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提名、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管治常规守则》、相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制订并审查董事、高管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订董事、高管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并按程序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薪酬”,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薪水、奖金、
补贴、福利(现金或实物)、养老金、补偿款(包括就丧失或终止其职务或委任应支付的补偿)、奖励、期权、股份赠与、增值激励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由六名董事组成,以独立董事为主,
其中独立董事占四名并在任何时候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一半。
第五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委员会的秘书。
第七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若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
第八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提名、薪酬与考核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为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提
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提名(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其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职责权限主要包括: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定期就董事会和经营层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管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订立或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管人选,并对该等候选人进行审查、提出建议;
(四)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五)根据岗位职责、重要性并参考市场薪酬水平,制订科学、合理的董事、高管薪酬及奖惩政策、方案和制度等,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应确保任何委员会委员、董事或其联系人不得自行厘订自己的薪酬;
(六)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转授职责,厘定全体执行董事、高管的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等,并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委员会应考虑的因素包括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岗位职责及其须付出的时间和表现、公司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等;
(七)根据授权负责公司期权计划的管理与具体实施;
(八)接受董事会委托,向股东大会报告有关董事薪酬事项;(九)制订董事、高管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其中,高管考评情况应征求总裁意见;
(十)研究及批准向执行董事、高管支付与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有关的赔偿,以及因董事、高管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所涉及的赔偿安排,应确保符合有关合约条款;若未能按有关合约条款,亦须公平合理,不对公司造成过重负担;
(十一)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所规定
的其他权限,包括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示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企业管治常规守则》中的关于薪酬、提名部分职责权限;
(十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的有关提名、薪酬与考核的其他
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提名方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十二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出的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
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出的高管薪酬计划,须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至少应包括
以下内容:
(一)对董事、高管的考核评价情况;
(二)报告期内董事、高管的薪酬情况;
(三)对董事、高管的奖励制度及实施情况的分析、评价;
(四)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参加
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六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
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董事会,要求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以及未完成董事会下达任务的高管,向董事会提出处罚建议,直至罢免或解聘。
第十七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法规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根
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书面、传真、电话等多种方式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
主要内容是审查上年度董事及高管的考评、薪酬激励方案的执行情况;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对董事、高管的相关奖惩建议;拟订下一年度薪酬及考核计划;讨论其他有关提名、薪酬与考核方面的事宜。
第二十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定期会议应提前十天、临时会议应
提前三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用电子邮件、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专人送达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董事、高管的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董事及高管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 董事、高管的选任程序:
(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接收和整理有权提案人对董事、高管的提案。
(二)董事会提案所涉董事、高管人选的提出:
1.董事长提议非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人选;董事长会同总裁协商其他高管人选;
2.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议独立董事人选。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要求,可提前广泛搜集合适人选,供上述提议人参考。
(三)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应对提议情况开展沟通协调,尽可能实现被提议人员与应聘人员一致;对董事人选的提议应与控股股东充分沟通,对高管人选的提议也应征求控股股东意见。
(四)搜集被提议人的职业、学历、工作经历等情况;属于公司现职人员,还应收集近三年的考评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五)征求被提议人对提议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管候选人。
(六)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交审查报告。
(七)根据控股股东和董事会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并按程序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高管的考核考评及薪酬确定程序:
(一)董事、高管作述职报告;
(二)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管进行绩效考核与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执行董事团队年度薪酬总额建议,按程序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董事长根据个人考评情况,提出具体分配意见,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核准后发放;
(四)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高管薪酬总额建议,提交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长会同总裁确定个人分配方案发放。
第二十四条 联合监事会对监事开展业绩考核,受托进行薪酬管
理,相关要求比照董事、高管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进行,并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议或批准程序。
第二十五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主任委员有权多投一票。
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人的姓名、委托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员会可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二十六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委员的议
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七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及高管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包括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过程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并归档。
第二十九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名方案、薪酬政策
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条 获得会议材料和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受制于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时亦同。本细则
与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及时由董事会进行相应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一:《企业管治常规守则》薪酬部分职责权限
(a) 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
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b) 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
酬建议;
(c) 向董事会建议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
此应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
(d) 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 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
内其他职位的雇佣条件;
(f) 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
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g) 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
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及
(h) 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他自己的薪
酬。
附件二:《企业管治常规守则》提名部分职责权限
(a)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
及经验),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b)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挑选被提名人士出
任董事;
(c) 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d)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
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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