响所致。 利息费用-净额 利息费用净额主要包括银行及国际金融公司借款利息费用(扣除银行存款利息 收入)。年内,利息费用净额由2015年的51.4百万港元增加64.4%至2016年的84.5 百万港元。利息费用净额增加主要由於与在建项目有关的银行借款增加及来 自国际金融公司的可换股贷款以及与科伟垃圾焚烧发电厂及湛江垃圾焚烧发 电厂相关的融资费用於建设工程完成且厂房可投入使用後不再符合资本化条 件所致。 所得税费用 年内,所得税费用由2015年的40.9百万港元增加至2016年的62.9百万港元,主要 由於东莞粤丰垃圾焚烧发电厂由2015年的全面免税在2016年转为减半徵税所产 生的税项及建设利润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所致。 本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利润 年内,本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利润由2015年的272.0百万港元增加47.1%至2016年 的400.0百万港元。 流动资金、财务及资本资源 财务资源 年内,本集团从经营项目所得的现金为460.9百万港元(2015年:311.5百万港元)。 而根据BOT安排建设若干垃圾焚烧发电厂使用的净现金为514.6百万港元(2015 年:343.0百万港元),因此,年内经营活动使用的净现金总额为53.7百万港元 (2015年:31.5百万港元)。 �C27�C 本集团的现金流量源自营运活动及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的贷款融资。於2016年 12月31日,本集团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总额为619.0百万港元(2015年12月31日: 449.1百万港元)。本集团奉行审慎原则以平衡风险水平及资金成本。本集团拥 有充足的财务资源,可满足未来项目发展的资金需求。 首次公开发售所得款项净额用途 本公司於2014年12月完成首次公开发售後募集资金的所得款项总额1,165.0百万 港元,扣除各项首次公开发售相关的专业费用後,所得款项净额为1,068.5百万 港元。本公司已按照日期为2014年12月15日的招股章程(「招股章程」)中所披露 的所得款项用途运用有关款项,於2016年12月31日所得款项净额的相关用途如 下: 可供动用 已动用 未动用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开发新项目或收购现有垃圾焚烧发电 厂,以扩大垃圾焚烧发电业务 812,095 812,095 �C开发湛江垃圾焚烧发电厂第二期 149,596 70,313 79,283营运资金及其他一般公司用途 106,855 106,855 �C总计 1,068,546 989,263 79,283借款情况本集团合理地多样化资金来源以优化其债务组合及降低融资成本。於2016年12月31日,本集团的银行借款为1,911.4百万港元(2015年12月31日:1,419.9百万港元)。该等银行借款由电力销售及垃圾处理服务收入收费权、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物业、厂房及设备、特许经营权及公司担保作抵押。银行借款以人民币计值且其中96%以上按浮动利率计息。於2016年1月,本公司与国际金融公司订立一份可换股贷款协议,据此,国际金融公司同意借出而本公司同意借入本金金额为465.0百万港元的可换股贷款。可换股贷款已被提取。於2016年12月31日,该贷款负债部分的账面值为407.9百万港元。可换股货款以港元计值,年息率为2%。本集团的资产净值为2,723.0百万港元(2015年12月31日:2,334.4百万港元)。资产净值的增加主要由於年内所产生的利润及於2016年5月进行的股本集资活动所致,惟部分被年内人民币贬值的影响所抵销。 �C28�C下表载列於2016年及2015年12月31日的借款分析: 於12月31日 2016年 2015年 千港元 千港元 一年後到期偿还的有期贷款部分-有抵押 1,634,549 1,098,852 一年内到期偿还的有期贷款部分-有抵押 276,837 321,043 银行借款总额 1,911,386 1,419,895 可换股贷款-负债部分-无抵押 407,935 �C 借款总额 2,319,321 1,419,895 资产负债比率按总负债除以总资产计算。於2016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比率为 55.1%(2015年12月31日:47.8%)。 於2016年12月31日,本集团的银行授信(包括与国际金融公司订立的可换股贷 款协议)额度为3,616.9百万港元,其中1,240.5百万港元尚未动用。银行授信以人 民币、港元及美元计值且大部分按浮动利率计息。 借款成本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团总借款成本为88.9百万港元(2015年:63.3百 万港元),增加25.6百万港元。该增加主要由於与在建项目有关的银行借款增 加、来自国际金融公司的可换股贷款、以及与科伟垃圾焚烧发电厂及湛江垃圾 焚烧发电厂相关的融资费用於建设工程完成且厂房可投入使用後不再符合资 本化条件所致。2016年的实际利率介乎2.23%至10.69%,而2015年则介乎5.15%至 6.90%。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可换股贷款的推算利息费用及已付利息分别为28.2 百万港元及6.0百万港元。 外汇风险 本集团旗下主要营运附属公司在中国经营业务,而交易主要以人民币(即该等 附属公司的功能货币)结算。此外,本集团银行存款以港元、人民币及美元计 值,银行贷款则以人民币计值。除上述披露外,本集团并无面对任何重大外汇 风险。本集团并无使用任何金融工具进行对冲。本集团密切监控非人民币借款 及存款的比例,以管理相关外汇风险。 �C29�C 承担 於2016年12月31日,本集团已获授权但未订约的资本承担为687.3百万港元(2015 年12月31日:1,225.9百万港元),而本集团已订约但未於综合财务报表计提拨备 的资本承担为1,153.9百万港元(2015年12月31日:348.2百万港元)。 於2016年12月31日,根据有关物业及其他设备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日後应付的 最低租赁付款总额为9.6百万港元(2015年12月31日:14.2百万港元)。 重大收购及出售附属公司、未来重大投资或收购重大资本资产计划 於2016年1月,科维就收购兴义的100%股权订立协议,代价为人民币110,000,000 元(约130,900,000港元)。兴义目前於贵州省兴义市经营一家垃圾焚烧发电厂。该 交易已於2016年8月大致完成。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 月26日的公告。 资本开支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团的资本开支(主要包括购买设备开支及与 服务特许经营权安排有关的建设成本)为1,083.4百万港元(2015年:1,019.8百万港 元)。资本开支主要由借款、经营活动产生的资金及股东的出资所拨支。 或然负债 本集团於2016年12月31日并无任何重大或然负债。 资产抵押 於2016年12月31日,本集团向若干银行抵押账面总值为2,097.8百万港元(2015年 12月31日:1,575.6百万港元)的若干电力销售及垃圾处理服务收入收费权、土地 使用权、物业、厂房及设备、特许经营权以及银行存款,以取得授予本集团的 若干信贷融资。 人力资源 於2016年12月31日,本集团共有693名雇员,当中19名为管理人员。以地域分布 而言,本集团在中国及香港分别聘有673名及20名雇员。雇员薪酬乃根据雇员 的资历、工作经验、工作性质及表现,以及参考市场情况而厘定。本集团亦为 香港雇员提供医疗保险及强积金计划。 �C30�C 本公司於2014年12月7日采纳购股权计划,该购股权计划於2014年12月29日(即上 市日期)生效,而购股权计划的主要条款摘要已载於招股章程附录六。根据购 股权计划,董事会可酌情授出购股权予任何雇员(包括董事)作为表现奖励。截 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薪酬成本总额(包括董事酬金)为113.7百万港元(2015 年:90.8百万港元(包括已授出购股权公平值5.8百万港元))。 结算日後事项 於2017年1月,本集团与中银粤财及粤财国际订立不具法律约束力的战略合作 协议。根据该协议,(一)粤财合作方须协助本公司拓展业务,获取新的项目来 源;全力协助本公司取得广东省内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协作方式不限於与广 东省内各地级市政府机关和其他相关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或合作备忘录等; (二)粤财合作方将全面支持本集团的业务发展,包括协调粤财控股及旗下公 司受托管理的相关政策性基金(包括但不限於公共私营合作制项目相关基金及 广东丝路基金等),在符合基金投资方向的前提下,对本集团的项目融资作出 支持;及(三)本公司拟与粤财合作方联合成立清洁环保项目产业基金以全面支 持本集团的项目技术改造及业务发展。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 2017年1月4日的公告。 於2017年2月,本公司与宏扬订立认购协议,据此,本公司有条件同意发行,而 宏扬有条件同意认购300,000,000股股份,认购价为每股3.5港元。於本公告日期, 有关交易尚未完成。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2月17日的公 告。 於2017年3月,本集团已获信宜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授予位於广东省信宜 市的垃圾焚烧发电厂的BOT特许经营权,并已就此订立框架协议。有关进一步 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3月6日的公告。 股息 年内,本公司派发每股普通股中期股息1.1港仙(2015年:无)。董事会建议向股 东派发末期股息每股普通股1.6港仙(2015年:无)。待股东在本公司将於2017年 6月16日(星期五)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预计末 期股息将於2017年7月7日(星期五)向2017年6月27日(星期二)名列本公司股东名 册之股东派发。 �C31�C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以厘定有权出席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并投票之股东 最後股份过户日期 : 2017年6月12日(星期一)下午4:30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 : 2017年6月13日(星期二)至2017年6月16日(星期五) 登记期间 (包括首尾两天) 以厘定获派末期股息之股东 末期股息除净日 : 2017年6月21日(星期三) 最後股份过户日期 : 2017年6月22日(星期四)下午4:30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 : 2017年6月23日(星期五)至2017年6月27日(星期二) 登记期间 (包括首尾两天) 记录日期 : 2017年6月27日(星期二) 如欲合符出席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并投票及�u或获派末期股息的资格,所有填 妥的过户表格连同股票证书须不迟於相关最後股份过户日期送达本公司股份 过户登记香港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 和中心22楼,以便办理过户登记。 股东周年大会 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将於2017年6月16日(星期五)举行。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将 以上市规则规定的指定时间及方式刊载於本公司网站(www.canvestenvironment.com) 及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并向本公司股东寄发。 公众持股量 根据本公司可公开查阅之资料及据董事所知,彼等确认,本公司截至2016年12 月31日止年度及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公众持股量维持於本公司全部已发 行股本的最少25%。 审核委员会 本公司之审核委员会已审阅本集团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 表,并与本集团管理层审阅本集团所采纳之会计原则及惯例,亦讨论内部监控 及财务申报事宜。 �C32�C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范围 本集团的核数师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已就本集团的初步业绩公告中有关 本集团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损益表、综合全面收益表、综合资产 负债表及相关附注所列数字与本集团该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所载列数 额核对一致。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就此执行的工作不构成根据香港会计 师公会颁布的香港审计准则(HongKongStandardsonAuditing)、香港审阅聘用准则 (HongKongStandardsonReviewEngagements)或香港核证聘用准则(HongKongStandards onAssuranceEngagements)而进行的核证聘用,因此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并 未对初步业绩公告发出任何核证。 遵守企业管治守则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已遵守企管守则内的守则条文。 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 本公司已采纳标准守则。经作出特定查询後,各董事已向本公司确认,截至2016 年12月31日止年度已全面遵守标准守则。 购买、出售或赎回上市证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概无购买、出售或赎回 本公司任何上市证券。 刊登全年业绩及年报 本公告刊登於本公司网站(www.canvestenvironment.com)及香港联交所网站 (www.hkexnews.hk)。载有上市规则所规定之所有资料之本公司截至2016年12月 31日止年度之年报,将於适当时候寄发予本公司股东及於上述网站刊登。 董事会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执行董事李咏怡女士、黎健文先生、袁国桢先生及黎 俊东先生;非执行董事吕定昌先生及黎�毕壬�;独立非执行董事沙振权教授、 陈锦坤先生及锺永贤先生组成。 承董事会命 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主席 李咏怡 香港,2017年3月22日 �C33�C 辞汇表 北流 北流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一家於2016年6月3日 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间接 拥有80%权益的附属公司 董事会 董事会 中银粤财 中银粤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一家 於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BOT 建设-经营-移交,私人实体从公共部门获得特许 经营权,以於有限期间内负责特许经营合约所载设 施的融资、设计、建设及经营,并於特许经营期届 满後将设施及资产移交予公共部门(此时私人实体 经营所设计及建设设施的责任实际终止)的一种业 务模式 英属处女群岛 英属处女群岛 粤丰或本公司 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一家於2014年1月28日在 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及如文义所 需,则「我们」应指本集团 经营项目所得现金* 年内经营活动所产生�u使用的现金净额,不计及在 BOT安排下用作建设若干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经营现 金净额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不包括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东莞粤丰 东莞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前称东莞中科环保电 力有限公司),一家於2004年11月5日根据中国法律 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 司 企管守则 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 告》 �C34�C 对手方 中山广业及4名中山广业的关连方 董事 本公司董事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前称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 管理局),东莞市人民政府辖下的政府部门,负责城 市综合管理,为独立第三方 EBITDA* 除利息开支、所得税开支、折旧及摊销前盈利 科伟 东莞市科伟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一家於2003年6月19 日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 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本集团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元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国际金融公司 国际金融公司,为其成员国根据协议条款成立之国 际组织 独立第三方 独立於本公司及附属公司的董事、主要行政人员及 主要股东及其各自联系人,且与上述人士概无关连 (定义见上市规则)的个人或公司 科维 东莞科维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前称东莞市科维环保 电力有限公司),一家於2009年2月13日根据中国法 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 公司 千瓦时 千瓦时。一千瓦时为一小时产生一千瓦的发电机将 产生的能源量 �C35�C 来宾 来宾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一家於2005年1月19日 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间 接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日期 股份於香港联交所上市及获准买卖的日期,即2014 年12月29日 陆丰 陆丰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一家於2016年11月21 日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 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主板 香港联交所主板 标准守则 上市规则附录十《上��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 准守则》 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是一个垃圾类别,包括由城镇居民日 常生活及为城镇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所产生的日 常固体垃圾以及其他被相关政府机构视为垃圾的 固体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商业垃圾、来自商贸市 场、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垃圾,以及来自机构、 学校及工厂等地的非工业垃圾等 人民币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 股份持有人 上实控股 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 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 号:363) 宏扬 宏扬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的 有限公司,为上实控股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C36�C 粤财国际 粤财控股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一间根据香港法例注 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粤财控股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成立的有 限责任公司 粤财合作方 中银粤财及粤财国际 增值税 增值税 惠能 惠能投资有限公司,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 立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为ChinaInfrastructurePartners, L.P.的全资附属公司,且为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 垃圾焚烧发电 垃圾焚烧发电,於焚烧废物中发电的过程 兴义 黔西南州兴义市鸿大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一家於 2012年1月12日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於2016年起成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湛江 湛江市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一家於2013年4月3 日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 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中山广业 中山市广业龙澄环保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成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 % 百分比 * 经营项目所得现金及EBITDA为非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下的计量,但是能用於更全面理解 本集团的营运表现及业务基本趋势。此外,本集团过去已呈列若干非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下的计量予投资者,本集团认为包含非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下的计量与财务报告的内容是 一致的。 �C37�C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813 世茂房地产 0.57 60.56
00482 圣马丁国际 0.17 60
08161 医汇集团 0.43 43.33
02708 艾伯科技 0.06 42.22
08316 柏荣集团控股 1.5 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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