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本公布全部或任
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63)
须予披露交易
提供弥偿保证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营业时段後),本公司订立以个人担保人及公司担
保人为受益人的弥偿保证,据此本公司不可撤回及无条件弥偿各个人担保人及
公司担保人免受个人担保及公司担保下任何及所有索偿,金额多达个人担保人
及�u或公司担保人因有关索偿产生或面临的总额乘以贷款银行提出有关索偿或
要求日期本集团於被投资公司的实益股权百分比。於本公布日期,被投资公司
由本集团持有约9.09%股权。
个人担保人及公司担保人已分别订立个人担保及公司担保,以担保被投资公司
於有关多达64,000,000美元定期贷款融资的融资协议及相关融资文件下所有义务
及责任。
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有关弥偿保证之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5%但低於25%,因此承担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之公布
规定,惟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C 1�C
背景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的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认购
被投资公司的股份。根据股东协议,被投资公司的股东将尽商业上合理之努力协
助取得杠杆融资,并按彼等股权比例以个别而非共同基准提供担保,以促成收购
鑫仁铝业发行的可换股债券及以其他方式为被投资公司营运拨资。於本公布日
期,被投资公司由本集团及投资方分别持有约9.09%及90.91%股权。
提供弥偿保证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被投资公司与香港一间持牌银行(「贷款银行」)就多
达64,000,000美元定期贷款融资订立融资协议,为收购本金额为60,000,000美元可
换股债券拨资。有关可换股债券及鑫仁铝业(可换股债券发行人)的进一步详情,
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的公布。
融资於6个月可供提取,并须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偿还。融资的利率为每
年4%,於每半年末支付。个人担保人及公司担保人已分别订立个人担保及公司
担保,以担保被投资公司於融资协议及相关融资文件下所有义务及责任。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营业时段後),本公司订立以个人担保人及公司担保
人为受益人的弥偿保证,据此本公司不可撤回及无条件弥偿各个人担保人及公司
担保人免受贷款银行根据个人担保及公司担保对个人担保人及公司担保人(视情
况而定)提出的任何及所有索偿,金额多达个人担保人及�u或公司担保人因有关
索偿产生或面临的总额乘以贷款银行提出有关索偿或要求日期本集团於被投资公
司的实益股权百分比。
个人担保人为投资方的唯一董事及唯一股东。公司担保人主要於中国从事物业发
展,由一名独立第三方全资拥有。除披露者外,个人担保人及公司担保人均为独
立第三方。
提供弥偿保证的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本集团主要从事商品买卖、融资、物业发展及经纪
以及证券投资业务。本公司策略为继续物色具吸引力的投资机会,以进一步扩展
其财务服务业务,如借贷、证券投资以及为其经纪客户提高保证金贷款。
�C 2�C
融资为被投资公司收购可换股债券拨付资金,属於被投资公司目的范畴。弥偿保
证属本集团根据股东协议所协定按比例向被投资公司提供财务支援,因为个人担
保人及公司担保人已担保被投资公司於融资下所有义务及责任,鉴於上文所述及
经考虑融资及弥偿保证契据之条款,董事认为弥偿保证之条款属公平合理且据此
拟进行之交易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涵义
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有关弥偿保证之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
但低於25%,因此承担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之公布规
定,惟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下列字词及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董事会
「可换股债券卖方」 指一名独立第三方及可换股债券登记持有人
「本公司」 指高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可换股债券」 指鑫仁铝业所发行於二零二零年到期之本金额
60,000,000美元之8%有抵押可换股债券,於本公布日
期由可换股债券卖方拥有
「公司担保」 指公司担保人所签署以贷款银行为受益人的保证合同
(中文),担保被投资公司於有关融资的融资协议及相
关融资文件下所有义务及责任
「公司担保人」 指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C 3�C
「融资」 指贷款银行(作为贷方)与被投资公司(作为借方)所订
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的融资协议下多达
64,000,000美元的定期贷款融资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弥偿保证」 指本公司以个人担保人及公司担保人为受益人所订立日
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的弥偿保证契据
「独立第三方」 指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独
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的第三方人士
「被投资公司」 指 Singularity Advisory (Cayman) Ltd,一间於开曼群岛
注册成立之公司,由至高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之间
接全资附属公司)及投资方分别持有约9.09%及
90.91%股权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个人担保」 指个人担保人所签署以贷款银行为受益人的保证合同
(中文),担保被投资公司於有关融资的融资协议及相
关融资文件下所有义务及责任
「个人担保人」 指属中国居民的某一个人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股东协议」 指至高与投资方就被投资公司管理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
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之股东协议
�C 4�C
「至高」 指至高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间接全
资附属公司
「鑫仁铝业」 指鑫仁铝业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新加坡注册成立之公
司
承董事会命
高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黎东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由六名执行董事黎东先生(主席)、吴倩君女士、Lee Jalen
先生、陈亚非先生、梁山先生及孙益麟先生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黄润权博士、
黄顺来先生及胡超先生组成。
�C 5�C
高富集团控股
0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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