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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重選董事、回購股份及發行股份之一般授權及二零一七年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 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内容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阁下之股票经纪或 其他注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所有名下之银河娱乐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 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 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本通函应连同随附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一并阅读。 GALAXYENTERTAINMENTGROUPLIMITED 银河娱乐集团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7) 建议重选董事、 回购股份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及 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银河娱乐集团有限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星期四)下午二时三十分假座香 港金钟道八十八号太古广场香港JW万豪酒店三楼宴会厅召开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 会,召开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於本通函第13至16页。 不论阁下能否出席大会,务请按照印备之指示填妥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并尽快惟 无论如何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星期二)下午二时三十分或任何续会指定举行 时间最少四十八小时前(视乎情况而定)交回本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中环夏 悫道十号和记大厦十六楼一六零六室(注明公司秘书收启)。阁下交回代表委任表 格後,仍可依意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表决。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目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绪言........................................................... 3 重选董事....................................................... 4 回购股份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4 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5 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5 推荐建议....................................................... 5 一般资料....................................................... 6 附录一-拟重选留任之董事....................................... 7 附录二-回购股份之说明函件..................................... 10 附录三-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3 �Ci�C 释义 於本通函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将具有以下涵义: 「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 指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星期四)下 大会」 午二时三十分假座香港金钟道八十八号太古 广场香港JW万豪酒店三楼宴会厅召开之股东 周年大会 「年报」 指 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 度之年报 「细则」 指 章程细则内之细则 「章程细则」 指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 「联系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奖励股份」 指 根据股份奖励计划奖励之股份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回购守则」 指 香港公司股份回购守则 「紧密联系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公司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六百二十二章公司条例 「本公司」 指 银河娱乐集团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核心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吕博士」 指 本公司执行董事兼主席吕志和博士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或「香港特别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行政区」 �C1�C 释义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 确定其中若干资料之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吕氏家族成员」 指 吕博士、其配偶及子女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五百七十一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奖励计划」 指 董事会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采纳之二零 一四年股份奖励计划(经不时修订),详情载於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之公布 「股份」 指 本公司之股份 「股东」 指 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 指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该信托」 指 吕博士以创立人身份成立之吕氏家族全权信 托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 指 百分比 �C2�C 董事会函件 GALAXYENTERTAINMENTGROUPLIMITED 银河娱乐集团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7)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吕志和博士,GBM,MBE,太 平绅 士,LLD,DSSc,DBA(主席)香港 吕耀东先生(副主席) 中环 徐应强先生 夏悫道十号 邓吕慧瑜女士,BBS,太 和记大厦 平绅士 十六楼一六零六室 非执行董事: 张惠彬博士,太 平绅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颜志宏先生 叶树林博士,LLD 黄龙德教授,BBS,太 平绅士 敬启者: 建议重选董事、 回购股份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及 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阁下提供有关在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 之资料。该等决议案为有关(i)重选董事;及(ii)授予董事一般授权,分别回购以及 发行及配发不超逾该等决议案通过当日之本公司已发行10%之股份以及20%之新 股份。 �C3�C 董事会函件 重选董事 根据细则第106(A)条,邓吕慧瑜女士及叶树林博士将於二零一七年股东周 年大会上轮席告退,彼等均符合资格及愿意膺选连任,而彼等将获个别重选。 叶树林博士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已逾九年,彼符合上市规则第3.13 条所载的独立性因素。叶博士在任期间之表现,已证明彼能够就本公司事务提供 独立意见,并无证据显示其任期对其独立性有任何影响。董事会认为,叶博士虽 然服务年期较长但仍保持独立性。待叶博士於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上获股 东重选後,将继续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拟重选留任之董事之详细资料载於本通函之附录一内。 回购股份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本公司已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 该等决议案为有关授予董事回购不超逾截至该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10%之 股份之一般授权(「现有回购授权」),以及发行及配发不超逾截至该日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数目20%之新股份之一般授权(「现有发股授权」)。 现有回购授权及现有发股授权均将於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时届 满。董事认为现有回购授权及现有发股授权能增加本公司之财务灵活性,并赋予 董事会酌情权,能及时处理本公司事务及股本基础,乃符合股东之利益,而本公 司应继续采纳该等授权。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新一般授权,以按照二零 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第4.1项决议案授权董事回购不超逾截至该决议案通 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0%之股份(「新回购授权」)。本公司亦将提呈新一般授 权,以按照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第4.2及4.3项决议案授权董事配发、 发行及处理新股份、授出权利认购或将任何证券转换为额外股份(包括发行任何 奖励股份及可转换为股份之证券或可认购任何股份之认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 权利)及作出或授出需行使此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认股权,所涉及之股份 不超逾(除该决议案另有规定外)截至该等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之 20%(「新发股授权」)。第4.3项决议案亦建议,把根据新回购授权回购之股份数目 加入新发股授权内之20%限额,惟须待股东於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第 4.1、4.2及4.3项决议案,授予所有授权。 �C4�C 董事会函件 本通函附录二收录一份说明函件,其载有上市规则规定之资料,让股东能 在知情之情况下,决定投票赞成或反对将於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关 於新回购授权之第4.1项决议案。 有关该项建议新发股授权,根据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之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及假设从该日至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并无进一 步变化,则可供本公司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数目上限为855,201,048股股份。 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附录三内。不论阁下能否出席 大会,务请按照印备之指示填妥本通函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并尽快惟无论如何 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星期二)下午二时三十分或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最少四十八小时前(视乎情况而定)交回本公司注册办事处,以供本公司收取,地 址为香港中环夏悫道十号和记大厦十六楼一六零六室(注明公司秘书收启)。股 东可委派不同代表以分别代表该股东於代表委任表格内指定由其持有之股份数 目。阁下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依意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 上发言及表决。 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载於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所有决议 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本公司将按上市规则第13.39(5)条所指定的方式公布投票 结果,而有关结果将在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後,於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 快於本公司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之网站登载。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重选董事、新回购授权及新发股授权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最佳 利益,故此建议全体股东投票赞成将於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该等 决议案。 �C5�C 董事会函件 一般资料 本通函各附录载有其他资料,敬希垂注。 此致 诸位股东台照 代表董事会 银河娱乐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吕志和博士 谨启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C6�C 附录一 拟重选留任之董事 拟於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留任之董事之详细资料载列如下�U 邓吕慧瑜女士,BBS,太平绅士,现年六十三岁,於一九八零年加入本集团, 并自一九九一年八月起出任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以及执行董事会成员。此外,彼 为本公司多间附属公司之董事。彼亦为嘉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之执行董事。 吕女士持有加拿大麦基尔大学之商业学士学位,并为英格兰及威尔斯特许 会计师学会会员。彼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获委任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 市委员会委员。吕女士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再度获委任为强制性公积金计 划管理局非执行董事,为期两年。彼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获委任为上海交通 大学之校董。吕女士曾获委任为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旅游业策略小组、统计 谘询委员会、香港艺术发展局及海洋公园公司董事局成员。吕女士自一九九八年 起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委员。吕女士为吕志和博士之女儿及吕耀 东先生之胞姊。 除上文披露者外,吕女士於过去三年内并无在任何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 董事职务。彼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 关系。 吕女士之服务合约并无设定或拟定服务本公司之固定年期。吕女士之委任 并无特定任期,惟按照章程细则,须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告退并可重选 留任。吕女士之酬金包括年度薪金、年度董事袍金(将由董事会建议并经股东於 随後一届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及酌情认股权�u股份奖励。诚如年报所披露,彼截 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收取之薪酬总额(包括董事袍金、薪金、津 贴及实物利益、退休�利计划供款及认股权之价值)为4,769,000.00港元。彼之酬 金乃参照其於本公司之职务及职责、本公司之表现及盈利、本公司之薪酬政策以 及市场基准而厘定。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吕女士持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之 1,376,041,238股股份及相关股份之权益(包括视作权益),当中包括1,374,464,953股 股份、27,000股奖励股份及可认购1,549,285股股份之认股权权益。除本通函所披 露者外,吕女士并无持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之任何股份权益。 �C7�C 附录一 拟重选留任之董事 据董事所知及所信及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吕女士之建议重选留任事 宜而言,概无任何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第(h)至(v)段任何规定须予披露之 资料。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董事会并无获悉任何其他事宜需要股东留意。 叶树林博士,LLD,现年七十九岁,自二零零四年十二月起出任本公司之独 立非执行董事。叶博士为本公司之审核委员会成员,以及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 会之主席。除此以外,彼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概无出任任何职位。 叶博士持有加拿大康戈迪亚大学文学士学位及荣誉法律博士学位。彼为加 拿大置地有限公司之创办人,并由一九七二年担任董事长一职,加拿大置地有限 公司从事地产发展和旅游景区业务,於一九九四年在澳洲股票交易所上市,并於 二零一三年五月私有化,叶博士仍担任该公司董事长一职。叶博士亦为嘉华国际 集团有限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叶博士自一九九六年为广州嘉游旅游景区开 发有限公司之董事长并於二零一三年十月起调任为该公司董事。叶博士一向积 极参与公众服务,彼获委任为香港中华总商会荣誉常务会董(二零一二年十一月 至二零二二年十月)、康戈迪亚大学香港育才基金有限公司之主席及香港加拿大 大学同学会主席。彼曾为香港加拿大商会会长(一九九八年至二零零零年)及现任 理事,以及香港董事学会资深会员。此外,叶博士曾被选为广州市荣誉市民。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叶博士於过去三年内并无在任何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 何董事职务。彼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 何关系。 叶博士之服务合约为期三年,按照章程细则,须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 轮席告退并可重选留任。叶博士之酬金包括年度董事袍金、担任审核委员会成员 以及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各自之主席之年度袍金(所有将由董事会建议并经 股东於随後一届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及酌情认股权。诚如年报所披露,彼截至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就董事袍金收取之薪酬总额为520,000港元。 彼之酬金乃参照其於本公司之职务及职责、本公司之表现及盈利、本公司之薪酬 政策以及市场基准而厘定。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叶博士持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之 250,000股股份之权益。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叶博士并无持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 例第XV部所指之任何股份权益。 �C8�C 附录一 拟重选留任之董事 据董事所知及所信及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叶博士之建议重选留任事 宜而言,概无任何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第(h)至(v)段任何规定须予披露之 资料。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董事会并无获悉任何其他事宜需要股东留意。 �C9�C 附录二 回购股份之说明函件 本附录载有上市规则规定说明函件所须载列之资料,让股东能在知情之情 况下就投票赞成或反对将於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关於新回购授权之 决议案作出决定。 发行股份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包括4,276,005,241股股份。於同 日,根据本公司之认股权计划,已经授出且尚未行使之认股权可认购60,169,439股 股份;另外,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之公布所披露,根据股份奖 励计划授出之奖励之相关奖励股份为24,435,520股。奖励股份可透过发行新股份 或从股票市场购入旧股份的方式授出。 待授予回购股份之建议授权之决议案获通过後,按於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 大会前并无进一步发行(不论为一般性或因行使尚未行使认股权或股份奖励而发 行)或回购股份之基准计算,於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日期起至(i)本公司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ii)章程细则或任何香港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之日;或(iii)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有关授权之日(以 最早者为准)止之期间内,本公司可回购最多达427,600,524股股份。 进行回购之理由 董事相信,寻求股东授予一般授权以便本公司可於联交所回购股份,乃符 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最佳利益。回购可提高本公司资产净值及�u或每股盈利,惟须 视乎当时之市况及款项安排而定,并只可在董事认为回购将有利於本公司及股 东时方会进行。 董事目前无意回购任何股份,且彼等仅会於彼等认为回购符合本公司之最 佳利益,及可以在回购股份条款对本公司有利之情况下行使回购权力。根据本公 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本公司最近期刊发之经审核财务报表之制订 日)之综合财务状况所示,董事认为倘按现行之市价全面行使一般授权回购股份, 或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状况及资产负债比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倘行使回购 授权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需求(相对於最近期刊发之经审核财务报表所披露之状 况)或董事不时认为本公司适宜具备之资产负债比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 不拟在此情况下行使回购授权。 �C10�C 附录二 回购股份之说明函件 用以回购之款项 根据章程细则、公司条例及其他香港适用法例之规定,根据回购股份之建 议授权进行回购所需资金须由合法可作此用途之资金所提供。 收购守则之影响 倘因为回购股份,一名股东所占本公司投票权之权益比例增加,则就收购 守则第32条及回购守则第6条而言,该项权益增加将被视为一项收购事项。因此, 视乎股东权益之增加幅度,一名股东或一群采取一致行动之股东可取得或巩固 本公司之控制权,并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之规定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该信托、吕氏家族成员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及受 控制公司拥有合共2,135,021,675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约49.93%)之权益。 根据上述持股权益,倘根据新回购授权行使全部权力回购股份,且在并无 计及行使尚未行使之认股权或股份奖励之情况下,该信托、吕氏家族成员及彼等 各自之联系人士及受控制公司之权益将增加至约55.48%。董事认为,此项权益之 增加可能导致须遵照收购守则第26及32条提出强制收购建议。董事现时无意行 使新回购授权而导致其须进行强制收购。 �C11�C 附录二 回购股份之说明函件 股份价格 下表显示股份在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内每一个月在联交所之最高 及最低成交价: 月份 最高 最低 (港元) (港元) 二零一六年 三月 30.15 24.85 四月 29.70 26.10 五月 26.85 23.65 六月 26.45 22.10 七月 26.45 22.00 八月 28.20 25.00 九月 30.80 24.90 十月 32.70 29.15 十一月 38.55 31.10 十二月 39.20 32.60 二零一七年 一月 37.45 32.55 二月 38.50 33.75 三月(截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止) 41.75 37.35 回购股份 本公司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并无购回其任何股份(无论是否在 联交所)。 一般事项 就董事所知及彼等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悉,董事及任何彼等之紧密 联系人士现时均无意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出售股份。 本公司之核心关连人士概无知会本公司,表示彼等现时有意於本公司获授 权回购股份之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股份,亦无承诺不会作出此举。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在有关承诺适用下,彼等将根据上市规则及香港适 用法例之规定行使回购股份之新回购授权。 �C12�C 附录三 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GALAXYENTERTAINMENTGROUPLIMITED 银河娱乐集团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7) 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星期四)下午二时三十分假座香港金钟道 八十八号太古广场香港JW万豪酒店三楼宴会厅召开银河娱乐集团有限公司(「本 公司」)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商议下列事项: 1. 省览及讨论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 及董事会与核数师报告书; 2. 重选董事及厘定董事袍金; 3. 重聘核数师及授权董事厘定核数师酬金; 4.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下列决议案,如认为适当,即通过为普通决议案: 4.1 「动议 (a)在下文(b)段之限制下,批准以一般性及无条件授权本公司 董事在有关期间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购买本公司之股 份; (b)依据上文(a)段所载之批准,按香港公司股份回购守则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及在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 员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 所购回之股份总额数目不得超过本公司於通过本决议案当 日已发行股份总额数目之10%,而上文之批准亦须受此限制; 及 �C13�C 附录三 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三者之最早日期之 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本公司根据任何香港适用法例或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 则规定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将予召开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本公司之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 本决议案作出之批准时。」 4.2 「动议 (a)在下文(b)段之限制下,批准以一般性及无条件授权本公司 董事在有关期间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 处理本公司股本内之额外股份,授出权利认购或将任何证 券转换为本公司股本内之额外股份(包括发行任何可转换 为股份之证券、根据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采纳之 二零一四年股份奖励计划发行任何股份或授出可认购任何 股份之认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并作出或授出需於 有关期间内或之後行使此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认股权; (b)除根据以下各项外: (i)配售新股; (ii)按照本公司所发行之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本公司 股份之任何证券之条款而行使之认购权或转换权; (iii)本公司当时就授出或发行股份或可收购本公司股本内 之股份之权利或认股权(及其行使)而采纳之任何认股 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或 �C14�C 附录三 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v)遵照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之 安排,以配发本公司之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者, 本公司董事依据上文(a)段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 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认股权或其他而配发者)之股份总额数 目,不得超过:(aa)本公司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 总额数目20%(倘将本公司任何或全部股份转换为较多或较 少数目之股份,则可予调整);(bb() 倘董事获本公司股东根 据一项独立之普通决议案授权)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後 所回购之本公司股份数目(以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10%为限(倘将本公司任何或全部股份转换为较多或 较少数目之股份,则可予调整)),而此项批准亦须受此限制; 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三者之最早日期之 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本公司根据任何香港适用法例或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 则规定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将予召开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本公司之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 本决议案作出之批准时;及 「配售新股」指本公司董事於其订定之期间向股东名册内於 指定记录日期所登记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或有权享有售股 建议之本公司其他证券持有人(如适用))或任何类别股份持 有人,按其当时持有该等股份(或该等其他证券(如适用))或 任何类别股份之比例建议配售本公司股本内之股份,或建 议配售或发行可认购本公司股本内之股份之认股权证或认 股权或类似工具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本内之股份之证券(惟 本公司董事有权就零碎股份或就任何香港以外地区之法律 或任何认可管制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而产生之任何限 制或责任而必须或权宜取消若干股东在此方面之权利或作 出其他安排)。」 �C15�C 附录三 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4.3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第4.1及4.2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根据 第4.2项决议案(a)段授予本公司董事以行使本公司权力之一般授 权,增加数额相当於本公司根据第4.1项决议案授出之权力回购 之本公司股份总额数目,惟有关数目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数目10%(倘将本公司任何或全部股份转 换为较多或较少数目之股份,则可予调整)。」 承董事会命 银河娱乐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冼李美华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注: 一、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发言及表决之股东,可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出席二零一七 年股东周年大会并代其在会上发言及表决,代表不必为本公司之股东。 二、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的通函(「通函」)随附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 任表格须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星期二)下午二时三十分或任何续会指定举 行时间最少四十八小时前(视乎情况而定)送达本公司注册办事处(注明公司秘书收 启),方为有效。股东可委任不同代表以分别代表其所持有并在代表委任表格内所 指明之股份数目。 三、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五)至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星期四)(包 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於此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 为确定有权出席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表决之权利,所有填妥之股份过 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 交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 东一百八十三号合和中心十七楼一七一二室至一七一六室。 四、关於上述议程第2项,邓吕慧瑜女士及叶树林博士将於大会轮席告退,符合资格并 将愿意膺选留任。该等董事之详细资料已载於通函之附录一内。 五、关於上述议程第4.1项,提出要求股东批准增加董事之灵活度及赋予其酌情权,以便 在情况适宜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回购股份。载有有关建议授权予董事之回 购授权资料之说明函件已载於通函之附录二内。 六、关於上述议程第4.2项,提出要求股东批准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 公司股本内之额外股份,以增加董事之灵活度及赋予其酌情权,以管理本公司股本 基础,特别是可确保本公司得以维持财务灵活性。 七、若二零一七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十一时或其後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又或黑 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会议将延期举行或休会後另再举行续会。本公司将於披露易 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galaxyentertainment.com)上载公布,通 知股东重新安排的会议日期、时间及地点。 �C16�C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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