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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之投票結果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 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 失承担任何责任。 LONGITECH SMART ENERGY HOLDING LIMITED 隆 基 泰 和 智 慧 能 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 (股份代号: 1281)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举行之 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有关总协议 ( 经补充协议补充 ) 及经修订上限之决议案已於二零一七年 三月十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表决方式正式通过。 兹提述(i)隆基泰和智慧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及二 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之公告;(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之通函 ( 「通函」 ) ; 及(i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之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 , 内容有关批准总协议 ( 经补充协议补充 ) 及经修订上限。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 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决议案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表决方式 正式通过,而其结果载列如下: 票数 (占总票数百分比) 普通决议案( 见 附 注 ) 赞成 反对 1. 批准订立总协议 ( 经补充协议所补充 ) 、其项下拟进行 及与此有关之交易,以及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 二日之本公司通函所载之建议年度上限。 133,114,828 (100%) 0 (0%) 附注:上述决议案的内容仅为概要。全文载於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内。 �C 1 �C 由於 超过 50 % 的票数 赞成 於股 东特别 大会 上所 提呈的 决议 案 ( 「 决议案」 ) ,故 决议 案已 正式 通过为普通决议案。 於股 东特 别大会 日期, 已发 行股份 总数为 728,440,000股 。魏少 军先生 、魏 强先生 及彼等 各 自 之 联 系 人 ( 合 共 持 有 431,672,512 股 股 份 , 占 本 公 司 於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日 期 之 已 发 行 股 本 约 59.25 % ) 须 就 批准 总 协议 ( 经 补 充协 议 补 充 ) 及 其 项下 拟 进 行之 经 修订 上 限 於股 东 特别 大 会 上放弃投票。除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 因此 ,赋 予股东 权利出 席并 就决议 案投票 的股 份总数 为 296,767,488股 股份 。概无 股东有 权 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仅可於会上就决议案投反对票,亦概无任何股东於通函中表示其有意 就决议案投反对票。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已获委任於股 东特别大会上担任投票表决之监票人。 承董事会命 隆基泰和智慧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魏少军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魏少军先生、魏强先生、李海潮先生及甄晓净女士,以及本公司独立非执 行董事为韩秦春先生、黄翼忠先生及韩晓平先生。 �C 2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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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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