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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續有關向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銷售水泥材料之持續關連交易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 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 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 责任。 AsiaCement(China)HoldingsCorporation 亚洲水泥(中国)控股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43) 重续有关向亚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水泥材料之持续关连交易 董事会谨此宣布,二零一六年买卖协议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 江西亚东於二零一七年将继续向买方出售普通硅酸盐水泥。於二零一七年 三月二十二日(交易时段後),江西亚东与买方订立二零一七年买卖协议,据 此,江西亚东已同意出售而买方已同意大批购买普通硅酸盐水泥及熟料。 於本公布日期,亚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73%, 因此为本公司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 二零一七年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有关二零一七年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持续关连交易之年度上限之所有 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高於0.1%但低於5%,故二零一七年 买卖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交易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 准之规定,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公布及年度审核规定。 �C1�C 绪言 兹提述亚洲水泥(中国)控股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日 期为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及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之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 括)本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江西亚东水泥有限公司(「江西亚东」)与本集团控股 股东亚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买方」)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之买 卖协议(「二零一六年买卖协议」)及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之补充 协议(「补充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宣布,二零一六年买卖协议於二零一六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江西亚东於二零一七年将继续向买方出售普通硅酸 盐水泥。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交易时段後),江西亚东与买方订立买卖 协议「二零一七年买卖协议」),据此,江西亚东已同意出售而买方已同意大批 购买普通硅酸盐水泥及熟料。 二零一七年买卖协议 二零一七年买卖协议之主要条款如下: (A)日期: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B)订约方: (i)江西亚东(作为卖方);及 (ii)亚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买方)。 (C)期间 二零一七年买卖协议将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有效期直至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包括首尾两日)。 (D)将予供应水泥之数量及交付时间表 江西亚东将於二零一七年买卖协议期间向买方供应405,000公吨至495,000 公吨水泥及45,000公吨至55,000公吨熟料。 �C2�C (E)价格及支付条款 根据二零一七年买卖协议,江西亚东已同意及买方已同意按实际交易每公 吨单价(即买方扣减0.5美元至1美元(即买方就每名最终客户之营运费用) 後给予其客户之销售价),惟无论如何於扣减上述买方营运费用後水泥之 购买价须介乎每公吨37美元至41美元及熟料之购买价须介乎每公吨34美 元至38美元),分别大批出售及购买普通硅酸盐水泥及熟料,以於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国」)江苏省泰州港装货。 上述单价乃订约各方分别经参照及根据普通硅酸盐水泥及熟料之市价按 公平原则厘定。 买方须於提单日期内完成各装货後收到发票後三十日内悉数付款。 (F)过往交易及上限金额 亚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以来一直向江西亚东购买 普通硅酸盐水泥。於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二零 一五财政年度」)及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二零一六 财政年度」),亚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西亚东购买普通硅酸盐水泥之金 额分别约为10,648,903美元及7,705,587美元。二零一五财政年度及二零一六 财政年度之过往上限分别为20,680,000美元及41,400,000美元。 (G)年度上限 本公司预期二零一七年买卖协议项下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至二零 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之水泥及熟料销售额(「年度上限」)将不超过 22,385,000美元,经参考过往交易额以及以上述单价范围内偏高水平可能 售出之水泥及熟料之最大数量後厘定。年度上限乃按二零一七年买卖协 议项下亚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至二零一七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购买水泥及熟料之最大数量495,000公吨及购买 熟料之最大数量55,000公吨以及最高单价每公吨水泥41美元及每公吨熟料 38美元计算。 �C3�C 有关本集团及江西亚东之资料 本公司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制造及销售水泥、混凝土 及相关产品。 江西亚东为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於本公布日 期,本公司持有江西亚东94.99%股权,其主要从事制造及销售水泥产品、熟料、 高炉炉渣粉及相关产品。 有关买方之资料 亚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为於台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台湾证券交 易所上市。於本公布日期,亚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集团控股股东,主要透 过自建生产线从事生产及分销水泥、混凝土及相关产品,以及多元化投资。 订立二零一七年买卖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有见及截至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根据订立日期为 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之买卖协议及二零一六年买卖协议(经补充协议修订及 补充)向买方大批出售普通硅酸盐水泥,买方在台湾拥有丰富水泥出口经验以 及忠诚及稳定之客户基础,被视为本集团甚有价值之买家。 由於本集团之主要业务包括制造及销售水泥及熟料,故董事继续相信透过其 附属公司向买方供应水泥材料,将可让本集团收取稳定、可靠及相对较高之 收入。 考虑到上述理由,并计及水泥及熟料售价以及二零一七年买卖协议条款之厘 定基准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二零一七年买卖协议之条款属公 平合理,而二零一七年买卖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交易经公平磋商及按正常商业 条款於本公司一般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五名董事(即徐旭东先生、徐旭平先生、张才雄先生、张振��先生及吴玲绫女 士,全部出任亚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会成员)已因彼等兼任本公司及亚 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职务,於批准二零一七年买卖协议及据此拟进行 交易之董事会会议上就相关决议案放弃投票。全体余下董事已於有关董事会 会议确认,彼等概无於二零一七年买卖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交易中拥有重大利 益。 �C4�C 上市规则之涵义 於本公布日期,亚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73%,因 此为本公司关连人士(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 则」))。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二零一七年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构 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有关二零一七年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持续关连交易之年度上限之所有适 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高於0.1%但低於5%,故二零一七年买卖 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交易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 定,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公布及年度审核规定。 承董事会命 亚洲水泥(中国)控股公司 主席 徐旭东先生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於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张才雄先生、徐旭平先生、吴中立博士、张振��先 生、林�N章先生及吴玲绫女士;非执行董事兼主席为徐旭东先生;独立非执行 董事为詹德隆先生、李高朝先生、王伟先生及王国明博士。 �C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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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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