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函由亿仕登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发出。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
应谘询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的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全部出售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
或承让人或经受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新加坡证券交易有限公司概不对本通函作出之任何陈述、载列之任何报告或发表之任何意见之准确性承担任
何责任。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
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
失承担任何责任。
ISDN HOLDINGS LIMITED
亿仕登控股有限公司*
(於新加坡共和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香港股份代号:1656)
(新加坡股份代号:I07.SI)
致股东之通函内容有关:
(1) 重选退任董事;
(2) 发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权;
(3) 修订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及
(4) 根据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发行股票之年度授权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本公司谨订於2017年4月28日(星期五)上午9时30分正假座1 Robinson Road #18-00, AIA Tower, Singapore 048542举行股
东周年大会,会议地点载於本通函第18至23页。本通函亦随附供股东周年大会使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如阁下无法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根据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填妥表格,并将填妥的代表委任表格尽快交回本公司的新
加坡注册办事处,地址为10 Kaki Bukit Road 1, #01-30 KB Industrial Building, Singapore 416175(就新加坡股东而言),或本公司
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及过户办事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31楼(就香港股东而言),惟无论如何
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72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并於会上投票。
* 仅供识别 2017年3月27日
此 乃 要 件 请 即 处 理
页次
释义 ...................................................................................................................................................... 3
董事会函件 ........................................................................................................................................... 6
1. 绪言............................................................................................................................................ 6
2.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 6
3. 建议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7
4. 建议修订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 ............................................................................................. 8
5. 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年度授权........................................................................................................ 9
6. 披露董事及主要股东之权益........................................................................................................ 10
7. 股东周年大会及受委代表安排 .................................................................................................... 11
8. 董事会建议 ................................................................................................................................. 11
9. 放弃投票..................................................................................................................................... 11
10. 股东应采取之行动 ...................................................................................................................... 11
11. 董事责任声明.............................................................................................................................. 12
12. 备查文件..................................................................................................................................... 12
13. 一般资料..................................................................................................................................... 12
14. 其他事项..................................................................................................................................... 13
附录一 �C 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资料.............................................................................. 14
附录二 �C 建议修订2016年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 ............................................................................ 17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8
2
目 录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者外,下列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ACRA」 指 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局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本公司谨订於2017年4月28日(星期五)上午9时30分正假座1
Robinson Road #18-00, AIA Tower, Singapore 048542举行股
东周年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批准载於本通函第18至23页或其
任何续会之会议通知中所载之决议案
「年度报告」 指 本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年报
「Assetraise」 指 Assetraise Holdings Limited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CDP」 指 The Central Depository (Pte) Limited
「通函」 指 日期为2017年3月27日致股东之通函
「公司法」 指 新加坡公司法(第50章),经不时修订、修改或补充
「公司」 指 亿仕登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新加坡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
於新交所主板及联交所主板上市
「组织章程细则」 指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指 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配发、发行或处理股份,但须符合并根据有关
授权的条款及条件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为香港的法定货币
「香港结算」 指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2016年亿仕登雇员购股权计划」 指 本公司雇员购股权计划,可不时予以修订或修改
「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 指 本公司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可不时予以修订或修改
3
释 义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指 2017年3月22日,即於本通函付印前就确定本通函若干资料之最後
实际可行日期
「招股章程」 指 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2月30日的联交所上市之招股章程
「雇员表现股份计划的规则」 指 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的规则
「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年度授权」 指 根据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普通决议案,建议授予董事会根据雇员
表现股份计划发行股份之年度授权,以行使本公司配发及发行股份
之权力,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根据雇员表现股份计划授予的所述决
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3%。
「证券户口」 指 於CDP持有证券户口,但不包括存托代理持有之证券户口(如证券
及期货法第81SF条所界定)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上市」 指 所有股份於2017年1月12日於联交所主板双重上市
「证券及期货法」 指 新加坡法例第289章证券及期货法,经不时修订、修改或补充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新交所」 指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新交所上市手册」 指 新交所上市手册,经不时修订、修改或补充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的普通股,而「股份」一词应按此诠释
「股东」 指 股份登记持有人,除非登记存托人为CDP,否则就该等股份而言,
倘文义允许,「股东」一词是指於CDP证券户口记入股份的存托
人;凡登记持有人为香港结算,则就该等股份而言,「股东」一词
指透过中央结算系统於香港结算或其他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
机构或保管银行开立证券户口的存托人,而「股东」一词应按此诠
释
「主要股东」 指 於本公司之一股或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东,而附於该
等股份之总投票数不少於附於所有股份之总投票数5%
4
释 义
「新元」或「新分」 指 新加坡元及分,新加坡的法定货币
「库存股份」 指 具有公司法第4条所赋予之涵义
「%」 指 百分比
存托人。「 存托人」、「 存托代理」及「 寄存登记册」分别具有证券及期货法第81SF条所赋予的涵义。
标题。本通函内的标题仅为方便目的而载入,於诠释本通函时毋须考虑。
提述。凡对单数词汇的提述(倘适用)须包含复数的涵义,反之亦然;凡对男性词汇的提述(倘适用)须包
含女性及中性的涵义,反之亦然;凡对自然人的提述(倘适用)须包含法团。
数字凑整。由於数字凑整,本通函内表格所列数目与其总数或有差异。因此,若干列表所示总计数字不一定
相等於其上所列数字的算术总和或小计(视情况而定)。
章节。除非另有所指,本通函内章节的任何提述乃对本通函某章节的提述。
股东。倘文义有所规定,本通函内对「阁下」和「阁下之」的提述乃对股东(包括其股份存入CDP或香港
结算或在新交所或联交所购得股份的人士)的提述。
规程或条例。於本通函内,凡提述任何成文法则亦指当时修订、补充或重新制订的该项成文法则。除文义另
有所指外,凡证券及期货法、证券及期货条例、新加坡公司法、香港上市规则或其任何法定或监管修订项下
界定并於本通函内使用的词汇(倘适用),均须具有相应成文法则(视情况而定)所赋予的涵义。
时间和日期。除另有明确规定外,於本通函内,凡提及时间和日期均指新加坡和香港的时间和日期。
5
释 义
ISDN HOLDINGS LIMITED
亿仕登控股有限公司*
(於新加坡共和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香港股份代号:1656)
(新加坡股份代号:I07.SI)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张子钧先生 No. 10 Kaki Bukit Road 1
孔德扬先生 #01-30 KB Industrial Building
Singapore 416175
独立非执行董事: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林汕锴先生(主席) 香港新界元朗宏业西街33号
苏明庆先生 元朗贸易中心15楼1504室
陈顺亮先生
2017年3月27日
致股东
敬启者:
致股东之通函内容有关:
(1) 重选退任董事;
(2) 发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权;
(3) 修订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及
(4) 根据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发行股份之年度授权;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绪言
本通函之主旨乃向股东提供有关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的资料,其中包括(i)重选退任董
事;(ii)向董事授出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iii)修订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及(iv)授予董事会根据亿
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发行股份之年度授权 。
2.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89条,(i)张子钧先生及(ii)林汕锴先生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告退。此外,根据组织
章程细则第88条,陈顺亮先生(彼於2016年8月18日获委任)将任职至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
上述三名退任董事(即张子钧先生、林汕锴先生及陈顺亮先生)均有资格并愿意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膺
选连任。
6
董事会函件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须予披露的建议重选之退任董事资料载於本通函附录一。
3. 建议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於2016年4月22日举行的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股东当时授予董事会配发、发行或处理股份之一般
授权,惟须遵守及根据有关授权的条款及条件。现有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将於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届
满。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的普通决议案将根据公司法第161条、新交所上市手册及香港上市规则於股东
周年大会上提呈,以寻求股东批准授权并赋权董事会随时按董事会全权酌情认为适合之条款及条件及
目的向彼等认为适合之人士:
(a) (i) 透过供股、红股或其他方式发行本公司股份;及/或
(ii) 作出或授出可能或其後发行股份之售股建议、协议或购股权(统称「 文据」),包括但
不限於增设及发行(以及调整)认股权证、债权证或可转换为股份之其他文据;及
以上为董事会全权酌情认为适合之条款及条件及目的向彼等认为适合之人士随时作出;
(b) 於授权生效时根据董事会所作出或授出之任何文据发行股份(尽管根据文据发行任何股份可於
本决议案所载之授权届满後发生);
惟须遵守新交所及联交所可能规定之任何适用规例,
(1) 根据本决议案而将予发行之股份总数(包括因根据本决议案作出或授出之文据而将予发行之股
份)不得超逾本公司股本中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50%(根据下文分段(2)计算),当
中并非按比例将发行予本公司股东之股份总数(包括因根据本决议案作出或授出之文据而将予
发行之股份)不得超逾本公司股本中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20%(根据下文分段(2)计
算);
(2) (根据新交所及联交所可能指定之计算方式)就厘定根据上文分段(1)可能发行之股份总数而
言,已发行股份百分比须基於本决议案获通过时本公司股本中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
数目,并已作下列调整:
(a) 因兑换或行使任何於本决议案获通过时尚未行使或存续之可换股证券或购股权或归属股
份奖励而产生之新股份;及
(b) 股份之任何後续红股发行、合并或拆细;
7
董事会函件
(3) 於行使本决议案所赋予之授权时,本公司须遵守经不时修订之新交所上市手册之条文(除非新
交所豁免遵守有关规定)、经不时修订之香港上市规则(除非联交所豁免遵守有关规定)及本
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及
(4) 本决议案赋予之相关授权持续有效,直至下列三者最早者为止: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 按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日期;及
(c) 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所授予之授权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394,684,950股股份,而非按比例将发行予股东的股份数目最多
为78,936,990股,占已发行股份的20%(假设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後及截至有关决议案获通过期间并
无发行或购回股份)。
授予发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权(符合本公司利益)将为董事提供灵活性。
重要事项:即使授出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本公司亦须不时遵守新交所上市手册第8章及香港上市规
则有关发行证券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其中第7.19(6)及13.36条。
4. 建议修订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
4.1 绪言
目前的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於2012年2月17日於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上获股东通过。亿仕登雇员
表现股份计划於2016年12月16日就有关联交所上市举行的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上作出修订。
本公司建议进一步修订有关招股章程第VI-33及VI-34页「股份奖励上限及独立批准规定」一段中所披
露的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
4.2 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建议修订之概要
以下为对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建议修订之概要。除非本通函中另有规定,否则本节中的大写词汇
和短语应与雇员表现股份计划的规则中使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雇员表现股份计划的规则的建议修订载於本通函附录二,并须待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後方可作
实。
8
董事会函件
4.2.1 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的限制
现有雇员表现股份计划的规则第5条规定,根据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授出的奖励可予发行的新股
份总数(倘加上根据2016年亿仕登雇员购股权计划及本公司其他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计划发行或可
予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於紧接授予奖励当日前一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5%(或新交所或
联交所(如适用)不时指定或准许的其他百分比)。根据并受限於第4条,就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而
言:
(i) 因根据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向身为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的参与者授出奖励而可提呈发售的
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根据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及本公司其他以股份为基础奖励计划可予发售
股份总数的25%;及
(ii) 因根据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向每名身为控股股东或其联系人的参与者授出奖励而可提呈发
售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根据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及本公司其他以股份为基础奖励计划可予
发售股份总数的10%。
建议修订雇员表现股份计划的规则第5.1条,除了雇员表现股份计划之规则所规定的限制外,包括年
度上限,规定根据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可能发行的新股份总数,自批准授权根据亿仕登雇员表现
股份计划(「 雇员表现股份计划股份发行授权」)发行及配发股份之日起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结束,或本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或本公司在股东大会上更改或撤销该权力的
日期为止(以较早者为准),不得超过本公司於雇员表现股份计划股份发行授权批准日期已发行股份
总数的3%。
4.3 潜在摊薄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根据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并无尚未行使的股份奖励,因此,将不会对现有
股份造成摊薄影响。
5. 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年度授权
根据雇员表现股份计划的规则,建议根据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的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会年度授
权:(i)指定可根据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发行的新股份的最大数量;及(ii)授权董事会於股东周年大
会及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期间或该决议案所提述的任何较早日期,根据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
计划配发及发行股份、促使股份转让及以其他方式处理股份。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为394,684,950股股份。待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雇员表现股份
计划年度授权之後,并假设已发行股份数目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与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年度授权批准当
日期间并无变动,根据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年度授权,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及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或上述任何较早日期)期间,根据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奖励发行的新股份之最高数目将不会超过
11,840,549股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的3%。
9
董事会函件
假设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年度授权获全数行使的摊薄效应如下:
股东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
发行股份时假设雇员表
现股份计划年度授权获
全数行使 %
Assetraise Holdings Limited(1) 131,055,150 33.21 131,055,150 32.24
孔德扬 2,050,000 0.52 2,050,000 0.50
公众股东 240,206,000 60.85 240,206,000 59.09
根据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之新股东 - 11,840,549 3.00
394,684,950 100 406,525,499 100
附注:
(1) Assetraise Holdings Limited,一家於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由张子钧先生及其配偶唐玉琴女士全资实益拥
有。因此,张子钧先生及唐玉琴女士被视为於Assetraise Holdings Limited持有的131,055,15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
本公司将在未来的年度报告中披露根据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发行的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根据所发
行股票的公允价值分别披露员工成本对本公司的影响。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目前无意且无商讨根据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年度授权发行任何股份。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根据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批准新股份上市及买卖。
基於本公司於2016年12月30日就本公司股份於联交所进行双重上市的招股章程所披露,雇员表现股
份计划的修订及建议授予年度授权须待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批准後方可作实。倘若有关修正雇员表现股
份计划年度授权的决议案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被股东否决,则本公司将不会在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
财政年度根据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发行股份,因此,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不会影响本公司截
至2017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之股权。在此情况下,本公司仅有在年度授权於本公司其後的股东大
会上获得通过後,才可根据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发行股份。
6. 披露董事及主要股东之权益
董事及主要股东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之权益分别如下:
直接权益 视作权益 总计
股份数目 %(2) 股份数目 %(2) 股份数目 %(2)
董事
林汕锴 - - - - - -
张子钧(1) - - 131,055,150 33.21 131,055,150 33.21
孔德扬 2,050,000 0.52 - - 2,050,000 0.52
苏明庆 - - - - - -
陈顺亮 - - - - - -
主要股东(董事除外)
Assetraise Holdings Limited(1) 131,055,150 33.21 - - 131,055,150 33.21
唐玉琴(1) - - 131,055,150 33.21 131,055,150 33.21
Karl Walter Braun 20,000,000 5.07 - - 20,000,000 5.07
10
董事会函件
附注:
(1) Assetraise Holdings Limited,一家於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由张子钧先生及其配偶唐玉琴女士全资实益拥
有。因此,张子钧先生及唐玉琴女士被视为於Assetraise Holdings Limited持有的131,055,15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
(2) 股权百分比乃根据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所发行的 394,684,950股股份计算。
7. 股东周年大会及受委代表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18至23页。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新交所上市手册及组织章程细则,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
方式进行。
於投票表决时,每名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之股东(如属作为法团的股东,则其获正式授权的代表)可
就每股已缴足或入账列为缴足之股份投一票。
本公司将於股东周年大会後按新交所上市手册第704(16)条及香港上市规则第13.39(5)条订明之方式
刊发有关投票表决结果的公告。
8. 董事会建议
本公司所有董事均有资格参与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因此,彼等并无就有关(i)建议修订亿仕登雇
员表现股份计划;及(ii) 建议根据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发行股份之年度授权的普通决议案向股东
提出任何建议。
董事认为,有关(i)建议重选退任董事;及(ii)建议授出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的决议案(「 决议案」)符
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赞成该决议案。
9. 放弃投票
任何有资格参与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之人士(包括亦是股东(包括Assetraise)的董事)必须在
股东周年大会上就有关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的所有决议案(即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的第9及10
项决议案)放弃投票,除非股东委任彼等就投票方式而在代表委任文件中作出具体指示,否则任何人
士(包括亦是股东(包括Assetraise)的董事)不应接受提名为受委代表。
10. 股东应采取之行动
本通函第18至23页载有就拟通过决议案而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本通函附有供股东大会使用的
代表委任表格。倘股东不能出席股东周年大会而欲委派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彼应尽快将本通函
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按照其上印列之指示填妥、签署及交回,并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
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72小时前交回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为10 Kaki Bukit Road 1, #01-30
KB Industrial Building, Singapore 416175(就新加坡股东而言),或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
处及过户办事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31楼(就香港股东而言)。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阁下仍可依意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
并於会上投票。
存托人不得被视为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发言及表决的股东,除非显示彼於股东周年大会举
行时间至少72小时前就有关股份而名列寄存登记册(经CDP认证)。
11
董事会函件
11. 董事责任声明
本通函乃遵照新交所上市手册及香港上市规则之规定而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各董事共同及个别就
本通函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经作出所有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知及所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
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及完备,且无误导或欺诈成份,亦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宜 以致本通函所载任何声明
或本通函有所误导。
根据新交所上市手册,各董事愿就本通函所载资料之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作出一切
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构成有关以下事项之所有重大事实之完整及真实披
露:(i)建议重选退任董事;(ii)建议授予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iii)建议修订雇员表现股份计划的规则
及(iv)建议根据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发行股份之年度授权,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和董事并不知悉
有遗漏任何事实足以致本通函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就本通函中摘录自已刊发或者公众可获得来源或指名的来源的资料而言,董事的唯一责任为确保有关
资料已从该等来源准确无误地摘录及�u或已以适当形式及内容在通函内转载。
12. 备查文件
自本通告日期起计三(3)个月内,下列文件将可於一般办公时间於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为:No.
10 Kaki Bukit Road 1, #01-30 KB Industrial Building, Singapore 416175)及本公司的香港主要营
业地点(地址为:香港新界元朗宏业西街33号元朗贸易中心15楼1504室)查阅:
(a) 组织章程细则;
(b) 本通函;
(c) 雇员表现股份计划的规则;及
(d) 年度报告
13. 一般资料
请注意本通函附录一及附录二所列之资料。
12
董事会函件
14. 其他事项
本通函之中英文本如有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承董事会命
亿仕登控股有限公司
总裁兼董事总经理
张子钧
谨启
13
董事会函件
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及符合资格之董事资料如下:
独立非执行董事
林汕锴先生,60岁,我们的主席兼独立非执行董事。林先生目前为於新交所及联交所上市的若干其他公司
(即Samurai 2K Aerosol有限公司、彩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北京燃气蓝天控股有限公司(前称为蓝天威
力控股有限公司及中国威力印刷集团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林先生在证券、私人及投资银行以及基金管
理行业拥有逾30年经验。於2002年5月至2009年1月,林先生获委任为一家香港上市公司中国金融租赁集团
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於中国的金融租赁市场)的执行董事,负责在相关地区寻找投资机会。於2006年3
月至2017年2月,林先生获委任为一家新加坡上市公司Natural Cool Holdings Limited的首席独立董事及审
核委员会主席,该公司专门从事提供零售及工业用空调的安装、售後服务及贸易。於2007年3月,彼获委任
为一家在新加坡及香港上市的公司蓝天威力控股有限公司(前称中国威力印刷集团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该公司从事天然气供应及印刷业务。林先生於2007年3月至2014年10月及至2014年11月期间分别出任该公
司董事会主席及薪酬委员会主席及其後自2014年11月起出任审核委员会主席。於2007年12月,林先生亦获
委任为一家新加坡上市公司Joyas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薪酬委员会主席,
该公司从事设计及制造五金礼品及珠宝产品以及镍贸易及销售。自2017年1月起,林先生担任一家在凯利板
上市的Samurai 2K Aerosol有限公司的非执行主席、首席独立董事及主席,该公司从事汽车修补翻新行业
的气溶胶涂层业务。
林先生分别於1980年5月及1981年5月获得新加坡国立大学文学学士学位及新加坡国立大学社会科学荣誉学
士学位。林先生亦於1983年获得坎特伯雷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林先生於2016年12月16日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以遵守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四所载的《企业管治常规守
则》,任期由2017年1月12日起为期三年。林先生须至少每三年轮席退任,并按照组织章程细则重新当选。
林先生将有权收取总额为每年5万新元的董事袍金,董事袍金乃参照其在本公司之职责及职务及现行市场情
况而厘定。董事袍金金额可根据股东於每一财政年度之周年大会上批准而有所不同。
林先生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主要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林
先生於过去三年并无於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并无於本公司股份、相关股
份或债权证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任何权益。
据董事所知,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条之任何规定应予披露之资料,亦概无
与林先生有关之任何其他事宜有需要知会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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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 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资料
执行董事
张子钧先生,58岁,我们的总裁、董事总经理及控股股东。张先生於1987年7月加盟Servo Dynamics,任
销售管理经理及於1989年11月,彼获委任为Servo Dynamics董事。彼於运动控制及工业计算行业积累逾
29年经验,并对我们业务的各个范畴拥有丰富经验。在张先生的领导下,本集团由伺服电动机的地方性初
创供应商发展为集团如今规模,截至2016年9月30日在新加坡、中国、香港、马来西亚及若干其他亚洲国家
及地区(包括越南、泰国、台湾及印尼)设有65家附属公司及65家销售办事处。张先生负责制定我们的公
司策略、整体管理及向本集团提供技术建议,尤其是积极参与本集团的采购及市场推广活动。
张先生於1987年6月获得新加坡国立大学工程(机械工程)学士学位及於1978年4月获得义安工艺学院机械
工程技师文凭。
2016年12月16日,为遵守香港上市规则之规定,张先生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协议,自上市日期起计为期三
年,每月基本薪金为48,620新元。
此外,根据服务协议,除其他事项外,张先生亦有权在每年服务完成後获得两个月基本工资的工资补贴、报
销车辆及与车辆相关费用、乡村俱乐部会员资格,以及在履行职责时合理报销出差、酒店、娱乐和其他费
用。最後,张先生有权根据本集团的综合除税前溢利获得年度业绩奖金。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张先生并无向
本公司收取董事袍金。
张先生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主要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除本公司之董事职位
外,张先生於过去三年并无於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张先生被视为於
131,055,150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33.21%)中拥有权益。
据董事所知,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条之任何规定应予披露之资料,亦概无
与张先生有关之任何其他事宜有需要知会股东。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顺亮先生,44岁,独立非执行董事。陈先生於2016年8月18日获委任为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目前,
彼自2009年5月起担任Ti Ventures Pte. Ltd(在公司成长及转型方面提供业务及管理顾问服务及企业发展
谘询服务)的董事。彼亦自2010年6月起担任Ti Investment Holdings Pte. Ltd(投资创业公司)的董事及
自2014年12月起担任Omnibridge Capital Pte. Ltd(从事企业发展及谘询服务的公司)的董事。陈先生亦
自2016年6月起担任凯利板上市公司Wong Fong Industries Limited,陆运工程解决方案提供商)的独立董
事。2009年6月至2014年7月,彼亦担任凯利板上市公司Jubilee Industries Holdings Ltd(5OS,精密注塑
模具及铸模解决方案提供商)的非执行董事。
陈先生於1997年7月取得南洋理工大学商业(荣誉)学士学位及於2001年2月取得英国赫尔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学位。陈先生亦自2000年9月起成为特许财经分析师及自2011年6月起成为新加坡董事学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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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 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资料
陈先生曾为T10 Lifestyle Concepts Pte. Ltd(一家於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公司,主要从事普通的食品饮料贸
易,已於2015年11月12日根据公司法第275条解散的公司)的董事。T10 Lifestyle Concepts Pte. Ltd.於
2014年6月19日提出清盘申请及於2014年7月 11日获颁清盘的法院令。
陈先生於2016年12月16日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以遵守上市规则附录十四所载的《企业管治常规守则》,
任期由2017年1月12日起为期三年。陈先生须至少每三年轮席退任,并按照组织章程细则重新当选。陈先生
将有权收取总额为每年4万新元的董事袍金,董事袍金乃参照其在本公司之职责及职务及现行市场情况而厘
定。董事袍金金额可根据股东於每一财政年度之周年大会上批准而有所不同。
陈先生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主要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陈
先生於过去三年并无於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并无於本公司股份、相关股
份或债权证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任何权益。
据董事所知,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条之任何规定应予披露之资料,亦概无
与陈先生有关之任何其他事宜有需要知会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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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 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资料
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之建议修订载列於下文:为便於参考,在适当情况下,已转载建议修订的雇员表现
股份计划的规则全文。
现有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第5.1条
5.1 根据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授出的奖励可予发行的新股份总数(倘加上根据2016年亿仕登雇员购股
权计划及本公司其他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计划发行或可予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於紧接授
予奖励当日前一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5%(或新交所或联交所(如适用)不时指定或准许的其他百分
比)。根据并受限於第4条,就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而言:
(i) 因根据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向身为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的参与者授出奖励而可提呈发售的
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根据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及本公司其他以股份为基础奖励计划可予发售
股份总数的25%;及
(ii) 因根据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向每名身为控股股东或其联系人的参与者授出奖励而可提呈发
售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根据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及本公司其他以股份为基础奖励计划可予
发售股份总数的10%。
建议修订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第5.1条
建议第5.1条以下列方式修订:
5.1 自批准授权根据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发行及配发股份(「PSP股份发行授权」)之日起直至本公
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本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或本公司在股东大会上更
改或撤销该权力的日期为止(以较早者为准)授出的奖励可予发行的新股份总数,於PSP股份发行授
权批准之日不得超过3%。根据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授出的奖励可予发行的新股份总数(倘加上
根据2016年亿仕登雇员购股权计划及本公司其他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计划发行或可予发行的股份总
数),不得超过该奖励授予日期前一天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的15%( 或新交所或联
交所不时订明或准许的其他百分比) ,根据并受限於第4条,就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而言:
(i) 因根据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向身为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的参与者授出奖励而可提呈发售的
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根据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及本公司其他以股份为基础奖励计划可予发售
股份总数的25%;及
(ii) 因根据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向每名身为控股股东或其联系人的参与者授出奖励而可提呈发
售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根据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及本公司其他以股份为基础奖励计划可予
发售股份总数的10%。
17
附录二 - 建议修订2016年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
ISDN HOLDINGS LIMITED
亿仕登控股有限公司*
(於新加坡共和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香港股份代号:1656)
(新加坡股份代号:I07.SI)
兹通告亿仕登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谨订於2017年4月28日(星期五)上午9时30分正假座
1 Robinson Road #18-00, AIA Tower, Singapore 048542 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以
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1. 省览及采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董事会报告书及经审核财务报表,连
同其核数师报告。
(第1项决议案)
2. 宣布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新加坡免税(一级)末期股息每股股份0.3分。
(第2项决议案)
3. 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89条重选退任董事张子钧先生为本公司总裁兼董事总经理。
(第3项决议案)
4. 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89条重选退任董事林汕锴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4项决议案)
5. 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88条重选退任董事陈顺亮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5项决议案)
6. 批准支付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董事费130,000新元(2016年:129,000新元)。
(第6项决议案)
7. 马施云有限责任合夥会计师为本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核数师,并授权董事厘定其
酬金。
(第7项决议案)
* 仅供识别
18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作为特别事项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无论有否修订):
8. 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根据新加坡法例第50章公司法(「 公司法」)第161条、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新交
所」)上市手册(「 新交所上市手册」)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 香港上市规则」),批准本公司董事随时按董事全权酌情认为适合之条款及目的向彼等认为适合
之人士:
(a) (1) 透过供股、红股或其他方式发行本公司股份(「 股份」);及�u或
(2) 作出或授出可能或将须在上述授权应继续生效期间或其後发行股份之售股建议、协议或
购股权(统称「 文据」),包括但不限於增设及发行(以及调整)认股权证、债权证或
可转换为股份之其他文据,
以上为董事会全权酌情认为适合之条款及条件及目的向彼等认为适合之人士随时作出;及
(b) 於授权生效时根据董事会所作出或授出之任何文据发行股份(尽管根据文据发行任何股份可於
本决议案所载之授权届满後发生);
惟须遵守新交所及联交所可能规定之任何适用规例:
(1) 根据本决议案而将予发行之股份总数(包括因根据本决议案作出或授出之文据而将予发
行之股份)不得超逾本公司股本中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50%(根据下文分段
(2)计算),当中并非按比例将发行予本公司股东之股份总数(包括因根据本决议案作
出或授出之文据而将予发行之股份)不得超逾本公司股本中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
份)20%(根据下文分段(2)计算);
(2) (根据新交所及联交所可能指定之计算方式)就厘定根据上文分段(1)可能发行之股份总
数而言,已发行股份百分比须基於本决议案获通过时本公司股本中已发行股份(不包括
库存股份)数目,并已作下列调整:
(aa) 因兑换或行使任何於本决议案获通过时尚未行使或存续之可换股证券或购股权或
归属股份奖励而产生之新股份;及
(bb) 股份之任何後续红股发行、合并或拆细;
(3) 於行使本决议案所赋予之授权时,本公司须遵守经不时修订之新交所上市手册之条文(
除非新交所豁免遵守有关规定)、经不时修订之香港上市规则(除非联交所豁免遵守有
关规定)及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及
19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4) 本决议案赋予之相关授权持续有效,直至下列三者最早者为止:
(a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b) 按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日期;及
(cc) 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所授予之授权;
(第8项决议案)
9. 批准对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的建议修订。
(第9项决议案)
10. 授予董事会根据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发行及配发股份之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年度授权
「惟须待新交所及联交所批准上市及买卖後,该新股份数目可根据亿仕登雇员表现股份计划授予的股
权奖励予以配发或发行:
(a) 董事会根据本决议案批准(不包括根据雇员表现股份计划的规则已注销或失效的雇员表现股份
计划奖励)授予的所有雇员表现股份计划奖励的额外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
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3%;
(b) 本公司董事会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动议批准根据亿仕登雇员表现
股份计划授予配发、发行、促使额外股份转让及以其他方式处理额外股份;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系指本决议案通过至下列三者最早者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案以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批准。」
(第10项决议案)
11. 处理可能须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妥为处理之任何其他事项。
承董事会命
联席公司秘书
鄞钟毓
邓志钊
新加坡,2017年3月27日
20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说明附注:
(i) 林汕锴先生於膺选连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後将继续为本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
员会主席以及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就新加坡证券交易所(「 新交所」)上市手册第704(8)
条而言,彼将被视为独立。
(ii) 陈顺亮先生於膺选连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後将继续为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主席以及审核委员会及
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就新加坡证券交易所(「 新交所」)上市手册第704(8)条而言,彼将被视为独
立。
(iii) 上文第8项提呈的第8项普通决议案(倘获通过)将授权本公司董事发行股份、作出或授出可转换为股
份的文据及根据该等文据发行股份,股份数目最多合共不超过本公司股本中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
股份)总数的50%,其中可能非按比例向股东发行最多20%的股份。
为厘定可能按比例发行的股份总数,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将根据於本普通决议案获通
过时本公司股本中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於就因转换或行使任何可换股证券或购股权
或归属於本普通决议案获通过时尚未行使或存续的股份奖励及任何其後的红股发行及股份合并或分拆
而产生的新股份作出调整後计算。於厘定非按比例可能发行的20%份额时,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
股份)总数将根据於第8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时本公司股本中的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
计算。
2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1) 除身为根据公司法第50章(「 公司法」)第181(6)条或结算所所界定的相关中间人之股东以外,股东有权委任不多於两位受委
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发言及投票。倘股东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须在代表委任表格中列
明各受委代表所代表之有关持股比例。
(2) 结算所或身为根据公司法第181(1C)条所界定的相关中间人之股东有权委任两名以上受委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发言
及投票,惟每名受委代表必须获委任以行使该股东持有的不同股份所附带的权利。倘股东委任两名以上受委代表,须在代表委
任表格中列明各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及类别。
(3) 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4) 股东须填入所持有的股份总数。倘股东的股份以其姓名载入寄存登记册(定义见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第289章第81SF条),彼须
填写该股份数目。倘股东的股份以其名义登记在公司股东登记册中,彼须填写该股份数目。倘股东的股份以其姓名载入寄存登
记册并以其名义登记股东登记册中,彼须填写股份总数。倘无填写股份数目,此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股东持有的所有股份
相关。
(5) 委任代表之文据最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72小时前送交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为 10 Kaki Bukit Road 1, #01-30
KB Industrial Building, Singapore 416175(就新加坡股东而言),或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31楼(就香港股东而言)。
(6) 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必须经委任人或彼正式书面授权之授权人亲笔签署。倘股东为公司,则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须加盖公司印
监或由获正式授权之高级人员或授权人亲笔签署。
(7) 凡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由受委代表代表委任人签署,该函件或授权书或其经正式认证的副本须(倘未能事先向本公司登记)与
代表委任文据一并送交,否则该文据将被视为无效。
(8)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50章第179条,身为股东的任何公司可透过董事或其他管治机构的决议案授权其认为适合的人士担任於本公
司任何大会的代表。
个人资料私隐:
本通告中的「个人资料」与2012年个人资料保护法(「 PDPA」)中的「个人资料」具有相同涵义,其中包括阁下之受委代表及�u或
代表的姓名、地址和身份证/护照号码。一经呈交委任受委代表及�u或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u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发言及投票,
即表示股东(i)同意本公司(或其代理)收集、使用及披露股东的个人资料供本公司(或其代理)处理及管理就股东周年大会(包括其
任何续会)而获委任的受委代表及代表,以及编制及编撰与股东周年大会(包括其任何续会)有关的出席名单、会议记录及其他文
件,并供本公司(或其代理)遵守任何适用法律、上市规则、规例及�u或指引(统称「 该等用途」),(ii) 保证当股东向本公司(或其
代理)披露该股东的受委代表及�u或代表的个人资料时,该股东已就本公司(或其代理)收集、使用及披露有关受委代表及�u或代表
的个人资料用於该等用途而取得有关受委代表及�u或代表的事先同意,(iii)承诺股东仅出於该等用途使用有关受委代表及�u或代表的个
人资料;及(iv)同意股东将就该股东违反保证而引致的任何罚款、责任、索赔、索求、损失及损害向本公司作出弥偿保证。阁下及阁下
之受委代表及�u或代表的个人资料可能会因任何用途而被本公司披露或转让予其附属公司、其股份登记册及�u或其他代理或团体,并
须由本公司在必要期限内保留,以供核实和存档。
2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派发股息日期通知
兹通告,於2017年5月17日正常办公时间结束时(即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有权收取末期
股息。待股东於本公司应届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之後,末期股息将於2017年6月5日派发。
为免生疑问,倘登记股东为The Central Depository (Pte) Limited(「 CDP」),股息单须於2017年5月
17日下午5时正发给CDP,并按各存托人於CDP持有之证券户口入账列为缴足之本公司股份数之比例,记
入存托人於CDP持有之证券户口。本公司的新加坡股份过户登记总处Boardroom Corporate & Advisory
Services Pte Ltd(地址为50 Raffles Place, #32-01, Singapore Land Tower, Singapore 048623)於
2017年5月17日下午5时正收到正式填妥之过户表格将被登记,以确定所述股息之权利。
为符合资格收取拟派之末期股息,名列香港股东名册的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须不迟於2017年5月16日下
午4时30分前,将所有已填妥的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及过户办事处宝
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31楼。
名列香港股东名册的持有股份的股东将以港元收取股息。
承董事会命
联席公司秘书
鄞钟毓
邓志钊
新加坡,2017年3月27日
2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有關:(1) 重選退任董事;(2) 發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權;(3) 修訂億仕登僱員表現股份計劃;及(4) 根據億仕登僱員表現股份計劃發行股票之年度授權及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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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仕登控股
2017-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