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
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LoganPropertyHoldings CompanyLimited
龙光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380)
有关提供财务资助的
主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本公司及合景泰富各自分别向合营公司提供
龙光贷款及合景泰富贷款。合营公司将以贷款所得款项用作支付该用地的
部分土地价款。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本公司及合景泰富各自分别就银行贷款项下
项目公司的还款责任最多50%提供龙光担保及合景泰富担保。
上市规则的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有关提供龙光贷款及龙光担保的一个或多个适
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少於100%。提供龙光贷款及龙光担保须遵守上市规
则第14章项下申报、公布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本公司已就提供龙光贷款及龙光担保向Junxi
InvestmentsLimited(「Junxi」)取得书面批准,以代替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
决议案。Junxi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於本公司3,400,000,00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
相当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约61.86%。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有关龙
光贷款及龙光担保的资料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料的通函将尽快(预期
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或之前)寄发予本公司股东。
�C1�C
背景
龙光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合景泰富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合景泰富」)
己通过成立麒湾有限公司(「合营公司」)组成合资企业。合营公司为於英属处女
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本公司及合景泰富各自拥有合营公司已发行股本的50%。
合营公司的目的乃通过其全资附属公司(「项目公司」)发展位於香港鸭�洲利
南道的鸭�洲内地段第136号(「该用地」)为住宅发展项目(「项目」)。该用地由项
目公司按土地价款16,855,780,000港元作担保。项目公司为於香港注册成立的公
司。
提供财务资助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本公司、合景泰富及合营公司就合营公司订立股
东协议(「股东协议」),据此本公司及合景泰富为使项目公司可提交25,000,000港
元按金及竞投该用地所各自垫付的12,500,000港元将自股东协议日期起被视为
本公司及合景泰富各自的股东贷款(分别为「龙光按金」及「合景泰富按金」)。
根据股东协议项下规定,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i)本公司提供一笔为数
4,685,000,000港元的贷款予合营公司(连同龙光按金统称「龙光贷款」);及(ii)合
景泰富提供一笔为数4,685,000,000港元的贷款予合营公司(连同合景泰富按金统
称「合景泰富贷款」)。
合营公司将以贷款所得款项用作支付该用地的部分土地价款。龙光贷款及合
景泰富贷款各自为无抵押及须计息,为期六十个月。
项目公司将透过本金金额为7,500,000,000港元的银行贷款(「银行贷款」)拨付土
地价款余额16,830,780,000港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本公司及合景泰
富各自就银行贷款项下项目公司的还款责任最多50%提供若干担保(分别为「龙
光担保」及「合景泰富担保」)。
�C2�C
有关所涉及订约方的资料
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从事物业开发、物业
投资及物业建设业务。
合景泰富(连同其附属公司)为一家於中国的大型物业发展商,稳占广州的龙头
地位,业务亦拓展至苏州、成都、北京、天津、上海、南宁、杭州、海南、佛山、
南京及合肥。
据本公司董事(「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合景泰富及
其最终实益拥有人独立於本公司或其任何关连人士(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且与彼等概无关连。
理由及裨益
董事认为,提供龙光贷款及龙光担保将有助项目公司履行其有关该用地的土
地价款及项目发展的付款责任,而龙光贷款及龙光担保的条款乃经公平协商,
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有关提供龙光贷款及龙光担保的一个或多个适用
百分比率超过25%但少於100%。提供龙光贷款及龙光担保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
章项下申报、公布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本公司已就提供龙光贷款及龙光担保向JunxiInvestments
Limited(「Junxi」)取得书面批准,以代替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案。因
此,将不会举行本公司股东(「股东」)实质性会议,以批准提供龙光贷款及龙光
担保。Junxi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於本公司3,400,000,00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相当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约61.86%。
�C3�C
於本公布日期及据董事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概无本股东於提供龙光贷款及龙
光担保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倘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批准龙光贷款及龙光担
保,概无股东须放弃投票。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有关龙光贷款及龙光担保的资
料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料的通函将尽快(预期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或之前)寄发予本公司股东。
承董事会命
龙光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纪海鹏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於本公布刊发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纪海鹏先生、纪建德先生、肖旭先生及
赖卓斌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纪凯婷女士;以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
张化桥先生、廖家莹女士及蔡穗声先生。
�C4�C
<上一篇 有關提供財政資助 之 主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