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投网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業績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 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 失承担任何责任。 LONGITECH SMART ENERGY HOLDING LIMITED 隆基泰和智慧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81)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之年度业绩公告 隆基泰和智慧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本公司及 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报告期间」)之经 审核综合年度业绩,连同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比较数字如下: 综合损益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以人民币列示)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附注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持续经营业务 收益 3(a) 607,137 324,168 销售成本 5 (527,324) (292,394) 毛利 79,813 31,774 其他收益净额 4 25,841 ― 销售及分销开支 5 (2,850) (948) 行政开支 5 (29,071) (9,543) 经营溢利 73,733 21,283 �C1�C 综合损益表(续)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以人民币列示)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附注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融资收入 633 20 融资开支 (9,662) (259) 融资开支―净额 (9,029) (239) 除所得税前溢利 64,704 21,044 所得税开支 6 (12,758) (6,446) 持续经营业务之年内溢利 51,946 14,598 已终止业务 已终止业务之年内亏损 ― (1,622) 年内溢利 51,946 12,976 以下应占溢利: 本公司拥有人 51,456 12,976 非控股权益 490 ― 51,946 12,976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来自: 持续经营业务 51,456 14,598 已终止业务 ― (1,622) 51,456 12,976 �C2�C 综合损益表(续)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以人民币列示)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附注 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年内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持续经营业务及 已终止业务之每股盈利 每股基本盈利 持续经营业务 7(a) 0.0824 0.0241 已终止业务 7(a) ― (0.0027) 0.0824 0.0214 每股摊薄盈利 持续经营业务 7(b) 0.0824 0.0240 已终止业务 7(b) ― (0.0027) 0.0824 0.0213 综合全面收益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以人民币列示)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年内溢利 51,946 12,976 其他全面收入: 随後可能重新分类至损益之项目: 换算海外附属公司财务报表所产生之汇兑差额 2,831 60 年内其他全面收入,经扣除税项 2,831 60 年内全面收入总额 54,777 13,036 以下应占�U 本公司拥有人 54,287 13,036 非控股权益 490 ― 年内全面收入总额 54,777 13,036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全面收入总额来自: 持续经营业务 54,287 14,658 已终止业务 ― (1,622) 54,287 13,036 �C3�C 综合资产负债表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以人民币列示) 於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附注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资产 非流动资产 租赁土地及土地使用权 8,240 6,331 物业、厂房及设备 271,826 13,055 无形资产 24,431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5,000 其他长期资产 12,878 ― 317,375 24,386 流动资产 存货 27,618 23,559 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项 8 114,424 57,730 应收客户合约工程款项 604,746 332,66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000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05,037 158,518 受限制现金 296 251,015 955,121 823,483 资产总额 1,272,496 847,869 权益及负债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权益 股本 9(a) 6,002 4,943 储备 212,257 23,951 保留盈余 88,623 41,670 权益总额 306,882 70,564 �C4�C 综合资产负债表(续)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以人民币列示) 於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附注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负债 非流动负债 借贷 668,864 300,000 递延政府补贴 2,600 ― 递延所得税负债 9,856 ― 681,320 300,000 流动负债 借贷 35,375 220,000 预收款项 13,975 26,131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 10 210,737 217,499 即期所得税负债 24,207 13,675 284,294 477,305 负债总额 965,614 777,305 权益及负债总额 1,272,496 847,869 �C5�C 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除另有指明者外,以人民币列示) 1 一般资料 隆基泰和智慧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前称「隆基泰和控股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四日根据 开曼群岛公司法第22章(一九六一年第3号法例,经综合及修订)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为获豁免有限公 司。注册办事处地址为Clifton House, 75 Fort Street,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 -1108, Cayman Islands。本公司股份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二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主要从事土地一级开发及公建建设(「土地一级开发业务」)以及智慧能源 及太阳能业务。本公司母公司为Longevity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Longevity」),而最终拥有人为魏少 军先生(「控股股东」)。 2 重大会计政策概要 编制该等综合财务报表时采用之主要会计政策如下。除另有注明者外,此等政策已於所有呈报年度贯彻 应用。 2.1 编制基准 本公司之综合财务报表乃按照所有适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此统称包 括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所有适用的个别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 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及诠释及香港公司条例的披露规定。综合财务报表乃以历史成本法编 制,并就按公平值列账之可供出售金融工具重估而作出调整。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需要采用若干重大会计估计,亦需要管理层在应用本集团之会 计政策时作出判断。 2.1.1会计政策及披露事项变动 (a) 本集团已采纳之新订及经修订准则 以下准则修订本由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财政年度首次采纳: .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及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之修订本―厘清可接纳折旧及摊销方法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周期的年度改进;及 .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之修订本―首次披露。 �C6�C 采纳该等修订本对本期间或任何过往期间并无造成任何影响,对未来期间构成影响的机 会亦不大。 (b) 未采纳之新订准则及诠释 以下新订准则、准则修订本及诠释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之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并 未於编制本综合财务报表时应用。除以下所述者外,此等新订准则、准则修订本及诠释 预期不会对本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造成重大影响: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 该项新订准则主要针对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的分类、计量及取消确认,为金融资产引进 了新的对冲会计规则及新的减值模式。 本集团尚未对金融资产之分类及计量进行详细评估,但目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 债务工具似乎可满足按公平值计入其他全面收入之分类条件,因此该等资产之会计处理 方法不会有所变动。 因此,本集团预期该新指引不会对其金融资产之分类及计量造成重大影响。 由於新规定仅影响指定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金融负债之会计处理方法,而本集团并无任 何该等负债,故不会影响本集团金融负债之会计处理方法。取消确认之规则已自国际会 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及计量」转移且并无变动。 新减值模式要求根据预期信贷亏损确认减值拨备,而非仅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之情 况般计提信贷亏损。该模式适用於按摊销成本分类之金融资产、按公平值计入其他全面 收入计量之债务工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来自客户合约的收益」项下之合约资 产、应收租赁款项、贷款承担及若干金融担保合约。 该新准则亦引进扩大披露之规定及呈报方式之更新,预期将更改本集团对其金融工具作 出披露之性质及程度(特别是於采纳新准则之年度内)。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必须应用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财政年度。按照已 完成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之过渡条文,只允许就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前开始之年度 呈报期间分阶段提早采纳此项准则。该日之後必须全盘采纳新规则。 �C7�C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来自客户合约的收益」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颁布确认收益之新准则。此将取代涵盖货品及服务合约之国际会 计准则第18号及涵盖建造合约之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此新准则乃根据货品或服务之控 制权转让予客户时才确认收益之原则下作出。此准则允许在采纳时采用全面追溯法或经 修订追溯法。 管理层目前正评估应用新订准则现阶段对本集团财务报表的影响。本集团无法估计新规 则对本集团财务报表的影响。本集团将对未来十二个月造成的影响进行更详细评估。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将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财政年度强制生效。於 此阶段,本集团不拟於生效日期前采纳此准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将导致於资产负债表确认绝大部分租赁,原因是经营租赁与融 资租赁之区分已取消。在新准则下,会确认资产(使用租赁项目之权利)及支付租金之金 融负债。唯一例外情况为短期及低价值之租赁。 对於出租人之会计处理将不会出现重大变动。 此准则将主要影响本集团经营租赁之会计处理。於报告日期,本集团有人民币20,022,000 元之不可撤销经营租赁承担。然而,本集团尚未厘定在何程度下此等承担将会导致确认 资产与未来付款之负债,以及对於本集团溢利及现金流量分类有何影响。 部分承担可能厘定为短期低价值租约的例外,而部分承担则可能不符合作为国际财务报 告准则第16号所指租赁安排之条件。 此新准则将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财政年度强制生效。於此阶段,本集团 不拟於生效日期前采纳此准则。 �C8�C 3 收益及分部资料 (a) 收益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持续经营业务: 土地一级开发及公建建设 522,289 293,247 销售电力 28,522 ― 提供户用光伏系统及智慧能源云平台建设服务 13,102 ― 销售门窗 41,270 28,187 提供建设及工程服务 1,954 2,734 607,137 324,168 已终止业务: 租金收入 ― 44 607,137 324,212 本集团只与一名客户(二零一五年:一名)进行的交易为占本集团收益10 %以上,该等交易与土地一 级开发及公建建设有关。於二零一六年,来自该客户的收益金额为人民币522,289,000元(二零一五 年:人民币293,247,000元)。 (b) 分部报告 本集团按分部管理业务,而分部以业务类别(产品及服务)区分。为符合向本集团最高级行政管理层 内部呈报资料以便分配资源及评估业绩表现的方式,本集团已呈列下列两个可呈报分部。 ― 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及 ― 智慧能源及太阳能业务 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是指土地一级开发及公建建设业务。 本集团经营业务的绝大部分资产、负债、收益及溢利均来自中国业务,故并未呈列地理分部资料。 �C9�C (c) 分部业绩、资产及负债 土地一级 开发业务 智慧能源及 太阳能业务 其他 总计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截至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对外客户收益 522,289 41,624 43,224 607,137 可呈报分部除税後溢利�u (亏损) 34,952 27,111 (10,117) 51,946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07 98 28 633 利息开支 (868) (8,794) ― (9,662) 折旧及摊销 (163) (9,587) (3,254) (13,004)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可呈报分部资产 660,723 510,127 223,972 1,394,822 年内添置非流动分部资产 605 296,259 378 297,242 可呈报分部负债 606,628 424,955 56,357 1,087,940 截至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对外客户收益 293,247 ― 30,965 324,212 可呈报分部除税後溢利�u (亏损) 20,073 (47) (7,050) 12,976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20 20 利息开支 ――(260) (260) 折旧及摊销 (33) ― (667) (700)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可呈报分部资产 589,828 150,111 122,566 862,505 年内添置非流动分部资产 364 ― 421 785 可呈报分部负债 571,652 150,163 70,126 791,941 �C10�C (d) 可呈报分报收益、损益、资产及负债对账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收益 可呈报分部收益 607,137 324,212 对销已终止业务 ― (44) 综合营业额 607,137 324,168 溢利 可呈报分部溢利 51,946 12,976 对销已终止业务 ― 1,622 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年内综合溢利 51,946 14,598 资产 可呈报分部资产 1,394,822 862,505 对销分部间应收款项 (122,326) (14,636) 综合资产总额 1,272,496 847,869 负债 可呈报分部负债 1,087,940 791,941 对销分部间应付款项 (122,326) (14,636) 综合负债总额 965,614 777,305 4 其他收益―净额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议价收购收益(附注11) 25,138 ― 出售物业、厂房及设备收益净额 14 ― 政府补贴 700 ― 其他 (11) ― 25,841 ― �C11�C 5 按性质分类的开支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分包成本 475,733 267,467 所用原材料及耗材 32,477 17,138 雇员福利开支 18,451 9,436 折旧及摊销 13,004 700 运输及差旅开支 2,835 851 谘询及法律费用 2,211 1,171 核数师薪酬 ―审核及审核相关服务 2,000 1,100 租金开支 1,990 1,846 制成品及在制品的存货变动 934 (4,061) 其他 9,610 7,237 559,245 302,885 6 所得税开支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即期所得税 12,758 6,446 递延所得税 ― ― 12,758 6,446 本集团除税前溢利的税项与采用适用於综合实体溢利的法定税率计算得出的理论税额的差额如下: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除税前溢利 64,704 21,044 按适用所得税率计算 16,176 5,261 优惠税率之影响 (1,084) ― 毋须缴税之议价收购收益 (6,285) ― 并无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之税项亏损 3,950 1,155 其他 1 30 税项支出(附注) 12,758 6,446 �C12�C 未运用税项亏损到期日期如下: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二零二零年度 1,155 ― 二零二一年度 3,950 1,155 5,015 1,155 附注: 根据开曼群岛及英属处女群岛规则及法规,本集团於该等司法权区毋须缴纳任何所得税。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於中国注册的实体的法定税率为25 %(二零一五年:25 %),惟 若干附属公司获免税或享受优惠税率。 由於本集团的香港附属公司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并无赚取任何须缴纳香港利得税的 收入,故并无就香港利得税作出拨备(二零一五年:无)。 7 每股盈利 (a) 每股基本盈利 每股基本盈利乃按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除以本年度已发行普通股之加权平均数计算(附注 9(a)(i))。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持续经营业务之溢利 51,456 14,598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已终止业务之亏损 ― (1,622) 51,456 12,976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千股) 624,678 606,740 每股基本盈利(人民币) ―持续经营业务 0.0824 0.0241 ―已终止业务 ― (0.0027) (b) 每股摊薄盈利 每股摊薄盈利乃按因假设转换所有潜在摊薄普通股而调整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截至二 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由於本集团并无潜在摊薄普通股,每股盈利未受摊薄影响。截至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拥有购股权。由此无偿发行的股份数目乃计入普通股加 权平均数,作为计算每股摊薄盈利时所用的分母。 �C13�C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盈利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持续经营业务之溢利 51,456 14,598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已终止业务之溢利 ― (1,622) 用以厘定每股摊薄盈利之溢利 51,456 12,976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千股) 624,678 606,740 视作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无偿发行股份之影响(千股) ― 1,623 每股摊薄盈利之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千股) 624,678 608,363 每股摊薄盈利(人民币) ―持续经营业务 0.0824 0.0240 ―已终止业务 ― (0.0027) 无偿发行的股份数目是假设行使购股权後应发行的股份数目,减去就相同所得款项总额按照公平值 (按照全年每股平均市价而定)原应发行的股份数目後得出。 8 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项 (a) 综合资产负债表内的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项包括�U 於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贸易应收款项 74,204 37,081 应收票据 710 ― 预付款项 25,465 12,681 其他应收款项 14,045 7,968 114,424 57,730 �C14�C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太阳能业务及土地一级开发业务之未来应收款项追索权乃抵 押作为本集团借贷之担保。 (b) 贸易应收款项之账龄分析 於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於一年内(包括首尾两天) 57,726 21,767 一年以上 16,478 15,314 74,204 37,081 贸易应收款项自开单日期起30天至60天内到期。 於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概无计提呆账减值。 於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并无逾期或减值 57,726 21,767 逾期但无减值 16,478 15,314 74,204 37,081 (c) 本集团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项之账面值以下列货币计值: 於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港元 1,518 1,477 人民币 112,906 56,253 114,424 57,730 �C15�C 9 股本及储备 (a) 股本 (i) 法定及已发行股本 於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股份数目 金额 股份数目 金额 千股 千港元 千股 千港元 法定: 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2,000,000 20,000 2,000,000 20,000 普通股,已发行且已缴足: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股份数目 金额 等额人民币 股份数目 金额 等额人民币 千股 千港元 人民币千元 千股 千港元 人民币千元 於一月一日 607,440 6,074 4,943 602,000 6,020 4,900 因行使购股权发行之 股份 ―― ―5,440 54 43 配售新股(附注) 121,000 1,210 1,059 ―― ― 於十二月三十一日 728,440 7,284 6,002 607,440 6,074 4,943 附注: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发行121,000,000股每股面值0.01港元之配售股份,所得款 项为204,012,000港元(相当於人民币178,449,000元),其中1,210,000港元(相当於人民币 1,059,000元)及202,802,000港元(相当於人民币177,391,000元)分别计入股本及股份溢 价账。 於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根据首次公开发售前购股权计划,本集团前任董事 及雇员行使5,440,000份购股权。5,440,000股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以3,916,800港元(相当於 人民币3,105,000元)之代价予以发行,其中3,862,400港元(相当於人民币3,062,000元)计入股份 溢价账。此前就该等人民币3,236,000元之已行使购股权於以股份支付之报酬储备中确认之金额 亦被转至股份溢价账。 �C16�C 10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 於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贸易应付款项 104,206 18,363 其他应付款项及应计费用 100,335 189,672 应付税项 6,196 9,464 210,737 217,499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贸易应付款项(包括属贸易性质之应付关连方款项)按发票日期之账龄分 析如下: 於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一年以内 102,787 17,884 一年以上 1,419 479 104,206 18,363 11 业务合并 於本年内,本集团向第三方收购三个太阳能发电站及一家智慧能源平台公司。 (a) 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日,本集团向第三方收购梁山圣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梁山圣翔」)全部股 权,代价为人民币10,000元。於收购日期,梁山圣翔之可识别净资产之公平值为人民币1,083,000 元。可识别净资产公平值超出代价部分计入其他收益―净额。 梁山圣翔主要业务为开发及营运位於中国山东省的太阳能发电站,总装机容量约5兆瓦。 (b) 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本集团向第三方收购淮安精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淮安精阳」)全部股权, 代价为人民币7,185,000元。於收购日期,淮安精阳之可识别净资产公平值为人民币14,290,000元。可 识别净资产公平值超出代价部分计入其他收益―净额。 淮安精阳主要业务为开发及营运位於中国江苏省的太阳能发电站,总装机容量约5兆瓦。 �C17�C (c) 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本集团向第三方收购北京中能和信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能」)84.58 % 股权,代价为人民币8,458,000元。於收购日期,北京中能可识别净资产公平值为人民币30,052,000 元。可识别净资产公平值超出代价部分计入其他收益―净额。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集团 向非控股股东收购北京中能余下15.42 %股权,代价为人民币1,542,000元。本集团将代价与净资产的 额外份额之差额确认为其他储备增加及非控股权益减少。 北京中能主要业务为通过中能和信隆化县太阳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隆化」)开发及营运位於中 国河北省的太阳能发电站,总装机容量约20兆瓦。 (d) 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八日,本集团向第三方收购河北省发凯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凯能源开发」) 全部股权,代价为人民币12,820,000元。发凯能源开发主要业务为能源的开发利用,能效项目的开 发及管理、电力交易等。 �C18�C 梁山圣翔 淮安精阳 北京中能 发凯 能源开发 总计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收购代价 10 7,185 8,458 12,820 28,473 已收购可识别资产及已承 担负债之已确认金额 现金及银行结余 8,598 7,950 10,627 372 27,547 物业、厂房及设备 31,980 38,353 182,623 7,090 260,046 其他无形资产 ―――99 存货 ――974 912 1,886 应收款项 8,144 3,613 7,053 645 19,455 应付款项 (13,552) (2,048) (37,907) (4,831) (58,338) 借贷 (37,139) (35,623) (143,000) ― (215,762) 递延税项负债 (310) (1,830) (7,517) (199) (9,856) 其他 3,362 3,875 17,199 ― 24,436 可识别资产净值总额 1,083 14,290 30,052 3,998 49,423 非控股权益 ――(4,634) ― (4,634) 於综合损益表确认之议价 收购(附注) (1,073) (7,105) (16,960) ― (25,138) 於综合资产负债表确认之 商誉 ―――8,822 8,822 10 7,185 8,458 12,820 28,473 收购业务之现金流出,扣 除购入现金 ―现金代价 (10) (7,185) (8,458) (12,820) (28,473) ―购入附属公司之现金 及银行存款 8,598 7,950 10,627 372 27,547 收购之现金流出 8,588 765 2,169 (12,448) (926) 附注:引起议价购买的主要原因为所收购的太阳能发电站在使用寿命内的净现金流入现值实际上已 超出已付的总代价。 �C19�C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综述 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本集团正式宣布发展清洁能源业务後,於二零一六年度,本集团围绕 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领先的智慧能源云平台运营商的目标,持续进行了业务的转 型和战略升级。於二零一六年度,本集团对组织架构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并开展与外部专 业机构的合作,完成了隆基泰和智慧能源综合运营云平台系统(「云平台」)的搭建和优化、 升级。同时,本集团进行智慧能源及太阳能业务的客户战略布局,建立了智慧能源解决方 案的工业及商业示范点,并积极推广能源消费客户的数据子站建设,为本集团下一步业务 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本集团主营业务为:(1)智慧能源及太阳能业务;及(2)土地一级开发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 务(「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其中智慧能源及太阳能业务为本集团的主营业务,并於二零一 六年度为本集团贡献收益及溢利。 本集团於本报告期间之年度实现收益人民币607,137,000元(二零一五年:人民币324,168,000 元),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为人民币51,456,000元(二零一五年:人民币12,976,000元),与 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了87.3 %及296.5 %。 业务回顾 智慧能源及太阳能业务 智慧能源业务 在国家大力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及国家大力推进能源消费领域改革的市场环境和大背 景下,能源与互联网结合并形成能源的智慧化运用,隐藏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商机。顺应 行业及市场发展,本集团正锐意打造智慧能源解决方案的综合运营云平台,将能源系统与 互联网技术融合,实现从能源数据采集―用能过程监控―能源消耗分析―能耗管理等 全过程的自动化和数据化;同时,云平台通过集成能源消费者,分析能源大数据,为能源 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智慧能源服务:包括能源监测、电力交易、智能运维、节能改造及分 布式能源等,为能源消费者提供最後一公里的智能服务,成为国内最具规模的智慧能源云 平台运营商之一。 �C20�C 为保障上述目标的实现,於二零一六年,本集团对智慧能源业务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尝 试,在架构上,将智慧能源业务分为(1)後台信息技术支持及(2)前端业务拓展,以数据分 析和洞察为核心,快速积累能源消费者,做到线上线下(「O2O」)业务模式互相结合。 在後台信息技术的支持方面,於本报告期间,本集团积极引进外部专业人才,加大研发力 度,并与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进行合作,开发并升级了云平台并建立了能源大数 据中心。该云平台大数据中心将成为支撑本集团智慧能源服务及凭藉数据、知识的轻资产 业务模式发展的核心。目前,该云平台大数据中心具备实时接入10万家企业客户能源数据 的能力;同时,具备基於多应用模块、多数据源的认知、洞察、预测能力,可为客户提供 更加科学、精准的预测结果,深度发掘客户的能源需求。本公司仍在持续研发前沿性应用 模块,包括输配电智能诊断服务、基於区块链的能源应用服务等,为本公司签约的能源消 费客户持续提供优质的能源管理服务。 在前端的业务拓展方面,於本报告期间,本集团已建设了以光为工厂及白沟商城为代表的 智慧能源工业和商业园区示范项目。同时,於二零一六年八月,本集团收购了河北省电力 需求侧管理指导中心所属的河北省发凯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凯能源开发」)及其下属 的河北省发凯科学用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凯科学用电公司」)和河北省发凯能源监测服 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凯能源监测公司」)两家子公司(以上三家公司统称「河北能源管理平台 公司」)。河北能源管理平台公司原为间接隶属於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专业从事能源 管理、能源监测及节能量核查认证的机构,在能耗的管理、能源监测及节能量核查等方面 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建立了专业化团队。本集团收购河北能源管理平台公司後,借助 本集团在河北省原有的丰富资源及河北能源管理平台公司原有的经验、能力,迅速推广云 平台的数据子站建设。截至本公告日期,本集团已签约及享有的能源消费企业客户数量达 �C21�C 916家,其中已有169家客户的能源数据已经实时接入到云平台系统。同时,本集团积极参 与河北省的售电业务,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发凯能源开发获得售电交易资格。 太阳能业务 在太阳能业务方面,於本报告期间,本集团通过收购方式总计持有河北隆化(地面电站)、 梁山圣翔(分布式电站)、淮安精阳(分布式电站)三个已全部并网发电的太阳能发电站项 目,总计约30兆瓦的装机容量。 在太阳能电站的运营模式上,主要通过自主开发、联合开发的模式,进行太阳能电站的开 发、建设及提供相关谘询管理服务。太阳能电站建成後,将主要采取出售的模式。在太阳 能业务的战略布局方面,针对国家对地面电站补贴不断降低的趋势,及分布式电站在就近 消纳、补贴稳定等方便的优势,本集团业务重点由大型地面电站转向分布式电站,以更好 地应对市场的变化。同时,实现与本集团智慧能源业务的联动发展。 同时,结合市场情况,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年底开展了为家庭用户开发的户用光伏系统 (「户用光伏系统」)。户用光伏系统所发电力,可满足家庭用户日常用电需求的同时,余电 还可以上网。本集团通过出售综合了太阳能电池组件、逆变器、支架等系统的太阳能集成 系统给代理商,再由代理商出售给最终家庭用户。於二零一六年,本集团已出售约2兆瓦 的户用光伏系统。户用光伏系统的开发和发展,将为本集团太阳能业务的发展带来新的增 长机会和盈利点。 於本报告期间,智慧能源及太阳能业务为本集团带来的收益为人民币41,624,000元(二零一 五年:无),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为人民币27,111,000元(二零一五年:亏损人民币47,000 元)。 一级开发业务 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是指保定东湖项目(「保定东湖项目」)的土地一级开发及公共建设业务。 於本报告期内,保定东湖项目为本集团带来的收益约为人民币522,289,000元(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293,247,000元),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约为人民币34,952,000元(二零一五年:人民 币20,073,000元)。由於本集团的主营业务将为智慧能源及太阳能业务,於保定东湖项目完 结後,本集团未来没有计划进一步拓展土地一级开发业务。 �C22�C 市场展望 当前,世界能源格局深刻调整,应对气候变化进入新阶段,新一轮能源革命蓬勃兴起。中 国於二零一六开始实施的「第十三个五年计划」,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 大发展理念,在能源行业,将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并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引导及推 动中国的能源消费革命及能源管理体系的深化改革。与此同时,京津冀协同发展作为中国 的国家发展战略之一,面对京津冀生态环境持续恶化、城镇体系发展失衡等突出问题,削 减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成为中国政府的当务之急。 在政策层面,二零一六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国家部委陆续出台了《能源发 展「十三五」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电力 发展「十三五」规划》、《关於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关於推进「互联网+」 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继续推动中国能源行业及电力体制的深化改革。根据以上 政策,到二零二零年,中国人民币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二零一五年下降15 %,能源 消费总量控制在50亿吨标准煤以内。在以光伏为代表的清洁能源生产领域,预计到二零二 零年底,中国的太阳能累计装机将达到110吉瓦,其中,光伏发电装机容量105吉瓦,地面 光伏电站总装机容量45吉瓦,分布式光伏电站总装机容量达到60吉瓦以上,分布式光伏将 成为主角。 在配售电改革领域,二零一六年十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於进一步深化电力 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5 ] 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有序向社会资本放 开配售电业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并发布了《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 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此两个办法的发布,将从根本上有效推进电力改 革进程,标志着中国的售电市场向全社会开启後进入实质性发展阶段,中国的售电市场规 模将突破人民币万亿元。 在节能减排领域,据国家能源局发布二零一五年全社会用电量数据,全国重工业企业年用 电总量约为3万亿千瓦时(「千瓦时」),如将重工业企业纳入监测范围,应用智慧能源的功能 开发,仅通过管理节电、技改节电和负荷控制等措施,就可实现10 %以上的节电率,每年 �C23�C 可以至少节约用电约3千亿千瓦时电,相当於节约1亿吨以上标煤、减排二氧化碳约2.7亿 吨、减排二氧化硫约800万吨、减排氮氧化合物约7,200万吨、减排粉尘约400万吨。因此, 开展智慧能源应用对深化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降低企业能耗成本,形成新的产业经济增长点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的策略 展望二零一七,面对能源、互联网等产业变迁所催生的诸多市场机会,本集团将在发电侧 与用电侧两侧发力,致力於打造中国领先的智慧能源云平台运营商。在发电侧,将积极向 分布式光伏电站转型,重点在京津冀、山东、江苏等地,面向物流商贸、制造加工等拥有 大面积屋顶的行业进行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开发、建设等。在用电侧,本集团将继续深 耕京津冀区域,对河北省的重点企业大力推进数据子站的推广、建设,不断扩大并积累能 源消费客户数量,并对大数据进行收集、分析,深入挖掘客户需求。同时,根据中国及河 北省地方售电政策的动向,循序渐进推进售电业务,积极参加河北省的电力交易。在智能 运维方面,本集团将构建智能运维业务运营与技术标准体系,搭建运维作业专业队伍,并 计划在河北省内建立智能运维示范园区,初步形成智能运维业务的规模。通过上述O2O业 务的组合,为客户提供包含售电、智能运维、能源监测、分布式能源供应等的服务组合。 我们的目标是形成本集团智慧能源的竞争优势,并为国家、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及环境保 护贡献一份力量。 财务回顾 收益及毛利 本集团於本报告期间的收益及毛利分别为人民币607,137,000元(二零一五年:人民币 324,168,000元)及人民币79,813,000元(二零一五年:人民币31,774,000元)。於本报告期间, 来自智慧能源及太阳能业务之收益为人民币41,624,000元(二零一五年:无),来自土地一级 �C24�C 开发业务的收益约为人民币522,289,000元(二零一五年:人民币293,247,000元),来自其他业 务的收益约为人民币43,224,000元(二零一五年:人民币30,965,000元)。收益及毛利增加主 要由於本集团(1)智慧能源及太阳能业务收益及之溢利增长;及(2)来自一级开发业务保定东 湖项目的贡献所致。 销售及分销开支 本集团於本报告期间的销售及分销开支为人民币2,850,000元(二零一五年:人民币948,000 元),二零一六年较上年增长200.6 %,主要增长原因为智慧能源业务市场推广费用增加。 行政开支 本集团於本报告期间行政开支为人民币29,071,000元(二零一五年:人民币9,543,000元),二 零一六年较上年增长204.6 %,主要增长由智慧能源及太阳能业务的营运费用增加所致。 财务成本―净额 本报告期间的财务成本净额为人民币9,029,000元(二零一五年:人民币239,000元),较上年 增长3,677.8 %,增加主要为二零一六年三月及四月购入太阳能发电站之借款费用。 所得税 本报告期间的所得税开支为人民币12,758,000元(二零一五年:人民币6,446,000元),较上年 增长97.9 %,增加的主要原因为保定东湖项目计提所得税增加。。 流动资金、财务及资本资源 现金状况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银行结余及现金约为人民币205,333,000元(二零一五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人民币409,533,000元),其中:受限银行结余及现金(仅用於东湖项目支出)约 为人民币296,000元(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251,015,000)。减少的主要原因为 保定东湖项目工程支出导致受限制现金减少。 流动资产总额及流动比率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流动资产总额及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总额�u流动负债总额) 分别约为人民币955,121,000元(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823,483,000元)及3.36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73)。流动资产总额的主要增加为工程应收款增加,流动 比率增长原因为二零一六年归还短期借款净减少人民币184,625,000元所致。 �C25�C 外部借贷及资产质押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的外部借款为人民币704,239,000元(二零一五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人民币520,000,000元)。 负债比率 下表载列本集团於所示日期的负债比率的计算: 於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银行贷款 704,239 520,000 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05,037) (158,518) 受限制现金 (296) (251,015) 债务净额 498,906 110,467 权益总额 306,882 70,564 总资本(债务净额加权益总额) 805,788 181,031 负债比率(债务净额�u总资本) 61.92 % 61.02 %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负债比率为61.92 %,与二零一五年之61.02 %相比 基本持平,本集团债务主要为长期债务,占94.98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57.69 %),其中:太阳能电站借款人民币208,600,000元以售电所得资金逐步偿还,而东湖项 目借款人民币495,639,000元将由保定政府於二零一七年及以後年度支付之工程结算款逐步 偿还,故本集团并无面临重大偿债风险。 利率风险 本集团利率风险主要来自外部借款,於本报告期间,外部借款按介乎5.39 %至7.50 %之年利 率计息(二零一五年:年利率10.8 %至14.46 %)。其中:东湖项目借款利息由政府承担,并 无面临借款利率风险;而太阳能电站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基准利率上浮10 % 至15 %,其风险源自中国汇率政策的波动,但本集团预计该利率风险对本集团综合损益之 影响并不重要。 �C26�C 汇率风险 由於本集团的主要业务在中国进行,本团的交易主要以人民币计值,而人民币不可自由兑 换为外币。所有涉及人民币的外汇交易均须透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授权进行外汇买卖的 机构进行。外汇交易所采用的汇率为中国人民银行主要根据供应和需求厘定所报的汇率。 由於二零一六年以外币计值的交易极少,本集团现时并无关於外币风险的政策,且外币风 险对本集团营运的影响极小。 资本承担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资本承担约人民币24,331,000元(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无)。 或有负债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并无任何重大或有负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无)。 对主要客户之依赖 本报告期间,保定东湖项目收入约人民币522,289,000元(二零一五年:人民币293,247,000 元),占本集团收入的约86.0 %(二零一五年:90.5 %),而保定东湖项目的收入主要来自於 保定人民政府,因此,本集团最主要客户为保定人民政府。保定东湖项目的工程结算款来 自於保定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由於该等财政资金有政府的信用保障,因此对本集团并无 任何风险。本报告期间,本集团共收到政府支付的工程结算款约人民币304,619,000元(二零 一五年:无)。同时,本集团正积极拓展智慧能源及太阳能业务,智慧能源及太阳能业务於 本报告期间实现收入约人民币41,624,000元(二零一五年:无),预计该业务收入比重将逐步 提高并成为本集团之主要业务。 重大投资、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之重大收购及出售 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石家庄祥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 买方)与河北鼎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作为卖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收购了淮安精阳光伏 �C27�C 科技有限公司(「淮安精阳」)100 %股权,收购对价以(其中包括)淮安精阳於二零一五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经审核资产净值及综合考虑该项目未来的收益情况而进行公平磋商後厘定,为 人民币7,185,000元。淮安精阳已开发装机容量为5兆瓦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该项目已并 网发电。 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保定旭光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买 方)与杜义忠先生及宋巧凤女士(作为卖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收购了北京中能和信光电 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能」)84.58 %股权,收购对价以(其中包括)北京中能於二零一五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经审核资产净值及综合考虑该项目未来的收益情况而进行公平磋商後厘定, 为人民币8,458,000元。北京中能通过中能和信隆化县太阳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隆 化)」开发经批准装机容量为20兆瓦的光伏电站项目。该项目已并网发电。 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之公告。除上述披露外,於本报告期间,本 集团不存在其他重大投资、重大收购及出售事项。 雇员及薪酬政策 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聘有245名雇员(二零一五年:95名雇员),员工人数 增加主要是由於智慧能源业务拓展所致。雇员乃根据其职位性质、个人资格、表现、工作 经验及市场趋势厘定薪酬,并根据其表现进行定期考评。同时,为招揽及延揽高质素雇员 以确保营运顺畅及应付本集团持续拓展,本集团提供具竞争力的薪酬及福利待遇予不同层 级员工,包括酌情花红、多项培训计划、进修赞助及购股权计划,从而令本集团之董事及 合资格雇员受益。 环境及社会责任 本集团之主营业务为智慧能源及太阳能业务,本集团致力於保护环境并减少运营对环境的 影响。本於本报告期间,本集团已遵守对本集团运营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法律及法规要求。 本集团在智慧能源、太阳能电站及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发展过程中,主要遵守以下环境法律 及法规所规定的监管及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C28�C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本集团一向重视遵守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於本报告期内,本集团已遵守对本集团有重大影响的相关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 我们也意识到维持与利益相关方的互利关系之重要。利益相关方包括我们的雇员、客户、 供应商及当地社区,其支持对本集团之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我们密切关注各利益相关方 的需求,提供解决方案以满足其需求,并不断以有益於本公司、行业及社区可持续增长之 方式与利益相关方互动。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本集团之业务主要於中国内地运营。本集团在中国的智慧能源及太阳能业务的开发和运 营,主要受当地的可再生能源和电力供应、销售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颁布的各项政策 和行业指导规管。於本报告期内,概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已经或可能会对本公司造成重 大影响之事故发生。 企业管治守则 本集团致力维持高水平的企业管治,以保障股东权益以及提升企业价值及问责性。於本报 告期间,本公司已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 录十四所载的企业管治守则(「企业管治守则」)的守则条文及(如适用)采纳当中所载之建议 最佳常规。 遵守证券交易标准守则 本公司已采纳上市规则附录十所载的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标准守 则」)作为其本身有关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操守守则。於作出特定查询後,於本报告期间曾 担任其职务之全体董事已确认彼等已遵守标准守则。 购买、出售或赎回上市证券 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概无购买、出售或赎 回本公司任何上市证券。 �C29�C 末期股息 董事会并不建议就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派付末期股息(二零一五年: 无)。 审核委员会 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由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其已与本公司管理层审阅 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 审阅初步公告 本集团的核数师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已对载於初步公告与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综合损益表、综合全面收益表、综合资产负债表及其相关附注有关的 财务数据,与本集团二零一六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所载金额作比较。罗兵咸永道会 计师事务所就此所进行的工作并不构成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审计准则》、《香港 审阅工作准则》或《香港核证工作准则》的审核、审阅或其他核证工作,因此核数师并未对 初步公告发表任何保证。 於联交所及本公司网站登载经审核综合年度业绩及二零一六年年报 本年度业绩公告刊载於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longitech.hk),而载 有上市规则规定的所有资料的二零一六年年报将於适当时间寄发予本公司股东并於联交所 及本公司各自的网站登载。 承董事会命 隆基泰和智慧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长 魏少军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魏少军先生、魏强先生、李海潮先生及甄晓净女士,以及本公司独立非执 行董事为韩秦春先生、黄翼忠先生及韩晓平先生。 �C30�C

相关推荐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免责声明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内容文章及图片来自互联网或自媒体,版权归属于原作者,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港股频道HKSTOCK.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