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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ITECHSMARTENERGY HOLDING LIMITED
隆基泰和智慧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81)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隆基泰和智慧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星期五)上
午十时正假座香港金钟夏�U道18号海富中心1座18楼1804A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
酌情通过以下作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之决议案(不论有否作出修订)。除文义另有所指外,
於本通告内未作界定之词汇具有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刊发之通函所载者之相
同涵义:
普通决议案
1.「动议:
(a)批准河北隆基泰和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定光为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光为绿
色能源」)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所订立有关由光为绿色能源於截至二零一八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内向本集团供应太阳能组件之协议(经二零一七年一月
十九日订立之一份协议所补充()「总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建议经修订年度上
限(一份总协议之副本已呈交大会,并注有「A」字样及经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
批准、确认及追认任何董事所签立之总协议及任何其他协议、文件及就总协议所采
取或将采取之行动,而不论其於任何与总协议有关之事宜中可能拥有之任何利益;
及 �C1�C (b)授权任何本公司董事代表本公司签立具有该董事可能认为恰当之最终形式或修订之
文件,以及作出其可能全权酌情认为必要或适当之一切行动或事情,以使经修订年
度上限生效。」
承董事会命
隆基泰和智慧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魏少军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注:
1.凡有权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派另一名人士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持有两股或
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出席同一大会。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但必须亲身出席大会以
代表股东。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及投票。在此情况下,其代表委任表格
将被视为已遭撤回。
2.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可於大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无论亲身或透过
受委代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只有上述出席者中
於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该股份排名首位的人士的投票方获接纳。
3.委任代表之文件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授权书经公证签署核证之副本),须尽
快但无论如何不迟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
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之办事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4.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4A章,魏少军先生、魏强先生或彼等各自
任何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须就以上普通决议案放弃投票。
5.上文所载之普通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决定。
於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魏少军先生、魏强先生、李海潮先生及甄晓净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韩秦
春先生、黄翼忠先生及韩晓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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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泰和智慧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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