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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映美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028)
二零一六年全年业绩公布
综合损益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附注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收入 4 526,637 496,975
(331,730)
出售货品成本 (306,373)
毛利 194,907 190,602
9,962
其他收入 (43,263) 12,952
销售及推广开支 (48,629) (37,593)
行政开支 (26,834) (48,223)
研发开支 5 376 (25,430)
其他收益―净额 25,257
经营溢利 86,519 117,565
7 (7,408)
融资开支―净额 (606) (3,948)
分占以权益法入账之投资亏损 (613)
所得税前溢利 78,505 113,004
8 (17,440)
所得税开支 (24,098)
本年度溢利 6 61,065 88,906
由以下各项应占溢利: 61,176 88,921
―本公司股东 (111) (15)
―非控股权益
61,065 88,906
本公司股东应占本年度溢利之每股盈利
(每股以人民币计值) 9 0.098 0.147
―基本
―摊薄 9 0.098 0.147
综合全面收益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本年度溢利 61,065 88,906
本年度其他全面收益 �C �C
本年度全面收益总额 61,065 88,906
以下人士应占之本年度全面收益总额:
―本公司股东 61,176 88,921
―非控股权益 (111) (15)
61,065 88,906
综合资产负债表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附注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资产
非流动资产
物业、厂房及设备 89,488 88,642
土地使用权 8,588 8,877
无形资产 12,681 9,463
使用权益法入账之投资 18,570 10,176
可供出售财务资产 3,349 3,349
递延所得税资产 2,682 �C
受限制现金 58,130 160
193,488 120,667
流动资产
存货 89,113 102,367
应收贸易账款及其他应收账款 11 39,034 28,666
以公平价值计入损益之财务资产 �C 5,426
受限制现金 69,651 30,28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98,516 308,739
396,314 475,487
资产总值 589,802 596,154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附注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权益
本公司股东应占股本及储备
股本及溢价 24,578 147,449
其他储备 245,913 232,769
保留盈利 51,616 68,395
非控股权益 (77) 60
权益总额 322,030 448,673
负债
非流动负债
借款 53,670 �C
递延所得税负债 1,073 799
54,743 799
流动负债
应付贸易账款及其他应付账款 12 98,768 112,814
即期所得税负债 6,921 4,243
借款 107,340 29,625
213,029 146,682
负债总额 267,772 147,481
权益及负债总额 589,802 596,154
1. 一般资料
(a) 映美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在开曼群岛根据开曼群岛公
司法(二零零三年修订本)注册成立为获豁免有限公司。其注册办事处地址为Clifton
House,75FortStreet,POBox1350GT,GeorgeTown,GrandCayman,CaymanIslands。
(b)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於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国」)产销打印机及其他电子产品。
(c) 本公司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
市。
(d) 本综合财务报表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刊发。
2. 编制基准
本集团之综合财务报表乃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香港财务报告准 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按历史成本惯例编制,并经重估按公平价值计入损益之财务资产 及可供出售财务资产进行调整。
编制符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财务报表需使用若干重要会计估计。管理层在运用本集团之
会计政策过程中亦须行使其判断。
3. 会计政策及披露之变动
(a) 采纳新订准则及修订准则之影响
本集团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财政年度首次采纳以下准则。采纳该等
新订及经修订准则及诠释对本集团之业绩或财务状况并无重大影响。
年度改进项目 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周期之年度改进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4号 规管递延账目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及香港会 投资者与其联营公司或合营企业之间的资产
计准则第28号(修订本) 出售或注资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香港财 投资实体:应用综合入账之例外情况
务报告准则第12号及香港会计准
则第28号(修订本)
香港会计准则第11号(修订本) 收购合营企业权益之会计处理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修订本) 披露措施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香港会计准 澄清折旧及摊销之可接受方法
则第38号(修订本)
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修订本) 独立财务报表之权益法
香港会计准则第19号 雇员福利
香港会计准则第34号 中期财务报告
(b) 已颁布但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尚未生效而本集团亦无提早采
纳之新订及经修订准则及诠释
於以下日期或之後开始
之年度期间生效
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 所得税 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
(修订本)
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 现金流量表 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
香港会计准则第2号 以股份为基础之付款交易之分类 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
(修订本) 及计量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 来自与客户订立之合约之收入 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金融工具 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 租赁 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
管理层现正评估上述各项之影响,惟尚未能说明是否会导致本集团之主要会计政策及
财务资料之呈列出现任何重大变动。
4. 分部资料
本集团董事及行政总裁为本集团主要营运决策者。主要营运决策者审阅本集团之内部申报
工作以评估表现及分配资源。管理层已按照该等报告厘定经营分部。
主要营运决策者按照本集团不同产品系列(即打印机及其他电子产品)管理本集团业务。年
内,「卡莫」移动支付及映美MeO2O云打印业务在试运行阶段,而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产生开支约人民币15,975,314元。
主要营运决策者按照分部收入及分部业绩指标评估经营分部之表现。分部业绩不包括本集
团集中管理之其他收入、行政开支、研发开支、其他收益-净额、融资开支-净额及所得
税开支。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分部收入及业绩以及与溢利之对账如下:
其他电子
打印机 产品 总计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来自外部客户之收入(附注(a)) 469,874 56,763 526,637
分部业绩 136,024 15,014 151,038
其他收入 9,962
(48,629)
行政开支 (26,834)
研发开支 376
其他收益-净额 (7,408)
融资开支-净额 (17,440)
所得税开支
本年度溢利 61,065
分部业绩包括: (606) �C (606)
分占以权益法入账之投资亏损 (3,768) (762) (4,530)
折旧及摊销
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分部收入及业绩以及与溢利之对账如下:
打印机及 其他电子
税控设备 产品 总计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来自外部客户之收入(附注(a)) 424,690 72,285 496,975
分部业绩 137,559 14,837 152,396
其他收入 12,952
行政开支 (48,223)
研发开支 (25,430)
其他收益-净额 25,257
融资开支-净额 (3,948)
所得税开支 (24,098)
本年度溢利 88,906
分部业绩包括: (3,093) �C (3,093)
分占以权益法入账之投资亏损 (5,374) (1,376) (6,750)
折旧及摊销
(a) 来自外部客户之收入为货品销售收入。截至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并无分部间销售。
(b) 本集团注册地为中国。来自外部客户之收入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於中国 445,535 401,689
於其他国家 81,102 95,286
526,637 496,975
(c) 二零一六年,总收入之约14%(二零一五年:约14%)来自属於打印机分部之单一外部
客户。
(d)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非流动资产主要位於中国。
5. 其他收益―净额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汇兑(亏损)�u收益-净额 (1,546) 1,328
向一名供应商收取之罚款(附注(a)) 3,290 26,038
捐款 (850) �C
以公平价值计入损益之财务资产之亏损-净额 (263) (782)
出售机器及设备之亏损 (255) (330)
可供出售财务资产减值 �C (1,131)
以公平价值计入损益之财务资产之股息收入 �C 134
376 25,257
(a) 於二零一五年,本集团就一名前供应商被指违反与本集团订立之独家分销协议获得赔
偿人民币26,038,000元。於二零一六年,本集团与该供应商订立一份协议以终止双方
之合作及所有有关合约,获得赔偿人民币3,290,000元。
6. 本年度溢利
本年度溢利乃经扣除以下项目後达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物业、厂房及设备之折旧及土地使用权及无形资产之摊销 7,394 13,359
7. 融资开支―净额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银行借款之利息开支 (2,116) (2,219)
银行借款之汇兑亏损 (5,292) (1,729)
(7,408) (3,948)
8. 所得税开支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即期所得税开支
-香港利得税 (684) (478)
-中国企业所得税 (14,339) (21,099)
-中国股息预提税 (4,825) (3,880)
(19,848) (25,457)
递延所得税 2,408 1,359
(17,440) (24,098)
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之香港利得税、中国企业所得税及中国
股息预提税适用税率分别为16.5%、25%及15%以及5%(二零一五年:16.5%、25%及15%
以及5%)。
9. 每股盈利
― 基本
每股基本盈利乃根据本公司股东应占溢利除以年内已发行普通股之加权平均数计算。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本公司股东应占溢利(人民币千元) 61,176 88,921
已发行普通股之加权平均数(千股) 626,089 603,161
每股基本盈利(每股人民币元) 0.098 0.147
― 摊薄
每股摊薄盈利乃在假设所有潜在摊薄普通股已转换之情况下,按调整已发行在外普通
股之加权平均数计算。本公司之潜在摊薄普通股为购股权。就购股权而言,厘定可
按公平价值(厘定为年内本公司平均股份市价)购买之股份数目时,乃按尚未行使购股
权所附认购权之货币价值进行计算。按上文计算之股份数目会与假设购股权获行使情
况下理应发行之股份数目进行比较。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本公司股东应占溢利(人民币千元) 61,176 88,921
已发行普通股之加权平均数(千股) 626,089 603,161
购股权调整(千股) 729 2,813
每股摊薄盈利之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千股) 626,818 605,974
每股摊薄盈利(每股人民币元) 0.098 0.147
10. 股息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中期股息(附注(a)) 28,000 46,915
中期特别股息(附注(b)) 150,026 �C
拟派末期股息(附注(c)) 22,000 33,000
200,026 79,915
(a) 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中期股息每股普通股人民币0.0448元(截至二
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每股普通股人民币0.078元),合共人民币28,000,000元(截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人民币46,915,000元),乃自保留盈利派付(截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人民币27,911,000元及人民币19,004,000元分别自本公司保留盈利及股份溢价派付)。
(b) 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举行的董事会会议上,本公司董事亦宣派特别股息每股普
通股人民币0.240元,合共约人民币150,026,000元,其中人民币7,943,000元及人民币
142,083,000元乃分别自本公司保留盈利及股份溢价派付。
(c)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举行的董事会会议上,本公司董事建议自本公司保留盈利
派付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每股普通股人民币0.033元,约
为人民币22,000,000元。该等建议股息尚未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的综合财务报表反映为应付股息,但将作为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
股息分派予以反映。
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的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宣布自保留盈利派付二零一 五年末期股息每股普通股人民币0.053元,合共约人民币33,000,000元(按截至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已发行普通股数目计算),并已於二零一六年派付。11. 应收贸易账款及其他应收账款
本集团向企业客户进行之销售,一般授予30天至180天不等之信贷期,或由本公司董事酌
情给予延长。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按发票日期划分之应收贸易账款(包括属贸
易性质之应收关联方款项)之账龄分析如下:
於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少於30天 15,045 10,819
31-90天 1,595 1,254
91-180天 1,190 676
181-365天 435 238
超过365天 843 1,241
19,108 14,228
12. 应付贸易账款及其他应付账款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按发票日期划分之应付贸易账款(包括属贸易性质之应付
关联方款项)之账龄分析如下:
於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少於30天 23,469 20,966
31-90天 7,381 11,813
91-180天 756 249
181-365天 1,356 355
超过365天 1,927 2,213
34,889 35,596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业务回顾
打印机业务
本集团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打印机业务收入约为人民币469,874,000
元,较二零一五年增加约11%,占本集团收入约89%。收入上升的主要原因是上半年国
家实施了「营改增」政策导致市场需求增加。
其它电子产品业务
本集团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其它电子产品业务收入约为人民币
56,763,000元,较二零一五年下降约21%,占本集团收入约11%。收入减少的主要原因
是某主要客户生产订单减少,本集团计划2017年中止该OEM业务。
未来业务展望
税控发票打印机
国家税务总局於2016年12月23日发布《关於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2016年第[87]号),指出该查验平台用於「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这表明国家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而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方式继续保持原有的方式,定额发票、手写发票势必被进一步被限制使用,从而扩大机打发票覆盖范围及打印需求量,这给针式打印机行业带来利好。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还於2016年12月13日发出《关於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87]号),该公告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卷式发票为纸质的,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商户人中推广使用。公司在卷式发票打印领域有众多的产品,包括9、12和24针微型打印机,还有一体化微打机芯和一体化开票机等产品。公司产品支持蓝牙及WiFi无线连接,支持Google Print和Air Print等技术。公司推出便携式卷式发票针式打印机,可在物流、快递、网约车和救护车等领域广泛应用。
电子发票打印机
税局从2016年起允许使用电子发票,预计在电商、通信服务业及大型连锁餐饮零售等行
业会得到一定应用。公司针对该情况将推出红黑双色的喷墨打印机用於打印具红色印章
的电子发票,满足顾客索取凭证或报销要求。经过近几年的研发,公司在云打印技术方
面的技术不断成熟,公司计划推出电子发票现场自助打印终端,是公司在新的市场形势
下提前布局的强有力的竞争利器。
喷墨打印机
公司在2016年推出的连续纸喷墨打印机IP-800,该机器是能连续纸打印又能平推单页打
印的喷墨打印机。经过在医院的推广应用证明,正好发挥IP-800比针式打印机速度更
快、更安静及打印质量更高的优势,而且配有撕纸刀可根据票据或报表的实际大小打印
多少撕多少,减少纸张的不必要浪费。2017年还将推出IP-800的升级产品,内置字库,
打印速度更快,墨盒更大等,适应更多不同的应用。2016年计划推出的面向中小企业办
公用途(OA)的喷墨打印机及彩色多功能一体机(集打印、复印及扫瞄功能)将延後至2017
年。OA喷墨打印机的推出将大大扩大了公司打印机业务的市场空间。
云投影视频会议系统
公司将在自有独具特色文件实物投影机的基础上嵌入安卓操作系统及应用软件实现云投影功能,并应用自主研发或第三方应用软件实现多方网络视频会议系统功能,以及文档和文件实物投影多方会议同步共享。
安卓POS一体机
公司新推出的安卓POS一体机(含安卓计算机及打印机功能)是目前市场上唯一拥有7寸触控屏幕及内置打印机的安卓平台产品,可以应用於发票打印、商业零售POS及O2O移动互联网营销平台,有着广泛的市场空间。2016年的市场实况进一步验证其广泛应用的前景,如:作为网络开票机、营改增开票机,已经在多个省市推广;特别是在国家税总於2017年正式实施卷式发票後,应用於起征点以下的纳税户具有使用便捷、维护简单、成本较低、占用桌面空间少等的竞争优势。继7寸触摸屏後公司又组织开发13.3寸的安卓 POS机,配磁条读卡器、RFID/NFC、IC卡读卡器等,与卡莫系统组合成卡莫一体机,
成为商户自己掌控的O2O移动互联网支付与营销平台,另外卡莫美业、零售和餐饮等收
银系统也将陆续为安卓POS一体机添加更丰富的应用系统,为零售业、服务业等提供完
整的商业系统解决方案。
「卡莫」移动支付与营销平台
「卡莫」预付卡移动支付与营销平台系统在2016年市场推广快速发展,系统的功能不断加
强,将集银联、支付宝、微信支付、预付卡支付和优惠券等多种线上支付,以及多渠道
推广及营销、会员管理、卡莫网络商城於一体,卡莫会员管理系统和卡莫美业、零售和
餐饮收银管理系统已经完成开发并分步上线运行,为商户提供由硬件、行业管理软件、
客户管理平台、互联网营销平台及支付平台的完整解决方案。
「映美Me」云打印与微云打票据云打印平台
2016年顺利推出收费的「映美Me」云打印O2O版,实现手机本地文件上传,打印下单、
支付、打印等流程,以及基於地图定位搜索打印店和显示优惠活动等,并发布了「映美
Me」微信公众号版本。随着公司推出大墨盒连供、低成本打印、大纸盒和带网络功能的
喷墨打印机上市,结合「映美Me」的云打印机技术就可将公司喷墨打印机变成一家打印店
或自助打印终端。微云打为票据打印云开放平台,通过为第三方应用提供开放云打印接
口,第三方应用可简单快速实现票据打印,涵盖映美热敏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喷墨打
印机,为大量的微商、外卖提供打印解决方案。2016年已经正式发布上线运营,表单大
师和卡莫最新版本已成功接入公司微云打平台。
2017年展望
展望2017年,公司较多的新产品上市带来一定市场机会,但宏观经济存在一定不确定
性,公司新产品开发、新业务投入较大,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对2017年全年的
业务持审慎态度。
财务回顾
业绩摘要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营业额约为人民币526,637,000元,较上年增加约
6%。本公司股东应占溢利约为人民币61,176,000元,较上年减少约31%。每股基本溢利
约为人民币0.098元(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0.147元)。二零一六年股东应占溢利与二零一五年相比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二零一五年收到一名前供应商一次性赔偿款约人民币26,038,000元和二零一六年公司移动互联网业务「映美卡莫」及「映美Me」投入费用增大所致。
销售及毛利分析
二零一六年,打印机业务收入约为人民币469,874,000元,占本集团总收入约89%,为本
集团收入的最大贡献来源,而其它电子产品业务收入约为人民币56,763,000元,占本集
团收入约11%。与二零一五年比较,集团收入增加约6%,其中打印机业务的收入增加约
11%,其他电子产品业务的收入减少约21%。
本集团的毛利率由去年的约38%下降到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约
37%,毛利率稍有下降的主要原因「营改增」客户多数选择性价比高而毛利率较低的产品
导致。
资本性支出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集团之资本性支出约为人民币12,692,000元,主
要用於购置生产设备、新产品技术及模具。
财务及流动资金状况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的总资产约为人民币589,802,000元(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596,154,000元),控股股东资金约为人民币322,107,000元(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448,613,000元);非控股权益约为人民币(77,000元)(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60,000元);流动负债约为人民币213,029,000元(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146,682,000元),本集团流动比率(流动资产对流动负债之比率)约为1.9(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3.2),流动比率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审核年度流动资产减少约人民币79,173,000元及流动负债增加约人民币66,347,000元(即银行贷款增加)。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资产负债率(总借款与总权益的比率)约为50%(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7%)。资产负债率增加主要是审核年度的借款增加及股息支付导致总权益减少所致。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合共约为人民币
326,297,000元(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339,188,000元),而本集团银行贷款约为人民币161,010,000元(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29,625,000元)。於银行贷款中,银行贷款人民币53,670,000元按一个月香港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加1.90%的年利率计息,须於三年内偿还,且由本集团银行存款人民币57,960,000元担保。银行贷款人民币53,670,000元按一个月香港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加1.65%的年利率计息,须於两年内偿还,且由本集团银行存款人民币57,960,000元担保。银行贷款人民币53,670,000元按一个月香港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加1.45%的年利率计息,须於一年内偿还,且由本集团银行存款人民币11,590,000元担保。於扣除贷款款项後,本集团处於净现金状况。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没有以公平价值计入损益账之财务资产(於中国A
股证券交易所买卖的股本证券)(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5,426,000元);收到客户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票据约为人民币5,647,000元(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2,739,000元)。
抵押资产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总额人民币127,510,000元(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人民币30,000,000元)的若干银行存款已抵押作为银行贷款融资的担保。已抵押银行
存款将於清偿相关银行贷款後解除。
外币风险
本集团主要在中国内地经营,大部分交易以人民币计值及结算,然而,本集团就以美元
(「美元」)、新台币(「新台币」)、欧元及港币(「港币」)计值之资产及负债承受外汇风险,
有关风险源自向海外供应商进口若干原材料及机器、向海外客户销售货品以及外币计值
借款。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位於中国内地境外之货币财务负债高於财
务资产。
本集团通过定期检讨本集团之外汇风险敞口净额管理及监察其外汇风险,并於有需要时
通过削减财务负债减低汇率波动之影响。
收购事项及出售事项
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本集团以现金代价人民币9,000,000元收购武汉数元网络技
术有限公司(「武汉数元」)的20%股本权益。武汉数元是一间於中国大陆注册成立的高科
技公司,从事软件产品销售、软硬件产品开发、制造及销售以及提供软件相关服务。
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集团与高胜科技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高胜」)订立股份认
购协议,进一步以代价1港元额外认购高胜15%之股本。於该等认购完成後,本集团合
共持有高胜65%之股本。高胜为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高科技公司,从事互联网科技及
电子产品研发业务。
除另有所述外,於回顾年度,本集团并无其他重大收购事项及出售事项。
或有负债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并无重大或有负债(二零一五年:无)。
员工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共聘用1,431名员工(二零一五年:1,397名员工),
除22名雇员受聘於香港及海外之外,其余均位於中国内地。本集团按经营业绩及员工个
人表现厘定薪酬及奖金政策,同时提供社会保险、医疗补助及住房公积金等福利,以确
保本集团之竞争力。此外,本集团采纳旨在奖励及激励雇员之购股权计划。
建议末期股息及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董事会建议向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星期四)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东派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0.033元。末期股息将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三)或之前派发。
建议末期股息须以人民币宣派并以港币派付。以港币派付的末期股息将按宣派末期股息
日期前一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平均中间价汇率自人民币兑换为港币。
於宣派末期股息日期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前一周(即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星期五)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星期四))之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港币平均中间价汇率为人民币0.8878元兑港币1.00元。因此,以港币派付末期股息金额将为每股港币0.037元。
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星期五)举行。为厘定有权出席股东周
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星期二)至二零一七年
五月十九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期间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
续。若要符合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资格,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之股
票必须在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号铺。
为厘定有权收取建议末期股息之资格,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一)至
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期间不会办理股份过
户登记手续。若要符合收取末期股息的资格,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在二
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号铺。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之工作范畴
本集团之外聘核数师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罗兵咸永道」)已同意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业绩公布所载数字与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所载数字相符。罗兵咸永道就此执行之工作并不构成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香港核数准则、香港审阅委聘准则或香港核证委聘准则而进行之核证工作,故此罗兵咸永道并无对本公布作出任何核证。
审核委员会
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由黎明先生(主席)以及孟焰先生、徐广懋先生及杨国
强先生组成。彼等均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审核
委员会曾举行两次会议,与管理层及外聘核数师检讨本集团采纳之会计准则及常规和讨
论内部监控及财务报告的事宜(包括提呈董事会批准前的中期及年度业绩)。审核委员会已审阅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业绩。
遵守企业管治守则
本公司致力设立严格的企业管治常规及程序,以提高投资者信心及本公司的问责性及透
明度。本公司尽力维持高企业管治水平,并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
遵守不时生效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十四所载的企业管治守则(「企业管治守则」)的所有守则条文,惟下文所载偏离守则条文E.1.2者例外。根据企业管治守则守则条文第E.1.2条的规定,董事会主席须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然而,由於其他公务缠身,董事会主席欧�嘞拖壬�并无出席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
一名执行董事及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出席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举行的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以使董事会对本公司股东的意见有持平的了解。
有关本公司企业管治常规的进一步资料,亦载於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的年报内的企业管治报告。
购回、出售或赎回本公司之上市证券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概无购回、出售或赎
回任何本公司上市证券。
发行新股份及所得款项用途
配售现有股份及认购新股份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本公司、江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裕」)(作为卖方)与长
江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作为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及认购协议(「配售及认购协议」),据此,配售代理同意代表江裕按每股配售股份1.60港元的价格向不少於六名承配人配售合共12,000,000股本公司股份(「配售股份」)(「配售事项」)。配售事项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完成。
根据配售及认购协议,江裕亦有条件同意按每股认购股份1.60港元的价格认购合共
12,000,000股本公司股 份(「 认购股份 」)(「认购事项」, 连同配售事项统称「先旧後新配
售」)。认购事项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完成。
配售股份或认购股份相当於(i)本公司於配售及认购协议日期之现有已发行股本之约
1.92%,及(ii)本公司经发行认购股份扩大後之已发行股本之约1.88%。按二零一六年十
二月十三日(配售及认购协议日期)认购股份收市价1.88港元计算,认购股份之市值约为
22.56百万港元。
每股配售股份之配售价1.60港元或每股认购股份之认购价1.60港元相当於:(i)股份於配售及认购协议日期在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1.88港元折让约14.89%;(ii)股份於截至紧接配售及认购协议日期前之最後交易日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包括该日)止最後五个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1.88港元折让约14.89%;及(iii)股份於截至紧接配售及认购协议日期前之最後交易日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包括该日)止最後十个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1.77港元折让约9.60%。
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先旧後新配售所有适用成本及开支後)约为18百万港元,而本公
司将动用约18百万港元用於发展本公司新的移动支付业务。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所有所得款项净额现正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持有,并将按与拟定用途一致的方式动
用。
根据购股权计划发行股份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因行使根据本公司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三日采
纳的购股权计划授出的购股权,本公司分别按行使价每股1.00港元、1.18港元及1.70港元
配发及发行492,500股、1,237,000股及307,500股新股份。
充足公众持股量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本公司公布,其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从Kent
C.McCarthy先生(「McCarthy先生」)存档之权益披露表格得悉彼已额外购入本公司
1,150,000股股份,并从而使彼於本公司之权益由约9.95%增加至10.14%。鉴於McCarthy
先生於本公司之权益超过10%,彼成为本公司一名主要股东及关连人士。因此,彼持有
之股份将不计算在本公司公众持股量之内。就董事所深知,除作为本公司主要股东之权
益外,McCarthy先生及其控制之公司独立於本公司及其董事。其权益与本公司控股股东
江裕於该公告日期所持本公司之约66.72%股权合并计算後,合共占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
本约76.86%。因此,本公司之公众持股量随後跌至低於上市规则第8.08条所规定之25%。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本公司公布,其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进一步从
McCarthy先生存档之权益披露表格得悉彼额外购入本公司6,802,000股股份,并从而使彼
於本公司之权益进一步由约10.14%增加至11.22%。
为恢复公众持股量至规定水平,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本公司成功进行先旧
後新配售,据此,江裕所持有之12,000,000股股份已配售予不少於六名个别承配人,且
江裕已认购至多12,000,000股新股份。待先旧後新配售完成後,本公司之公众持股量为
23.54%,仍低於上市规则第8.08条之25%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之间,McCarthy先生进一步
额外购入本公司股份,并从而使彼於本公司之权益增加至约14.53%。然而,於二零一六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McCarthy先生出售本公司19,070,880股股份,并从而使彼於本公司
之权益由约14.53%减少至11.54%。因此,本公司之公众持股量仍低於上市规则第8.08条
之25%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
为使公众持股量恢复至规定水平,本公司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成功进行另一项
先旧後新配售(「2017先旧後新配售」),据此,江裕所持有之至多18,000,000股股份已配
售予不少於六名个别承配人,且江裕已认购至多18,000,000股新股份。待2017先旧後新
配售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完成後,约25.18%之本公司股份由公众持有。
於本公告日期,由於公众股东现持有本公司25%以上权益,本公司公众持股量已恢复,
且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符合上市规则第8.08条的公众持股量下限规定。
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
本公司已采纳上市规则附录十所载的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标准守则」)。本公司已就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任何不遵守该标准守则之事宜向全体董事作出特定查询,而全体董事确认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内已完全遵守标准守则所载的规定标准。
刊发全年业绩公布及年报
本全年业绩公布将刊登於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jolimark.com)。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本公司年报(载有上��规则所规定的所有资料)将於适当时候寄发予本公司股东并可供於上述网站阅览。
承董事会命
映美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欧�嘞�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欧�嘞拖壬�、欧国伦先生及欧国良先生,而本公司独
立非执行董事为黎明先生、孟焰先生、徐广懋先生及杨国强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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