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
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
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
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
修改关连交易之条款
兹提述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2月1日关於关连
交易之公告(「先前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内所用词汇具有先
前公告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关连交易
诚如在先前公告中披露,於2016年12月1日,蚌埠研究院与本公司的全资
附属公司蚌埠公司订立了第一份技术开发(委托)协议和第二份技术开发
(委托)协议(「两份技术协议」),据此,蚌埠研究院委托蚌埠公司分别就0.2
毫米高强电子玻璃工业化生产技术项目和耐磨3D玻璃基板的生产技术
项目(「两个项目」)进行研究开发工作。
�C1�C
蚌埠研究院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凯盛集团(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的全
资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蚌埠研究院被视为本公司的
关连人士。两份技术协议项下进行的交易因而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
下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修改之条款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2017年3月24日,蚌埠研究院与蚌埠公司订立了第一
份技术开发(委托)协议的补充协议,据此,订约方已同意将第一份技术
开发(委托)协议的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并将0.2毫米高强电子
玻璃工业化生产技术项目的验收日期延长至不迟於2018年12月25日。同
日,蚌埠研究院与蚌埠公司订立了第二份技术开发(委托)协议的补充协
议,据此,订约方已同意将第二份技术开发(委托)协议的有效期延长至
2018年12月31日,并将耐磨3D玻璃基板的生产技术项目的验收日期延长
至不迟於2018年9月15日。
延长两份技术协议的有效期及延长两个项目的验收日期乃由订约方按
公平原则磋商後厘定。除了延长有效期和验收日期外,两份技术协议的
其他条款将维持不变。
修改条款之原因
根据两份技术协议,蚌埠公司已分别就两个项目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
已取得部分实验数据和参数。然而,为了提高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同时
兼顾蚌埠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订约方已同意须在更长的试验和测试周
期内对参数的可靠性加以进一步验证。
上述两份补充协议各自的条款乃经订约方公平磋商後厘定。董事(包括
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两份补充协议各自的条款乃在本集团的日常及一
般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集团及股东
的整体利益。
�C2�C
由於本公司执行董事张冲先生及马炎先生和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张宸宫
先生、谢军先生及汤李炜先生与本公司主要股东或间接控股股东有关连
关系,故被视为不能独立向董事会作出任何建议,因此彼等已就上述两
份补充协议於董事会会议上放弃投票。
承董事会命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张冲
董事长
中国洛阳
2017年3月24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四名执行董事:张冲先生、倪植森先
生、王国强先生及马炎先生;三名非执行董事:张宸宫先生、谢军先生及
汤李炜先生;及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晋占平先生、刘天倪先生、叶树华
先生及何宝峰先生。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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