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之
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的一般披露
本公告乃由中国诚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根据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作出,内容有关香港
一间银行(「银行」)(作为贷方)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与本公司(作为借方)
订立循环贷款融资协议(「融资协议」)。
融资协议乃有关向本公司授出本金最多为港币200,000,000元的循环贷款融资
(「承担」)。除融资协议另行规定者外,根据融资协议授出的贷款的所有未偿还
本金及就其所产生的应计利息将於融资协议日期起计三年之日到期应付。
根据融资协议,本公司已向银行承诺(其中包括),其应确保并无任何集中或摊
薄企业事件或情况(包括细拆、合并或重新分类本公司股份、发行红股或供股
(但不包括任何现金股息))将直接或间接导致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诚
通控股」)(本公司的控股股东):(a)於该企业事件後,持有少於本公司40%的股
份;或(b)不再为本公司的单一最大股东或不再对本公司有管理控制权(「控制权
事件」)。发生控制权事件後,或如於任何时间存在可导致或已经导致控制权事
件的事件或情况,银行可立即撤回承担,而融资协议及其他相关融资文件项下
的所有贷款连同应计利息以及全部其他应计金额可立即到期并应由本公司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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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公告日期,诚通控股持有本公司约51.32%已发行股本,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承董事会命
中国诚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王洪信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袁绍理先生、王洪信先生、王天霖先生和张斌
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常清教授、李万全先生和何佳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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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诚通发展集团
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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