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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XIAMENINTERNATIONALPORTCO.,LT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378)
建议於中国发行短期融资券
此公告乃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按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例而发出。
鉴於本公司於中国发行最高本金总额度为人民币 2,000,000,000元的短期融资券的注册
额度将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到期,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董事会决议通过建议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新申请登记,自完成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登记起计的两年内在中国以循环方式发行最高本金总额度为人民币 2,500,000,000元之短期融资券。
建议登记并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之主要条款如下:
发行人 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本金总额度 人民币2,500,000,000元(以一期或多期发行)
发行地 中国
期限 自各期发行日期起计365天
目标投资者 仅限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之境内机构投资者(根据中国法律
及法规禁止参与该发售者除外)
利率 待通过簿记建档方式参考於各期认购期末的同业银行债券市
场的状况厘定
本公司现有意将发行短期融资券所得之净额款项主要用作补充本集团的流动资金及偿还本集团的银行贷款,藉以满足本集团业务营运及投资项目的营运资本需求。
短期融资券之建议发行须(其中包括)(i)经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ii)经中国银行
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及(iii)於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完成相关登记程序後方
可施行。此外,为促进建议发行短期融资券,董事会亦建议於股东周年大会寻求股东批准,以授权一名或多名董事(其中包括) 厘定有关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条款及条件以及其他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於发行期数、发行时机、发行主承销商以及各期发行的本金金额及利率。
一份载有拟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的详情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通函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或前後寄发予股东。
释义
於本公告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辞汇具备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星期四)上午九时正
於中国厦门市东港北路31号23楼会议室举行之股东周年
大会
「董事会」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其H股於香港联交所上市
「董事」 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一家监察中国场外交易金融
商协会」 市场发展的自律性组织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
湾
「人民币」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东」 本公司股东
「香港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承董事会命
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公司秘书
蔡长轸
中国厦门,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蔡立群先生、方耀先生、陈朝辉先生及柯东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陈鼎瑜先生、陈志平先生、傅承景先生、黄子榕先生及白雪卿女士;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刘峰先生、林鹏鸠先生、游相华先生、靳涛先生及季文元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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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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