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布 之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无发表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
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U-RIGHT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佑 威 国 际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号:00627)
重新提交新上市申请
有关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及涉及新上市申请之反收购
兹提述佑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二零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十 三 日 、 二 零 一 六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及 二 零 一 七 年 二 月 十 五 日 之 公 布
( 「该等公布」 ),内容有关 ( 其中包括 ) 收购事项及新上市申请。除另有界定者外,
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等公布所披露,收购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 14.06 (5)条项下本公司之非常重大
收 购 事 项 及 上 市 规 则 项 下 第 14.06 (6) (a) 条 项 下 本 公 司 之 反 收 购 。 因 此 , 本 公 司 被
视为上市规则第 14.54条项下之新上市申请人。因此,收购事项须待上市委员会批
准本公司提交之新上市申请後,方可作实。本公司已 (i)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
日向联交所提交第一次新上市申请 ( 「第一次新上市申请」 );及 (ii)於二零一六年八
月十二日向联交所提交第二次新上市申请 ( 「第二次新上市申请」 ) 。
根据上市规则第 9.03 (1)条,第一次新上市申请及第二次新上市申请其後已分别於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及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二日失效。董事会欣然宣布,本公司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向联交所重新提交第三次新上市申请 ( 「第三次新上市
申请」 ) 。
本公司将另行刊发公布,适时知会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有关第三次新上市申请之进
展。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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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事项须待买卖协议 (经补充协议修订及补充) 多项先决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
且与股份配售事项 (受多项不一定获达成之条件约束) 互为条件。此外,上市委员
会不一定批准第三次新上市申请。由於收购事项不一定落实进行,股东及有意投
资者於买卖或拟买卖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佑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邓国洪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两名执行董事,即邓国洪先生及吴卓凡先生;及
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谢祺祥先生、麦家荣先生及陈志远先生。
本公布中英文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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