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
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
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任何证券之邀请或要约。在香港以外司法权区派发本公告或会受到
法律限制。持有本公告的人士须自行了解并遵守任何该等限制。不遵守任何该等限制或会违反任何有关司法权区
的证券法例。
本公告或其任何副本概不得在美国,或在刊发或派发本公告属违法的任何其他司法权区内刊发或派发。境外优先
股及境外优先股转换时可发行的H股并未且将不会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美国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份或其他
司法权区之证券法律登记,并且除非获豁免遵守美国证券法及任何适用州份或地方证券法之登记规定或有关交易
不受限於美国证券法及任何适用州份或地方证券法之登记规定,境 外优先股亦不会於美国境内要约发售或出售。
本行无意将本公告所述之任何证券之任何部份於美国登记或於美国进行证券公开发售。
Postal Savings Bank of China Co., Ltd.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58)
建议非公开发行境外优先股
及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建议非公开发行境外优先股
董事会宣布,董事会於2017年3月24日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境外优先股的发行方案。据
此,本行拟在境外非公开发行总数量不超过5亿股(含),募集资金总规模不超过等值
人民币500亿元(含)的境外优先股,用於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
本次境外优先股将根据相关发行规则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监管机构核准後按照
相关程序一次或分次发行,且不会於本行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後六个月之内发行。本次
境外优先股的上市�u交易安排将在发行文件中予以明确。本行有权在境外发行方案中
所述的某些特定触发事件发生时将本次境外优先股全部或部份强制转换成本行H股。
发行本次境外优先股仍受限於若干先决条件,其中包括(i)由内资股股东在2017年第一
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上、由H股股东在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上以及由股东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分别以特别决议案批准有关建议发行本次境外优先股的相关决议
案;及(ii)就建议发行本次境外优先股经有关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鉴於本次拟非公开发行境外优先股,为满足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上市後的相关公司
治理及规范运作要求,本行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联合指导意见及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参考优先股管理办法,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拟
对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份条款进行修订。关於修订《公司
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详情将在就相关议案向股东寄发的通函中列载。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将作为特别决议案提呈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经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後,还须经中国银监会核准,并自获得中国银监
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鉴於对《公司章程》的建议修订,本行将同时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建议对本行《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作出相应的修订。
股东和潜在投资者须注意,建议的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须取得一切所需的核准并受限
於包括市场情况在内的若干因素,因此,建议的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可能实行亦可能
不实行。因此,建议在买卖本行证券时务必谨慎行事。
I.建议非公开发行境外优先股
为进一步提升本行综合竞争实力,改善资本结构,增强本行的持续发展能力,本行
拟在境外非公开发行总数量不超过5亿股(含),募集资金总规模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500亿元(含)的境外优先股,用於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
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资本管理办法、联合指导意见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参考优先股管理办法,本行制定了境外发行方案。
本次境外优先股将根据相关发行规则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监管机构核准後按
照相关程序一次或分次发行,且不会於本行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後六个月之内发行。
本次境外优先股的上市�u交易安排将在发行文件中予以明确。本行有权在境外发行
方案中所述的某些特定触发事件发生时将本次境外优先股全部或部份强制转换成本
行H股。
发行本次境外优先股仍受限於若干先决条件,其中包括(i)由内资股股东在2017年第
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上、由H股股东在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上以及由
股东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分别以特别决议案批准有关建议发行本次境外优先股的相关
决议案;及(ii)就建议发行本次境外优先股经有关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
董事会於2017年3月24日审议并通过了境外发行方案,同意将该方案提交2017年第一
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和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
董事会亦同意授权董事长、行长单独或共同根据香港联交所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
意见和建议,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
境外发行方案的全文请参阅本公告附录一。
II.建议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鉴於本次拟非公开发行境外优先股,为满足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上市後的相关公
司治理及规范运作要求,本行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联合指导意见及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参考优先股管理办法,并结合本行实际情
况,拟对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份条款进行修订。关於修
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详情将在就相关议案向股东寄发的通函中列
载。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将作为特别决议案提呈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后
的《公司章程》经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後,还须经中国银监会核准,并自获得中国
银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鉴於对《公司章程》的建议修订,本行将同时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建议对本行《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作出相应的修订。
III.寄发股东通函
2017 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和年度股东大
会上将分别提呈特别决议案以通过建议的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年度股东大会上将
提呈特别决议案以通过建议的《公司章程》修订,并将提呈普通决议案以通过建议的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本行计划将适时向股东寄发通函,当中载有建议的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及建议 的《公
司章程》修订,以及建议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等事项。
股东和潜在投资者须注意,建议的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须取得一切所需的核准并受
限於包括市场情况在内的若干因素,因此,建议的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可能实行亦
可能不实行。因此,建议在买卖本行证券时务必谨慎行事。
IV.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其他一级资本」 指 定义见资本管理办法
「优先股管理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於2014年3月21日颁布的《优先股试点管
理办法》
「年度股东大会」 指 将审议并通过本次境外优先股的建议发行、建议的
《公司章程》修订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等事项
的本行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章程》」 指 本行之《公司章程》,以不时修订的内容为准
「本行」 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PostalSavingsBank
ofChinaCo.,Ltd.),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其H股於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1658)
「董事会」 指 本行董事会
「资本管理办法」 指 中国银监会於2012年6月7日颁布并於2013 年1月1日
生效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监会」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董事」 指 本行董事
「内资股」 指 本行发行的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以人民
币认购或入账列作缴足
「内资股股东」 指 内资股持有人
「2017年第一次内资股 指 本行拟於年度股东大会之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内
类别股东大会」 资股类别股东大会,於该会议上内资股股东将审议
及批准本次境外优先股的建议发行
「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 指 本行拟於年度股东大会之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H股
股东大会」 类别股东大会,於该会议 上H股股东将审议及批准本
次境外优先股的建议发行
「H股」 指 本行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境外上市普通
股股份,以港元买卖,於香港联交所上市及买卖
「H股股东」 指 H股持有人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联合指导意见」 指 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於2014年4月3日联合颁布
的《关於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
见》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境外发行方案」 指 如本公告附录一所载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境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
「本次境外优先股」 指 本行拟根据境外发行方案在境外非公开发行的总数
量不超过5亿股(含),募集资金总规模不超过等值人
民币500亿元(含)的境外优先股
「境外优先股股东」 指 境外优先股持有人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公告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 》」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
「股份」或「普通股」 指 本行内资股及H股
「股东」或「普通股股东」指 股份持有人
「国务院指导意见」 指 中国国务院於2013年11月30日颁布的《国务院关於开
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承董事会命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杜春野
联席公司秘书
中国北京市
2017年3月24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行董事会包括董事长及非执行董事李国华先生;执行董事吕家进先生、张学文先生及姚红女
士;非执行董事唐健先生及金弘毅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马蔚华先生、毕仲华女士、傅廷美先生及甘培忠先生。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非一家根据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之认可机构,并不受限於香港
金融管理局的监督,亦不获授权在香港经营银行及�u或接受存款业务。
附录一 境外发行方案
境外发行方案以中文书就,并无正式英文翻译。英文翻译仅供参考,若中、英文版本出
现任何不一致,应以中文版本为准。境外发行方案的完整版本如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
1发行优先股的种类
本次境外发行优先股的种类为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优先 股(以
下简称「本次境外优先股」)。
2发行数量和规模
本次境外优先股拟发行总数量不超过5亿股(含),总金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500亿元
(含),具体数量及金额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境外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本 次境外优先股拟采用平价或溢价发
行,具体发行币种和发行价格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惯例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
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4存续期限
本次境外优先股无到期日。
5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境外优先股将根据相关发行规则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监管机构核准後按
照相关程序一次或分次发行。如本次境外优先股采取分次发行的方式,每次发行无
需另行取得本行已发行优先股股东的批准。
每次境外优先股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200名的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
境外合格投资者。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境外优先股。
6限售期
本次境外优先股不设限售期。
7股息分配条款
(1)票面股息率确定原则
本次境外优先股采取可分阶段调整的股息率(该股息率基於境外优先股发行价
格进行计算,以下同)。发行时的股息率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结合相关政策法
规、发行时的市场状况、投资者需求和本行具体情况等因素,通过市场定价方式
确定。本次境外优先股在一个股息率调整期内以约定的相同股息率支付股息,
随後每隔一定时期重置一次。
股息率包括基准利率和固定溢价两个部份,其中固定溢价以本次发行时确定的
股息率减去发行定价时的基准利率後确定,一经确定不再调整。在每个股息重
置之日,将确定未来新的一个股息率调整期内的股息率水平,确定方式为根据
该股息重置之日的基准利率加发行定价时所确定的固定溢价得出。
本次境外优先股的股息率不高於发行前本行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1。
(2)股息发放条件
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本行《公司章程》规定,本行在依
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後,在有可分配税後利润
2
的情况下,
可以向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的顺序在
普通股股东之前,股息的支付不与本行自身的评级挂�h,也不随着评级变化而
调整。
为满足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的监管要求,本行有权全部或部份取消本次
境外优先股的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本行可以自由支配取消派息的收益用於
偿付其他到期债务。取消本次境外优先股派息除构成对普通股的股息分配限制
以外,不构成对本行的其他限制。本行宣派和支付全部本次境外优先股股息由
本行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决定。若全部或部份取消本次境外优先股派息,
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行决定取消本次境外优先股股息支付的,应在付息
日前至少十个工作日通知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
如本行全部或部份取消本次境外优先股的派息,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次日起,
直至恢复全额支付股息
3
前,本行将不会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
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确定,以归属於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口径进行计算。
2可分配税後利润来源於按中国会计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且以较
低数额为准。
3恢复全额支付股息,指本行决定重新开始向优先股股东派发全额股息,但由於本次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支
付方式,因此本行不会派发以前年度已经被取消的股息。
(3)股息支付方式
本次境外优先股股息以现金形式支付。本次境外优先股的计息本金为届时已发
行且存续的相应期次境外优先股总金额(即相应期次境外优先股发行价格与届时
已发行且存续的相应期次境外优先股发行股数的乘积,以下同)。本次境外优先
股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方式,计 息起始日为相应期次优先股的发行缴款截止日。
(4)股息累积方式
本次境外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在本行决议全部或部份取消本次
境外优先股派息的情形下,当期未向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
部份不累积至之後的计息年度。
(5)剩余利润分配
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获得股息後,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
加剩余利润分配。
8强制转股条款
(1)强制转股触发条件
(i) 当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
以下)时,本行有权在无需获得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届时已
发行且存续的本次境外优先股按照总金额全部或部份转为H股普通股,并使
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5.125%以上。在部份转股情形下,本次境
外优先股按相同比例、以同等条件转股。当本次境外优先股转换为H股普通
股後,任何条件下不再被恢复为优先股。
(ii)当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本行有权在无需获得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
同意的情况下将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本次境外优先股按照总金额全部转为H
股普通股。当境外优先股转换为H股普通股後,任何条件下不再被恢复为优先
股。其中,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的较早发生者:(1)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若不进行转股或减记,本行将无法生存。(2)相关
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本行将无法生存。
当发生上述触发强制转股的情形时,本行需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
并决定,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履行临时报告、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
(2)强制转股期限
本次境外优先股的强制转股期自其发行完成後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全部赎回或
转股之日止。
(3)强制转股价格及调整方式
本次境外优先股的初始强制转股价格为审议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
公告日的前20个交易日本行H股普通股交易均价。
前20个交易日本行H股普通股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本行H股普通股交易总额�u
该20个交易日本行H股普通股交易总量,即每股4.83港元。
自本行董事会通过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本行H股普通股发生送红
股、转增股本、低於H股市价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行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
条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等情况时,本行将按上述情况出现的
先後顺序,依次对强制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但本行派发普通股股东现金股
利的行为不会导致强制转股价格的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N/(N+n);
H股低於H股市价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N+k)/(N+n);k=n×A/M;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P1为调整後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N为
该次H股普通股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前本行H股普通股总股
份数量,n为该次H股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所发行的新增股份数
量,A为该次H股增发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M为该次H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公告
日(指已生效且不可撤销的增发或配股条款的公告)前一个交易日H股普通股收盘
价。
当本行发生普通股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行股份类别、
数量和�u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本
行将有权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境外优先
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原则调整强制转股价格。该等情形下强制转股价格
的调整机制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4)强制转股比例、数量及确定原则
当触发事件发生时,本行董事会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股东
大会授权,确认所需进行强制转股的境外优先股总金额,对届时已发行且存续
的本次境外优先股实施全部或部份强制转股,其中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
V/P×折算汇率。本次境外优先股强制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余额,本行将按
照有关监管规定进行处理;监管规定未明确的,按照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为每一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本次境外优先股转换为H股普通股的股
数;V为每一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所需进行强制转股的本次境外优先股股
份数量乘以其发行价格;P为本次境外优先股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折算汇率以
审议通过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中国外汇
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基准,对港元和相关期次境外优先股发行
币种进行计算。
当触发事件发生後,届 时已发行且存续的本次境外优先股将根据上述计算公式,
全部转换或按照同等比例部份转换为对应的本行H股普通股。
(5)强制转股年度有关普通股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境外优先股强制转股而增加的本行H股普通股享有与原H股普通股同等的
权益,在普通股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本次
境外优先股强制转股形成的H股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
等权益。
9有条件赎回条款
(1)赎回权的行使主体
本次境外优先股的赎回权为本行所有,并以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
批准为前提。本 次境外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本行赎回本次境外优先股,且不应形
成本次境外优先股将被赎回的预期。本次境外优先股不设置投资者回售条款,
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无权向本行回售其所持有的本次境外优先股。
(2)赎回条款及赎回期
本次境外优先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五年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并符合相关要求,本行有权全部或部份赎回本次境外优先股,具体赎回期起始
时间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状况确定。本次境外优先股赎回期自赎
回期起始之日起至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
本行行使本次境外优先股的赎回权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i)本行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回的优先股,并且只有在收入
能力具备可持续性的条件下才能实施资本工具的替换;或
(ii)本行行使赎回权後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於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
监管资本要求。
(3)赎回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境外优先股的赎回价格为发行价格加当期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股息。
10表决权限制与恢复条款
(1)表决权限制
一般情况下,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无权召集及出席任何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没
有表决权。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 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本行
持有的本次境外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i)修改本行《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ii)本行一次或累计减少本行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iii)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iv)本行发行优先股;或
(v)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定和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表决权恢复条款
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後,在本次境外优先股存续期间,本行累计三个会计年度
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本次境外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
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
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份享有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权,恢复表决权的本次境外优先股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计算公式如下:Q=V/
P×折算汇率,恢复的表决权份额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为每一境外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本次境外优先股恢复为H股普通股表决权
的份额;V为恢复表决权的每一境外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本次境外优先股总金额;
P为折算价格,初始折算价格等於本次境外优先股初始强制转股价格。折算汇率
以审议通过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中国外
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基准,对港元和相关期次境外优先股发
行币种进行计算。
自本行董事会通过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本行H股普通股发生送红
股、转增股本、低於H股市价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行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
条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等情况时,本行将按上述情况出现的
先後顺序,依次对折算价格P进行累积调整,调整方式与第8项「强制转股条款」
之「(3)强制转股价格及调整方式」中对强制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一致。
(3)表决权恢复的解除
本次境外优先股表决权恢复後,表决权恢复至本行全额支付当年本次境外优先
股股息之日止。表决权恢复解除之後,本行未按约定支付股息的,重新适用「(2)
表决权恢复条款」的要求。
11清偿顺序及清算方法
根据本行《公司章程》规定,本行进行清算时,本行财产清偿顺序为: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本行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4)交纳所欠税款;
(5)清偿本行其他债务。
本行财产按前述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本行财产按前述规定清偿後的剩余
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种类和比例分配。
本行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与本行未来可能发行的
其他优先股股东同顺位受偿,优先於普通股股东分配本行剩余财产,但劣後於本行
的所有债务(包括任何二级资本工具)所有者。本次境外优先股股东应获得的清偿金
额为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本次境外优先股总金额和当期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股息,
不足以支付的按照所有优先股股东各自所持有的优先股总金额占全部优先股总金额
合计的比例分配。
本行财产按前述规定清偿後的剩余财产,由本行普通股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比例进
行分配。
12评级安排
本次境外优先股的具体评级安排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境外发行市场情况确定。
13担保情况
本次境外优先股无担保安排。
14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境外优先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後,全部用於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
15上市�u交易安排
本次境外优先股的上市�u交易安排将在发行文件中予以明确。
16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方案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
17本次境外优先股有关授权
(1)与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
为保证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的顺利进行,建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
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在本次境
外优先股发行的授权期限的有效期内,共同或单独全权办理本次境外优先股发
行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於:
(i)制定和实施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於:
(a)在本次境外优先股的发行总数量和总金额内,确定具体发行次数及每次
发行数量和金额;
(b)确定本次境外优先股的股息率定价方式及具体股息率、股息率调整期;
(c)根据发行前市场情况,确定平价或溢价发行及本次境外优先股的发行价
格、发行币种、具体赎回起始时间和赎回条件以及发行形式;
(d)根据监管审批及市场情况,确定本次境外优先股的发行时机(含中止、终
止等)及具体发行对象;
(e)确定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於评级安排、募集资金账户
安排、与支付股息相关的税务安排、优先股挂牌事宜等。
(ii)如发行前国家对优先股有新的规定、有关监管部门有新的政策要求或市场情
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
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境外优先股的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iii)根据有关监管部门(包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执行、报送
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u上市相关的申报材料及发行�u上市文件等,并处理有
关监管部门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相关事宜;
(iv)修改、签署、执行、递交、发布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 件(包
括但不限於与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所签署的协议、与募集资
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合同、公告、通函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等); (v)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本行的实际情 况,对本次境外优先股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於强制转股条款的相关设置) 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 (vi)办理与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的授权期限为本授权方案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若本行於授权期限届满时仍未完成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则授权将告失效,但董事 会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延长授权期限或者批准新的授权。(2)与本次境外优先股存续期间相关事宜的授权
建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可转授权)在本次境外优先股存续期间,
在法律法规、本行《公司章程》及相关监管规定允许并符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框架和原则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以下事宜:
(i)在本次境外优先股的转股期内强制转股触发条件发生时,全权办理本次境外
优先股转股的所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於确定转股时间、转股比例、转股
执行程序、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办理监管审批手续及向工商行政管理
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等事宜;
(ii)在本次境外优先股的赎回期内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决定赎回事宜,并根据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批准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
宜;
(iii)根据发行条款,决定并办理向本次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事宜。但在全部或部
份取消优先股派息的情形下,仍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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