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1 �C
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告 的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概 不 对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倚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CHINA FIRST CHEMICAL HOLDINGS LIMITED
一 化 控 股(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 於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号:2121)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年 度 业 绩 公 告
财 务 摘 要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变 动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
收 入 2,249,163 2,135,545 5.3%
毛 利 445,468 395,014 12.8%
本 公 司 权 益 持 有 人 应 占 利 润 122,686 129,043 (4.9%)
每 股 收 益
― 基 本 ( 人 民 币) 15.3分 16.1分 (5.0%)
― 摊 薄 ( 人 民 币) 15.3分 16.1分 (5.0%)
除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盈 利 477,372 429,479 11.2%
建 议 末 期 股 息 �C 12,904 (100.0%)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变 动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
权 益 总 额 2,228,707 2,118,936 5.2%
每 股 资 产 净 值 ( 人 民 币) 2.78 2.64 5.3%
�C 2 �C
一 化 控 股 ( 中 国) 有 限 公 司 ( 「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 「 董 事 会」) 欣 然 公 布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属 公 司 ( 「 本 集 团」)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经 审 计 合 并 业 绩,
连 同 上 年 度 可 比 较 数 据 如 下:
合 并 综 合 收 益 表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附 注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收 入 4 2,249,163 2,135,545
销 售 成 本 6 (1,803,695) (1,740,531)
毛 利 445,468 395,014
销 售 及 市 场 推 广 费 用 6 (70,793) (65,245)
行 政 费 用 6 (92,892) (85,973)
其 他 收 益 5,927 3,435
其 他 亏 损 ― 净 额 (3,867) (2,255)
经 营 利 润 283,843 244,976
财 务 收 益 10,323 14,585
财 务 费 用 5 (110,739) (97,749)
财 务 费 用 ― 净 额 (100,416) (83,164)
出 售 之 前 按 权 益 法 入 账 的 投 资 收 益 �C 12,857
应 占 按 权 益 法 入 账 的 投 资 亏 损 (5,240) (1,813)
除 所 得 税 前 利 润 178,187 172,856
所 得 税 费 用 7 (55,501) (43,813)
年 度 利 润 122,686 129,043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C �C
本 年 度 总 综 合 收 益 122,686 129,043
归 属 於 本 公 司 权 益 持 有 人 122,686 129,043
本 公 司 权 益 持 有 人 应 占 每 股 收 益
( 人 民 币 元)
― 基 本 8 0.153 0.161
― 摊 薄 8 0.153 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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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附 注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资 产
非 流 动 资 产
土 地 使 用 权 80,260 82,426
不 动 产、工 厂 及 设 备 1,827,765 1,850,067
无 形 资 产 298,142 311,714
按 权 益 法 入 账 的 投 资 105,651 110,891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4,396 3,069
受 限 制 现 金 19,200 106,650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262,318 27,400
2
,597,732 2,492,217
流 动 资 产
存 货 208,670 236,818
应 收 账 款 及 其 他 应 收 款 10 478,862 487,500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47,061 43,771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540,230 470,931
受 限 制 现 金 168,162 191,311
1,442,985 1,430,331
总 资 产 4,040,717 3,922,548
权 益 及 负 债
本 公 司 权 益 持 有 人 应 占 权 益
股 本 65,346 65,346
其 他 储 备 775,692 771,497
留 存 收 益 1,387,669 1,282,093
总 权 益 2,228,707 2,118,936
负 债
非 流 动 负 债
借 款 370,303 383,361
递 延 收 入 9,500 11,002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25,209 28,456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11 107,246 �C
512,258 422,819
流 动 负 债
应 付 账 款 及 其 他 应 付 款 12 433,811 525,757
当 期 所 得 税 负 债 8,617 20,848
借 款 857,324 834,188
1,299,752 1,380,793
总 负 债 1,812,010 1,803,612
总 权 益 及 负 债 4,040,717 3,92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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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注
1. 一 般 资 料
一 化 控 股 ( 中 国) 有 限 公 司 ( 「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属 公 司 ( 统 称「 本 集 团」) 主 要 於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中 国)从 事 漂 白 消 毒 化 学 品、发 泡 剂 及 其 他 特 种 化 学 品 的 制 造 和 销 售。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根 据 开 曼 群 岛 公 司 法 第22章 ( 一 九 六 一 年 第3号 法 例,
经 合 并 及 修 订) 在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为 获 豁 免 有 限 公 司。其 注 册 办 事 处 地 址 为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本 集 团 的 母 公 司 是 在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的 一 化 控 股 ( 中 国)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 之 最 终 母 公 司 为 一 化 皇 冠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已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 联 交 所」)上 市。
2. 编 制 基 准
本 公 司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乃 根 据 所 有 适 用 国 际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 「 国 际 财 务 报 告 准 则」)及 香 港 《 公
司 条 例》 ( 第 622章)的 规 定 进 行 编 制。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乃 按 照 历 史 成 本 常 规 编 制,惟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及 金 融 负 债 已 被 重 估 列 值,并 按 公 允 价 值 列 账。
3.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及 披 露
(a) 本 集 团 采 纳 的 新 订 及 经 修 订 准 则 及 年 度 改 进
本 集 团 已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开 始 的 财 务 年 度 首 次 采 纳 以 下 新 订 及 经 修
订 准 则 或 年 度 改 进:
国 际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4号「 监 管 递 延 账 户」
国 际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1号 ( 修 订 本) 「 收 购 合 资 企 业 权 益 的 入 账」
国 际 会 计 准 则 第 16号 及 国 际 会 计 准 则 第 38号 ( 修 订 本) 「 明 确 折 旧 及 摊 销 的 可 接 受 方 式」
国 际 会 计 准 则 第 27号 ( 修 订 本) 「 单 独 财 务 报 表 中 权 益 法」
国 际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0号、国 际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2号 及 国 际 会 计 准 则 第 28号 ( 修 订 本)
「 投 资 实 体:应 用 综 合 入 账 的 例 外」
国 际 会 计 准 则 第 1号 ( 修 订 本) 「 披 露 计 划」
二 零 一 二 年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周 期 的 年 度 改 进
采 纳 上 述 新 订、经 修 订 准 则 及 年 度 改 进 并 未 使 本 集 团 的 重 大 会 计 政 策 及 呈 列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出 现 重 大 变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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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本 集 团 已 颁 布 但 尚 未 采 纳 的 新 订 准 则 及 经 修 订 准 则
多 项 新 订 准 则 及 现 有 准 则 的 修 订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开 始 的 年 度 期 间 生
效 并 适 用 於 本 集 团,其 名 单 如 下:
於 以 下 日 期
或 之 後 开 始 的
会 计 期 间 生 效
国 际 会 计 准 则 第 12号 ( 修 订 本) 「 所 得 税」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国 际 会 计 准 则 第 7号 ( 修 订 本) 「 现 金 流 量 表」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国 际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号「 来 自 客 户 合 约 之 收 益」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国 际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9号「 金 融 工 具」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国 际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6号「 租 赁」 二 零 一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国 际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0号 及 国 际 会 计 准 则 第 28号 ( 修 订 本)
「 投 资 者 与 其 关 联 方 或 合 资 企 业 之 间 销 售 或 提 供 资 产」 尚 未 确 定
国 际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号「 来 自 客 户 合 约 之 收 益」
国 际 会 计 准 则 理 事 会 已 发 布 收 入 确 认 的 新 准 则。此 将 取 代 国 际 会 计 准 则 第 18号 ( 涵
盖 出 售 货 品 和 提 供 服 务 产 生 的 收 入) 和 国 际 会 计 准 则 第 11号 ( 涵 盖 建 造 合 同)。新 准 则
的 原 则 为 收 入 於 货 品 或 服 务 的 控 制 权 转 移 至 客 户 时 确 认。此 准 则 容 许 全 面 追 溯 采 纳
或 经 修 改 追 溯 方 式 采 纳。该 新 准 则 在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开 始 的 年 度 报 告 期
间 的 第 一 个 中 期 生 效,并 允 许 提 早 采 纳。
管 理 层 现 评 估 应 用 新 准 则 对 集 团 财 务 报 表 的 影 响,并 已 确 定 以 下 领 域 ( 如 有) 很 可 能
受 到 影 响:
服 务 收 入 ― 采 用 国 际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号 或 会 导 致 确 认 独 立 履 约 责 任,这 有 可
能 影 响 收 入 的 确 认 时 间;
履 行 合 同 时 产 生 的 若 干 成 本 的 会 计 处 理 ― 根 据 国 际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号,目 前
被 支 销 的 若 干 成 本 可 能 需 要 确 认 为 资 产;及
退 货 权 ― 国 际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号 要 求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独 立 呈 报 从 客 户 收 回
货 品 的 权 利 和 退 款 责 任。
现 阶 段,本 集 团 未 能 估 计 新 准 则 对 集 团 财 务 报 表 的 影 响。本 集 团 将 在 未 来 十 二 个 月
对 影 响 作 出 更 详 细 的 评 估。
目 前,本 集 团 预 计 不 会 在 生 效 日 期 前 采 纳 国 际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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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6号「 租 赁」
国 际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6号 将 导 致 近 乎 所 有 租 赁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确 认,经 营 租 赁 与 融
资 租 赁 的 划 分 已 被 删 除。根 据 该 新 准 则,资 产 ( 该 租 赁 项 目 的 使 用 权) 与 支 付 租 金 的
金 融 负 债 被 确 认。唯 一 例 外 者 为 短 期 和 低 价 值 租 赁。
对 承 租 人 的 会 计 处 理 将 不 会 有 重 大 改 变。
此 准 则 将 主 要 影 响 本 集 团 经 营 租 赁 的 会 计 处 理。於 报 告 日 期,本 集 团 仍 未 厘 定 该 等
承 担 将 导 致 资 产 和 负 债 就 未 来 付 款 确 认 的 程 度,以 及 将 如 何 影 响 本 集 团 的 利 润 和 现
金 流 量 分 类。
若 干 承 担 或 会 由 短 期 和 低 价 值 租 赁 所 涵 盖,同 时 根 据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6号,部
分 承 担 可 能 不 符 合 租 赁 的 定 义。
目 前,本 集 团 预 计 不 会 在 生 效 日 期 前 采 纳 国 际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6号。
4. 分 部 资 料
本 集 团 主 要 於 中 国 从 事 化 工 产 品 业 务。本 集 团 三 个 主 要 运 营 业 务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独 立 个 别
财 务 资 料 呈 递 予 主 要 经 营 决 策 者 ( 「 主 要 经 营 决 策 者」)( 代 表 本 公 司 董 事 会),其 审 阅 内 部
报 告 以 评 估 表 现 及 分 配 资 源。主 要 经 营 决 策 者 认 为 本 集 团 主 要 经 营 特 色 产 品,并 定 期 审
阅 漂 白 消 毒 化 学 品、发 泡 剂 及 其 他 特 种 化 学 品 之 主 要 财 务 资 料 ( 如 收 益 及 毛 利)。因 此,
就 分 部 报 告 而 言,已 识 别 三 个 可 呈 报 分 部 ( 即 漂 白 消 毒 化 学 品、发 泡 剂 及 其 他 特 种 化 学 品
分 部)。
本 集 团 在 中 国 开 展 生 产,且 本 集 团 大 部 份 产 品 同 样 售 予 中 国 客 户。本 集 团 客 户 众 多,遍
布 中 国 及 海 外,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概 无 单 一 客 户 占 本
集 团 总 收 益 10%以 上。
外 部 客 户 收 入 及 成 本、总 资 产 及 总 负 债 之 计 量 方 式 均 与 本 集 团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相 一 致。
主 要 经 营 决 策 者 根 据 毛 利 计 量 以 评 估 经 营 分 部 业 绩。分 部 资 产 及 分 部 负 债 的 相 关 信 息 不
会 提 供 给 主 要 经 营 决 策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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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提 供 给 主 要 经 营 决 策 者 报 告 分 部
的 分 部 信 息 如 下: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漂 白 消 毒
化 学 品 发 泡 剂
其 他 特 种
化 学 品 总 计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分 部 收 入 1,350,337 666,893 231,933 2,249,163
分 部 间 收 入 �C �C �C �C
外 界 客 户 收 入 1,350,337 666,893 231,933 2,249,163
毛 利 257,821 123,622 64,025 445,468
未 分 配
折 旧 及 摊 销 188,446
财 务 收 益 10,323
财 务 费 用 (110,739)
所 得 税 费 用 (55,501)
总 资 产 4,040,717
总 负 债 1,812,010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漂 白 消 毒
化 学 品 发 泡 剂
其 他 特 种
化 学 品 总 计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分 部 收 入 1,271,415 600,711 263,419 2,135,545
分 部 间 收 入 �C �C �C �C
外 界 客 户 收 入 1,271,415 600,711 263,419 2,135,545
毛 利 223,492 89,320 82,202 395,014
未 分 配
折 旧 及 摊 销 158,874
财 务 收 益 14,585
财 务 费 用 (97,749)
所 得 税 费 用 (43,813)
总 资 产 3,922,548
总 负 债 1,803,612
�C 8 �C
收 入 按 客 户 所 属 之 地 理 位 置 进 行 分 配 如 下: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收 入
中 国 大 陆 2,139,052 1,960,876
海 外 110,111 174,669
2
,249,163 2,135,545
5. 财 务 费 用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利 息 开 支:
― 借 款 75,028 61,991
― 应 收 票 据 的 贴 现 利 息 3,024 3,594
― 应 付 票 据 2,556 2,678
80,608 68,263
减:不 动 产、工 厂 及 设 备 的 资 本 化 利 息 (521) (4,437)
80,087 63,826
其 他 财 务 费 用 516 562
融 资 活 动 汇 兑 亏 损 净 额 30,136 33,361
110,739 97,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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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按 性 质 分 类 的 费 用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产 成 品 及 在 产 品 的 存 货 变 动 28,334 (66,172)
所 使 用 的 原 材 料 1,081,332 1,161,125
不 动 产、工 厂 及 设 备 的 折 旧 172,708 144,394
电 费 及 其 他 公 共 设 施 费 用 445,763 428,246
雇 员 福 利 开 支 89,984 88,471
运 输 及 有 关 支 出 61,841 62,491
税 项 及 附 加 16,394 11,824
土 地 使 用 权 摊 销 2,166 2,026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13,572 12,454
办 公 及 应 酬 开 支 9,482 8,271
经 营 租 赁 开 支 1,694 1,476
财 产 保 险 费 2,575 2,957
差 旅 费 用 2,065 1,818
维 修 及 保 养 12,067 9,275
核 数 师 薪 酬 4,000 4,000
― 审 计 服 务 4,000 4,000
― 非 审 计 服 务 �C �C
应 收 账 款 之 减 值 拨 备 2,553 �C
其 他 开 支 20,850 19,093
销 售 成 本、销 售 及 市 场 推 广 费 用
及 行 政 费 用 总 额 1,967,380 1,891,749
7. 所 得 税 费 用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当 期 所 得 税
― 中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a) 60,075 49,093
― 香 港 利 得 税 (b) �C 572
60,075 49,665
递 延 所 得 税 抵 免 (4,574) (5,852)
55,501 43,813
(a) 中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根 据 法 定 财 务 报 告 所 呈 现 利 润 按 法 定 税 率 25%计 提 拨 备,并 就 毋 需
缴 纳 所 得 税 的 收 入 或 不 可 扣 除 所 得 税 的 开 支 项 目 作 出 调 整。
(b)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本 集 团 就 产 生 自 香 港 的 估 计
应 课 税 利 润 按 16.5%税 率 计 提 香 港 利 得 税 拨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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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每 股 收 益
(a) 基 本
每 股 基 本 收 益 是 按 本 公 司 权 益 持 有 人 应 占 利 润 除 以 年 内 已 发 行 普 通 股 的 加 权 平 均
数 计 算。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本 公 司 权 益 持 有 人 应 占 利 润 ( 人 民 币 千 元) 122,686 129,043
已 发 行 普 通 股 之 加 权 平 均 数 ( 千 股) 802,191 802,191
每 股 基 本 收 益 ( 人 民 币 元) 0.153 0.161
(b) 摊 薄
每 股 摊 薄 收 益 乃 根 据 假 设 在 所 有 潜 在 摊 薄 影 响 的 普 通 股 已 被 转 换 之 情 况 下 调 整 尚
未 发 行 普 通 股 加 权 平 均 数 计 算。本 公 司 的 可 换 股 债 券 属 潜 在 摊 薄 普 通 股 类 别。假 设
可 换 股 债 券 已 转 换 为 普 通 股,则 纯 利 亦 会 调 整 以 抵 销 无 须 课 税 的 可 换 股 债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亏 损。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可 换 股 债 券 对 每 股 收 益 具 有 反
摊 薄 效 应,故 每 股 摊 薄 收 益 与 每 股 基 本 收 益 相 同。
9. 股 息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派 付 的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末 期 股 息 约 为 15,402,000港
元 ( 每 股 0.0192港 元)( 折 合 人 民 币 约 12,915,000元);於 二 零 一 五 年 派 付 的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末 期 股 息 为 21,498,000港 元 ( 每 股 0.0268港 元 )( 折 合 人 民 币 约
16,965,000元)。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不 建 议 派 付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任 何 末 期 股 息。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已 宣 派 及 派 付 股 息 每 股 普 通 股 0.0192港 元
( 二 零 一 五 年:0.0268港 元) 12,915 16,965
建 议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普 通 股 零 港 元
( 二 零 一 五 年:0.0192港 元) �C 12,904
�C 11 �C
10. 应 收 账 款 及 其 他 应 收 款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应 收 账 款
应 收 第 三 方 款 项 (a) 291,643 418,108
减:应 收 款 减 值 拨 备 (b) (2,553) �C
289,090 418,108
应 收 票 据 1,169 438
预 付 款 项
从 关 联 方 购 买 原 材 料 支 付 的 预 付 款 5,124 �C
从 第 三 方 购 买 原 材 料 支 付 的 预 付 款 7,064 7,379
12,188 7,379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税 款 4,312 8,755
其 他 应 收 款
应 收 第 三 方 款 项 172,103 14,127
应 收 关 联 方 款 项 �C 38,693
172,103 52,820
478,862 487,500
(a) 本 集 团 拥 有 大 量 广 泛 分 散 在 中 国 及 东 南 亚 地 区 的 客 户。国 内 外 客 户 未 偿 付 结 余 的 信
贷 期 为 介 於 30至 90天。相 关 应 收 账 款 并 无 集 中 信 用 风 险。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应 收 账 款 按 确 认 日 期 的 账 龄 分 析 如 下: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三 个 月 内 287,663 414,619
三 至 六 个 月 1,046 307
六 至 十 二 个 月 381 1,012
一 至 二 年 930 1,635
两 年 以 上 1,623 535
291,643 418,108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应 收 账 款 已 逾 期 但 并 无 减 值 的 金 额 约 为 人 民 币1,427,000
元 ( 二 零 一 五 年:人 民 币 3,489,000元)。
�C 12 �C
(b) 本 集 团 的 应 收 账 款 减 值 拨 备 变 动 如 下: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於 一 月 一 日 �C 1,598
应 收 款 项 减 值 拨 备 2,553 �C
年 内 列 为 未 能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撇 销 �C (1,598)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2,553 �C
11.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可 换 股 债 券
二 零 一 六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发 行 的 可 换 股 债 券 102,717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公 允 价 值 亏 损 4,529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107,246
本 公 司 已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 「 发 行 日」) 发 行 了 本 金 合 计 为 15,000,000美 元 的 可 换 股
债 券。该 可 换 股 债 券 以 固 定 年 利 率 7.5%计 息,且 该 可 换 股 债 券 的 认 购 人 拥 有 将 其 转 换 为
股 权 的 权 利,即 将 全 部 或 部 分 可 换 股 债 券 的 本 金 按 照 预 先 决 定 好 的 转 换 价 格 将 其 在 原 定
的 到 期 日 二 零 一 八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前 的 任 意 时 间 转 换 成 公 司 股 权,或 如 果 本 公 司 按 照 相 关
可 换 股 债 券 工 具 的 规 定 申 请 延 期,则 投 资 者 可 在 二 零 一 九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前 行 使 该 权 利。
如 果 可 换 股 债 券 被 公 司 赎 回 ( 而 不 是 由 认 购 人 在 到 期 日 转 换 为 公 司 股 权),则 公 司 需 支 付
给 相 关 可 换 股 债 券 的 持 有 者 一 笔 溢 价,该 笔 溢 价 的 金 额 应 等 同 於 给 予 相 关 可 转 债 的 持 有
者 10%的 年 内 含 报 酬 率。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无 可 换 股 债 券 被 转 换
为 公 司 的 普 通 股。
本 公 司 将 全 部 可 换 股 债 券 整 体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并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在 以 後 的 会 计 期 间,该 可 换 股 债 券 以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核 算,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与 该 可 换 股 债 券 发 行 相 关 的 交 易 成 本 已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C 13 �C
12. 应 付 账 款 及 其 他 应 付 款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应 付 账 款 (a)
应 付 第 三 方 款 项 113,528 131,049
应 付 关 联 方 款 项 �C 22,218
113,528 153,267
应 付 票 据 (b)
应 付 第 三 方 款 项 170,945 191,910
其 他 应 付 款 及 应 计 费 用
应 付 第 三 方 款 项 149,338 180,580
433,811 525,757
(a) 应 付 账 款 按 确 认 日 期 的 账 龄 分 析 详 情 如 下: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三 个 月 内 100,052 148,260
三 至 六 个 月 4,852 2,662
六 至 十 二 个 月 4,662 1,459
一 至 两 年 3,878 806
两 年 以 上 84 80
113,528 153,267
(b)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应 付 票 据 的 全 部 余 额 以 受 限 制 现 金 约 人 民 币
63,808,000元 ( 二 零 一 五 年:人 民 币 65,610,000元)作 抵 押。
�C 14 �C
罗 兵 咸 永 道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工 作 范 围
本 初 步 业 绩 公 告 上 文 所 呈 列 有 关 本 集 团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合 并 综 合 收 益 表、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的 数 字 及 相 关 附 注,已 经 获 本 集 团 核
数 师 罗 兵 咸 永 道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确 认 为 与 本 集 团 本 年 度 的 经 审 核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所 载 金 额 一 致。罗 兵 咸 永 道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就 此 所 进 行 的 工 作 并 不 构 成 根 据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颁 布 的 香 港 核 数 准 则、香 港 审 阅 委 聘 准 则 或 香 港 保 证 委 聘 准 则
所 述 的 保 证 委 聘,因 此,罗 兵 咸 永 道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本 初 步 公 告 并 无 给 予 任
何 保 证。
管 理 层 分 析 与 讨 论
收 入
回 顾 年 度 内 收 入 约 为 人 民 币 2,249.2百 万 元,较 去 年 同 期 的 收 入 约 人 民 币 2,135.5
百 万 元,增 加 约 人 民 币 113.7百 万 元 或 5.3%。收 入 增 加 主 要 是 由 於 年 内 漂 白 消
毒 化 学 品 及 发 泡 剂 销 售 额 增 加 所 致。
下 表 载 列 於 回 顾 年 度 内 按 产 品 组 别 划 分 的 收 入: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收 入
金 额
占 收 入
百 分 比
收 入
金 额
占 收 入
百 分 比
收 入 ( 人 民 币 千 元)
漂 白 消 毒 化 学 品 1,350,337 60.0% 1,271,415 59.5%
其 他 化 学 品 898,826 40.0% 864,130 40.5%
总 计 2,249,163 100.0% 2,135,545 100.0%
�C 15 �C
漂 白 消 毒 化 学 品
此 分 部 主 要 包 括 氯 酸 钠 及 双 氧 水,该 两 种 产 品 为 本 集 团 销 售 额 最 高 的 其 中 两
种 产 品。氯 酸 钠 及 双 氧 水 分 别 为 本 公 司 下 游 客 户 无 元 素 氯 技 术 与 全 无 氯 技 术
纸 浆 漂 白 工 艺 使 用 的 主 要 化 学 品。
於 回 顾 年 度 内,漂 白 消 毒 化 学 品 的 收 入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350.3百 万 元,较 二 零
一 五 年 增 加 约6.2%或 人 民 币78.9百 万 元。收 入 增 加 主 要 由 於 年 内 扩 大 销 售 所 致。
其 他 化 学 品
此 分 部 主 要 包 括 初 级 及 改 良 型 发 泡 剂、氯 酸 钾、高 氯 酸 钠、高 氯 酸 钾、烧 硷、
联 二 脲 及 其 他 产 品。
於 回 顾 年 度 内,销 售 其 他 化 学 品 的 收 入 总 额 为 约 人 民 币 898.8百 万 元,较 二 零
一 五 年 增 加 约 4.0%或 人 民 币 34.7百 万 元。收 入 增 加 主 要 由 於 年 内 扩 大 发 泡 济
销 售 所 致。
销 售 成 本
本 公 司 的 销 售 成 本 主 要 包 括 所 用 原 材 料 成 本 及 存 货 变 动、电 费 及 其 他 公 共 设
施 费 用、不 动 产、工 厂 及 设 备 折 旧、雇 员 福 利 开 支、运 输 及 相 关 支 出、维 修 及
保 养、主 要 经 营 业 务 的 税 项 及 徵 费、办 公 及 应 酬 开 支、差 旅 费 用 及 其 他 开 支。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所 用 原 材 料 及 存 货 变 动 ( 包 括 从 第 三
方 购 买 的 发 泡 剂) 占 本 公 司 销 售 成 本 比 例 最 大,占 总 销 售 成 本 的 约 61.5% ( 二 零
一 五 年:62.9%)。
於 回 顾 年 度 内,销 售 成 本 为 人 民 币 1,803.7百 万 元,较 去 年 同 期 约 人 民 币 1,740.5
百 万 元,增 加 约 人 民 币 63.2百 万 元 或 3.6%,主 要 是 由 於 氯 酸 钠 销 量 增 加 所 致。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销 售 成 本 占 收 入 的 百
分 比 分 别 为 80.2%及 81.5%,此 乃 由 於 氯 酸 钠 的 产 量 增 加 导 致 产 品 的 单 位 成 本
相 对 较 低。
毛 利 与 毛 利 率
於 回 顾 年 度 内,毛 利 为 人 民 币445.5百 万 元,较 去 年 同 期 的 约 人 民 币395.0百 万 元,
增 加 约 人 民 币 50.5百 万 元 或 12.8%。整 体 毛 利 率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的 18.5%增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的 19.8%,主 要 是 由 於:(i)漂 白 消 毒 化 学 品 及 其 他 化 学 品 的 平 均 售 价 因
市 况 改 善 而 增 加;(ii)本 公 司 於 其 各 关 键 生 产 流 程 配 备 全 套 的 先 进 技 术,持 续
稳 定 电 力 优 势,本 公 司 的 产 品 指 标 及 附 加 值 均 优 於 国 内 其 他 企 业。
�C 16 �C
下 表 载 列 於 回 顾 年 度 内 本 集 团 按 产 品 组 别 划 分 的 毛 利 率: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毛 利 率 (%)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变 动
漂 白 消 毒 化 学 品 19.1% 17.6% 8.5%
其 他 化 学 品 20.9% 19.8% 5.6%
整 体 19.8% 18.5% 7.0%
漂 白 消 毒 化 学 品
漂 白 消 毒 化 学 品 的 毛 利 率 由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17.6%
增 至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19.1%,主 要 由 於 漂 白 消 毒 化 学
品 的 平 均 售 价 因 市 况 改 善 而 增 加。
其 他 化 学 品
其 他 化 学 品 的 毛 利 率 由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19.8%增 至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20.9%,主 要 由 於 其 他 化 学 品 的 平 均
售 价 因 市 况 改 善 而 增 加 所 致。
销 售 及 市 场 推 广 费 用
销 售 及 市 场 推 广 费 用 主 要 包 括 本 集 团 产 品 运 输 及 相 关 费 用、销 售 税 ( 例 如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及 教 育 附 加 税)、差 旅 费 用 以 及 其 他 销 售 及 市 场 推 广 费 用。本 集 团
销 售 及 市 场 推 广 费 用 由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约 人 民 币
65.2百 万 元 增 加 约 8.6%到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约 人 民 币
70.8百 万 元,主 要 由 於 本 集 团 的 化 学 产 品 销 量 增 加 所 致。
行 政 费 用
行 政 费 用 主 要 包 括 不 动 产、工 厂 及 设 备 的 折 旧、雇 员 福 利 开 支 及 办 公 及 应 酬
开 支。本 集 团 行 政 费 用 由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约 人 民 币
86.0百 万 元 增 加 约 8.0%到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约 人 民 币
92.9百 万 元,主 要 是 由 於 本 集 团 业 务 扩 张 所 致。
�C 17 �C
其 他 收 益
其 他 收 益 主 要 包 括 政 府 补 贴 收 入 及 出 售 原 材 料 所 得 利 润。本 集 团 其 他 收 益 由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约 人 民 币 3.4百 万 元 增 加 约 73.5%到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约 人 民 币 5.9百 万 元,主 要 是 由 於 政
府 补 贴 收 入 增 加 所 致。
其 他 亏 损 ― 净 额
其 他 亏 损 净 额 主 要 包 括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公 允 价
值 亏 损 以 及 出 售 不 动 产、工 厂 及 设 备 的 亏 损 ( 扣 除 金 融 资 产 的 若 干 结 算�u公 允
价 值 收 益 及 汇 兑 收 益)。本 集 团 其 他 亏 损 净 额 由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约 人 民 币 2.3百 万 元 上 升 约 69.6%到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约 人 民 币 3.9百 万 元,主 要 是 由 於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公 允 价 值 亏 损 增 加 所 致。
财 务 收 益
财 务 收 益 主 要 指 银 行 存 款 的 利 息 收 益。本 集 团 财 务 收 益 由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约 人 民 币 14.6百 万 元 减 少 约 29.5%到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约 人 民 币 10.3百 万 元,主 要 是 由 於 年 内 定 期 存 款 减
少 所 致。
财 务 费 用
财 务 费 用 主 要 包 括 银 行 借 款 利 息 开 支、应 收 票 据 折 现 利 息、应 付 票 据、其 他
财 务 费 用 以 及 融 资 活 动 产 生 之 外 汇 亏 损,扣 除 不 动 产、工 厂 及 设 备 的 资 本 化
利 息。本 集 团 财 务 费 用 由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约 人 民 币
97.7百 万 元 增 加 约 13.3%到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约 人 民 币
110.7百 万 元,主 要 是 由 於 年 内 计 息 借 款 增 加 所 致。
所 得 税 费 用
本 集 团 所 有 中 国 附 属 公 司 须 按 25%税 率 缴 纳 中 国 企 业 所 得 税。本 集 团 所 得 税
费 用 由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约 人 民 币 43.8百 万 元 增 加 约
26.7%到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约 人 民 币 55.5百 万 元。实 际
税 率 由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约 25.3%增 至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约 31.1%,主 要 由 於 若 干 不 可 抵 扣 所 得 税 的 开 支 项
目 的 增 加 以 及 与 损 失 相 关 的 特 定 税 务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未 予 确 认 所 致。
�C 18 �C
年 度 利 润
基 於 上 述 因 素,本 公 司 权 益 持 有 人 应 占 利 润 由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约 人 民 币 129.0百 万 元 减 少 约 4.9%到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约 人 民 币 122.7百 万 元。
流 动 资 金 与 资 本 资 源
财 务 状 况 及 银 行 借 款
本 集 团 过 往 主 要 以 运 营 所 得 现 金、银 行 借 款 及 透 过 股 东 进 行 股 本 融 资 应 付 其
现 金 需 求。
本 集 团 的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结 余 约 人 民 币 540.2百 万 元 ( 二 零 一 五 年:人 民 币
470.9百 万 元),大 部 份 以 人 民 币 计 值。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团
的 计 息 借 款 及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约 为 人 民 币1,334.9
百 万 元 ( 二 零 一 五 年:人 民 币 1,217.5百 万 元)。
本 集 团 的 流 动 比 率 ( 按 流 动 资 产 除 以 流 动 负 债 计 算)约 为1.11 ( 二 零 一 五 年:1.04)。
本 集 团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资 本 负 债 比 率 ( 按 债 务 净 额 除 以 总 资
本 计 算) 为 23.1% ( 二 零 一 五 年:19.5%)。本 集 团 拥 有 充 足 及 随 时 可 用 的 财 务 资
源 用 作 一 般 运 营 资 金 及 可 预 见 的 资 本 开 支。
运 营 资 本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存 货 约 为 人 民 币 208.7百 万 元 ( 二 零 一 五 年:人
民 币 236.8百 万 元)。减 少 主 要 由 於 年 内 良 好 的 存 货 控 制。於 二 零 一 六 年,平 均
存 货 周 转 日 数 为 44日 ( 二 零 一 五 年:42日)。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应 收 账 款 约 为 人 民 币289.1百 万 元 (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418.1百 万 元)。减 少 主 要 是 由 於 尽 管 销 售 持 续 增 长,但 我 们 有 效 控 制 应
收账款所致。於二零一六年,平均应收账款周转日数为56日 ( 二零一五年:49日)。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应 付 账 款 及 应 付 票 据 约 为 人 民 币284.5百 万 元 ( 二
零 一 五 年:人 民 币 345.2百 万 元)。减 少 主 要 是 由 於 我 们 向 供 应 商 付 款 时 减 少 使
用 信 用 证 及 银 行 担 保 票 据。於 二 零 一 六 年,平 均 应 付 账 款 及 应 付 票 据 周 转 日
数 为 63日 ( 二 零 一 五 年:42日)。
�C 19 �C
资 本 承 担
年 末 已 订 约 但 尚 未 发 生 的 资 本 开 支 如 下: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不 动 产、工 厂 及 设 备 15,024 9,720
或 然 负 债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团 并 无 就 集 团 以 外 任 何 公 司 作 出 任 何 形
式 的 担 保。本 集 团 并 无 涉 及 本 集 团 的 任 何 待 定�u潜 在 重 大 法 律 诉 讼。
前 景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了 《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徵 求
意 见 稿,徵 求 意 见 稿 提 出:自 二 零 一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起,新 建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执 行 一 级 A标 准;自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起,敏 感 区 域 内 的 现 有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执 行 一 级 A标 准。在 启 动 污 水 厂 提 标 同 时 国 家 已 经 在 推 动 各 类 污 水 排 放 单
位 的 提 标 工 作,这 意 味 着 我 国 真 正 开 启 了 污 水 处 理 新 时 代。
以 高 级 氧 化 环 保 技 术 和 氢 气 能 源 技 术 双 轮 驱 动 发 展
本 集 团 长 期 专 注 实 业 并 � 根 环 保 产 品,发 展 成 为 中 国 领 先 的 水 处 理 环 保 产 品
及 技 术 服 务 提 供 商。本 集 团 主 导 产 品 为 氯 酸 钠、双 氧 水 等 高 级 氧 化 环 保 产 品,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氯 酸 钠 销 售 规 模 排 名 居 全 国 首 位,双 氧 水 销 售 规 模 排 名 居 全
国 前 列。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本 集 团 全 资 附 属 公 司 四 川 岷 江 雪 盐 化 有 限 公 司 与 清 华 大 学
汽 车 安 全 与 节 能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北 京 氢 能 时 代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四 川 天
一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成 都 华 气 厚 普 机 电 设 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成 都 客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上 海 浦 江 特 种 气 体 有 限 公 司 订 立 《 战 略 合 作 框 架 协 议》,一 致 同 意
在 HCNG ( 天 然 气 掺 氢)混 合 燃 料 汽 车 项 目 建 立 战 略 合 作 关 系,共 同 在 全 国 推 广
普 及 HCNG ( 天 然 气 掺 氢)混 合 燃 料 汽 车,促 进 HCNG燃 料 汽 车 业 务 发 展。
�C 20 �C
以 本 次 战 略 合 作 为 契 机,本 集 团 实 施 战 略 升 级,以 高 级 氧 化 环 保 技 术 和 氢 气
能 源 技 术 双 轮 驱 动,引 领 创 新 发 展 路 径。本 集 团 在 高 级 氧 化 环 保 技 术 和 氢 气
能 源 技 术 领 域 积 淀 了 技 术 和 资 源 优 势,作 为 氢 气 提 纯 生 产 装 置 和 氢 源 供 给 方,
将 充 分 整 合 自 身 及 业 界 优 质 产 业 资 源,符 合 氢 气 能 源 产 业 链 应 用 的 发 展 方 向。
与 国 家 电 投 合 作,推 进 屏 南 精 细 化 工 园 区 建 设
二 零 一 六 年 七 月 本 集 团 全 资 附 属 公 司 福 建 省 ( 屏 南)榕 屏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榕
屏 化 工」) 完 成 在 屏 南 精 细 化 工 园 区 内 技 改 扩 建 一 期 工 程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技 改 扩 建 一 期 工 程 主 要 包 括 氯 酸 钠、双 氧 水 等 漂 白 消 毒 化 学 品 之 扩 建 项 目。
同 月,榕 屏 化 工 与 屏 南 县 人 民 政 府、国 家 电 力 投 资 集 团 公 司 ( 简 称「 国 家 电 投」)
福 建 分 公 司 订 立 《 屏 南 精 细 化 工 园 区 综 合 能 源 项 目 建 设 战 略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就 屏 南 精 细 化 工 园 区 清 洁 能 源 项 目 建 设 及 综 合 智 慧 能 源 领 域 开 展 全 面 的 战 略
合 作。
二 零 一 七 年 本 集 团 将 继 续 推 进 在 屏 南 精 细 化 工 园 区 内 技 改 扩 建 工 程,并 通 过
与 国 家 电 投 的 战 略 合 作,共 同 研 究 开 发 氢 气 储 能、危 废 利 用 等 高 新 技 术 项 目,
创 建 合 作 平 台,打 造 循 环 经 济。
坚 持 科 技 创 新,加 大 自 主 研 发 力 度
二 零 一 六 年 本 集 团 坚 持 科 技 创 新,持 续 投 入 自 主 研 发。本 集 团 全 资 附 属 公 司
福 建 榕 昌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开 发「 涉 水 级 产 品 次 氯 酸 钠」,经 过 工 艺、设 备 改 进,经
省 市 县 卫 生 部 门 验 收,其 生 产 的 次 氯 酸 钠 溶 液 获 得 福 建 省 饮 用 水 卫 生 安 全 产
品 卫 生 许 可 批 件。
二 零 一 六 年 本 集 团 全 资 附 属 公 司 福 建 创 源 环 保 有 限 公 司 研 发 的「 一 种 处 理 高
盐 工 业 废 水 的 多 电 极 多 隔 膜 电 解 槽」 获 得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证 书。福 州 一 化 化 学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生 产 的 工 业 过 氧 化 氢 获 得 中 国 石 油 和 化 学 工 业 联 合 会 颁 发 的
三 等 奖 证 书。
�C 21 �C
『 十 三 五』 规 划 刚 刚 告 别 开 局 之 年,二 零 一 七 年 本 集 团 将 坚 持 科 技 创 新,加 大
自 主 研 发 力 度,辅 以 与 高 校 产 学 研 相 结 合 方 式,打 造 高 级 氧 化 环 保 技 术 和 氢
气 能 源 技 术 双 轮 驱 动 之 发 展 动 力。
其 他 资 料
企 业 管 治
本 公 司 已 采 纳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 联 交 所」)证 券 上 市 规 则 ( 「 上 市 规 则」)
附 录 十 四 所 载 企 业 管 治 守 则 ( 「 企 业 管 治 守 则」) 的 守 则 条 文 为 其 本 身 的 企 业 管
治 守 则。董 事 会 认 为 自 本 公 司 股 份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 「 上 市 日 期」) 在
联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及 截 至 本 年 度 业 绩 公 告 日 期 止,本 公 司 已 遵 守 企 业 管 治 守 则
的 所 有 守 则 条 文。
董 事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的 标 准 守 则
本 公 司 采 纳 上 市 规 则 附 录 十 所 载 上 市 发 行 人 董 事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的 标 准 守 则 ( 「 标
准 守 则」),作 为 其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的 标 准 守 则。经 作 出 具
体 查 询 後,全 体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确 认,自 上 市 日 期 起 至 本 业 绩 公 告 日 期 止,
彼 等 一 直 遵 守 标 准 守 则。
审 核 委 员 会
审 核 委 员 会 自 二 零 一 一 年 六 月 十 日 成 立,并 根 据 企 业 管 治 守 则 之 意 思 确 立 书
面 职 权 范 围。审 核 委 员 会 目 前 由 三 名 成 员 组 成,分 别 为 王 鑫 博 士 ( 主 席)、何 佩
佩 博 士 及 林 璋 博 士,均 为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审 核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为 就 本 集 团 财
务 申 报 程 序、内 部 监 控 及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的 效 用 提 供 独 立 意 见 以 协 助 董 事 会 监
察 审 核 程 式 序、提 名 及 监 察 外 聘 核 数 师、以 及 履 行 董 事 会 分 配 的 其 他 职 责 及
职 务。
审 核 委 员 会 已 审 阅 本 集 团 的 年 度 业 绩、本 集 团 所 采 纳 之 会 计 原 则 及 政 策 以 及
本 集 团 之 内 部 监 控 职 能。
薪 酬 委 员 会
薪 酬 委 员 会 自 二 零 一 一 年 六 月 十 日 成 立,并 根 据 企 业 管 治 守 则 之 意 思 确 立 书
面 职 权 范 围。薪 酬 委 员 会 目 前 由 三 名 成 员 组 成,分 别 为 何 佩 佩 博 士 ( 主 席)、林
璋 博 士 及 缪 妃 女 士,其 中 何 佩 佩 博 士 及 林 璋 博 士 为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而 缪 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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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士 为 执 行 董 事。薪 酬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i)就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层 的 全 体 薪 酬 政 策 及 架 构 以 及 设 立 正 规 而 透 明 的 程 序 制 订 有 关 薪 酬 政 策,
向 董 事 提 供 建 议;(ii)根 据 董 事 所 制 订 的 企 业 策 略 与 目 标,审 议 及 批 准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薪 酬 待 遇;及 (iii)考 虑 及 批 准 根 据 购 股 权 计 划 向 合 资 格 参 与
者 授 出 购 股 权。
提 名 委 员 会
提 名 委 员 自 二 零 一 一 年 六 月 十 日 成 立,并 制 订 书 面 职 权 范 围。提 名 委 员 会 目
前 由 三 名 成 员 组 成,分 别 为 何 佩 佩 博 士 ( 主 席),林 维 华 先 生 及 林 璋 博 士,其 中,
何 佩 佩 博 士 及 林 璋 博 士 为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林 维 华 先 生 为 执 行 董 事。提 名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能 包 括 审 议 董 事 会 的 结 构、人 数 及 组 成,并 就 委 任 董 事 会 成 员
向 董 事 会 提 供 建 议。
购 买、出 售 及 赎 回 上 市 证 券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本 公 司 或 任 何 附 属 公 司 并 无 购 买、
出 售 或 赎 回 本 公 司 任 何 上 市 证 券。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本 公 司 二 零 一 六 年 应 届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 「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将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六 月
十 二 日 ( 星 期 一) 在 香 港 举 行。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将 於 适 当 时 候 按 上 市 规 则 规
定 的 方 式 刊 发 及 寄 交 本 公 司 股 东。
末 期 股 息
董 事 会 不 建 议 派 发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末 期 股 息 ( 二 零
一 五 年:每 股 1.92港 仙 ( 人 民 币 1.61分))。
暂 停 办 理 股 东 登 记
为 厘 定 出 席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及 在 会 上 投 票 的 资 格,本 公 司 将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六 月
七 日 ( 星 期 三)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六 月 十 二 日 ( 星 期 一)止 ( 包 括 首 尾 两 天)期 间 暂 停 办
理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手 续。为 符 合 资 格 出 席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及 在 会 上 投 票,请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六 月 六 日 ( 星 期 二)( 最 後 股 份 登 记 日) 下 午 四 时 三 十 分 ( 香 港 时 间) 前
将 所 有 过 户 表 格 连 同 有 关 股 票 送 达 本 公 司 的 香 港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处 卓 佳 证 券 登
记 有 限 公 司 办 理 过 户 登 记 手 续,地 址 为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东 183号 合 和 中 心 2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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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 登 年 度 财 务 业 绩 及 年 度 报 告
载 有 上 市 规 则 所 规 定 的 一 切 有 关 资 料 的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年 度 业 绩 公 告 和 年 度 报 告 将 适 时 刊 登 於 联 交 所 网 站 (www.hkexnews.hk)及
本 公 司 网 站 (www.cfc2121.com)。
承 董 事 会 命
一 化 控 股 ( 中 国)有 限 公 司
主 席
林 强 华 先 生
中 国 福 建,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董 事 会 包 括 主 席 兼 非 执 行 董 事 林 强 华 先 生、执 行 董 事 陈 洪 先 生、
缪 妃 女 士 及 林 维 华 先 生 及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何 佩 佩 博 士、王 鑫 博 士 及 林 璋 博 士。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業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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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控股
2017-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