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对本通函或应采取的行动如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的股票经纪、银行经
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全部赛晶电力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
交予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
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
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80)
宣派末期股息、
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赛晶电力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星期三)上午十时正假座中
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府前一街60号北京临空皇冠假日酒店第九会议
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15至19页。同时随函附奉股东周年
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该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www.hkexnews.hk上。无论 阁下是否拟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照代表委任表
格上印列的指示填妥代表委任表格并将其及(如赛晶电力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要
求)经签署的任何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
本,於名列代表委任表格的人士拟投票的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48小时前送达赛晶电力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
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送达代表委任表格後,赛晶
电力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而於该情况
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已撤销论。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 指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星期三)上午
十时正假座中国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府前一街
60号北京临空皇冠假日酒店第九会议室举行的股
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章程细则」 指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公司法」 指开曼群岛公司法(二零一三年修订本),经不时修
订、补充或作其他修改
「本公司」 指 赛晶电力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於二零一零年三
月十九日根据开曼群岛法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
责任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 指 建议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向董事授出的一般授权,以
配发、发行及�u或处置不超过於有关授出该一般授
权的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20%
的股份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即於本通函付印前确定当
中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C1�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指 本通函第15至19页所载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中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购回授权」 指 建议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向董事授出的一般授权,以
购回不超过於有关授出该一般授权的决议案获通过
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10%的股份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订、
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港元的普通股
「购股权」 指 根据购股权计划已授出或将予授出的购股权
「购股权计划」 指 本公司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三日采纳的购股权计
划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 指 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收购守则」 指 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
「%」 指 百分比
�C2�C
董事会函件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80)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项颉先生 CricketSquare,HutchinsDrive
龚任远先生 P.O.Box2681
岳周敏先生 GrandCaymanKY1-1111
CaymanIslands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世敏先生 总部:
张学军先生 中国北京市
梁铭枢先生 顺义区
天竺空港工业园B区
裕华路
空港融慧园9-A号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铜锣湾
勿地臣街1号
时代广场二座36楼
敬启者:
宣派末期股息、
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 有 关(其中包括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将予提呈的以下建
议的进一步资料:(a)宣派末期股息;(b)授予董事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及(c)重选退
任董事。
�C3�C
董事会函件
宣派从股份溢价账中派付末期股息及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董事会建议派付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股份1.5
港仙,从本公司的股份溢价账中支付。待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第2项普通决议
案後,本公司将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四)至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星
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进行任何股份过户登
记,而末期股息预期将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星 期四 )或前後派付予於二零一七
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五)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34(2)条,公司可将股份溢价账用於支付股息予股东,惟不得自股
份溢价账派付股息予股东,除非紧随建议派付股息当日後,公司可支付其於日常业
务过程中到期的债务。董事会确认,就自股份溢价账派付末期股息而言,於紧随建
议派付末期股息当日後,本公司可支付其於日常业务过程中到期的债务。
根据章程细则第134条及公司法,末期股息拟全数自股份溢价账派付。於二零
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根据本公司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股份溢价账的进账金额
为人民币418,092,000元。董事会建议动用股份溢价账的进账金额人民币18,642,000
元派付末期股息。派付该等股息後,股份溢价账的进账余额将为人民币399,450,000
元。
自股份溢价账派付末期股息的理由
董事会认为股份溢价账毋须维持现有水平。董事认为自股份溢价账宣派及建议
派付末期股息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自股份溢价账派付末期股息的影响
自股份溢价账派付末期股息并无涉及削减本公司法定或已发行股本,亦无涉及
任何削减股份面值或导致股份的交易安排出现任何变动。
除产生少许相关费用外,自股份溢价账派付末期股息不会影响本公司的相关业
务、营运或管理或股东比例权益。
�C4�C
董事会函件
除上述费用外,董事认为自股份溢价账派付末期股息不会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自股份溢价账派付末期股息须待(其中包括)下列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
(a) 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自股份溢价账派付末期股息;及
(b) 董事信纳,并无合理理由认为紧随派付末期股息後,本公司将无法支付其
日常业务过程中的到期负债。
为确定有权享有拟派末期股息的股东身份,所有正式填妥的过户表格连同有关
股票,须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三 )下 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的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
心22楼。
发行授权
为确保於本公司需要发行任何新股份时的灵活性及授予董事酌情权,於股东周
年大会上将提呈第5(a)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发行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配
发、发行及处置最多为於有关发行授权的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
20%的额外股份。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的已发行股本包含1,395,953,500股
股份。待第5(a)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後直至股东周年大会
日期前不再发行或购回股份的情况下,董事根据发行授权将获授权配发及发行最多
279,190,700股股份。
此外,待第5(c)项普通决议案获单独批准後,本公司根据第5(b)项普通决议案购
买的股份数目亦会增加以扩大第5(a)项普通决议案所述发行授权的20%上限,惟该增
加金额不得超过於有关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的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数目的10%。董事并无即时计划根据发行授权发行任何新股份。
购回授权
本公司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批准授予董事购回授权,以
行使本公司权力购回最多为於有关购回授权的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数目10%的股份。
�C5�C
董事会函件
根据上市规则须向股东发出有关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载於本通函附录二。该说
明函件载有一切合理所需的资料,以使股东就投票赞成或反对股东周年大会上的相
关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章程细则第83(3)条及第84(1)条,岳周敏先生、陈世敏先生、张学军先生及
梁铭枢先生将轮值退任并符合资格在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为董事。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述须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的退任董事的详
情载於本通函附录一。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15至19页,当中载有(其中包括)有关批准宣派
末期股息、授予董事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以及批准重选退任董事的决议案。
代表委任表格
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该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於联交所
网站www.hkexnews.hk上。无论 阁下是否拟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照代表委
任表格上印列的指示填妥代表委任表格,并尽快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惟在任何情况
下均须於名列代表委任表格的人士拟投票的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
间48小时前送达。送达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
投票,而於该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已撤销论。
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及章程细则第66条,任何提呈於股东大会上表决的决
议案均须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C6�C
董事会函件
於投票表决时,每位亲身出席或由受委代表或(如股东为法 团 )获正式授权的代
表代为出席的股东就其持有的每一股缴足股份拥有一票投票权。拥有多於一票投票
权的股东毋须就其所有投票权作出投票,亦毋须就其所有投票权作出相同意向的投
票。
责任声明
本通函载有根据上市规则规定而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愿对本通函共同
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
通函所载资料於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整,且无误导或欺骗成分;而本通函并无遗
漏其他事实,以致其所载任何陈述或本通函有所误导。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批准宣派末期股息、授予董事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及批准重选退任
董事之建议决议案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
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相关决议案。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赛晶电力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项颉
谨启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C7�C
附录一 建议重选董事的详情
以下为建议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董事的详情。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
(a)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下列董事概无於股份中拥有任何权益(具有证券及期
货条例第XV部所赋予的涵义);
(b)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过去三年,下列董事概无於本公司或本集团的任何
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亦无在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c)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下列董事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人
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及
(d) 概无与下列董事相关的任何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留意,亦无与下列董事相
关的任何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的任何规定予以披
露。
岳周敏先生
岳周敏先生,46岁,执行董事兼本集团副总裁。岳先生於二零零九年加入本集
团。岳先生主要负责本集团的策略性规划及发展。岳先生於一九九四年毕业於中国
上海海事大学,获颁授经济学学士学位。岳先生在资本市场的企业项目管理及筹集
资金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岳先生於战略经营方面拥有经验丰富,曾在联交所上市
公司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919)策略部任职。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岳先生於4,000,000股股份及4,020,000份购股权中拥有权
益。
岳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经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的补充协议所补
充),自本公司股份於联交所上市(即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三日)起为期三年,其後,岳
先生已订立补充委任函,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为期三年,并须根据章程细
则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岳先生有权收取年度酬金人民币
420,000元及年度津贴100,000港元。酬金金额乃董事会经参考其经验、职责及本公
司政策後厘定。
�C8�C
附录一 建议重选董事的详情
陈世敏先生
陈世敏先生,58岁,於二零一零年八月加入本集团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彼为於美国注册的执业管理会计师、美国管理会计师公会及美国会计协会会员。彼
毕业於中国上海财经大学,分别在一九八三年及一九八五年取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及
硕士学位。彼其後於一九九二年取得美国乔治亚大学的哲学博士学位。陈先生现为
中国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的会计学教授、工商管理学硕士课程主任及副教务长。陈先
生在国内及海外金融及管理会计方面拥有丰富的研究经验,并拥有在多所着名大学
执教的经验。陈先生亦为中国高速传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一家在联交所上市的公
司,股份代号:658)、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公司,股份代号:6008 3 2 )、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 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600325 )、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 司(一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300357)、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一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300113)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600000)的
外部监事。
陈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聘书,自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九日起为期三年,其後,
陈先生已订立补充委任函,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为期三年,并须根据章
程细则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陈先生有权收取年度津贴
180,000港元。酬金金额乃董事会参考其经验、职责及本公司政策後厘定。
张学军先生
张学军先生,51岁,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加入本集团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
事。张先生毕业於中国首都师范大学( 原 北京师范学院 ),取得哲学学士学位。张先
生另於中国社科院修毕在职研究生课程。随後,张先生於二零零六年毕业於中国长
江商学院,并取得高层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张先生曾於北京师范学院英语系、政法系任教。期後分别在北京团市委、北京
市朝阳区团委、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街道办事处工作,任办公室副主任、团区委书
�C9�C
附录一 建议重选董事的详情
记、街道办事处主任及党工委书记。二零零零年起到共青团中央工作,历任团中央
中国少先队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团中央少年部及团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团中央少
年部部长、全国少工委副主任及十六届团中央常委等职务。
於二零零八年至二零一一年张先生出任江西省九江市委副书 记(正厅级 )。二零
一一年至二零一四年张先生任职江西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党组书记和主任。二零一四
年二月起任欧美同学会党组成员和秘书长。
自二零一六年九月起张先生为新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股
份代号为404)的联席行政总裁,主要负责中国内地的业务管理。
张先生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与本公司订立委聘书,自委任日期起计,为
期三年,并可按照委聘书之条款予以终止。张先生将享有董事津贴每年180,000港
元。张先生之薪酬待遇乃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经参考其经验、职责及责任以及现时
市场情况後作出建议并由董事会厘定。
梁铭枢先生
梁铭枢先生,41岁,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加入本集团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梁先生现为中国智能交通系 统( 控 股)有 限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及公司秘书。梁先生亦
为卡宾服饰有限公司(一家於联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2030))及卡姆丹克太
阳能系统集团有限公司( 一家於联交所上市的公司( 股份代号:712))之独立非执行
董事。彼於二零一一年一月至二零一三年四月担任胜利油气管道控股有限公司(一
家於联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1080))之独立非执行董事。梁先生透过下列多
个职位在企业财务及会计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至二零零八年
一月,梁先生担任北京灵图软件技术有限公 司( 一间中国数码绘图及导航软件公司)
的附属公司Beijing Lingtu Spacecom Technology Co., Ltd.的首席财务官。於二零
零六年二月至二零零六年十月,梁先生担任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大唐电信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电信标准开发及通讯设备制造)的关连方北京信威通信技术
�C10�C
附录一 建议重选董事的详情
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在此之前,梁先生自二零零三年二月起约三年期间,
在CDC Corporation(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 )担任并购部门高级经理,及在CDC
Corporation的附属公司中华网科技公司(现称为中国华泰瑞银控股有限公司)(一家
於联交所上市的公司( 股份代号 : 8 0 0 6 ))担 任首席财务官。梁先生於一九九八年在
香港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开始其专业审计事业,其後在香港Arthur Andersen
& Co(. 已与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 全 球公司融资部任职直至二零零零年
十二月。由二零零一年七月至二零零三年二月,梁先生亦曾担任Market Catalyst
International (HongKong) Limited的业务顾问,就策略、组织及营运向公司提供意
见。梁先生於一九九八年六月获香港城市大学会计一级荣誉学士学位并於二零零一
年十一月获香港中文大学会计硕士学位。梁先生自二零零七年二月起为英国特许公
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及自二零零六年三月起为香港会计师公会的执业会计师。
梁先生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与本公司订立委聘书,自委任日期起计,为
期三年,并可按照委聘书之条款予以终止。梁先生将享有董事津贴每年180,000港
元。梁先生之薪酬待遇乃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经参考其经验、职责及责任以及现时
市场情况後作出建议并由董事会厘定。
�C11�C
附录二 说明函件
以下为根据上市规则规定须寄发予股东的有关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股本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的已发行股本包含1,395,953,500股每股面值0.1港
元的股份。待授出购回授权的决议案获通过後,假设在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前再无发
行或购回股份,则董事将获授权於截至以下日 期( 以最早发生者为 准 )止期间内,购
回最多139,595,350股股 份(占有关购回授权之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数目1 0 % ): ( a ) 本 公 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届满,除非於该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无条件
或有条件更新该授权;(b)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的期限届满;或(c)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有关授权的日
期。
进行购回的理由及资金
董事认为,向股东寻求授出购回授权以使董事可购回股份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
的整体最佳利益。该等购回或会提高每股资产净值及�u或每股盈利,惟须视乎当时
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并仅於董事认为有关购回将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有利的情
况下方会进行。
於购回股份时,本公司仅可动用依照章程细则、公司法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可合
法拨作此用途的资金,例如本公司可用现金流或营运资金融资。公司法规定,用於
支付有关购回的资金可自本公司溢利或为购回股份而发行新股的所得款项中提拨,
或受公司法规限并根据公司法自资本中提拨。於购回股份之前或购回股份时,购回
的应付溢价仅可自本公司溢利或股份溢价账按公司法规定的方式支付。
董事现时无意购回任何股份,并仅於彼等认为有关购回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
整体最佳利益的情况下方会行使权力进行购回。董事认为,倘购回授权按当前市值
获全面行使,可能会对本公司的运营资金或资本负债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相对本公司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本公司於最近刊发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的编制日
�C12�C
附录二 说明函件
期)经 审 核综合财务报表所披露的状况而言 )。董事倘认为行使购回授权将对本公司
的运营资金需求或董事不时认为就本公司而言属适当的资本负债水平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则将不拟行使购回授权。
各董事及(据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董事之紧密联系人士(定义见上市
规则)现时概无意於股东批准购回授权後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只要有关规则适用,彼等将根据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
用法例行使购回授权。
概无任何核心关连 人 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知 会本公司,已表示倘购回授权获股
东批准,现时有意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或已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收购守则
如因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而导致任何股东於本公司的投票权比例增加,则就
收购守则第32条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作一项收购。因此,任何股东或一致行动的
一组 股 东(定义见收购守则), 视乎股东权益的增幅水平,可能获得或巩固对本公司
的控制权,并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的规定提出强制性全面收购建议。除上文所述
者外,董事并不知悉因根据购回授权购回任何股份而将引致收购守则所指任何後果。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就董事所深知及确信,项颉先生於446,182,347股股份中
拥有权益,占全部已发行股份约31.96%。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该等446,182,347股
股份中,4,854,000股股份由项颉先生直接持有,其余441,328,347股股份则由Max
Vision Holdings Limited直接持有。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Max Vision Holdings
Limited由Jiekun Limited全资拥有,而Jiekun Limited由BNP Paribas Corporate
ServicesPteLtd.全资拥有。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BNPParibasCorporateServices
PteLtd.由BNPParibasSingaporeTrustCorporationLimited全资拥有,该公司为私
人信托受托人,而项颉先生为其托管人及其家族成员则为受益人。倘董事全面行使
购回授权及不包括已授予或将授予项颉先生的购股权获行使时可发行予项颉先生的
股份,则项颉先生於股份的权益将增至全部已发行股份约35.51%,该增加会导致须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第26条提出强制性全面收购建议的责任。董事现时无意购回股份
以致将触发收购守则下的责任。董事概不知悉因本公司购买其任何股份而将引致收
购守则所指任何其他後果。
�C13�C
附录二 说明函件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倘有关购回导致公众人士持有的公司已发行股本少於25%
(或联交所厘定的其他指定最低比例 ),则该公司不得在联交所进行购回。倘购回股
份将导致公众持股量低於指定最低比例,则董事不拟购回股份。
本公司作出的股份购回
於紧接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并无於联交所购回任何股份。
股价
下表显示股份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12个月内在联交所买卖的最高及最低价:
月份 最高价格 最低价格
港元 港元
二零一六年
三月 1.38 1.11
四月 1.28 1.15
五月 1.24 1.09
六月 1.21 1.03
七月 1.26 1.06
八月 1.25 1.09
九月 1.30 1.13
十月 1.19 1.11
十一月 1.65 1.13
十二月 1.68 1.38
二零一七年
一月 1.57 1.42
二月 1.70 1.47
三月(直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1.99 1.62
�C14�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80)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赛晶电力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星期
三)上午十时正假座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府前一街60号北京临空皇
冠假日酒店第九会议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采纳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本公司经审核综合财
务报表及董事会以及核数师报告。
2.就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宣派末期股息本公司股份(「股
份」)每股1.5港仙,从本公司的股份溢价账中支付。
3. (a) 重选本公司下列退任董事(「董事」):
(i) 岳周敏先生;
(ii) 陈世敏先生;
(iii
)张学军先生;及
(iv)
梁铭枢先生。
(b)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C15�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4. 重新委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5.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a)「动议:
(i)在下文(iii)段的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地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的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
形式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或可
认购本公司股份或该等可换股证券的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
利,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利的建议、协议及�u或购
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及可转换为股份的债权证);
(ii
)上述(i)段所述的批准为授予董事任何其他授权以外的一项额外授
权,并於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授 权董事作出或授出在有关期间
结束後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及�u或购股权;
(iii 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根据上文(i)段配发或同意有条件
)
或无条件配 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原因 )的 股份数目,
惟根据(A)供股(定义见下文);或(B)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所授
出或行使的购股权,或根据现时被采纳的向本公司及�u或任何附
属公司的董事、职员及�u或雇员授出或发行可购买股份或购买股
份权利的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或(C)根据本公司章
程细 则(「章程细则」)以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藉配发股份以代
替股份的全部或部份股息;或(D)根据本公司发行的任何现有可
转换票据或有权认购或可转换为股份的本公司任何现有证券的条
款,於行使认购或转换权利时发行股份除外,不得超过於通过本
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目的20%,且上述批准须受到相应限
制;
�C16�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C
(A)「有关期间 」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各项最早日期止的
期间:�C
(1)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届满,除非於该大会通过普通
决议案无条件或有条件更新该授权;
(2)依照章程细则或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3)本公司股东(「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透过普通决议案撤回
或修订该授权之日;及
(B)「供股 」乃 指於董事指定的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
东名册的本公司股本中股份的持有人,按彼等持有股份的比
例提呈发售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或提呈发售或发行认股权
证、购股权或赋予可认购股份权利的其他证券(惟董事有权就
零碎股权,或经考虑适用於本公司的任何司法管辖区、任何
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适用於本公司的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法
规存在的任何限制或责任、决定行使中可能涉及的法律、法
规存在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开支或延误,而作出其认为必须
或权宜的例外情况或其他安排)。」
(b)「动议:
(i)在下文(ii)段的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地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 )行 使本公司的一切权力,以依据公司收购、合并及
股份购回守则,并按照及根据一切适用法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 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在联交所或任何股份可上市及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所
购回股份;
�C17�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i)根据上文(i)段的批准可购回的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於通过本决议
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目的10%,且有关批准须受到相应限制;
(iii
)在本决议案(i)及(ii)各段获通过後,在此撤销先前授予董事而现时
仍然有效的与本决议案(i)及(ii)段相类似的批准;及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C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各项最早日期止的期
间:�C
(A)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届满,除非於该大会通过普通决议
案无条件或有条件更新该授权;
(B)依照章程细则或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C)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透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该授权
之日。」
(c)「动议待本通告载列的第5(a)项及第5(b)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
根据本通告载列的第5(a)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配发、发行
及以其他方式处理额外股份的权力,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该等
权力的建议、协议及购股权的一般授权,即向董事根据该一般授权可
能配发的全部已发行股份总数目中加入本公司根据本通告载列的第5(b)
项普通决议案授予权力所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数目,惟有关金额不得超
过本决议案通过之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目的10%。」
承董事会命
赛晶电力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项颉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C18�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注册办事处: 总部: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CricketSquare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
HutchinsDrive 北京市 铜锣湾
P.O.Box2681 顺义区 勿地臣街1号
GrandCayman 天竺空港工业园B区 时代广场二座36楼
KY1-1111 裕华路
CaymanIslands 空港融慧园9-A号
附注:
1.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任何股东,均有权委任另外一位人士,代其出席及投
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
2. 如属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其中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自或委派代表就该等股份投票,
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的持有人;如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经由排名较先的
持有人亲自或委派代表投票後,其他联名持有人概不得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按本公司的
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联名持有股份的排名次序而定。
3. 代表委任表格及(如董事会要求)经签署表格的任何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签署证明的
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於代表委任表格所述人士拟投票的股东周年大会或任何续会指定举
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
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4. 本公司将由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星期四)至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
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不会进行任何股份过户登记。为确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
投票的股东身份,所有正式填妥的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星期
二 )下 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
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5. 本公司董事会建议派付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股份1.5港仙。待
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第2项普通决议案後,本公司将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 日( 星期四)
至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进
行任何股份过户登记,而末期股息预期将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星期四)或前後派付予於二零
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五)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为确定有权享有拟派
末期股息的股东身份,所有正式填妥的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
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
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6. 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於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项颉先生、龚任远先生及岳周敏先生;以及独立非
执行董事为陈世敏先生、张学军先生及梁铭枢先生。
�C19�C
赛晶电力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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