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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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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万 达 酒 店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WANDA HOTEL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号:169)
公告
持续关连交易
停车场租赁协议
停车场租赁协议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桂林项目公司 ( 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作
为业主)与万达商业管理 ( 作为租户)就位於中国桂林市桂林高新广场之该等停车
场物业订立停车场租赁协议,为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零
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止 ( 包括首尾两日),可於协议届满时重续。
月租(i)於公众缴费使用该等停车场物业前之期间,应为:人民币100,000元 ( 含增
值税);及(ii)於公众缴费使用该等停车场物业之期间,应为:万达商业管理於该
等停车场物业进行停车场业务产生之收入 ( 扣除有关税项及政府徵费後)之60%。
上市规则之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大连万达商业地产为本公司之间接控股公司及控股股东,因此,
根据上市规则,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由於万达商业管理由大连万达商业地产间
接全资拥有,故根据上市规则,万达商业管理亦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
据上市规则,桂林项目公司与万达商业管理订立之停车场租赁协议及据此拟进行
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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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根据停车场租赁协议及该等现存租赁协议拟进行之交
易应合并计算。由於有关停车场租赁协议及该等现存租赁协议年度总上限之最高
适用百分比率 ( 定义见上市规则)( 盈利比率除外)超过0.1%但低於 5%,故根据上
市规则第14A.76条,停车场租赁协议项下之交易须遵守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之
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绪言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桂林项目公司 ( 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作为业主)
与万达商业管理 ( 作为租户)订立停车场租赁协议。
停车场租赁协议
(a) 主要条款
停车场租赁协议主要条款之概要於下表载列。
签订日期 :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订约方 : (i) 桂林项目公司 ( 作为业主)
(ii) 万达商业管理 ( 作为租户)
物业 : 由(i)位於中国桂林市桂林高新广场之停车
场,包括其中所有停车位以及设备及存储区
域;及 (ii)停车场管理办公室组成
建筑面积 : 约48,281平方米 ( 包括约 716平方米之办公
室区域)
租期 : 由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零一八年
三月二十六日止 ( 包括首尾两日),为期一
年,因发生协议所载惯常违约事件 ( 如租户
未能於所述期间支付租金或违反停车场租赁
协议之其他条款) 而桂林项目公司提前终止
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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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停车场租赁协议届满时,在遵守上市规则
及订约方互相同意协议之条款 ( 包括订约方
经参考当时现行公平市场租金厘定之租金)
之规限下,万达商业管理应有权透过延长停
车场租赁协议之租期优先租赁该等停车场物
业。
用途 : 经营停车场业务
租金及付款 : (i) 於公众缴费使用该等停车场物业前之期
间:月租为人民币 100,000元 ( 包括增
值税)。
(ii) 於公众缴费使用该等停车场物业之期
间:月租相等於万达商业管理於该等停
车场物业进行停车场业务产生之收入
( 扣除有关税项及政府徵费後)之 60%。
上述租金不包括公用设施开支,公用设施开
支由将由万达商业管理承担及支付。
万达商业管理应於每月第五个营业日前向桂
林项目公司递交载有前一个月产生之收入之
报表 ( 扣除有关税项及政府徵费後),并支付
根据 ( 视情况而定)上述(i)或 (ii)计算之前一
个月之租金。桂林项目公司有权检查与停车
费及相关发票有关之相关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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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年度上限 ( 与该等现存租赁协议合并计算)
於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财政年度,估计万达商业管理、万达
儿童娱乐及万达电影院线各自根据停车场租赁协议及各该等现存租赁协议分别
应付桂林项目公司之总金额将不会超过下文所载之年度上限: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七年 二零一八年
停车场租赁协议 ( 人民币千元) 1,900 500
儿童娱乐租赁协议 ( 人民币千元) 1,473 1,522
电影院线租赁协议 ( 人民币千元) 3,580 3,846
年度总上限 ( 人民币千元) 6,953 5,868
厘定上述停车场租赁协议之年度上限时已计及(i)该等停车场物业邻近城市�u
区域之可资比较停车场产生之收入;(ii)基於停车场之地点及其周边设施及景
观,该等停车场物业之停车场估计停车率;(iii)於该等停车场物业邻近城市�u
区域之可资比较区域停车之当前市场价格;及(iv)若干缓冲额度以应对停车场
业务之任何意外波动。
订立停车场租赁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物业发展、物业租赁、物业管理及投资控股业务。
万达商业管理主要於中国从事营运及管理商业地产及停车场。
桂林高新广场乃本集团透过桂林项目公司开发之新购物中心,并已於二零一五年九
月开业。鉴於万达商业管理於於中国管理及营运停车场业务之专业知识及经验,本
集团同意将桂林高新广场全部停车场租予万达商业管理管理及营运该等停车场物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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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租赁协议之条款乃经计及桂林高新广场之地点、该等停车场物业之质素、中
国行业惯例及上文「 年度上限」 一段所载因素後经公平磋商厘定。董事认为该安排
可令本集团集中资源发展其物业发展、物业租赁、物业管理及投资控股业务等核心
业务。基於上述理由,董事 (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
(i) 停车场租赁协议项下之交易在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正常商业条款订
立;及
(ii) 停车场租赁协议项下之交易及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
整体利益。
概无董事於停车场租赁协议项下之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
亦概无董事须就有关交易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上市规则之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大连万达商业地产为本公司之间接控股公司及控股股东,因此,根
据上市规则,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由於万达商业管理由大连万达商业地产间接全
资拥有,故根据上市规则,万达商业管理亦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
规则,桂林项目公司与万达商业管理订立之停车场租赁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构
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根据停车场租赁协议及该等现存租赁协议拟进行之交易
应合并计算。由於有关停车场租赁协议及该等现存租赁协议合并年度上限之最高适
用百分比率 ( 定义见上市规则)( 盈利比率除外)超过 0.1%但低於5%,故根据上市规
则第14A.76条,停车场租赁协议项下之交易须遵守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之规定,
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另有界定者或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下文所载之涵义:
「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 该等停车场物业」 指 由 (i)位於中国桂林市桂林高新广场之停车场,包
括其中所有停车位以及设备及存储区域;及 (ii)
停车场管理办公室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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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车场租赁协议」 指 桂林项目公司 ( 作为业主)与万达商业管理 ( 作为
租户)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就该等停车场
物业所订立之租赁协议
「 电影院线租赁协议」 指 桂林项目公司 ( 作为业主) 与万达电影院线 ( 作
为租户) 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八日所订立之租赁协
议,其详情进一步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
九月二十七日之公告
「 本公司」 指 万达酒店发展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 控股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 大连万达集团」 指 大连万达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
股份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
「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 大连万达商业地产」 指 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
立之有限公司,由大连万达集团所控制,为本公
司之控股股东
「 该等现存租赁协议」 指 儿童娱乐租赁协议及电影院线租赁协议
「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 桂林高新广场」 指 桂林高新万达广场,位於中国桂林市
「 桂林项目公司」 指 桂林高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
成立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
司
「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儿童娱乐租赁协议」 指 桂林项目公司 ( 作为业主) 与万达儿童娱乐 ( 作
为租户) 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所订立之租赁协
议,其详情进一步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
九月二十七日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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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
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万达商业管理」 指 桂林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
法律成立之有限公司,由大连万达商业地产间接
全资拥有
「 万达电影院线」 指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
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为大连万达集团之间接非
全资附属公司
「 万达儿童娱乐」 指 万达儿童娱乐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
之有限公司,由本公司控股股东王健林先生间接
全资拥有
「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万达酒店发展有限公司
主席
丁本锡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非执行董事为丁本锡先生 ( 主席)、齐界先生及曲德君先生;执行董
事为刘朝晖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刘纪鹏先生、薛云奎博士及张化桥先生。
万达酒店发展
0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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